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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2:17:13  浏览:87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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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7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实施。

  市长:刘晓华

  二○○七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市级财政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攀枝花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市级科技专项经费资助,有明确的项目承担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承担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课题、项目分类管理。课题管理一般只适用于以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分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一般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专项。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七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评审、审批、签约四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实际需要,于每年下半年发布次年《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确定项目申报的方向、时间、渠道和方式。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与我市合作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二)具有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地位、技术优势和研究积累;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人才和配套经费,必备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六)是项目的直接实施者。

  第十条申请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科技政策,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并以当年《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所确定的支持方向为主。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经有关行业或基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向市科技局申报,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由市科技局提供统一格式);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项目可不提交);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按照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及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对申报的重点项目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立项评估。

  第十三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管理规定及年度科技项目计划拨付科技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确定项目管理责任人和管理方式;

  (二)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定期进行项目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项目的咨询或中期评估;

  (五)督促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六)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七)帮助协调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按时填报进度表,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

  (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和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的咨询、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按时填报市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

  (八)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情况,必须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1月中旬,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的时限为3年,但可以逐年滚动立项。重点项目的实施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未能通过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的,市科技局有权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整改,决定终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并视情况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部份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凡列入计划管理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应按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在完成项目30日内,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负责,以批准的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二)项目管理部门审核验收资料及数据,确定和通知验收时间,组织验收;

  (三)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报送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

  (二)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及项目完成书面总结;

  (五)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六)根据不同计划和项目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部门可聘请熟悉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科技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5日内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咨询、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和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7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考核目标、内容;

  (五)超过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可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也可在接到通知90日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未通过,市科技局视情况有权要求项目承担者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项目承担者3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除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归属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

第五章专家咨询

  第二十九条市级科技计划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项目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目的、工作原则和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任务与要求。专家本人同意并符合回避原则的,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付咨询费用,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姓名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管理应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监察及财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严格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过程及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审计等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管理的部门监督,确保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高效。

  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监督员、监理员、特派员等制度,加强项目管理的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研究中弄虚作假或有截流、挪用、挤占、骗取财政资助项目经费的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严禁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项目相关实施内容和指标,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降低验收标准或虚假验收。

  第三十七条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有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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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管三字[2002]9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2002年以来,部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特别在一些煤矿,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案件连续发生,严重危及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暴露出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尤其是使用环节上存在重大隐患。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多次做出批示,要求加强爆炸等危险物品的管理。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国办发[2002]52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有关法规与安全规范,严格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及民用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案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督促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为契机,结合民用爆炸物品专项整治,依法督促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建立健全民用爆破器材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与管理责任,确保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等全过程的安全。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民用爆破器材专项整治工作。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民用爆破器材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有些地方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基础薄弱特别是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民用爆破器材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和厌战思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本系统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地、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储存仓库、储存室的管理。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达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特别是对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期搬迁或限量储存等措施;严格仓库的保管、看护制度,落实人防、技防和犬防等措施;严格人员和爆破器材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登记;健全使用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防民用爆破器材丢失和被盗。

四、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储存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健全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法规,加大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的监督监察力度,狠抓储存管理责任的落实。对责任不落实造成民用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或发生爆炸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00二年十一月八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处理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的规定的通知

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处理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的规定的通知

1988年12月14日,民航局

旅客、货主对民航运输服务工作质量的投诉函(包括报刊上登载的批评),是对民航事业的关心,也是对民航工作的监督和促进。因此,处理好投诉和批评信函的工作,对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民航的声誉具有重要意义。现对处理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作如下规定:
1.民航局收到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后,首先将信函件数、责任单位进行登记。然后转给有关管理局、航空公司、省(区)局或机场当局办理。民航局定期发内部通报,或在《中国民航报》上公布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的情况。
2.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省(区)局或机场当局要有专人负责处理旅客、货主的投诉函件。接到或上级批转的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后,管理局、公司或机场的有关领导应亲自批处并组织督促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自收函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民航局和答复投诉人。对于在限期内难以作出处理结果的问题,应先将调查处理的进程和情况报民航局并通知投诉人。
3.属于重大问题,或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管理局,公司或机场领导要亲自组织进行查处。
4.如果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除按规定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外,所发生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由责任管理局、公司或机场应凭票据给予支付。
5.管理局、航空公司或机当局如对投诉和批评信函不及时认真负责地处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除按规定赔偿投诉人直接经济损失外,民航局将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6.管理局、航空公司或机场当局每年七月五日和十二月五日前将旅客和货主直接投诉的信函、当地报刊批文章的总数和分类处理情况报民航局运输服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