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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区间通过能力计算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05:57  浏览:92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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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区间通过能力计算办法

铁道部


铁路区间通过能力计算办法

1984年10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证铁路完成和超额完成不断增长的运输任务,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对铁路运输的需要,铁路必须大力加强运输组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提高铁路线路通过能力。
铁路线路通过能力,是根据现有技术设备、行车组织方法及规定的技术作业过程确定的在一昼夜内所能通过的最大列车对数或列数。
铁路线路通过能力,系按区间、车站、机务段设备和整备设备、车站给水设备、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分别确定,以其中最小的通过能力,作为该区段的限制通过能力。
为了计算铁路区间通过能力,本办法规定了铁路区间通过能力的计算办法。
第2条 铁路区间通过能力,是指每一区间在一昼夜内所能通过的列车数量(列数或对数)。
区间通过能力的大小,在一定的行车组织条件下,主要取决于正线数目、区间长度、线路纵断面、信联闭设备、牵引机车类型和列车运行速度等因素。
第3条 计算区间通过能力时,应先计算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再计算非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
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一般应按货物列车对数或列数计算;非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系在规定旅客列车数量的基础上,以扣除系数的方法计算出旅客列车和货物列车的对数或列数。
第4条 铁路区间通过能力,由各铁路局或分局负责计算,并填制区间通过能力计算表及区间通过能力汇总表,经铁路局审核后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5条 本办法系根据我国铁路现有技术设备条件及多年来编制和执行列车运行图的经验,规定了铁路区间通过能力的一般计算方法。个别特殊情况,由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和特点,进行图解和计算。

第二章 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
第6条 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应分别对区段内每一区间计算。运行图周期最大的区间通过能力,即为该区段的限制区间通过能力。
运行图周期,是指一定类型运行图的一组列车占用区间的总时间。其组成因素,在非自动闭塞区段包括:列车区间运行时分,起停车附加时分及列车在车站的间隔时间。在自动闭塞区段为追踪列车间隔时间。
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的基本关系式如下:
1440
N=————……………………………(1)
T周

式中:N——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对数或列数);
1440——一昼夜时分;
T周——运行图周期。
电力牵引区段,由于每日须进行接触网检修,因此,其计算公式为:
1440—t网
N=----------------………………(2)
T周

式中:t网——接触网检修封锁时间(分)。
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为进行工作量巨大或条件复杂的线路施工,须在列车运行图内规定空隙时间时,其计算公式为:
1440—t封
N=————————………………(3)
T周

式中:t封——运行图规定的施工封锁时间(分)。
在电力牵引区段,线路施工封锁时间,应尽量与接触网检修作业时间相结合,以减少对通过能力的影响。
一、单线区间通过能力
第7条 单线成对运行图的通过能力,按列车对数计算;单线不成对运行图的通过能力,按每一方向的列车列数计算。
计算单线区间通过能力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使区段内各区间的列车会车方式互相衔接,对限制通过能力的区间,采用最有利会车方式,以利缩短限制区间的运行图周期,提高通过能力。
装有自动闭塞的单线区段,应按照部分追踪运行方式计算通过能力。列车追踪系数,由铁路局根据区段内车站的配线情况确定。
第8条 单线非自动闭塞成对运行图的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1440 1440
N=————=————————————………………(4)
T周 t′+t″+τ乙+τ甲
式中:N——单线成对运行图通过能力(对数);
t′、t″——下行和上行货物列车区间运行时分,其中包括必要的起停车附加时分;
τ乙、τ甲——乙站和甲站的车站间隔时间(分)。
第9条 单线非自动闭塞不成对运行图的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行车量较大方向的通过能力为
1440
N″不=————————————————————————…(5)
t″+β不(t′+τ甲+τ乙)+(1--β不)τ连

行车最较小方向的通过能力为:
N′不=β不×N″不…………………………(6)

式中:β不——运行图不成对系数,为行车量较小
n′
方向列车数与较大方向列车数之比,即β不=———,下
n″
1
行列数n′=1,上行列数n″=2,β不=———=0.5。

τ连——连发间隔时间(分)。
第10条 单线自动闭塞区段,按每次2列追踪并有部分列车不追踪运行,其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1440×2
N=———————————————————————————
(2--α追)(t′+t″+τ甲+τ乙)+(Ι′+Ι″)α追
………………………………………………………………………………(7)

式中:α追——追综系数,为追踪列车数与总列车数之比,一个运行图周期内上下行8个列车中有
4
4列追踪运行,其追踪系数α追=——=0.5。
8
Ι′、Ι″——下行和上行追踪列车间隔时间(分)。
二、双线区间通过能力
第11条 装有自动闭塞的双线区间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1440
N=————(列)……………………………………………(8)
Ι

式中:Ι——自动闭塞追踪列车间隔时间(分)。
第12条 非自动闭塞的双线区间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1440 1440
N=————=————……………………………………………(9)
T周 t+τ连

式中:t——列车区间运行时分(分);
τ连——连发间隔时间(分)。
三、使用补机、双线插入段、单双线区间以及区间内有交叉线和岔线的区间通过能力
第13条 计算补机区间的通过能力,应根据该区间采用的行车组织方法和补机运用方案,保证限制区间最小的运行图周期。
第14条 单线区段使用补机时,通过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1440 1440
N=————=——————————————…………………(10)
乙 甲
T周 t′+t″+t换挂+t换挂

式中:t换挂——车站换挂补机的作业时间(分)。
如补机自途中折返时,应分别按下列情况计算:
(1)补机自途中折返不影响通过能力,即t′补+t″补≤t′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1440 1440
N=————=——————————————————………(11)

T周 t′+t″+τ乙+t换挂

(2)补机自途中折返影响通过能力,即t′补+t″补>t′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1440 1440
N=————=——————————————————

T周 t′补+t″补+t″+τ连+t换挂
…………………………………………………………………………(12)

式中:t′补、t″补——补机在由车站至途中折返地点之间的往返运行时间(分)。
第15条 非自动闭塞双线区段使用补机时,通过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t′补+t″补≤t
T周=t+τ连;
(2)当t′补+t″补>t
T周=t′补+t″补+t换挂
第16条 在设有双线插入段和单双线的区段,计算区间通过能力时,应考虑双方向列车均不停车在双线区间内会车的有利因素,以利提高通过能力。
双线插入段见图11和图12,单双线区间见图13(图略)。
第17条 区间正线内设有交叉线路的通过能力,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计算。必要时,可用图解法。
第18条 区间正线内设有岔线的通过能力,应分别按照无取送车作业和有取送车作业影响两种情况进行计算。
按照每日有取送车作业影响,其区间通过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1440--∑T岔 1440--C岔(T′岔+T″岔)
N=—————————=————————————————
T周 T周
………………………………………………………………(13)

式中:∑T岔——一昼夜内岔线取送车作业占用区间的总时间(分);
T′岔——往岔线一次送车占用区间的时间(分),
T′岔=t′岔+τ岔;
C岔——一昼夜内车站向岔线取送车的次数;
T″岔——由岔线一次取车占用区间的时间(分),
T″岔=t″岔+τ″岔。
第19条 对于使用补机、双线插入段及区间正线内设有交叉线和岔线的通过能力计算资料,应附记在区间通过能力计算表内。

第三章 非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
第20条 非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包括货物列车数和旅客列车数以公式表示如下:
N非=N货+n客……………………………………………………(14)

式中:N非——非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
N货——货物列车数(包括快运货物列车、
零担摘挂列车和摘挂列车等)
N货=n货+n快货+n零+n摘;
n客——旅客列车数(包括市郊旅客列
车)。
第21条 非平行运行图货物列车能力,根据理论计算和实际利用情况分为计算能力和使用能力。
非平行运行图货物列车计算能力,一般应用公式计算法计算。个别情况以图解法检验公式计算的结果。非平行运行图货物列车计算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N货=N--〔ε客×n客+(ε快货--1)n快货+(ε零--1)
n零+(ε摘--1)n摘〕……………(15)
式中:N——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对数或
列数);
ε客、ε快货、ε零、ε摘——旅客列车、快运货物
列车、零担摘挂列车及摘挂列车的扣除系
数;
n快货、n零、n摘——快运货物列车、零担摘
挂列车及摘挂列车的数量(对数或列数)。
第22条 扣除系数,是指开行一对或一列旅客列车、快运货物列车、零担摘挂列车及摘挂列车,须要从平行运行图上扣除几对或几列货物列车。
扣除系数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区间正线、行车闭塞方法,同时也受下列因素影响:旅客列车、快运货物列车、零担摘挂列车及摘挂列车的数量,此等列车在运行图上的排列结构,零担摘挂列车和摘挂列车在区段内的作业站次,各种列车的运行速度,区间不均等程度及自动闭塞追踪列车间隔时间等。
为了计算上的方便,根据我国铁路现有技术设备条件和行车组织方法,对各种列车的扣除系数,暂定如下表:
------------------------------------------------------------------------------------------
|区间| | |快运货物| 快零、 | | |
| | 闭塞方法 | 旅客列车 | | 零担摘 | 摘挂列车 | 备注 |
|正线| | | 列车 | 挂列车 | | |
|----|------------|--------------|--------|--------------|--------------|--------|
|单 | 自 动 | 1.0 |1.0 |1.5--2.0|1.3--1.5|α追 |
| | | | | | |=0.5|
| |------------|--------------|--------|--------------|--------------|--------|
|线 | 半自动 |1.1--1.3|1.2 |1.5--2.0|1.3--1.5| 摘挂 |
|----|------------|--------------|--------|--------------|--------------| 列车3 |
| | |I=10|2.0--2.3|2.0 |3.0--4.0|2.0--3.0| 对以上 |
|双 |自|--------|--------------|--------|--------------|--------------| 时,取 |
| |动|I=8 |2.3--2.5|2.3 |3.5--4.5|2.5--3.5| 相应的 |
|线 |------------|--------------|--------|--------------|--------------| 低限值 |
| | 半自动 |1.3--1.5|1.4 |2.0--3.0|1.5--2.0| |
------------------------------------------------------------------------------------------
注:其它闭塞方法,可参照半自动的扣除系数值。
快运货物列车及分段作业的摘挂列车,在无作业的区段不考虑扣除系数。由支线进入干线的零担摘挂列车或摘挂列车,在干线的区段内无作业时,不考虑扣除系数。
第23条 非平行运行图货物列车使用能力的计算公式如下:
N使=N货×f……………………………………(16)

式中:N使——货物列车使用能力(列数或对数);
N货——非平行运行图货物列车计算能力(列数或对数);
f——货物列车能力利用系数,考虑了设备故
障、列车运行时分偏离及运输不平衡等影
响能力因素,暂定如下:单线0.85,双线
0.90。
第24条 现有线路货物输送能力,按下列公式计算:
N货×f 1
Γ年=(————×Q×ψ载×γ摘×365)———————
K波 10,000
…………………………………………………………(17)

式中:Γ年——货物输送能力(万吨/年);
N货——重车方向货物列车计算能力;
K波——月间货物列车行车量波动系
数;
f——货物列车能力利用系数;
Q——运行图规定的货物列车牵引重
量(吨);
ψ载——货物列车载重系数,即货车静
载重与货车总重之比值;
γ满——货物列车满轴系数。
第25条 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利用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ε客n客+(ε快货--1)n快货+(ε零--1)n零
图 封
+(ε摘--1)n摘+(n货--n货)
K=—————————————————————

…………………………………………………………………(18)

式中:K——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利用率;
N——平行运行图通过能力;
ε客、ε快货、ε零、ε摘——旅客列车、快运货物
列车、零担摘挂列车及摘挂列车的扣除系
数;
n客、n快货、n零、n摘——旅客列车、快运货物
列车、零担摘挂列车及摘挂列车的数量;

n货——运行图规定的货物列车数量;

n货——线路施工封锁时间内铺画的货物
列车数量。
第26条 多线区段的区间通过能力,应根据各该线路的行车组织方法,分别用单线和双线通过能力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第27条 计算区间通过能力时,应计算到小数点后一位。非平行运行图区间通过能力以对数表示时,不足0.5者舍去,0.5以上不足1对者按0.5对计算;以列数表示时,不足1列者舍去(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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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6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2]10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企改〔2002〕421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是在原中央所属黄金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由中国黄金总公司依法变更登记组建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包括:原中央所属黄金企事业单位、中国黄金总公司投资的企业(全资企业45个,控股企业11个,事业单位5个),以及原由国家投入的黄金生产开发基金、黄金地质勘探基金、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和“拨改贷”资金转为集团公司资本金后形成的权益涉及的企业(具体名单由财政部另行核定)。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财政部核定。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主要从事黄金等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选冶、精炼,黄金矿石、中间产品的销售和进出口。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黄金产品的深加工,黄金及副产品的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

四、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交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和《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五、同意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应进一步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七、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成立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黄金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八、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要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内部管理机构。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组建后,撤销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黄金管理局的有关行政职能继续由国家经贸委承担。组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黄金企业改革、完善黄金工业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和部门要积极支持。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2000年8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省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卫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 城市、县城以及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交通方便、殡仪车辆当日可以往返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土葬。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八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土葬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葬。

第九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下同)、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公安机关鉴定并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书后,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办理火化手续。
  
无名死者遗体,经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

第十条 殡仪馆、火葬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死亡人员遗体在殡仪馆或火葬场存放不得超过7日,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保存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批准。
  
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火化遗体时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火化后的骨灰,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葬场作深埋处理。

第十三条 提倡不保留骨灰。要求保留骨灰的,可以以寄存或者以树代墓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安置。
  
禁止骨灰入棺土葬。

第十四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在当地就近火化,遗体不得运往异地土葬。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须经死亡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用殡葬专用车辆运送。

第十五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火化等,由殡仪馆、火葬场负责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享受丧葬费待遇的死亡人员,应当火葬的,有关单位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遗体捐献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

第十七条 可以土葬的地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安葬遗体。在没有条件建立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区,可以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对死者生前遗嘱要求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八条 死者生前自愿捐献遗体或丧主要求捐献死者遗体用于医学教学、科研的,在与遗体接收单位商定后,应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遗体捐献手续,并由遗体接收单位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设置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二十条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第二十一条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建设公墓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500米内;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四)水库及河流堤坝外侧1000米范围内和水源保护区。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三条 骨灰公墓的骨灰安放格位和墓穴,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办理租用手续。
  
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不得为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遗体安葬或骨灰存放服务,墓穴或骨灰存放设施不得从事买卖、出租、转让等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为活人建造坟墓或者建立、恢复宗族墓地;
  
(二)对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
  
(三)在殡葬设施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
  
(四)传销、倒卖公墓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五条 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期限以20年为周期。期满需继续保留的,应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的运尸、火化、骨灰寄存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或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在送葬途中抛撒“冥币”或其他迷信用品。

第二十八条 信仰宗教的公民死亡后,为其举行丧礼、祷告等宗教仪式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或其家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 禁止制造、销售迷信的丧葬用品。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25条规定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单位罚款20000元以上,对个人罚款600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遗体公墓、骨灰公墓和塔陵园等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