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33:02  浏览:8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20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的精神,推进高校后勤的社会化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2002年底前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
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三、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五、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七、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八、高校后勤实体及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其他经济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的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九、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2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人对国产品牌还是不太信任,尽管国外的产品价格高昂,但是还是愿意购买。欧典地板充分利用了消费者的这种心态,极力把自己装扮成一个洋品牌,用中国的产品卖国外产品的价格,大获其利,这种方式实际上就是做“假洋鬼子”,我们取个好听的名字称为“海外注册商标”。具体操作方式很简单,就是在国外注册一家公司,然后以这家公司的名义在该国注册一个商标,再将该商标在国内注册,于是该商标就成了国外的品牌。

“海外注册”是商标/品牌快速成名一种很好的方式,因为能够迅速带来财富,令很多人心动,纷纷想去海外注册。欧典地板虽然获得巨大的成功,却被暴光,国内还有大量的厂商其实也在学习欧典地板的做法,但是却很容易被识别,达不到目的。海外注册商标之路并不容易走,而且还存在一定的法律上的风险,经常被消费者投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如何走“海外注册商标”之路,如何通过“海外注册商标”迅速成名,又如何规避法律上的风险,这里有很多的工作要做。笔者协助客户策划了多起“海外注册商标”方案,就海外注册商标需要注意的事项特此提醒如下:

1.商标名非常关键

海外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将自己装扮成国外商标,那么该商标必须象国外的商标。每个国家商标取名方式是不一样的,必须尊重当地的商标取名文化以及习惯,而且还要考虑中国人的接受程度。我们在市场上可以看到很多洋味很足的商标,其实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假洋鬼子”,更差的一般消费者都能识别,消费者当然不会认可这样的假国外品牌。所以商标的名字没有取好直接导致“海外注册商标”的失败。

给海外的商标取名其实是件非常有难度的事情,该商标完全符合国外习惯,并且可以在国外和国内都能获得注册的商标,首先需要为客户确定商标在国内消费者群体以及使用该商标产品的定位,还需要了解国际上同行业同类产品品牌使用以及在中国使用状况,了解国内同行业同类产品品牌使用状况。在国外律师事务所有专门为商标取名的部门,德国的合作律师告诉笔者,在德国为商标取名要收费2万欧元,相当于20多万人民币,看来国外对商标取名非常的重视。

2.包装、装潢设计要符合国外的习惯

在国内,消费者普遍认为,国外的产品是很讲究的,不仅仅质量过硬,而且包装也是漂亮的。当然漂亮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每个人的审美标准是不一样的,国外与中国更是不同。很多国内的产品虽然有个洋名字(商标),但完全按照中国人自己的包装、装潢设计习惯,这样难免让眼界开阔的消费者识别。普通消费者也会通过和其他国外产品对比来审查是不是真的国外产品,时间长了,消费者很容易区分出是不是真的国外产品。所以包装以及装潢设计一定要符合国外的习惯,其实这并不难做到,很多设计师都很了解国外的设计方式。

3.要注重产品以及服务质量

消费者热衷于购买国外产品,当然不是一个简单的崇洋媚外的心理冲动,也不再需要靠买洋品牌来装点自己的门面,他们购买国外的产品因为某些国外产品的质量确实很不错。要得到消费者长久的信赖,必须靠产品的质量来维持,如果质量有问题必然遭到消费者的信任危机。除了产品质量,消费者还比较注重服务质量,在服务质量上,消费者对国外产品比对国内产品的要求要高出许多,所以必须设计与消费者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避免因为消费者行为导致被暴光,那么苦心的设计经营也将全功尽弃了。

走“海外注册商标”之路,其本身并无可非议,但是既然将自己国内生产的产品卖了国外产品的价钱,就应当确实提供好的产品和服务。既然利用了消费者迷信国外产品的心理,就得象真的国外产品一样,确实满足消费者心理期待。这样的做法才能长久,才能真正带来滚滚的财源。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市府发〔2007〕3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具体时间,由各县政府确定。各县政府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宣传,确保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正常,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泸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增加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应对因价格上涨带来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对煤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规定,从煤炭生产、销售中征收,并按规定用途使用的一项政府性专用基金。
第三条凡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企业均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对象。
第四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委托各县政府征收,各县政府可结合本县实际确定征收部门。县物价、财政部门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煤炭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实际销售量征收(不重复征收)。销售原煤(含洗混煤)征收标准为20元/吨以内,由县政府确定;省外销售原煤(含洗混煤)需提高征收标准的另行研究。省安排的电煤按省政府规定办理。
第六条县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全额留县,由县财政部门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七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统一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第八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涉及煤炭开采、运输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治理;
(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费;
(三)政策性补偿;
(四)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
(五)其它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对市场物价调控的使用。县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收入计划,按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编制基金使用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当市场价格出现突发性波动时,县物价部门可提出临时动用报告,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动用基金调节价格,稳定市场物价。
对涉及煤矿开采、运输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使用。县物价、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市政府确定的涉及煤炭开采、运输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与保护项目,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县应优先安排。
第十条县物价、财政部门应每半年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如实向同级政府报告,县物价、财政部门在上报同级政府时,报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备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一条县物价部门可按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总额不高于1.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于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具体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市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督导。县物价、财政部门应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征收、使用工作的考核、检查,按本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加强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由县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不按规定程序和范围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由县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如限期不改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五条对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工作人员,由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件从网上发出)主题词: 物价煤炭调节金征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