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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7〕第7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8:16:37  浏览:8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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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7〕第7号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7〕第7号



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7年3月8日起,《关于印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的通知》(银发〔2000〕58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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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 北京市规划委 北京市建委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京发改[2007]286号
【颁布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市规划委 市建委
【颁布日期】2007-02-17
【生效日期】2007-04-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其它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 

  第四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 

  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三)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编制节能专篇的费用可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专篇。 

  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如需要专家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并参考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专篇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及其节能审查批准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 

  发展改革部门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九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条 凡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述的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报告或项目备案的同时,进行项目节能登记,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节能登记表(见附表)。 

  发展改革部门对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节能专篇所提出的节能措施,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依法对项目施工图进行节能审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图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节能验收专项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对达不到节能设计要求的工程,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包括节能验收专项记录。 

  第十三条 市、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节能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节能评估的咨询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资质管理机构或取消其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七五”期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建议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七五”期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建议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



现将关于“七五”期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建议发给你们,供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时参考。建议中提出的设想是就全国水平而言,各地制定工作计划时须注意研究本地区的情况。计划制定后,请送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一份。

关于“七五”期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建议
现 状
全国现有蒸汽锅炉21万台,热水锅炉9万台,固定式压力容器76万台,各类气瓶1693万只,工业锅炉厂202家,小锅炉厂330家,锅炉安装单位1600家,压力容器制造厂1500家。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1500多人,其中技术人员占80%,劳动部门建立的检验所现有4155人,其中技术人员占52%,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都还不能适应需要。
“六五”期间,国务院和劳动人事部共颁布了十三项专业性基本法规,初步做到了有章可循。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了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资格认可工作。工业锅炉设计已做到经监察机构审查方准投产。工业锅炉厂实行了制造许可证制度。小型(E级)锅炉的制造和安装,压力容器的
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资格认可工作,正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已在部分制造厂中推行,在用设备的检验,1985年锅炉定检率已达55%,压力容器的定检率为16%。同时,普遍开展了司炉、焊工、无损检测人员,水处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通过这些工作
,对提高企业素质和产品质量起了积极促进作用。
“六五”期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了较大进展,事故是下降趋势。锅炉爆炸事故由1979年的7.6起/万台,下降到1985年的1.6起/万台。压力容器爆炸事故自1982年以来,也是逐年减少。但由于工作基础差,很多设备使用年限久,或质量低劣,存在事故
隐患不少,致使安全状况仍处于不稳定状态。
乡镇企业的安全工作是个很薄弱的环节。
“七五”期间的设想
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监察部门在配合和组织推动有关部门工作的同时,要加强自身的建设。经过五年的努力,做到理顺体制、健全机构、完善法规,手段先进,全面实现《条例》所规定的各重要环节方面的安全监察,使我国的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工作水平建立在较为稳定的基础上,以保持事故下降的势头。
到一九九○年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如下:
严格执行锅炉设计图纸审批制度。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进行。
全面推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制度。无制造许可证者,不得生产;有制造许可证者,实行有效期限制度。
基本实行工业锅炉制造厂及专业的压力容器制造厂的产品监督检验制度。
大力推行在用设备定期检验制度,要求在用锅炉定检率达到90%,气瓶定检率达到95%,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检率达到50%。
整顿和加强锅炉房安全管理,全面贯彻锅炉登记和司炉培训考核规定。低压锅炉水质80%要达到国家标准。
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进出口监督检测,做到统一检验工作内容、工作质量和证明格式。
进一步加强监察员、检验员、焊工、无损检测人员、司炉工、水处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做到凭证上岗。
加强立法,完善法规。部里准备修订一批基础性的规程、规则、办法和标准,并新制订若干项。在立法中既要重视基础工作,又要重视针对性和实用性,以便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事故。搜集和借鉴国外资料为我所用。
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法
一、健全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的体制。要大力推行政府安全监察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这种专门从事检验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相结合的体制。遵照中央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中强调的监督性管理部门应该加强的精神,要充实和加强现有的安全监察机构,原有安全监察机构不要削减,也
不要和事业单位合并。在设备数量日益增多的县,应设专人管理,以适应乡镇企业发展的需要。对检验所要采取整顿提高和扶植发展的方针。“七五”期间预计检验所的力量要有较大的增长。检验所的建设要依靠地方统筹解决,布局要合理。设想五年内建成50个左右有一定规模的检验所
,把大中城市中设备数量多、检验任务重的所建设好。要根据人员配备、装备和规模,分类指导。检验所内人员结构要合理,要充分调动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发挥部检测中心对检验技术的指导作用,为各地检验所的人员培训、技术信息交流,提高检验技术和解决高难技术问题等,提供服务
和指导。

二、推动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做好基础工作,加强设备使用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开展专业性安全检查、先进安全单位竞赛、培训及技术交流活动。加强在用设备的检验,在完成本部门、本地区任务的基础上,可以跨地区开展在用设备定期检验工作。通过竞争,推动技术进步。


三、加强宣传教育及培训考核。举办各种类型的专业短训班。重要工种人员要持证上岗。争取在二至三个高等院校设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专业。对在职的已有高中、中专水平的人员,进行成人高等教育,把他们的专业技术素质提高到大专水平。推行电化教育,拍摄电视教学系列片
,配以教材,解决师资短缺困难。
四、推广先进技术。引进先进检测技术,引进、推广和消化完善安全附件、自动保护、水质测定等先进技术和装置。
五、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端正业务指导思想,加强全局观点,积极参与和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密切与各部门、各方面的协同配合。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坚决反对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为四化建设服务的思想和作风。



198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