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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38:04  浏览:91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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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5〕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开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确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市场,稳定价格”的规定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依法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为调控市场价格、抵御市场风险、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在一定范围内征收的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要坚持从严掌握、滚动发展、扩大积累的使用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做到取之有道,用之有方。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审定批准基金投向和数额。领导小组下设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征收,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它有关部门代征。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旅店业、餐饮业(含咖啡厅、茶座、酒吧等),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场所,洗浴业、美容美发业、照相业,按营业收入的2%计征。
(二)游览参观点,按其门票收入,缴纳营业税的按4%,未纳营业税的按8%计征。
(三)城区建筑施工(安装)、装饰、装修行业按承揽工程总造价的0.2%计征。
(四)用于工、商业用途的房屋出租行业,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五)广告经营企业和有广告收入的单位(含从事制作、代理、媒体发布等业务),分别按广告营业额和广告代理额的1.5%计征。
  上述行业出现难以核算营业收入或帐薄不全等情况的,可实行定额征收。
  对其它高消费行业,将适时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 被征单位确因经营困难,可书面提交减、缓缴申请,经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缓缴的价格调节基金于经营好转时全额补缴。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票款分离,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征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截留、坐支或挪用。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八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时,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加盖“开封市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章”。否则,被征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可按月征收,也可据实征收。被征收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将应缴基金缴到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或所属负责征收的单位。征收单位也可到被征单位征收。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
(一)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或在发生水灾、旱灾、疫情等突发事件时进行市场价格平抑。
(二)对城市生活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救助,补贴本市生活贫困居民。
(三)城市旅游、文化产业建设,就业和扩大再就业项目的扶持投入。
(四)市政府为调控市场投放的其它项目。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所有权和使用支配权归市政府。使用时,由使用单位编制使用计划,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对应上缴价格调节基金而逾期不缴的单位,依法加征滞纳金,拒不缴纳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征收单位坐支、截留价格调节基金,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征收人员利用职权,不经批准随意减、缓、免征的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第十四条 干扰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为加大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力度,积极鼓励征收单位的征收工作,可在实际征收金额中留取10%作为代征手续费和奖励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汴政〔1994〕49号、汴政〔1997〕37号、汴政〔2003〕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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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电子化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电子化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金(2001)180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电子化建设行为,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现就电子化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子化建设应服从和服务于资产公司的工作任务和经营目标,紧紧围绕业务性质和工作特点来进行。各公司应根据各自业务规模和特点,考虑电子技术发展和业务创新,制定电子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必须围绕总体规划进行。
二、资产公司电子化建设必须坚持成本、效益原则,努力做到适当、有序发展,严禁贪大求全。制定电子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必须搞好可行性研究,进行充分的需求分析和技术论证,必要时财政部将组织资产公司联合电子化建设小组对各资产公司电子化建设总体规划进行论证和鉴定。
三、为了尽快批复资产公司年度电子化建设资金预算,请资产公司尽快将电子化建设总体规划及实施细则上报财政部审定。同时,每年上报年度资产处置计划和财务预算时,一并上报当年电子化建设年度计划。财政部审批后,严格按预算执行。
四、为规范电子化设备(包括软、硬件)的采购行为,节约采购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资产公司对电子化设备采购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金融机构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未下发前,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招投标办法,并严格执行。招投标办法要上报财政部备案。
在招标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即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也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即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严禁资产公司的职能部门与供应商、开发商单独谈判采购事宜。
五、必须加强电子化建设的集中统一管理,实行总公司集中统一采购,由总公司财务部门集中支付的办法。总公司对办事处可采购集中采购分散供货的方式,加强对办事处电子化建设的采购和开发管理。设备采购要坚持“一次规划,分批购买”的原则,严禁留有库存。
六、本通知下发后,资产公司应按上述原则继续加强已有的电子化建设项目的维护和完善,确保资产管理和处置的业务需要,确保信息上报时效和质量。


2001年7月25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