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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0:11:46  浏览:8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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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9〕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管理办法》业经十届9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四日


惠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专利申请工作,提升专利申请质量,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国外专利拥有量,促进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了解和运用,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和《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粤知协〔2007〕1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址申请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共同专利申请人中的第一申请人应为上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一定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和专利技术实施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四条 由市政府给予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范围:
  (一)国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国内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
  (二)提出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国际专利申请并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
  (三)在校学生参加地级市以上各类发明创新大赛的作品申请专利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资助标准按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收据的实际发生额;
  (二)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取得国际检索报告之后一年内,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资助20000元人民币,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资助10000元人民币;
  对国(境)外专利授权后的资助按《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粤知〔2007〕72号)办理。
  (三)在校学生参加地级市以上各类发明创新大赛的作品申请专利的资助标准为委托本地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所发生的代理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和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的实际发生额。
  第六条 惠州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按全年受理、定期审核办理的原则,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审核办理一次。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申请费资助的,应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申请实质审查费资助的,应自提出实质审查要求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上述第五条第(一)、(三)项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惠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款收据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请求书首页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个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或暂住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在校学生提供本人学生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九条 申请PCT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惠州市PCT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个人申请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单位申请的须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原件备查)。
  第十条 惠州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安排的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额度制订当年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计划,资助总额控制在年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中用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额度范围之内;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的;
  (三)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
  (四)专利申请权有争议的;
  (五)专利权有争议的;
  (六)已获得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的;
  (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三条 对年申请、授权、发明专利总量或年申请、授权、发明专利的增长幅度位居全市前列的专利申请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29日市政府印发的《惠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惠府〔2001〕5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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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违反《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违反《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1993年9月7日,国家工商行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违反<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3〕11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赞助广告活动的管理,一是审批广告经营资格;二是监督检查广告宣传和广告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赞助广告收费数额及其收支,属于国家财政、审计管理范畴,其资金的筹集使用,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数额、方案办理;违反上述规定的,应由财政、审计机关处理。


沈阳市关于加速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建设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关于加速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建设的若干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速沈阳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科技园)的建设,鼓励台湾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台湾投资者)在科技园投资举办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5平方公里土地作为科技园开发建设用地。科技园内设立的企业享受国家、省和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科技园是开发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园开发建设管理机构享有开发区的有关职能和权限。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工商、税务、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可全部在科技园内办理。
第四条 科技园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最高确定为50年,具体项目的土地出让期限由科技园管理机构确定。科技园土地使用权出让,可根据项目水平和资金交付情况给予适当优惠。
第五条 台湾投资者在科技园内举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从应纳土地使用费年度起,按现行纳费标准减缴30%土地使用费;举办其它生产型企业,按现行纳费标准减缴20%土地使用费。
台商投资的高新技术项目在建设期内,可缓交土地费用及供水、排水、道路、土地平整配套费。
第六条 科技园内台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科技园内台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开发区财政返还企业。
第八条 科技园内台商投资的产品出口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再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台湾投资者从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的其他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经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得所税款;经营期不满?
迥瓿烦龈孟钔蹲实模苫匾淹说乃盟八翱睢?
第十条 台商从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汇往台湾及汇出中国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在国内再投资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十一条 科技园内台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建设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二条 台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免消费税。
第十三条 科技园内台商投资企业使用境内半成品、料件,在科技园内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并出境外销的,可视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商品,免征关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经海关批准,科技园内可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
第十五条 凡到科技园工作的台湾及海外知名学者和高级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在市内游览、住宿、医疗、乘车、安装电话、购买商品房、租赁住房以及乘机等方面,可同本市市民享受同等付费标准。公安部门应简化办理居住手续,提供出入境方便。
第十六条 到科技园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及其它高级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其配偶和子女的工作可优先推荐,随其调入沈阳的,户口可随迁,其子女及直系亲属需要入学的,可安排到国际学校或其指定学校入学。
第十七条 在科技园内的台湾投资者,实际投资25万美元,其一名亲属可由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或城镇户口。
第十八条 科技园建立标准的外商公寓和专家公寓,以优惠的价格出让、出租给科技园内的台湾投资者和来科技园工作的高级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建立科技园技术开发中心,为国内外高科技人才进行科学研究、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条 建立“科技园引进人才专用基金”,专项用于扶持科学研究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工作及生活设施建设的有关补贴及有关奖励。
第二十一条 到科技园从事科学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台湾、海外及留学归国的科技人员,可优先取得“科技园引进人才专用基金”支持,其研究或开发项目,可优先列入市级有关计划。
第二十二条 科技园设立“科技进步奖励基金”,对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科技人员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企业的经营者给予重奖,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授予有关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海关可在科技园内设立办事机构,直接为园内企业办理海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 科技园内企业兼并的市属、县(市)、区属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可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台商投资企业可按国际惯例实行自主经营,自主决定用工、分配等。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