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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25:22  浏览:81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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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


  (2002年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8次会议通过)


  为增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进一步树立法官公正审判形象,现就法官袍穿着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备法官袍。
  第二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
  (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
  (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
  第三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
  (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
  (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
  第四条 法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外的其他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其他人员在任何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
  第五条 暂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可以不穿着法官袍,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六条 法官袍应当妥善保管,保持整洁。
  第七条 有关法官袍穿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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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广州市开采矿产资源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发《广州市开采矿产资源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开采矿产资源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州市开采矿产资源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依据省人大批准的《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采矿的单位或个人申领采矿许可证时,须与采矿所在地的市或县级市矿管部门签订恢复自然生态合约,并一次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应按下列标准缴纳保证金:
(一)露天开采:规模属小型的缴纳2万至10万元;属中型的缴纳5万至20万元;属大型的缴纳10万至50万元;
(二)地下开采:规模属小型的缴纳1万至3万元;属中型的缴纳2万至5万元;属大型的缴纳3万至10万元;
(三)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采矿的,不分规模大小,其缴纳的保证金不得少于50万元。
第六条 矿山规模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集体、个体、私营开办的矿山规模,按国家制定的《乡镇矿业办矿条件及采矿登记技术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国有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矿山规模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约束采矿单位或个人在开采过程中履行垦复责任,确保开采结束后恢复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水土保持工作。
第八条 恢复自然生态须做到:修整采场边坡、植被,绿化面积应覆盖矿区全部裸露面;耕地复垦后可恢复利用。
第九条 采矿单位或个人在采矿期间,应按恢复自然生态合约规定边开采边恢复自然生态。只开采不恢复自然生态的,采矿许可证不予年审。
第十条 采矿单位或个人在采矿中止或终止后,应按规定自行恢复自然生态,并经验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保证金予以退还。不按本办法第八条恢复自然生态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矿管部门用于恢复自然生态。不足部分由采矿单位和个人补足。
第十一条 现已持证采矿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采矿所在地的市、县级市矿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缴纳保证金。逾期不缴纳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恢复自然生态。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3月25日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

水建管[2007]165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依法、科学、有序,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双方合法权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健康发展,现印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为指导性文件,适用于通过招标选择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承担单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时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
  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