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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59:22  浏览:8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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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十一五”时期是农村教育承前启后的重要发展时期。面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新要求,农村教育要在新的发展起点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农村教育的关键在教师。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但是,农村师资力量总体薄弱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逐步建立,进一步加强农村师资力量成为发展农村教育的当务之急。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推进制度创新,积极探索建立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新机制、新办法,解决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逐步缩小城乡教师队伍差距。

  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是当前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切实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1.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重要方针的具体行动,是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优化教师资源配置、解决农村师资力量薄弱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适应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学龄人口和教师供求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对于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组织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紧紧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把这项工作纳入农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并摆在突出位置。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农村教育服务的重要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建立长效扶持机制,探索有效途径,因地制宜、创造性地组织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切实加强农村师资力量,为农村教育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以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为重点,不断优化和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结构和素质

  3.积极做好大中城市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农村学校实际需求,制订本地大中城市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充实边远贫困地区教师资源薄弱学校的师资力量。要加大对口支援工作力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长期稳定的“校对校”对口支援关系,鼓励和支持城镇办学水平高的中小学与农村学校建立办学共同体,通过“结对子”、“手拉手”等多种有效形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继续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支援省份和受援省份要不断总结经验,巩固支教成果,进一步加大东部对西部的教育支持力度。

  4. 认真组织县域内城镇中小学教师定期到农村任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教师统筹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城乡教师资源,认真做好县域内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规划;严格控制城镇中小学教师编制,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积极促进城镇学校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定期选派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交流任教,并统筹安排落实好其他城市的教师到当地农村支教的工作。各地要严把教师“入口关”,对急需补充的新教师,应坚持高标准、高起点的原则,严格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优先满足农村中小学的需要。

  5. 探索实施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要抓住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契机,针对当前农村学校合格教师紧缺的突出矛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因地制宜地探索农村学校教师补充的新机制,可在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师资紧缺的义务教育学校设立一定数量的教师岗位,公开招募大学毕业生到岗任教,逐步改善农村教师队伍结构,增强教师队伍活力,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对于在创新教师补充机制,改善农村教师队伍结构方面做得好的地区,教育部在实施重大项目计划时,将优先予以奖励支持。

  6. 积极鼓励并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鼓励支持新任公务员和被招募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支教。同时,选派一定数量的高校特别是师范院校的新聘青年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并作为培养锻炼高校青年教师的重要途径。其中,中央部委直属高校新聘青年教师支教工作按属地化原则和教育对口支援关系由所在省统筹安排。

  7.组织师范生实习支教。师范院校和其他举办教师教育的高校要组织高年级师范生实习支教。在农村学校建立实习基地,选派教师带队组织实习指导。在保证师范生培养质量和实习支教连续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实习支教的多种有效途径。参加过农村学校实习支教的学生在就业时优先推荐、优先录用。

  8.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智力支教活动。在做好选派城镇教师长期支教工作的同时,各地要因地制宜拓宽支教渠道,组织开展短期支教、兼职支教等形式多样、灵活有效的智力支教活动。通过组织“特级教师讲学团”巡回下乡送教,城镇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带教或“走教”、“联聘”等形式,缓解农村学校紧缺师资不足的矛盾。各地也要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开展,积极组织农村学校教师到城镇办学水平高的学校跟岗学习、进修提高。要积极开发优秀教师示范课远程教育课件,将城镇优质教育资源送到农村学校。

  三、加强领导,确保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9.切实加强支教工作的组织领导。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努力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按照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城乡互动的原则,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要建立支教师资供求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要把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今后评价地方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和考核主要领导工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10、认真落实支教的相关政策。参加支教的教师,只转临时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和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龄、教龄和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要有专项经费予以保障。选派到农村学校支教的高校毕业生支教期间的待遇按照中办发〔2005〕18号文件规定执行。城镇中小学教师和高校新聘青年教师支教期限应不少于一年。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以及参评优秀教师和特级教师应有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选派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教,其中骨干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11.积极做好支教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参加支教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条件并经过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支教教师支教期间由受援单位和派出单位双重管理,以受援单位管理为主。派出单位要积极帮助支教人员解决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做好支教工作。受援地区和学校要及时对支教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做出妥善安排,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的工作实绩作为教师评优、晋升教师职务、评选特级教师、获得科研资助的重要依据。

  12.大力开展支教宣传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推广支教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支教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人物给予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他们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促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教育部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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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与判处徒刑一年立即执行谁重谁轻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与判处徒刑一年立即执行谁重谁轻的问题的批复

195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司法厅:
你厅1956年2月16日〔56〕司研字第24号关于判处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与判处徒刑一年立即执行,谁轻谁重的请示,经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我们认为,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是人民法院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分子,根据他的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立即执行刑罚的时候,才能适用;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某些犯罪分子,虽然他的犯罪也是比较轻微的,但根据他的具体情况,认为必需立即执行刑罚,如果没有不能执行或者应当延期执行的原因,就要立即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这是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不宜比较谁轻谁重。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

全国青联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国基本的人民团体之一,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我国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第二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团结、教育各族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各族各界青年健康成长、奋发成长服务;积极发展同台湾青年、港澳青年及国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和团结,发扬同世界各国青年的联系和友谊;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促进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而奋斗。

  第三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原则。

  第四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和委员

  第五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全国性的各青年团体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等联合组成。

  凡依法成立、赞成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

  第七条 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会员团体有向本会推荐委员的权利

  二、会员团体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会员团体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会员团体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会员团体有向本会交纳会费、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

  三、会员团体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请求本会全体委员会复议一次的权利。

  第十条 委员的条件

  一、本会委员必须承认本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本会委员应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本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各族各界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的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委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委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请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

  一、委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委员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本会常委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局面申请。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委员和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全国委员会的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国体参加全国委员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按规定更替,并报请常务委员会备案;其他委员确需变更时,由其所在的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委员会同意。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一般举行两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二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第二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期由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由主席会议决定。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或派出办事处,承办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决定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五、行使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六条 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章 地方青年联合会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地级市,以及其它有条件的城市,均可依据本章程,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组成办法,建立地方青年联合会。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下,经该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每届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次数由该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九条 地方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地青年联合会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本地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及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三十条 地方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会务;

  二、召集并主持本地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组织实施章程中规定的任务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国性决议以及上级地方青年联合会作出的全地区性决议;

  四、执行本地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五、决定本地青年联合会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并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或由地方青年联合会主席会议决定副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上一级青年联合会与下一级青年联合会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团体的会费、事业收入和其它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为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地方青年联合会统一章程。地方青年联合会还可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制定本地的组织和工作细则,并报上一级青年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