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11:37  浏览:80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宝政发〔2003〕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并适 应新形势对政府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制度,规范政府行为,严格依 法行政,努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为建设大城市,实现新跨越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OO三年四月十七日

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 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廉 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 、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深入实际 、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 ,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并向市长负责。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 。重大紧急事项,按照分工有权现场处置,事后向市长或在有关会议上报告结果。对于有关方 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 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内、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 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
          会 议 制 度
  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制度。
  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直属机构、双管单位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由 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 省委、省政府和市委 、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和有关的局 长、委(办)主任、县(区)长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意 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 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及奖惩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参加,有关副 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县(区)长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年度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农林水及扶贫开发、城建环保、科教文卫等财政 预算安排意见及执行情况;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三)以务虚会议的方式,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探讨全局工 作的重大问题。
  十四、市长碰头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 、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并视情况通知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主要是交流通报工作情况 ,研究急需处理的具体事项,安排当前工作。会议一般不议决事项,只作记录,不发纪要, 每两周召开一次。
  十五、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审核把关,送请主持会议 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十七、报请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必须事前做好调 查研究,对所请示的事项,应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凡涉及其他部门和有关县 区的问题,主办部门必须在会前协商,并将协商意见书面报市政府;协商意见不一致时,由 分管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时,主办部门要将不同意见如实反映,并附相关部 门的书面材料,由秘书长协调。凡未经协商、协调的,不予安排议题。凡政府规范性文件, 必须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提请会议审议。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凡市政府分管副市 长或报请审议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当次会议原则上不予审议。各部门、县区 汇报的议题内容要准确,文字要简练,意见要明确,由局长、委(办)主任、县区长或主持 工作的副局长、副主任、副县区长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并将汇报材料提前一周印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会议议题材料提前1天分送与会人员。各部门、县区列席 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是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列席的,应请示秘书 长同意后,可由其他负责人列席。参加会议人员一般不带随员。
  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 签发。
  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督办、催办落实。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把关,重大问题请示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十八、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应在开会前一个月,将会议内容(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 其来源等)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批。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应按上述程序提前报批。由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印发会议通知,会标可用“全市×× ×工作会议”或“全市×××会议”。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
  二十、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委托我市承办的全国、全省性会议,由受委托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请示,同时附国家及省有关批准部门的函件、传真、电报等文件,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二十一、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的新闻报道,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把关。
  二十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开走会、开电视电话会,并要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节约会议经费。
  二十三、严格控制一般性纪念会、经验交流会、研讨会、表彰会等。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这类会议,新闻单位也不作报道。公 文 审 批 制 度
  二十四、审批公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办理规则》(宝政办字〔2001〕29号)的规定办理;属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市长审批 ;属于市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市 长、秘书长处理;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
  二十五、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除关系国家和人民安危的紧 急事项外,均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处理,不得直接呈送市长、副市长审批。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 意见,经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呈主管副市长审批,重大问题,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七、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有明确意见,并用钢笔或毛笔签属本人姓名和审批日 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 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八、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公文由市长签署(签发)。
  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一般由主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二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安排部署全面工作或重大事项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属日常单项工作的发文,由分管的副秘书长、秘书长统一审核把关,作好政策衔接,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主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后再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系按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办理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属市政府 办公室职权范围的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核签发。
  三十、经秘书长同意,市政府文件可按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布。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要在报送的正式文件上注明。
  三十二、凡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交办意见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报送的需要审批的公文,需随文附上领导同志原批示的复印件。
  三十三、严格控制市政府发文数量。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 时效。对市政府工作部门、系统和各县区的先进群体、先进个人,确应以市政府名义表彰通报或授予市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政府一般只发给奖状,需要发文件的,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市政府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议定事项,需要向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发文的,由市政府批转或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三十四、拟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代市政府起草的文稿,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充分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
  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必须符合“一文一事”的原则,市政府一般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复。部门会签文件,有关部门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复的 ,要向来文单位说明原因。紧急事项,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公务活动制度
  三十五、为便于掌握和协调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工作活动安排,各秘书科提前5天将市长、副市长下半月的工作安排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书机要科,汇总后印送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门负责同志随行,其余部门只安排必要的人员随行;尽量减少地方陪同人员,不搞陪餐;地方负责同志不到交界地迎送。
  三十七、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 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区、各单位召开的会议, 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            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县区、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三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各县区、各单位的会议和有关活动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市政府领导同志作的题词、题名和签发的贺信、贺电 ,一般不公开发表。
  三十九、对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依照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作新闻报道的,应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作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四十、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 、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各县区政府的正职负责人出访, 经市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呈分管副市长、市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负责人出访经市外办 审核后报市政府,呈分管副市长批准。从严控制领导干部出国次数。如无特殊情况,市长 、副市长一般一年不超过一次,并且一定要有明确的实质性出访任务,回国后一个月内向市 委或市政府呈交出访报告。县区、部门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
  四十一、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事先向市政府提出请示, 经市外办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 示,经市外办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同志自行决定。
  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和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外(侨) 办审核报批。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台办审核报批。会见重要华 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侨办审核报批。
           请示报告制度
  四十二、副市长、秘书长以及市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请示报告;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市政府各部门也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汇报工作,重大问题也可以同时向市长报告或提交市政府议决。对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延误。
  四十三、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宝出差(出访)或休养,应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 报告,由秘书科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总值班室。
 四十四、市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宝外出的情况,并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报告。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应坚持24小时 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的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四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通知、规定、办法,凡与本 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等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为配合《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现将有关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的处理办法明确如下,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各地有关银行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加停产整顿、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的财产、物资、贷款和债权债务的清理、交接和处理工作。
二、关于《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涉及的对停产整顿企业贷款利息的处理办法:
(一)停产整顿的企业申请缓缴利息,由借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向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企业停产整顿方案和财务情况等有关材料。
(二)缓缴利息的贷款范围只限于企业向各银行所借的全部流动资金贷款,不包括固定资产贷款。
(三)缓缴利息的审批由贷款银行掌握,缓缴利息的期限不能超过停产整顿期。缓缴贷款利息的申请得到批准后,从企业停产整顿之日起执行。对企业停产整顿期间的贷款利息照计,复工后贷款本息一并归还。停产整顿期间银行停止发放新贷款。
三、关于《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涉及的对被兼并企业贷款利息的处理办法:
(一)被兼并企业或合并企业所欠银行的债务,包括所欠银行贷款和利息,由兼并企业或合并企业承担并负责归还。
(二)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利息,兼并企业偿还确有困难的,银行可采取计息缓收息的形式暂时挂帐处理,挂帐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者,计收复利。
(三)银行贷款停息范围仅限于已经资不抵债的被兼并企业,减息范围限于因兼并行为导致经济效益下降的兼并企业。对企业停、减息贷款的比例,由银行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各金融机构对企业新发放的贷款照常计收利息。
(四)停减贷款利息的申请。由兼并企业向有关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企业兼并方案和财政承包合同及兼并双方财务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贷款银行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并审核后,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企业兼并后效益情况进行总体评估,提出停减利息的具体处理意见,审批权原则上集中于各专业银行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凡情况特殊、停、减利息数额较大的应报告各自总行审批。停、减贷款利息从申请批
准之日起执行,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停、减利息。
(六)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贷款银行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并审核后,提出停减利息的具体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各自省分行审批。申请得到批准的,自开业之日起其原欠银行贷款,实行二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新贷款照常计收利息。
(七)在停、减利息期间,凡到期的贷款要如期归还,不能归还的贷款,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有关银行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展期。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展期期间,仍可享受停减利息的优惠,优惠政策期满,利息仍不能归还的,应计收复利。停减利息期满后,所有贷款一律开始正常
计收利息,并按借款合同如期归还贷款本息。
四、关于《条例》第三十六条涉及的对解散企业的银行债务处理办法:
企业解散,银行债务必须得到落实,贷款银行应与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债务的清偿工作,保证银行贷款本息全部收回。
五、关于《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涉及的,对破产企业的银行债务处理办法:
(一)对破产企业的银行债务的处理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执行。
(二)企业宣告破产后,如果有企业能与破产企业清算组订立接收破产企业的协议,按照协议承担法院裁定的债务,接受破产企业财产,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对破产企业原欠银行的债务处理,可以按照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处理办法执行。
六、停、减、缓利息的会计核算办法由各行自订。
七、对停产整顿、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的具体处理情况,要按季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和省级分行备案。
八、因停减利息而减少的银行收益,由各金融机构分别同财政部协商解决。



1993年4月24日

机车车辆工业产品质量考核办法

铁道部


机车车辆工业产品质量考核办法
铁道部


质量指标是国家考核企业技术经济指标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
通过质量考核,推动企业努力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为铁路运输部门提供质量优良的机车、车辆及配件,以适应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
机车、车辆(配件)的制造、修理实行质量分等考核。企业应不断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积极做好质量升级工作,努力赶超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和世界先进水平,逐步跨入世界机车、车辆工业先进行列,为我国铁路运输现代化做出贡献。
为考核工厂在一定时期内的产品质量水平,评定产品质量等级,根据机械行业对产品质量考核的要求,并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机车车辆工业产品质量考核办法。本办法只做为部工业总局考核工厂内部质量水平的条件,不做为产品出厂的依据。
各厂可参照本办法,并按同类产品工厂统一规定的考核项目和要求,制订本厂按月考核的办法,并将每月考核结果于次月七日前报工业总局。
一、质量考核依据及规定
1.新造机车、车辆(配件)产品的质量,应按照产品图纸、技术条件;修理机车、车辆(配件)产品的质量,应按照厂修规程以及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考核。
2.产品(零、部件)有关性能、尺寸精度、光洁度、形位公差、机械性能、外观质量……等技术要求,应列为考核项目。
项目中具体测量、检查的部位,应列为项点;对于连续性加工的表面或部位,应列为一个项点。
3.选择项目(项点)应选与产品质量直接关联的主要零、部件、整机装配质量、产品性能等主要技术要求,作为产品质量考核项目。
4.对于产品性能、安全、互换、寿命有重大决定性作用的项目(项点)应列为关键项目(项点)。关键项目要选的准确,一般不宜过多。
5.主要零、部件主要项目(项点),应选对产品性能、安全、互换、寿命有主导作用的项目(项点)。
6.产品性能的考核项目,主要应选产品的主要技术、经济特性,如功率、转速、压力、油耗量、排气量、载重量、起重量、制动效能等。
整机装配考核项目(包括大部件组装)系指组装技术状态和外观形态,如组装技术要求、各部间隙、相互位置、清洁度、紧固程度、油漆、外观质量……等。
7.选项定点,同类产品工厂要统一,由工业总局指定负责起草厂,组织设计、工艺、检查人员(有关工厂派人参加)共同制定,经总局批准下达执行,不经审批,不得自行修改。
二、产品质量分等
机车、车辆(配件)产品的质量分为三等,即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各等产品除性能、整机装配及主要零、部件的关键项目(项点)的合格率都必须达到100%外:


1.优等品:
产品性能、整机装配主要项点及主要零、部件的主要项点合格率分别达到95%及以上;产品耐久、可靠,达到规定的寿命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2.一等品:
产品性能、整机装配主要项点及主要零、部件的主要项点合格率分别达到90%及以上。
3.合格品:
产品性能、整机装配主要项点及主要零、部件的主要项点合格率分别达到85%及以上。
三、检查统计
(一)检查方法:
1.对机车、车辆产品(包括配件)的性能、整机装配质量及主要零、部件的质量均采取抽查方法进行,抽查数量由局指派的检查组确定,但抽查的产品及主要零、部件的质量,应能代表受检工厂质量水平。
配件生产厂可选择几种主要产品做为代表产品,进行质量考核。
抽查的产品,应是经检查人员的确认合格的产品。整机装配质量和主要零、部件,可以在组装线上和加工线上抽查(抽样)。整机性能允许在性能试验合格的同时进行抽查。(外购配件不做为主机厂的考核内容)
2.因缺乏检测手段,对规定的考核项目(项点)不能进行检查时,凡属工厂能够自行解决的测试工具,应积极设法制作,尽快解决,在未解决前,对该考核项目(项点)暂按不合格项目(项点)考核;凡工厂不能解决的复杂的、大型的测试设备,工厂应按物资、资金渠道,并按规定
期限提出计划上报,经审议列入计划购置,在此期间可暂不考核。
3.对难以逐件检查的(测量复杂,检查成本高)和需破坏工件方能检查的项目(项点),允许按产品批量,采取定期抽查的结果作为一个时期的考核依据。其批量和期限,在统一项点时规定。
4.铁道部工业总局定期组织或指派检查组对各厂产品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的项目(项点)应建立检查(抽查)记录,并认真填写,保持整洁,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二)统计计算公式:
1.主要零、部件关键项点合格率=
受检主要零、部件关键项点合格总数
----------------×100%
受检主要零、部件关键项点考核总数

2.主要零、部件主要项点合格率=
受检主要零、部件主要项点合格总数
----------------×100%
受检主要零、部件主要项点考核总数

3.整机质量关键项点合格率=
整机装配关
性能关键项点合格数+ 键项点合格数
-----------------×100%
性能关键项点考核数+整机装配关
键项点考核数

4.整机质量主要项点合格率=
整机装配主
性能主要项点合格数+要项点合格数
-----------------×100%
性能主要项点考核数+整机装配主
要项点考核数

注:主要项点中,子项、母项皆应包括关键项点。

5.产品一 一等品数(台、辆、套)
=-------------×100%
等品率 考核产品总数(台、辆、套)

6.综合一 各种产品一等品数之和
=------------×100%
等品率 各种产品考核数之和

四、质量评定和指标管理
1.工业总局指派的检查组,根据对工厂产品质量抽查结果,算出主要零、部件主要项点合格率和整机质量主要项点合格率,评定产品的等级,即代表受检工厂一定时期的质量水平;
检查组应将抽查情况,评定结果通知工厂并上报工业总局,工厂应针对考核,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积极制订改进质量措施计划开展质量升级活动,逐步提高产品质量。


各厂每月根据考核的主要零部件主要项点合格率和整机质量主要项点合格率评出产品等级。
2.各厂应由主管质量的厂长或总工程师负责领导考核、评定本厂的质量工作。评定结果和原始记录应妥善保存三年。
3.根据考核评定的材料,算出产品一等品率,经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后报铁道部工业总局(机车车辆厂按表一填报,配件厂按表二填报)。
4.关于计算中的小数处理,统一规定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三位按四舍五入计算。
5.各厂应根据本厂实际情况,对于目前尚达不到考核要求的项目(项点),分期、分批的制订出质量升级措施计划,发动群众,广泛开展质量升级活动和全面质量管理,以期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一等品率,还应有计划地努力争取达到优质产品的标准,为铁路运输现代化提供更多的优
质机车、车辆。



198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