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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开展绿地认养活动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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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开展绿地认养活动的暂行规定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开展绿地认养活动的暂行规定


             娄政办发〔200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属以上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绿化委员会制订的《娄底市开展绿地认养活动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市绿化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绿地认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民营企业及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自愿负责单株林木或一定面积的林木、绿地的种植、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行为。开展绿地认养活动,是依靠社会力量,搞好我市绿化美化建设,巩固发展绿化成果,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生态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绿地认养活动制订本规定:
  一、绿地认养的原则与办法
  (一)绿地认养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实行申请制,反对形式主义,不允许采取强迫命令、强行摊派。
  (二)绿地认养的办法。绿地认养一般有四种方式:认种、认建、认养和认管。绿地认养实行协议管理的办法,由自愿要求认养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委办)提出认养申请,并签订认养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力,共同遵守。双方的责任包括:林木种植,林地、绿地建设,绿地保洁、监护,林地与绿地的浇水、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资金投入等。双方权利包括:相互监督权,认养者经授权可享有在认养林地、绿地内竖立标志牌权和林地、绿地命名权。
各地要结合提高学生绿化环保意识和普及绿化知识教育,提倡和鼓励学生参与绿地认养活动。可以学校、班级、团支部或少先队等集体名义认养,也可以学生个人名义认养。学生认养以管护、保洁为主。
  (三)要正确处理好绿地认养与专业绿化管理的关系。绿地认养要采用先进科学的技术,讲究园艺技术和养护管理水平,有利于绿地建设和保护。
  (四)绿地认养不得改变绿地产权关系。认养单位和个人对认养的林木、绿地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理权。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和功能,也不能在竖立的标志牌上标注具有商业广告性质的内容。
  二、绿地认养的范围、内容、标准与形式
根据认养者认养的绿地所在区域,由当地绿委办会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认养的具体范围、内容、标准和形式。
  (一)绿地认养的范围与期限。在全市范围内,城市、城镇建成区的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街道绿地,近郊森林公园、片林及风景旅游区的风景林,道路绿地,临城河道绿地等,都可以由单位和个人认养。各单位庭院附属绿地和“门前三包”树木、绿地不在认养范围。绿地认养的期限至少为一年。
  (二)绿地认养的内容。一是承担林木种植、绿地建设或改造工作;二是维护绿地、保证绿地不受破坏;三是全面负责绿地养护、保洁和管理工作。认养单位或个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认养。
  (三)绿地认养的标准。委托认养经费标准为:认养经费标准原则上按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认种、认养胸径5-6cm的落叶乔木每株30-80元,常绿乔木50-150元;胸径10cm以上的乔木和古树名木的认养资金标准依树木大小及其价值由双方协商确定。认养、认管绿地、片林的经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不低于8元,认建片林、绿地按有关工程预算标准协商确定。
  (四)绿地认养的形式。一是直接认养,由认养单位或个人直接负责绿地建设、养护、保洁和管护工作,并监护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二是委托认养,按认养协议,认养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的认养资金,由绿委办会商政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公开招标,委托有关专业绿化单位进行建设或管理。
  三、绿地认养工作的管理
  (一)绿地认养活动是一项新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绿地认养活动要统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同级林业、城建园林等职能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并给予技术指导。
  (二)绿地认养协议由各级绿委办统一与认养单位或个人签订。由各级绿委办公开招标,委托林业、园林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养护和管理。
  (三)各级绿委办应给认养绿地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在认养期限内,认养、认管绿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竖立标志牌,1000平方米以上可享有冠名权;按政府或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出资建设和管理,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享有绿地经营权和命名权。
  荣誉证书、标志牌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设计制作,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组织颁发。
  (四)绿地认养资金由各级绿委办在同级财政设立专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综合预算、专款专用。各级绿委办接收、使用、管理认养资金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绿委办的监督和审查;其资金使用年报每年年底要报同级财政和上一级绿委办备案。
  (五)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绿地认养工作,认真组织宣传发动,搞好技术指导与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大力弘扬绿地认养单位和个人的奉献精神。各级绿委办要及时总结经验,开展好表彰活动,推广先进,示范引路,使本市绿地认养活动逐步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促进该项活动有序健康蓬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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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探讨与分析

王胜宇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强暴行为。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妇女、儿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新《婚姻法》已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可见,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90%以上的施暴者为男性。当然也有少数妇女欺凌男人,如千古淫妇潘金莲通奸害夫就是最好的例证。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在边远农村,家庭暴力更是司空见惯,教训妻子是丈夫的责任、殴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因此,家庭暴力被喻为“家庭毒瘤”。
  一、 家庭暴力的特征
  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受暴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身疲惫、心情抑郁。
  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后果的严重性。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如2000年,浙江省临安县一位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决,雇了4名打手,将其丈夫打死,自己甘愿受法律惩罚;又如暂住福建漳州龙文区西坑村的外来打工妹陈美芳,因不堪忍受丈夫的长期殴打和凌辱,毒杀丈夫并碎尸,用高压锅煮熟后倒入池塘,被捕后两小孩成了孤儿。调查资料显示:我国50%以上的女性罪犯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三,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希望。然而,父母吵架、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时时影响其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不良环境在其生理、心灵上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造成恐惧、焦虑、孤独、自暴自弃等心理障碍。
  二、 家庭暴力的成因
  封建残余影响是其思想根源。儒家礼教“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三纲五常”,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落后地区尤为严重。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封建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认为“丈夫打老婆天经地义”。改革开放后,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影响,嫖娼卖淫死灰复燃,有些人道德沦丧,“温饱思淫欲”、“男人有钱就变坏”,婚外偷情,包二奶、养小蜜,违背忠实义务,喜新厌旧,人为制度矛盾,逼迫原配离婚,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总之,哪个家庭有第三者介入,哪个家庭就会出现暴力或婚变。
  经济收入差异是其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财大气粗”,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女职工下岗增多,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弱势妻子只好依赖强势丈夫,从而助长家庭暴力。经济是基础,有些夫妻常常为钱而吵架,引发家庭暴力或感情破裂,每当经济危机到来,离婚率就上升。
  社会的宽容态度其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历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村(居)委会不问,认为“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家务事不好管,家丑不可外扬,劝一劝就算了,忍一忍就过去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司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若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有的受害妇女既希望有关部门来干预和教育,又不愿看到自己的丈夫被拘留或罚款。
  立法不完善是其法律原因。尽管我国《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禁止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却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认定、具体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标准,导致法条的规定似有却无,可操作性不强;有些家庭暴力案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难以认定和区分,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了杀人和重伤害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加上一些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及时保存证据(如住院病历、伤情鉴定),给有关部门的查处带来困难。另外,相关法律对执法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打击不力,谁都有权管,谁都不愿管、管不好!存在难作为或不作为情况。
  三、 防治家庭暴力的具体对策
  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注重立法,使制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目前,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国际社会非常重视人权保障,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1999年11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在我国,虽然新《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界定。各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仍然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法典,因此除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更加具体外,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实体与程序并重,增强可操作性;预防为主,明确各种救助措施,为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
  执法部门分工合作,加大打击力度。执法人员要转变观念,各司其职依法办事。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110”要及时出警并区分轻重作出相应处理,把好第一道防线;人民检察院对报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并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应查请事实,公正审理,如确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依法判处离婚,同时判处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暴妇女的保护;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重要作用,及时化解家庭矛盾,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救助网络。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区单位、新闻媒体和社团组织的协同合作,并肩治暴,综合治理,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如建立多个部门参与的妇女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督查妇女权益工作;由法院设置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聘请专兼职人民陪审员;由公安或司法牵头成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具体要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制止家庭暴力的体系,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148法律服务中心、接待站、妇联、村居委会、医疗机构等组成的社会救助网络;同时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妇女避难所,收留受暴妇女,为其提供临时食宿、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和简单的技能培训。
  全面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必须从家庭和学校抓起;妇女权益的享受和保护,要靠自己去努力争取。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知识女性社交宽广就不易被欺负,一般地,文化程度决定其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的高低,只有在经济上自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男人的状况。其次要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结合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法制,消灭文盲与法盲,使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再次要培养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各种手段,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信安字[2012]113号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为加强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管理工作,现将《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以下同)程序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厅科[2009]8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工信厅科[2011]137号)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工民品、核工业、电子、通信等19个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范围包括:基础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安全技术标准。

  下列事项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一)安全管理有关术语、符号、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和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含组织要求、制度要求);
  (三)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销毁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安全生产规程和岗位安全管理要求;
  (五)应急救援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六)安全教育培训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七)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与审查技术规范;
  (八)安全检查的通则、导则等技术规范;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标志、标识、危险作业规程、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危险作业安全防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安全管理要求等,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为目的,规范物的安全状况、人的安全行为、环境的安全条件,并及时修订和不断完善”的原则,与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试验验证、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加强过程管理,保证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应与其它相关行业标准协调、统一。

  第八条 我部安全生产司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部委托管理机构(具体单位见附件1)受安全生产司委托开展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定日常管理工作。标准化技术支撑单位负责标准制修订过程的业务指导、形式审查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九条 鼓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科研机构、学术团体、高等学校等单位依法参与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定工作。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十条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根据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及发展需求,均可向本行业的部委托管理机构提出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部委托管理机构依据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表要求,负责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可行性、必要性及先进性认证,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建议,并负责项目申报相关资料的审查。

  第十二条 部委托管理机构按季度汇总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立项申请报部安全生产司(申报材料相关表格见附件2的附表)。

  第十三条 申请标准立项的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标准项目建议书,确保填写完整准确。建议书应阐述标准项目在安全生产方面所解决的主要问题、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情况,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及与相关标准间的关系、有关的知识产权及标准起草单位等内容情况。如为强制性标准,还应说明强制的必要性及强制性标准得到有效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标准项目建议内容包括:

  (一)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2的附表1);
  (二)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的附表2,一式4份含电子版本)。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申报标准计划项目和项目审查时,应分轻重缓急,优先考虑产业发展和安全生产急需的标准项目。在申报项目总体情况说明中应对标准项目进行阐述,包括各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及标准体系现状、与产业发展重点的结合情况、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情况、与现有标准的协调配套情况等内容(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十六条 标准化技术支撑单位对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情况,统一协调和审查标准项目立项建议,汇总后报部安全生产司。

  第十七条 标准计划下达后,由部委托管理机构组织落实标准编制计划,标准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标准编制计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在标准编制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应由标准起草单位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件2的附表3),经部委托管理机构报部安全生产司。未经批准调整的标准计划,按原计划执行。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要注意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技术组织等要做好标准意见征求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部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所属行业(领域)标准制定过程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标准编制情况,确保标准质量。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编写标准草案,起草组成员应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研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二十二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安全性能和要求、检查、评价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情况;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召开专家讨论会,修改完善标准草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公开征求行业内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具有较大的代表性,并征得标准化技术组织和部委托管理机构的同意。对反馈的意见应认真分析研究并尽量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处理结果应当列入《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2的附表4)。

  第二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根据意见处理结果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部委托管理机构组织审查。标准送审时,应当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

  第二十五条 部委托管理机构接到安全生产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有标准化技术组织的,由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标准的审查。

  没有成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由部委托管理机构根据安全生产标准涉及的内容,邀请生产、使用、经销、科研等方面的不少于15名的专家进行标准审查;审查时,使用单位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时,应当对安全生产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六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会议审查时,应进行充分的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内容包括第二十二条(二)至(十一)项内容的审查结论。函审时应写出《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件2的附表5),并附《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2的附表6)。

  第二十七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提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八条 标准未通过审查的,标准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

                   第四章 标准报批

  第二十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向标准化技术组织提交标准报批材料。应按要求在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申报单等有关报批材料中阐述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情况,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及与相关标准间的关系、有关专利等情况。对于涉及专利的标准项目,应提供全部专利所有权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标准报批材料有:

  (一)报送函;
  (二)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件2的附表7);
  (三)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的附表8);
  (四)标准报批稿(纸型3份,电子版1份);
  (五)标准编制说明(纸型3份,电子版1份);
  (六)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纸型3份,电子版1份);
  (七)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含参加审查代表名单或函审单);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九)强制性标准中、英文通报表。

  第三十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后报部委托管理机构。部委托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并给出行业标准编号,连同相应的报送函报安全生产司。

  第三十一条 由标准化技术支撑单位审查除第二十二条(二)至(十一)项的内容外,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与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的符合性;
  (二)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三)标准中是否涉及专利,如有专利处置说明是否清晰;
  (四)制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报批材料是否齐备。

  第三十二条 对跨行业、跨领域的标准项目,在报批前还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报批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三条 部委托管理机构在标准报批函中按行业、分领域对标准报批项目进行阐述,包括标准的制定过程和审查情况、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情况、标准体系和专利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司对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汇总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一)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
  (三)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五)标准中专利情况是否清晰等。

  第三十五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标准报批项目及有关材料,安全生产司予以退回。

                 第五章 标准发布及出版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以部公告形式批准发布。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有关部委托管理机构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文本送安全生产司和部科技司各两份。

                第六章 标准复审

  第四十条 标准实施后,各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编制单位、标准使用单位均可根据技术发展和安全生产的需要适时提出复审建议。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四十一条 每年年底各部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下一年度的行业标准复审计划建议。

  第四十二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复审的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均应分别填写《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9)。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复审后,由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的附表10、附表11、附表12),并将标准复审材料送部委托管理机构。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司对报送的标准复审材料进行汇总、协调、审核。

                    第七章 标准修改

  第四十六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修改应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2的附表13),整理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部委托管理机构名单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n15054000.files/n15053774.doc
     2、附表目录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n15054000.files/n1505377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