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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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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暂行办法

2005-0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干部能上能下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是指除需按有关法律、章程选举或任命的,以及重要部门和特殊岗位以外的处级行政领导职务,采用公开竞聘的办法进行选拔任用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应根据领导班子缺额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
第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职务聘任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处级领导职务聘任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的柳州市(含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处级(或相当处级)领导干部,可以参加正处级领导职务竞聘;正科级职务(或相当正科级职务)以上干部,可以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第七条 下列企业管理人员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达到任职年限要求的,可以参加正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一)大型企业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
(二)中型企业正、副职领导人员;
(三)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正、副职领导人员。
第八条 下列企业管理人员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达到任职年限要求的,可以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一)第七条所列企业管理人员;
(二)大型企业中层副职管理人员;
(三)中型企业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四)小型企业的正职领导人员;
(五)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第九条 参加处级领导职务竞聘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十条 为了促进各类特别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竞聘职位对人才的需要,可对参加处级领导职务竞聘人员的资格要求适当放宽:
(一)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优秃年轻干部,其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二)非中共党员干部以及工作特殊需要的,其资格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学位、工作七年以上的,可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四)具有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五)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参加处级领导职务竞聘。

第三章 选拔与聘任
第十一条 公开竞聘选拔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发布公告。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开竞聘的领导职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等。
(二)推荐报名。报名以个人自愿报名为主,也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或群众推荐,须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三)资格审查。根据竞聘选拔的条件和要求,由组织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
(四)笔试。笔试由组织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进行。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按30%计入总分。
1.命题。组成专门的小组负责笔试的命题和笔试成绩的评定工作。命题按照竞聘选拔领导职位的要求,主要测试应试人员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考试。应试人员必须在监考人员的监督下独立完成。
3.评分。笔试评分应在试卷卷头密封状态下进行。通知应试者本人笔试成绩,并按聘任职位1:6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进行民主测评。
(五)民主测评。根据实际情况,在应聘者所在工作单位的一定范围内,对应聘者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得不到半数以上群众认可的,不进行潜质测评,不列为面试对象。民主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按 10%计入总分。
(六)潜质糊Ij评。由柳州市高级管理人才评价中心组织专家对应聘人黾进行心理、能力等方面的潜质测评,并澎成评价报告。潜质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按10%计入总分。
(七)面试。面试由面试考评组的主考主持,主考由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专家担任。面试应邀请相关部门的干部、职工代表参加旁听。面试可采取提问答辩形式,也可以采取提问答辩与实际操作、情景模拟相结合的形式。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按30%计入总分,成绩当场公布。
(八)考察任用。
1.根据笔试、民主测评、潜质测评和面试累加分数,按照聘任职位不低于 1:3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考察对象名单。
2.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组织考察。组织考察结果实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按20%计入总分。
组织部门结合应聘岗位的要求,综合各个职位及考察对象的笔试、民主测评、潜质测评、面试、考察五个环节的总分,研究提出各职位的拟聘任人选。
3.决定拟聘任人选。由市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其中需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4.公示。拟聘任者应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群众如果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进行分析研究和调查核实。
5.聘任。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聘任手续;由聘任机关颁发聘书。

第四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二条 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一般为5年。同一领导职务任职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三条 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按照同职级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或者不适合担任现职的,聘任机关可以解聘。聘任制干部也可以申请辞聘。解聘和辞聘均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聘任制干部在任期内享受同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任职不满一个聘期解聘或辞聘的,不再保留原聘任职务待遇。任满一个聘期,续聘的明确相应的级别,时间从首次聘任之日算起;不续聘的可保留聘任期享受的职级待遇,由所在单位安排工作或自主择业。
第十六条、实行聘任制的干部在聘期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其进行交流、提拔使用。交流至非聘任制岗位的,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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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999年7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68号文件公布;2003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销和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使用的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发展、推广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收缴工作。旅顺口区、金州区、县(市)散办负责本辖区内专项资金的收缴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管理等工作。
  市及县(市)区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助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泥的生产和使用要贯彻国家“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使用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粉磨站)应当逐步实现水泥生产散装化。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配备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装备;新建(含新建生产线)、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设施能力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其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六条 对水泥、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实行统计报表制度。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企业上月水泥生产、销售情况报送散办;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企业上季度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销售情况以及使用水泥情况报送散办。
  第七条 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商品砂浆。停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商品砂浆的具体期限由市及县(市)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生产、销售、运输、使用水泥的单位,应逐步增加和配套散装水泥设备和设施,做到标准化、系列化,保证技术先进、计量准确、安全可靠,符合环境保护和质量要求。
  第十条 生产、销售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专项资金。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下列规定缴纳: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按本企业上月实际销售袋装水泥数额向散办缴纳;
  (二)建设工程项目(含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设计使用水泥量预交。其中,长海县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县财政部门代收。专项资金的入库和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水泥制品、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按照上季度使用袋装水泥数额向散办缴纳。
  第十二条 各散办于每月15前凭《辽宁散装水泥资金专用票据》,将收取的专项资金划拨到同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帐户。
  散办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专项资金,代征单位应于每月13日前,将收取的专项资金上缴到散办。
  专项资金的代征手续费为实际代征缴入国库专项资金数额的千分之二,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书和购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商品砂浆发票等使用散装水泥的凭证,向散办申请清退专项资金。散办和财政部门核实有关资料后,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达到百分之八十的,按照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清退专项资金;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未达到百分之八十的,不予清退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新、改、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商品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商品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商品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商品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和奖励;
  (六)代征手续费;
  (七)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九十。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散办提交立项报告,经散办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申请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同时提交经有关专家评审的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第十六条 县(市)区散办应将其征收专项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上缴市散办。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散办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资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财政、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1〕59号文件发布的《大连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批转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批转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5]146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市教育局《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国有企业退休教师的认定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退休教师是指在市属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中从教师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含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其中,1987年前(含1987年)退休的教师应持有教师资格证,1987年后退休的教师应当持有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书。
二、差额经费的计算
此次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主要指解决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具体计算办法由市人事局商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1994〕4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比照我市事业单位同类退休教师的标准确定。
三、差额经费的来源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差额经费全部由企业支付解决;困难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30%的补助,其余由企业解决。此项支出全部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差额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此类企业中已授权集团公司处置的,由集团公司解决。
在2003年12月31日前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差额经费从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支付;此后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差额经费从国有净资产中剥离,由改制后的企业发放;改制中有净资产并已移交国资部门的,由同级财政支付;改制中没有净资产或改制为民营企业的,由同级财政支付。
四、差额经费的发放办法
(一)退休教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补贴的渠道不变,仍然分别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各主管企业发放。差额经费分别由所在企业、同级财政、主管集团公司发放。同级财政部门支付的差额经费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并建立企业退休教师的差额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
(二)内退教师已达到退休年龄,并进入社保的,按照上述办法执行;未到退休年龄的,由企业按照上述计算办法计算出档案工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按档案工资计发。
五、工作程序
(一)由企业负责收集退休教师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统一填报《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申报表》(见附件),统计时间以2004年1月1日为准。已实施关闭破产、撤并的企业由原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填报。退休教师的名单要公示5个工作日。
(二)由企业主管部门(关闭破产、撤并的企业由原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交市经贸委汇总。
(三)市教育局对汇总后的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档案和人员身份进行确认。
(四)市社保部门审核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补贴。
(五)企业(或原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二条计算出差额后,报市人事局审核,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后,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差额工资的发放。
(六)各有关企业和主管部门要根据工资政策等方面的变化,对企业退休教师的工资每年核算一次,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落实相关待遇。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政府管理后,其移交前已退休的教师仍由所在企业管理,等条件成熟后,随同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服务机构管理。2004年1月1日后移交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未移交退休教师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计划,补办手续,一并移交;今后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市政府管理时,退休教师要一并移交。
(二)中央企业和自治区企业的学校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3号)文件,由退休教师所在的中央企业、自治区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解决。




200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