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阳泉市创建文明生态村以奖代助办法》和《阳泉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08:41:14  浏览:9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阳泉市创建文明生态村以奖代助办法》和《阳泉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办发〔2005〕26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创建文明生态村以奖代助办法》和《阳泉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农业县区委、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阳泉市创建文明生态村以奖代助办法》和《阳泉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资金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阳泉市创建文明生态村以奖代助办法



为顺利实施文明生态村镇创建工程,早日建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文明生态村镇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以奖代助对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文明生态村镇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阳泉市文明生态村镇建设规划》的相关规定要求,在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经验收达到星级标准的文明生态村。

二、以奖代助条件

(一)“三化”建设标准

1、造林绿化:

(1)村庄所属范围林木覆盖率达到25%以上;

(2)乔灌草花结合,在主次街道两旁栽植花草树木;

(3)农户庭院植树、种草、养花,绿化、美化效果好;

(4)干线公路、通村道路两侧栽植1—2行树木。有条件的村在村落周围要建设环村林带。

2、村街净化:

(1)主要街道有排水设施,有公共厕所,有垃圾集运点。所有街道路旁无污染源,无粪土乱堆、垃圾乱倒、脏水乱泼、柴草乱堆及侵街占道等现象;

(2)村内有环境卫生清洁管理队伍和专门人员,定时清扫街道、转运垃圾;有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村容村貌治理的规章制度,农户家庭落实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制度;

(3)畜禽养殖有相对集中的圈舍或独立养殖小区,积极推广使用沼气;

(4)整个村整洁卫生,街道、院落、居室、厕所干净卫生。

3、道路硬化

(1)通村道路实现硬化。即:沥青路面厚度不低于3厘米,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不低于15厘米,村主要街道要实现硬化,水泥混凝土不低于10厘米且有排水便沟;

(2)村次街道实现普通硬化,最低达到普通路面(石铺或石渣等路面);

(3)经济条件较好的村要实现通户道路硬化,户户通水泥路面不低于10厘米;

(4)有条件的村要实现通村道路和村主要街道的亮化、美化。

在达到“三化”建设标准的基础上,做到“三有”:有文明生态村建设规划图,有“三化”工程实施计划,有专门的工作班子。

(二)精神文明建设标准

1、有联系本村实际,依据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制定的村规民约,民事调解组织健全,社会秩序良好;

2、村集体有办公场所,有规范的宣传和村务公开版面,有综合性文体活动场所,并经常开展活动;

3、村集体能经常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村民科技意识增强;

4、积极开展星级文明户创建活动,“十星级”文明户达到1/3以上;

5、村内有规范的卫生所,有合格的医务人员,农民保健、就医、防疫方便及时,做到小病不出村;

6、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达到100%,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发展;

7、五保户供养率达到100%,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8、计划生育率达到100%,无计划外生育。

(三)政治文明建设标准

1、村级组织体系健全完善,村支两委团结,村级党支部建设达到“五个好”标准;

2、村委会实行民主直选,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村民选举、民主议政、民主评议能够依法如期实施;

3、建立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规范及时,群众较为满意;

4、无法轮功及其他邪教活动,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重大刑事案件得到基本控制,一般刑事案件发案率低于万分之五;

5、村干部依法行政,干群关系融洽,社会治安良好。

三、以奖代助标准

达到三星级标准的村以奖代助3万元,达到二星级标准的村以奖代助2万元,达到一星级标准的村以奖代助1万元。

四、考核验收程序

采取逐级验收的程序进行考核验收。各县(区)文明生态村镇创建工作领导组按照《阳泉市文明生态村镇建设星级标准》,对本县(区)列入规划的村进行严格考核验收,验收结果上报到市,市文明生态村镇建设领导组进行复查验收,最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五、表彰命名奖励

经审定,对达到文明生态村镇标准的村,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命名,发放以奖代助资金。

各县区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补助办法,落实补助资金。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阳泉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资金补助办法



农村沼气建设是为广大农民造福的德政工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大力发展沼气事业,对保护森林资源,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建设生态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万户沼气建设工程”,已列入2005年市政府为民办的二十件实事,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全市有条件的乡村,以沼气建设为纽带,充分利用农家庭院的土地资源,将畜禽舍、厕所、果菜园科学连接、互动发展、整体开发,实现家居温暖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农业生产无害化,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做到开发与节约并重,加快调整我市农村能源结构,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农村。

二、目标任务

全市用三年左右时间先期发展10000户,其中,平定县3500户,盂县3500户,郊区3000户。2005年,平定县不少于400户,盂县不少于500户,郊区不少于300户。每个县区要抓好4—6个重点村的建设工作,重点村户用沼气户要达到30%以上。

三、经费补助

坚持农民自投为主,市、县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同时,积极争取列入国债资金项目。今年,市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沼气补助,凡按照市沼气建设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经验收合格的沼气池,市财政对每个池补助500元(户用沼气验收办法按市农业局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落实到户。

四、检查验收

户用沼气池建成后,经县区农业局检查验收合格,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复查验收,根据复查验收结果,确定补助数量。市、县区农业局要对沼气池建设的质量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不予补助。

五、组织实施

市农业局是全市农村沼气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沼气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指导、项目审定以及补助等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农业局名优产品中心及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总站具体负责。要加大技术培训力度,积极培训沼气建设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市县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深入农村宣传指导,搞好服务。各县区要落实责任、抓好重点、以点带面,认真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和农户,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06〕102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常州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改善投资环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调整、取消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机构编制、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审核公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新增、调整、取消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材料一式二份报市政府法制办:
  (一)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主体;
  (二)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许可项目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及依据;
  (四)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五)其他有关材料。
  市级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由市级部门统一报送。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收到部门报送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组织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报送部门补充提供材料或者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组织审核过程中,认为行政许可项目可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反馈;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的,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确认并在市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布;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的,将相关材料退回报送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经审核确认后,应当将其录入行政执法数据库。
  第十条 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经确认后,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调整相关部门的“三定”方案,市物价部门应当颁发、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市财政部门应当发放或收缴收费票据,并调整相关部门的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行政许可信息共享机制和网上监察机制,对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动态监督。
  第十二条 市政府将市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动态审核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核确认,擅自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责令改正,并可以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提请市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新增、调整、取消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审核公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作用,建立长效服务业发展促进机制,根据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服务业主要是现代物流、金融保险、电子信息、职业教育等为制造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商贸餐饮、旅游、社区服务等为城乡居民服务的消费性服务业;楼宇经济、会展、文化传媒、中介等服务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㈠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㈡有关上级部门拨入的资金;㈢其他途径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应当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健全财务机制,及时向市政府提供基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必须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主要用于对经济发展带动性强的服务业项目和企业的引进、传统服务业的改造提升。

1、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服务业发展项目的投资补助:

⑴成长性较强,发展前景好,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

⑵对加快本地区服务业发展带动性强,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项目;

⑶具有一定规模,能够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服务业项目;

⑷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投资项目;

⑸“乡镇连锁超市、农村放心店”工程项目及连锁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

2、对年度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各类服务业企业表彰奖励资金和对年度服务业目标考核的表彰奖励资金;

3、对使用中央、省服务业专项资金的配套;

4、经批准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前期经费等补助;

5、服务业发展工作经费;

6、组织、参加国内外服务业展销会经费补助;

7、《新余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余府发〔2007〕27号)中明确的补助和扶持项目。

第六条 采取奖励、以奖代拨、项目贷款贴息、国家和省里安排重点项目资金配套投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境外资金的投入,以加快我市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 同一项目(含其他列入服务业专项基金的补助)只享受一次财政专项补助,即已享受市财政或其他部门补助或按《新余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已获奖励的,服务业专项基金不再重复安排(除中央、省专项补助外)。

第八条 对列入全市服务业重点项目。按其规模、效益、行业带动性,给予5—50万元的奖励,特别重大的项目申报后经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可另行奖励。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市服务业重点行业牵头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和三季度,分两次确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领域、重点和具体申报时间、要求。

1、凡符合条件的的项目,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所属企业申报,并签署初审意见后(县、区、管委会的企业先由县、区、管委会财政局和服务业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上报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

2、要求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须认真填报“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申请表”(详见附件),并附以下材料:

⑴项目备案或核准的文件;

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明细表;

⑶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和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证明;

⑷上年度和近期企业会计报表;

⑸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申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在通盘考虑、突出重点的前提下提出发展基金的扶助项目及额度安排建议,提交市政府领导或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联合下达补助资金计划,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除项目外的其他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比照项目相关规定的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资金的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对完工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送市财政局和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拨款和收回已拨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全市各有关部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发展基金的,将追回资金,并取消使用发展基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县、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