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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抓紧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23:12  浏览:8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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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抓紧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抓紧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5年5月9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建设兵团:
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1995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无序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各级劳动部门要把组织民工有序流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紧、抓好。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按照《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尽快建立有关核发流动就业证和凭证管理、服务的各项配套制度,以保证管理和服务工作有章可循。配套制度应包括:招用外省农村劳动力的指导性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农村劳动力应具备的具体条件、认定办法及相应的分类管理办法;向外省输出农村劳动力的指导性计划;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及认定办法;各类服务组织从事跨省流动就业服务应具备的具体条件、认定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办法;跨省流动就业者凭流动就业证享受就业服务及其他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劳动力输入和输出地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的制度和办法;其他相关的标准和办法。各地制定的配套制度请报我部就业司备案。
二、各地区及早制订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工作计划,并于1995年6月1日前着手开展流动就业证的核(补)发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地区现已在岗的外省民工,于1995年12月31日之前领到标准式样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并达到证、卡合一。重点地区包括:京、津、沪三市和全国各省会城市;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福建沿海地区;苏南地区;胶东半岛地区;辽东半岛地区;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的其他区域。
三、各地应以方便用人单位、方便民工,提高效率,避免重复的原则,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定联合行动方案。输入劳动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商请输出劳动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员前来,在核(补)发“外来人员就业证”时一并核(补)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输出劳动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委托输入劳动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四、在核(补)发流动就业证的过程中,各地应做好相应配套工作。要对从事流动就业证核(补)发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和必要的工作方法;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使用人单位和广大民工了解领取流动就业证的有关手续;要提前印制好证、卡和登记表册,以便做好流动就业的登记和统计工作;要适时开展专项劳动监察,督促跨省流动就业者及时领取流动就业证,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在跨省流动就业管理工作中,不得再行印制、发放非标准式样证件。个别地区在输入劳动力管理工作中,原已发放且目前仍在使用的非标准式样证件,经劳动部批准的,可一次性沿用至1996年6月30日;在此之前有关地区应作出计划,分期分批换用标准式样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各地在输出劳动力管理工作中原已发放的非标准式样证件,一律停止使用;有关地区应及时发布通知,并立即换用标准式样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六、要严格依照《暂行规定》开展流动就业证的核(补)发工作。流动就业证的核(补)发工作由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不得由非劳动部门承办或由个人承包;有关收费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原则上不得混收,坚决杜绝乱收费的现象;要加强流动就业证核(补)发工作的行政监督,对违法乱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七、各级劳动部门在核(补)发流动就业证工作中,要主动与公安、工商、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制度的衔接,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
八、流动就业证的印制工作,应严格按照我部“关于‘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标准式样及印制要求的函”(劳就司函字〔1994〕32号)的要求执行。对盗印证卡的行为,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厉打击。
九、对积极开展流动就业证核(补)发工作,并按时实现证卡、合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部将拨专项工作经费给予补贴,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1995年6月1日前,将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工作计划报我部就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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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开展优化企业物流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转发《山东省开展优化企业物流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运行[2001]555号

关于转发《山东省开展优化企业物流管理
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交通委
(局):
  近年来,山东省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需要,率先开展优化企业物流
管理工作,在企业中积极推行现代物流管理,大大提高了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
山东省经贸委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市场运作、
逐步推进”的原则,加强政府引导,认真抓好试点企业,积极引导工商企业物流
需求,不断探索新型物流管理模式,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他们把这项工作
与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相结合,与结构调整、企业改革相结合,有力地支
持了本地区经济的发展。
  现将山东省经贸委《山东省开展优化企业物流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转发你
们。请你们结合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
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经贸运行[2001]189号),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借鉴山
东的做法与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推动现代物流工作。
二00一年九月五日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鲁经贸交字[2001]752号    签发人:鲍言富

山东省开展优化企业物流管理
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家经贸委:
  近年来,在国家经贸委和山东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经贸系统在深化
企业改革,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技术进步的同时,积极开展优化企业物流管
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已有110多家企业在不同层
次、不同环节上推行了现代物流管理,产生直接经济效益10.5亿元。现将有关情
况报告如下:
  一、优化企业物流管理工作的提出与思考
  多年来,我省工业生产一直保持良好态势,增长速度和经济效益处于全国前
列。但是,两项资金占用过多的问题也同样困扰着我们,影响着生产的良性循环。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一方面调整产品结构,加大营销力度;另一方面积极寻
求新的突破口和途径。通过调研我们发现,传统物流管理模式不适应市场经济要
求的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生产发展和效益提高的一大障碍。于是,从1998
年底开始,我们在全省开展了优化企业物流管理活动。之所以这样做,主要基于
以下考虑:
  一是我省企业传统物流管理弊端突出。企业自身物流系统“大而全”、“小
而全”,忽视物流环节的投资回报、资金占用和人员费用,自我服务比重过大,
效率偏低,内部管理职能分散;重生产,轻物流,物流管理和设施建设相对落后;
原材料和产成品库存过大,占压资金多;销售配送体系不健全,产品实体分配效
率不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
  二是现代物流管理在国际上得到广泛应用。现代物流理论改变了传统物流活
动彼此孤立分割,忽视成本核算的状况,使物流管理成为企业的“第三利润源”。
国外工商界特别是大企业已普遍采用现代物流方法,提高了经济国际化水平和市
场竞争力。在这方面,我国国有企业有较大的差距。
  三是推行现代物流潜力巨大。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物流成本一般占总成本的10
%,而国内企业一般占20-30%。1998年我们曾算过一笔帐:我省工业产成品库存
近600亿元,如果下降5个百分点,全年可节约资金30亿元。当年全省产成品销售
成本和销售费用分别增长8.4%和17%,如果降低2个百分点,全年销售成本可下降
97亿元,销售费用可节约4亿元,两项合计可达百亿元,经济效益十分可观。
  四是国内推行现代物流管理的条件基本成熟。生产原材料形成买方市场,绝
大多数能够随时供应,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存货;运输基础设施已有相当规
模,各种运力大幅度增长,企业可以自由选择运输方式;计算机的普及应用和信
息通信网络的不断完善,使企业能够及时获取和交换物流信息;我国加入世贸组
织在即,运输等服务领域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内运输企业也会更新观念,整合
功能,转轨变型,物流服务环境将有明显改善。
  五是现代物流管理已成为一些企业的现实选择。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进
步,现代化水平大为提高,既缩小了生产技术和设备方面的差距,同时也增加了
在生产环节上降低成本,挖潜增效的难度。我省一些具有超前意识的企业已开始
认识到这一点,把目光转向了物流等非生产环节,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通过上述分析,使我们看到了企业物流管理存在的差距和蕴藏的巨大潜力,
坚定了通过推行现代物流管理,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信心和决心,把开展
这一活动摆在了经贸工作的重要位置,并逐步抓出了成效。
  二、优化企业物流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我国现代物流落后于发达国家。究其原因,一是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二
是忽视了启动工商企业的物流管理和物流需求;三是缺乏政府的有效引导和推动。
针对这些问题,我省在优化企业物流管理工作中,始终遵循“政府推动,企业为
主,市场运作,逐步推进”的原则,科学定位和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市场各自
的作用,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强化政府的组织引导。在组织机构上,建立了由省经贸委牵头,有关
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制度。下发了《关于开展优化企业物流管理工作的意见》,
编发了《企业物流信息》。先后召开了企业物流管理试点工作会议、行业物流座
谈会和全省经验交流会,提出了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多数大中型企业实现
物流管理创新,现代物流产业得到发展,社会物流服务水平有明显提高的目标。
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经贸委把现代物流管理提高到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改善经济运行质量,改善社会环境和投资环境的高度,从条条和块块两方面分头
去抓,条块结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物流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与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优化物流管理的主体是企业,
优化物流管理的目的是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因此,我们要求企业把推行现代物
流作为新形势下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与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
相结合,与调整结构、减员增效、主辅分离相结合,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工业企
业重点是导入现代物流理念和技术,对物流各环节进行优化整合,着重解决两项
资金占用过多、物流自我服务比重过大、物流管理职能分散的问题;运输企业重
点是摆脱单一运输业务的束缚,聚合物流服务功能,逐步向第三方物流转变,为
社会提供规范化、系统化、专业化的物流服务;商贸企业重点扩大代理配送的规
模及范围,运用电子商务等信息技术,努力实现代理配送网络化;邮政等公益性
行业主要是通过委托经营等方式,利用自身网络优势,开展专项物流服务。
  (三)认真抓好试点工作。现代物流是一个新的领域,没有经验可以借鉴。
因此,我们在开展优化物流管理工作时,注意抓好试点工作。1999年上半年,确
定青岛、济南等5个市和青岛海尔集团等14家企业为试点单位;2000年3月,又将
试点范围扩大到了省136户重点企业。在整个试点过程中,我们着重抓了以下四
点:
  一是在企业中导入物流理念。先后举办了6期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讲课,
帮助企业了解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的区别,引导企业把现代物流作为核心竞争力
的一部分来抓。
  二是开展物流“产学研”活动。与省内外多家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了联
系,借助他们的专业优势,帮助企业找出问题,制定系统、完整的物流方案,提
高物流管理水平。目前,部分企业的物流方案或发展规划已经完成,多数已付诸
实施。
  三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试点工作开始后,试点企业积极学习研究物流理论,
结合实际大胆实践,涌现出青岛海尔、淄博东大、青岛啤酒、潍坊发电厂等一批
各具特色的先进典型。我们及时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举办实务讲座等形式对他
们的经验进行了总结推广,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
  四是不断完善提高。根据物流管理已被企业所认识,一些企业进展快、成效
大的情况,今年年初,决定在全省开展“物流管理样板企业”活动,树立一批过
得硬的先进典型,督促先进企业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使其他企业学有目标,赶
有方向,把物流管理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下去。
  (四)营造与优化企业物流管理相适应的社会环境。随着企业物流管理活动
的开展,我们认识到,企业物流发展到一定程度,需要社会物流环境的支撑。企
业物流和物流企业应当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因此,我们在推进企业
物流管理的同时,也重视了社会物流系统建设。为了推进社会物流的发展,我省
青岛、济南、烟台等市制定了物流发展规划,并开始组织实施。
  三、优化企业物流管理工作的路子和效果
  几年来,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积极探索,实行重
点突破,创造了各具特色的物流管理新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改革物流管理方式,实行物流一体化管理。一些规模较大、管理水平
较高的企业,将原来分散的物流管理职能重新整合,设立了专门的物流管理机构,
对供、产、销物流活动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二)运用比价采购、招标采购、网上采购,优化物资供应链。我省企业按
照国家经贸委的要求,学习亚星集团“比价采购”经验,采购费用明显降低。据
对1082个企业统计,平均节约采购资金3.4%,占这些企业实现利润的37.14%。
  (三)改革传统的自我服务模式,实行物流业务外包。德州棉纺集团、东营
天信纺织集团、华泰集团、东阿阿胶集团等企业,取消内部车队,将运输业务面
向社会招标,由专业运输公司承担,达到了减员增效、降低成本的目的。采取这
一措施后,张裕集团产成品吨公里运价比过去下降了43%。淄博东大化工集团98、
99两年运输量增长30%以上,运输费用不但未增,反而降低了1397万元。
  (四)改善生产物流管理,努力实现生产精益化。一些企业学习借鉴国外经
验,在生产中将原材料和零配件直送工位,实现了零等待、零缺陷、零库存,既
充分利用了设备能力,又使生产场所相对集中,节约了运输费用和运输时间,降
低了在制品的占用资金。
  (五)主辅分离,发展物流服务企业。我省一些有眼光、有实力的工业企业,
看准了物流业的发展前景,利用资金和配送网络优势,办起了物流企业,在为本
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目前,我省这样的公司
已有33家。
  四、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打算
  虽然我省在推行现代物流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
与发达国家和先进省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主要是:现代物流观念宣传普及
不够,不少企业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物流管理阶段;支持鼓励物流发展的政策法规
环境尚未形成;物流产业的发展面临着需求不足、投入不足的问题;物流管理人
才缺乏;物流技术标准体系有待建立,物流信息化水平低;企业物流管理机构尚
未成为本企业成本控制中心和利润核算中心。
  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措施,促进物流管理上水平、上台阶。近
期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好物流基
础设施、物流信息系统、物流人才培养、物流市场培育等方面的规划。二是制定
《山东省现代物流发展意见》,推动我省海陆空立体化物流网络建设。三是组织
开展企业物流咨询、诊断活动,帮助企业提高物流管理水平。四是组织好“物流
管理样板企业”活动。(完)
二ΟΟ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邯郸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2003.02.19]

第一条 为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文化、规划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环保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饮食娱乐、加工、维修服务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到环保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提前15日向原审批的环保部门申请,环保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予以答复;因事故停止使用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或者停止噪声排放,并于24小时内向原审批的环保部门报告。
第六条 对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决定。
第七条 为给中、高考学生提供一个安静的学习、考试和休息环境,将考前半个月及考试期间确定为环境噪声敏感时段。在此期间,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采取限定音量、限制作业时间、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防止和减少中、高考期间的环境噪声污染。
第八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有噪声污染及振动危害的工商企业、机械或手工加工点。已经建成的,其噪声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限期治理。
生产经营场所没有明显边界标志的,以规划红线或两个场所之间的中心线为界。
第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建设招标单位应将投标方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中标的重要内容。
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对造成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危害周围生活环境的,环保部门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须提前报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二条 市区的建筑工程鼓励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限期禁止设置混凝土搅拌设备。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部门应把机动车辆的噪声指标列入机动车辆年检和技术等级标准评定内容。对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行车执照和年检合格证。
第十四条 公安、环保部门应根据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鸣喇叭、禁止机动车辆行驶的路段和时间,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在非禁鸣喇叭的地段,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使用低音喇叭,在车前2米、离地面1.2米高处监测的喇叭声级,不得超过105分贝。每次按鸣不得超过2秒钟,连续按鸣不得超过3次。严禁用喇叭唤人。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拖拉机(包括农用机动三轮车)不得在外环路(不含外环路)以内的路段行驶。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报警器。在夜间执行任务时,除特别紧急情况下使用警报器外,应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
机动车辆安装的防盗报警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在非盗状态下不得鸣响扰民。机动车防盗报警器的有关规定由公安、环保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除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包括航空伞)不得在城市市区上空飞行。
第十七条 火车行驶必须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进入市界(北起黄梁梦,南到北张庄,西到林村)的机车,除遇紧急情况外,一律使用风笛。出入市区车站的机车技术联络,应逐步实现采用无线电通讯信号代替鸣笛信号。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部门进行防空警报试鸣,应依照法律程序组织,并向公安部门备案。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的活动,应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公告48小时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在市区内申请开办商业、饮食、服务、文化娱乐等经营项目,应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等审批手续,并应采取防治措施,场界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已经开办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到环保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条 禁止在市建成区内组织露天卡拉OK;组织非经营性的群众娱乐活动,开设地点应征得当地居民委员会同意。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开展产生噪声污染的一切活动。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外的露天公共场所开设舞场或从事其它产生噪声的活动,应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 居民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应有效地控制噪声,禁止中午和夜间从事装修施工。在室外安装空调器的,应避免噪音对他人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作出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罚款由环保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人民政府决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拒报或者谎报有关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施工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铁路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中午”是指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夜间”是指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6时。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的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