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地方税收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40:48 浏览:9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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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地方税收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朝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地方税收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6〕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地方税收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网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朝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地方税收专项用于
农村公路网建设实施办法
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客运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朝政发[2006]15号)要求,为全面完成农村公路网建设目标,确保高速公路建设地方税收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网建设,实现资金的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地方税收是指在我市境内进行高速公路建设由地方征收的营业税附加、耕地占用税、增值税附加等。
第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地方税收作为农村公路网建设专项资金,由税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收取的税收数据,由财政部门列入农村公路网建设专项预算。按预算级次分别由市、县两级交通部门设立专户管理,属于市级财政收入的在市交通局设立专户,属于县(市)区财政收入的由县(市)区交通局设立专户,全市统一安排计划,交通部门集中支付,做到公开透明,运行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条 市交通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农村公路网建设计划,便于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和监督。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指标和建设进度情况将资金拨付到市交通局经批准设立的专户。
第四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确保高速公路建设地方税收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网建设,不得平衡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资金的运行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除按时编报资金预、决算和工程项目计划外,还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工程进展情况,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依法实施审计。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审计。
第七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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