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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29:52  浏览:81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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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

1962年2月10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10月27日〔61〕青法办字第1374号函悉。关于原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其案件应由哪一法院复查改判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原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随着行政区划变更后,原法院所判案件应移送新法院接管,案件的复查与改判也由他们处理。此复。

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在这次复查案件中,有下面两个关于改判的程序问题不够明确:(1)原法院机构已经撤销,其管辖的地区划归其他基层法院管辖,该法院以前判决的案件,应由哪一法院复查改判;(2)有的法院管辖的区域,随着行政区划的变更,有些已经划归其他法院管辖,原法院在这些地区判决的案件,有一部分在新法院接管该地区后,就将案卷移送新法院保管。现在,对这部分案件,应由哪一法院复查改判。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的意见,地区划归哪一法院管辖的,就由哪一法院复查,经复查后认为需要改判或补办法律手续的,也由他们进行处理。是否妥当,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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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武汉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投入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是指总容积在10万以下的塘堰、拦水坝、机井、水窖等蓄水工程,单机功率在155kw以下的固定排灌泵站和配套排灌渠系及其附属工程。水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将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门资金支持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区人民政府是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应当加大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区域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农业、民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区实际,拟订本区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情况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全市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和区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开展。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跨乡镇(街道、场)以及区级重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跨村(农场大队)以及乡镇(街道、场)级重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其他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受益农户按照自愿原则,通过依法组建农村合作管水组织,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策、自主建设。
  鼓励、引导、扶持社会组织、个人参与建设、经营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级财政对全市重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以奖代补”。申报市级财政“以奖代补”的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区财政、水务部门拟订申报项目并编制申报文件联合上报市财政、水务部门。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区财政、水务部门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和区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他资料。
  市财政、水务部门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区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予以批复。
  农业基本建设、土地整理、新农村建设等专项资金应当积极支持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其管理方式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八条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待投资计划下达后,由申报主体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定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所有项目均由区财政、水务部门向受益区农民实行公示。
  项目法人负责编制竣工决算并由区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工程竣工后由区财政、水务部门主持验收,市财政、水务部门进行复验。验收后的工程移交给工程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的运行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九条全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部(省)、市颁布的技术规程规范实施。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水务、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进行清理登记,明晰产权和管理主体。
  第十二条区和乡镇(街道、场)所辖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
  公益性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非公益性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财政可给予适度补助。
  第十三条村组集体所有的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应当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来明确管理方式和管理责任人,签订管理合同,制定各项运行管理制度;或者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管理”的原则,由受益农户通过组建合作管水组织实行管理,其费用由受益农户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部(省)、市颁布的技术规程规范,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修养护工作,确保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维修养护工作。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农业水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征收。征收的农业水费必须全部用于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修养护。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下年度投资计划挂钩。
  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奖惩制度。对在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没有完成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目标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鼓励通过合作经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等方式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破坏、侵占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二)盗窃和故意损毁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设备;
  (三)向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四)向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污泥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对破坏和非法侵占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造成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损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对擅自占用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盗窃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设备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安全检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运[2004]67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安全检查的通知




行业各有关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为全面落实国家局关于2004年烟草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强化烟草系统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决定于2004年10月,对部分省级局、工业公司及所属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4年10月20日至10月30日。
  二、检查内容
  国家局检查组依据国家和烟草系统有关法规、标准,并结合烟草系统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各省级局、工业公司落实国家局关于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情况(国烟人[2004]263号文件);所属单位2004年以来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2、针对已进行联合重组的企业,特别是跨省联合重组企业,检查实施联合的主体企业与被联合企业间安全责任、管理措施的具体运作情况。
  3、企业(含各省级进出口公司)贯彻落实《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两烟”仓库的安全管理组织、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仓库安全监控、消防设施的配备及运行情况。
  4、企业贯彻落实《烟草系统道路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2004年以来各类责任交通事故发生率(企业全部机动车辆发生全责、主要责任的特大、重大、一般交通事故频率),以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驾驶人员管理、机动车辆使用管理等情况。
  5、受检省(区、市)所属(或控股)宾馆饭店在10家以下的,至少检查1家;10家以上的至少检查2家。重点检查宾馆饭店的安全管理组织建设、各级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含事故预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含特殊工种)、安全考核等项目。
  6、各省级局、工业公司及所属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情况。
  三、检查组人员组成
  国家局检查组由有关省级局(公司)安全处长带队,抽调部分烟草系统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委员会成员组成10个检查组(各检查组人员组成及检查单位见附件1)。
  四、检查要求
  1、各检查组要尽职尽责,团结协作,在组长领导下认真完成好检查工作。同时,全体组员必须自觉遵守廉政纪律,严禁收受受检单位的礼物,不得借机旅游。
  2、有关省级局和工业公司要相互协调,共同商定检查组对所属单位检查的路线、时间,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受检单位要组织好受检工作,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检查途中要安排好车辆和驾驶员,防止发生事故。
  3、各检查组组长负责联系本组成员和受检单位,准时开展检查工作。
  4、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各检查组组长组织本组的检查情况汇总,并于11月10日前,将以各省级局、工业公司为单位的检查分析、总结情况报到国家局经济运行司。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积极作好选派人员和受检工作,确保安全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 件:

  1.烟草系统安全检查组成员及检查地区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59&pic_id=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