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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山东省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31:57  浏览:8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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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山东省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山东省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11月8日19时10分左右,山东省东营市大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辆号牌为鲁E06698(鲁EB03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运载工业火碱(核载19吨,实载94.8吨),行至山东省淄博市境内205国道桓台与博兴交界处一路口时,一辆号牌为鲁C02712号中型普通客车从后面左侧超车后猛向右转弯,重型罐式半挂车刹车不及,追尾碰撞客车后部,造成13人死亡、8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两车驾驶人均无相应车型驾驶资质,中型客车无营运资质。事故直接原因是客车超车后,在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安全车距的情况下右转弯,导致重型罐式半挂车刹车不及。

11月11日19时左右,一辆号牌为鲁P9V538的三轮汽车,载22人(含驾驶员)参加亲属婚礼后从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莘亭镇返回城关镇,行至聊城市境内333省道271公里100米处时,逆向行驶,与对向开来的号牌为鲁J62755的重型自卸货车(核载30吨,实载52吨)相撞,造成16人死亡、6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三轮汽车驾驶人醉酒驾车、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三轮汽车非法载人、货车严重超载加重了事故后果。

四天之内,山东省连续发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不仅暴露出部分车辆违法违规超载超员、部分驾驶人醉酒驾驶、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也暴露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到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源头管理。今年以来,由货运车辆导致的重大事故频频发生。各地要高度重视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货运市场的准入管理,提高货运驾驶人驾驶技能、安全意识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力度。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控,坚决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严厉打击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行为。各地要继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进一步优化警力部署,有针对性地部署开展工作,合理安排勤务,着力加强高速公路、国省道、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厉打击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严格检测、卸载和处罚。

三、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各地要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相应的经营资质。要加强对道路标志标线的排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创造更加安全的公路交通行车环境。

四、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委〔2010〕6号)要求,已将上述两起重大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范围。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要认真执行事故分级督办制度,重大事故结案前,要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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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7〕74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袁山西路、袁山中路以南,平安路、学府路以北,明月南路、明月北路以西,环城西路以东范围以及宜阳大道以北、高士路以东、申江路(暂定名)以西、环城北路以南的范围为宜春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本市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油渣)、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
  燃料种类基准热值硫含量灰份含量
  固硫蜂窝型煤21000kJ/kg0.3%------
  轻柴油、煤油42000kJ/kg0.5%0.01%
  人工煤气16800kJ/kg30mg/m320mg/m3

 注:1、含硫量在0.3%以上的固硫蜂窝型煤仅限于居民家庭小煤炉使用。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限值0.3%是指可排放硫含量。
   2、燃料的实际热值不等于基准热值时,表中的硫含量和灰份含量限值需乘以热值调整系数。热值调整系数=实际热值/基准热值。实际热值指燃料的低位发热量。
   3、燃料中其他污染物含量还应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除车用燃料外, 2009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五条 禁燃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技术质量监督、商贸、工商、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燃区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禁燃区”内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执法力度。

  第七条 禁止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含新建住宅楼)。
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使用清洁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轻质油等)的改造,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居民家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使用清洁燃料的改造,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八条 “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禁燃区”的建设标准和时间要求,逐步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改用集中供热或气、电、油等清洁燃料。
第九条 禁燃区内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在使用清洁燃料并达标排放后,凭监测报告和申报登记材料向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用并限期拆除高污染燃料使用设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华储食糖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竞卖国储糖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华储食糖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竞卖国储糖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8]22号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北京华储食糖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糖交易市场公司)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食糖交易市场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从中央财政取得的国家储备糖竞卖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食糖交易市场公司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免税业务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对食糖交易市场公司在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