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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十字医院、血站命名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53:03  浏览:8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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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十字医院、血站命名的暂行规定

卫生部


关于红十字医院、血站命名的暂行规定

红卫字(1992)第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红十字会:
  根据日内瓦公约的有关规定和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红组字[1992]第016号文件精神,为维护红十字的严肃性,使红十字医疗机构、血站命名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红十字医院、血站的名称
  凡以红十字命名的医院、血站,一律在地区名称(或系统名称)后加“红十字”和医院或血站名称。


  第二条 医院、血站申请冠以红十字名称的条件
  凡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医院、血站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并遵守红十字会章程,忠诚红十字事业,履行红十字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者,可以志愿申请命名。
  1、由红十字会创办(包括历史上创办)的医院、血站。
  2、由政府主管部门正式批准隶属于红十字会的医院、血站。
  3、国内、外红十字会提供资助援建的医院、血站。
  4、红十字会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建立并有红十会参与管理的医院、血站。
  5、历史上与红十字会关系密切或对红十字事业做过特殊贡献的医院、血站。


  第三条 医院、血站冠以红十字名称的申报、审批手续
  1、符合申请条件的医院、血站,属红十字会系统的,直接向当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红十字会提出命名申请;属卫生行政部门与红十字会合办的,在征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正式批准后,向当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红十字会提出命名申请。
  2、县级或设区的市级红十字会在接到命名申请后,按使用红十字名称的条件,提出审定意见并向省级红十字会呈报书面请示,由省级红十字会审核批复,并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
  3、县级或设区的市级红十字会接到省级红十字会批复后,方可正式发文答复提出申请的医院或血站。
  4、对过去已用红十字或红十字会命名的医院、血站,由各级红十字会根据第二条的规定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要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条 红十字医院、血站的义务
  1、凡以红十字命名的医院、血站,均应接受当地红十字会工作指导,定期向当地红十字会汇报开展红十字工作的情况。
  2、积极参加当地红十字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根据当地政府和红十字会的要求、开展积极、有效的人道主义援助工作。
  4、向当地红十字会提供发展红十字事业的资金,特别是红十字血站要提供用于宣传、动员、组织献血活动的专项费用。
  5、红十字医院要积极宣传并弘扬红十字精神,协助当地红十字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义诊和卫生咨询等工作。
  6、红十字血站以实行人道主义为宗旨,认真落实输血工作“三统一”,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保证供血质量。
  7、红十字血站要积极宣传和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大力推行无偿献血,把无偿献血作为血站工作的重点。


  第五条 红十字医院、血站的权利
  1、可参加国内、外红十字会组织的技术协作与交流学习、出国考察、进修,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利用红十字会渠道开展单位间的国际交往,培养人才。
  2、可接受红十字会提供的国内、外援助。
  3、对各级红十字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而以红十字命名的医院、血站,由当地红十字会提出取消命名的审查意见,经省级红十字会核准后,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由当地红十字会督促执行。取消红十字命名换用其它名称的医院、血站,需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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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绪桂与姚梅霞离婚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绪桂与姚梅霞离婚案的批复

1964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张绪桂与姚梅霞离婚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后,我们认为:如姚梅霞提出离婚要求经查属实,现张绪桂又提出离婚,可按双方同意离婚处理。
此复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张绪桂与姚梅霞离婚案的请示报告 (64)民他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张绪桂与姚梅霞离婚一案,由于对该案处理没有把握,特将本案情况及我院处理意见报告如下:原告张绪桂,男,27岁,住合肥市宿州路113号,现在合肥市粮食局工作。被告姚梅霞,女,24岁,原住香港英皇道470号三楼,现住址不祥。张、姚双方于1957年自由恋爱在上海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已有子女3人。1958年张参加工作,来合肥通用机械厂当徒工,当时姚因怀孕生产,未能随张同来。姚在第一个孩子出生后不久,即来合肥与张同居。1961年4月张调到合肥市粮食局工作,为了解决他们家庭生活困难,组织上又将姚安排在合肥市饮食部门工作。张、姚在合肥市共同生活期间,相处很好,没有不和睦现象。
1962年初,姚连接她住在香港的母亲来信和电报,说有病要姚前往香港探望。为此,姚于1962年9月请假去香港,并带去两男孩。开始双方还不断有信件往来,1963年7月后姚突然断绝音讯。经张去信联系,姚提出离婚要求。后又借口迁移住址,拒绝与张联系。张绪桂于1963年11月具状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该院受理后,曾嘱张仍按原地址去函协商,亦为邮局“查无此人”而退回。现张绪桂要求缺席判决离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住址不明,拟裁定不受理。我院认为:本案既有一定的原告、被告和具体诉讼要求,又需要法院调查、审理和执行,因此,应该立案,正式受理。但因被告人住址不明,除再嘱原告人张绪桂通过姚的亲友设法再查明姚梅霞下落和目前情况外,待两年后可以被告人下落不明作缺席判决。当否,请指示。
1964年


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以下简称149号部令),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现就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证书范围

  凡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的企业,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换发证书。

  二、换发证书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换发证书的企业应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换发资质证书申请表》(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下载),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1、2004年12月1日前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149号部令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完成网上申请。

  2、2004年12月1日后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仅需将取得资质证书后有关资质变更内容在网上做相应修改并完成网上申请即可。

  (二)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换发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网上申请材料及Word电子文档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三)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对准予换发证书的企业,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回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后,统一到建设部换领新的资质证书。

  三、换发证书的时间

  换发证书工作从2006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

  自2007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原证书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