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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15:55  浏览:93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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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届1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七年三月一日


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提高城市应急指挥响应和城市管理能力,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采用技术设备进行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类出资、统筹建设、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资源整合共享。

规划、建设、市政园林、国土房管、质监、交通、工商、城管、安监、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或者经营场所;

(二)机场、港口、火车站、码头、停车场、客货运站场和枢纽公交站的重要部位;

(三)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主干线、中心区内各主要路口、城市各出入口、辖内珠江主航道、人行天桥、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

(四)地铁营运线各站出入口、站台通道、旅客列车、地下商场等重要部位,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船舶等大型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重要部位;

(五)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

(六)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七)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各级文物古迹、近现代保护建筑的重要部位;

(八)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九)广播、电视、报社、电信、邮政、公众信息网络以及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十)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十一)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

(十二)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十三)其他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场所或区域。

禁止在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酒店(宾馆) 客房和员工、学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设施、设备。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区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遵循统一技术规范,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所有权人与管理者、经营者可以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责任。

依照本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但尚未建设的,应当依附现有建筑物或者管线进行建设。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规划,制定有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公安机关申报方案审核、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不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方案、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同级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审核、招投标和验收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时,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室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涉及建筑附属构筑物的设计与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视频系统建设,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固定场所,应当在监控区域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适用产品应当取得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登记批准书或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通过安全生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应当出具海关、商检部门或者国家法定机构的合法证明,并符合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标准规范。

第三章 应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接入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或者预留接口与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

分级权限的设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禁止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或者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复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删改、破坏视频信息原始数据记录,或者随意传播、复制或者用于个人目的、商业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必要时可以临时接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控制权。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时,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

因执法原因而调整、改造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给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造成损失或者额外开支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需要调取、查看或者复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不出示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有权拒绝。

第二十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的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设有视频监控室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情况进行登记,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以及存储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视频系统有效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用途;如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培训工作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而不建设,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建设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设施、设备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方案未经核准,或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竣工验收后不报送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

(二)不按规定记录、存储视频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的;

(四)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的;

(六)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和联网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管理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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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

1998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1997〕10号
1997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1日公布,自1998年1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已于1997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请示》(川高法〔1997〕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验资单位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在验资不实部分之内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责任部分限额的,对于公司其他债权人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多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受偿的,验资单位应当在其出具的被验资单位不实的注册资金、证明金额内,就其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按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居民购房储蓄与购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居民购房储蓄与购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行,支持和鼓励干部、职工或其他个人购买自住房,以加快住房解困和进一步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正式户口的干部、职工和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监督和统筹协调,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分行、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具体实施。
第四条 购房储蓄与购房贷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先存后贷、存贷结合和借款专款专用、房产抵押、分月偿还的原则。
第五条 购房储蓄种类与利率:
购房储蓄分人民币零存整取、整存整取和活期三类。
零存整取期限为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按月均存,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整存整取期限分为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一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购房储蓄利率参照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相应类别、档次的利率执行(零存整取二年期利率按一年期利率加利率年限步级差计算。余类推)。
第六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个人,均可向存款银行申请购房贷款:
(一)具有本市正式户口;
(二)在存款银行有规定额度并专户储存的购房储蓄存款;
(三)有固定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以及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自住住房、解困房、廉价房或商品房(不包括房改购买公有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同意以所购房产作抵押。
第七条 购房贷款的额度:
储户的购房储蓄存款达到拟购住房房价30%以上的,可以向存款银行申请最高额度为房价70%的贷款。
有资格购买利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廉价房的储户,其购房储蓄存款达到拟购廉价房房价20%以上时,可以向存款银行申请最高额度为房价80%的贷款。
第八条 贷款银行可参照储户在该行购房储蓄存款的种类与存期,掌握下列贷款期限:
(一)整存整取购房储蓄三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一年至十五年期购房贷款;
(二)整存整取购房储蓄二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一年至十年期购房贷款;
(三)整存整取购房储蓄一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一年至七年期购房贷款;
(四)整存整取购房储蓄半年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一年至五年期购房贷款;
(五)零存整取储蓄到期后,储户可以申请比该储蓄期限长两倍的购房贷款;
(六)活期存款储户可以申请一年至三年期的购房贷款。
第九条 银行在其信贷资金和信贷规模条件许可时,经贷款银行的市分行批准,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贷款期限内,可灵活掌握。
第十条 储户申请购房贷款,应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如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购房合同、协议书或其他证明文件、购房储蓄存款单据等,经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房产抵押合同,经公证部门公证后生效。
第十一条 购房贷款利率按同期限的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加0.9‰月利率差执行,如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无相应档次与之对应,可按相近购房贷款档次利率,按当时国家规定利率年限步级差进行推算。
当国家调整利率时,购房贷款率也相应作调整。
第十二条 借款人以本人所购住房作抵押,应与贷款银行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后,借款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由贷款银行保存。
借款人如以预购房产(期货)作抵押,则必须以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会同贷款银行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并将预购房屋合同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备案证明交银行保管,同时,应由售房单位作出担保。房屋建成交付使用后,由售房单位将正式产权契证交银行
办理抵押登记。
已抵押房产的价值扣除已作抵押价值后的剩余部分,借款人用作其他抵押时,须经原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剩余价值按该房产用作再抵押时价值的70%与所欠贷款本息余额之差计算。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前,未征得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已抵押房产进行出租、变买或赠与。
第十四条 借款人必须为抵押房屋进行火险投保,并将贷款银行列为抵押房屋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合同规定还款期内按规定或其他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也可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如国家调整利率时,从调整的次月起由银行相应调整每月归还金额。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应在三十天内将抵押房产权证交还借款人,并出具书面证明交借款人向
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人如未按合同订明每月规定日期和额度还款的,在宽限期三天内补交的可不计算罚息;超过三天的,按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包括宽限期在内)罚息20%。
第十七条 借款人或借款人的续承人、受赠人、代管人,在还款期内如累计拖欠一百八十天应供款,或借款全部到期后逾期九十天仍未还清本息的,在贷款银行发出催还通知三十天内仍不能清还时,贷款银行有权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对抵押房产申请进行处分。经批准后将抵押的房产委托
有权拍卖或转让的单位处理,所得款项在扣除拍卖费用和应缴税费后,其余部分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剩余的款项退还借款人;不足部分应由借款人限期偿还。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偿付欠款的,贷款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违约借款人的已抵押房产进行处分时,如借款人的安置发生困难的,可由有关部门在出租房屋内进行安置,房屋租金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贷款银行进行购房储蓄存款的同时,贷款银行又向其提供购房贷款的,在支取时原则上采取转帐方式。即根据购房买卖合同规定,由借款人委托银行将其存款或借款一次或分次转入售房单位结算帐户内,不得支取现金。如确需支取少量现金时,需经贷款银行审核同
意,以确保贷款专款专用。未向银行贷款的储户则不受此限制,其存款可以自由支取。
第十九条 贷款银行应按贷款合同规定保证借款人支用所借款项,由于银行责任影响借款人支用借款,则应按影响的金额和天数将原贷款利率提高20%计算违约金付给借款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解释。



199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