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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0:13:10  浏览:89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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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监会

  近年来,主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担保资金不断增加,业务水平和运行质量稳步提高,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担保机构总体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行业管理不完善等,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要求,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一)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在国家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地区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四)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逐步建立主要针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二、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五)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研究完善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
  (六)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八)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九)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十)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四、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十一)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十二)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十三)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十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参加,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
  (十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各地区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全面掌握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指导。
  (十六)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各地区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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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公安部


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公安厅、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及时打击处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分子,提高办案效率,现对审查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对查获的录像带、图片、扑克、手抄本等,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国内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录像带、图片等出版物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其他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
定。
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的鉴定标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88〕新出办字第1512号)执行。
二、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工作时,应当指定三名具有专业知识,熟悉鉴定标准,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的同志负责审查鉴定。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严禁借审查鉴定之机扩大观看范围。
三、审查鉴定淫秽物品应当制作《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一式三份(式样附后),鉴定结论必须准确、简明。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签字,并加盖“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专用章”。对送审鉴定的和收缴的淫秽物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
淫秽物品的通知》(〔83〕公发(治)165号)的规定执行。
四、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应当由地、市级的宣传、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组成的鉴定组重新鉴定。
出版单位对鉴定结论提出不同意见时,由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音像归口管理部门报新闻出版署鉴定。
其他出版物的审查鉴定,仍按规定执行。
附件1 ××地区(市)公安处(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样式)公鉴字〔19〕号
送审单位____________送审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送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审物品名称_______规格_______数量_________
送审物品持有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___
简要案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验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 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
暂行规定》,以上物品______淫秽物品。

鉴定人:× × ×
× × ×
年 月 日
附件2 ××省(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音像管理部门)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样式)新出鉴字〔19〕号
送审单位____________送审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送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审出版物名称______版本_______数量_________
送审出版物持有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
住址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___
简要案情(主要指出版、印刷、发行情况)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验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 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
暂行规定》,以上物品______淫秽物品。

鉴定人:× × ×
× × ×
年 月 日



1993年1月1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平交易检查证发放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平交易检查证发放使用规定》的通知
1994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公平交易检查证发放使用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平交易检查证发放使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平交易检查证发放使用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的规定以及办案程序的要求,为了有利于执法工作,特制发公平交易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现就检查证发放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发放范围:
1、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事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考核符合上岗要求的办案人员(包括主管局长);
2、每个工商所可发一个。
二、适用范围:检查证适用于检查在我国境内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三、制发机关:检查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发放。
四、持证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
1、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
2、必须文明礼貌、廉洁公正;
3、不得将检查证转借他人;
4、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5、不得以证谋私,徇私舞弊。
五、证件的管理:应严格控制检查证的发放范围,对检查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登记,统一备案。对调离岗位或违反纪律的持证人员,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检查证,交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销毁;对严重违反纪律的,除收回检查证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于丢失检查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各地应于每年年末将检查证的发放、遗失、增补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各地的检查证管理情况及持证人员遵守纪律情况进行抽查。
六、检查证发放使用后,原《工商行政管理检查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用工作证》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