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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42:44  浏览:80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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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6月起改革原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实现国内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现将《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是改革石油工业管理体制、建立现代化的石油流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内石油价格与国际石油价格接轨的重要转折,是国务院为扭转石油工业效益下滑的重要举措。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努力做好石油价格改革工作,确保
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及时制定各地区汽油、柴油的具体零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两个集团公司制定的汽油、柴油及其他成品油出厂价、批发价及零售单位的批零差率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并抄送省级物价部门。
二、供交通、铁道、民航、新疆建设兵团等原直供用户的成品油,在国家规定的供应办法和价格未出台前,暂按现行出厂价格执行。民用液化气、灯用煤油、非化肥用重油、化工轻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未下达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供军队和国家储备用的成品油出厂价格另
行下达。
三、两集团公司之外的石油产销企业按所在区域,分别执行两集团公司有关油品价格的具体规定。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石油价格的管理和监督。石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要严格按照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制定的价格销售。要认真贯彻城乡一价的规定,切实减轻农民和边远地区的负担。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利于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低价倾销的、掺杂使假缺斤
短两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五、原油价格改革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成品油价格改革自1998年6月5日起执行。
附件:一、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
二、汽油、柴油品质比率表
三、1998年6月份国内原油基准价格表
四、全国汽油、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五、化肥用重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

附件一: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改革原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的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建立与国际市场油价变动相适应,在政府调控下的原油和成品油市场形成价格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保护国内石油资源,促进石油工业的发展;二是有利于促进石油加工工业技术进步,
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实现集约经营;三是有利于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石油流通体制的建立;四是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保持市场油价的相对稳定。
二、国产陆上原油价格
(一)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石化集团公司之间购销的原油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确有困难时,由两个集团公司报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协调、裁定。两个集团公司内部油田与炼厂之间购销的原油价格由集团公司自主制定。
(二)购销双方协商的基本原则是,国内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进口原油到厂成本基本相当。为使炼厂优先接收国内原油,在正常情况下,国内原油到厂成本应略低于进口原油到厂成本。
(三)购销双方结算价格(不含税),由原油基准价格和贴水(或升水)两部分构成。原油基准价格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每月国际市场相近品质原油离岸价加关税确定。两个集团公司每月27日(节假日顺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送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新加坡市场相近
品质的参照油种各交易日的实际成交价格。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各交易日的平均价格加关税确定原油基准价,于月底发布,下月1日起执行。贴水(或升水)由购销双方根据原油运杂费负担和国内外油种的质量差价以及市场供求等情况协商确定。
(四)国内原油分为轻质油、中质油Ⅰ、中质油Ⅱ、重质油四类。国际相近品质参照油种为:轻质油参照塔皮斯原油,中质油Ⅰ参照米纳斯原油,中质油Ⅱ参照辛塔原油,重质油参照杜里原油。
三、汽油、柴油价格
(一)汽油、柴油零售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制定并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汽油、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格,由两个集团公司在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非标准品价格不规定零售中准价,具体零售价由两个集团公司按标准品价格和
国家规定的汽油、柴油品质比率表自行确定和公布。
(二)汽油、柴油零售中准价格制定的原则是:以国际市场汽油、柴油进口完税成本(离岸价加海上运保费、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港口费用等)为基础,加按合理流向计算的从炼厂经中转配送到各加油站的运杂费,再加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经营差率制定。当新加坡市场汽油、柴
油交易价格累计变动幅度超过5%时,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调整汽油、柴油零售中准价格。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
考虑到两个集团公司经营和组建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今年汽油、柴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基本接轨,明年完全接轨。方案出台时,全国平均90#车用汽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格为每吨2650元,0#柴油(标准品)为每吨2400元。
(三)两个集团公司在国家规定的中准价浮动幅度内调整汽油、柴油零售价格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两个月。调价前10日需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调价的同时抄送各省级物价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在两个月中内,如因市场等情况变化确需调整价格时,由两个集团公司报国家发
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四)汽油、柴油销售由两个集团公司统一组织配送到基层零售单位,实行城乡统一价格(包括对用户的批发价格)。原则上实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价。在同一销售区域内,两个集团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实行不同的价格;同一集团公司在一个销售区域内必须实行统一
价格。两个集团公司系统外的加油站,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的外资零售加油站点,要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零售价代销石油公司的成品油。石油公司要对销售其油品的加油站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五)汽油、柴油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批零差率由两个集团公司自主制定,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六)两个集团公司供应军队自用和国家储备用油(含其他成品油,下同)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供铁道、交通等单位用油,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按高于出厂价、低于批发价供应。具体供应办法及价格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七)为鼓励以国产成品油顶替特区三资企业和部分内资企业进口自用成品油,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国际市场进口到岸价保质保量供应,并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规定。
四、其他成品油价格
(一)两个集团公司外销的化肥用重油、航空煤油的出厂价格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非化肥用重油、化工轻油、灯用煤油、液化气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作价原则制定。
(二)除化肥、农膜料以外的化工产品价格由两个集团公司自主制定。

附件二:汽油、柴油品质比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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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名 |品质比率(%) | 品 名 |品质比率(%) |
|-------------|--------|---------|--------|
|一、汽油类 | |-10号轻柴油 | 106 |
|-------------|--------|---------|--------|
|90号车用汽油(标准品) | 100 |-15号轻柴油 | 108 |
|-------------|--------|---------|--------|
|66号汽油 | 94 |-20号轻柴油 | 111 |
|-------------|--------|---------|--------|
|70号车用汽油 | 96 |-30号轻柴油 | 113 |
|-------------|--------|---------|--------|
|93号车用汽油 | 105 |-35号轻柴油 | 115 |
|-------------|--------|---------|--------|
|97号车用汽油 | 110 |-50号轻柴油 | 118 |
|-------------|--------|---------|--------|
|90号无铅车用汽油 | 105 |10号重柴油 | 91 |
|-------------|--------|---------|--------|
|93号无铅车用汽油 | 113 |20号重柴油 | 87 |
|-------------|--------|---------|--------|
|95号无铅车用汽油 | 115 |30号重柴油 | 85 |
|-------------|--------|---------|--------|
|75号航空汽油 | 102 |-10号军用柴油 | 110 |
|-------------|--------|---------|--------|
|95号航空汽油 | 107 |-35号军用柴油 | 118 |
|-------------|--------|---------|--------|

|100号航空汽油 | 111 |-50号军用柴油 | 121 |
|-------------|--------|---------|--------|
|二、柴油类 | | | |
|-------------|--------|---------|--------|
|0号轻质柴油(标准品) | 100 | | |
|-------------|--------|---------|--------|
|+5号柴油 | 98 | | |
|-------------|--------|---------|--------|
|+10柴油 | 96 | | |
-------------------------------------------

附件三:1998年6月份国内原油基准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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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 种 |基准价格(元/吨)|离岸价(美元/桶)|关税(元/吨)|
|-----|---------|---------|-------|
| 轻质油 | 975 | 14.722 | 16 |
|-----|---------|---------|-------|
| 中质Ⅰ | 810 | 12.943 | 16 |
|-----|---------|---------|-------|
| 中质Ⅱ | 788 | 12.726 | 16 |
|-----|---------|---------|-------|
| 重质油 | 744 | 12.963 | 16 |
-----------------------------------
注:1、新加坡市场离岸价是采用美国普氏报价系统4月26日至5月25日期间各交易日
平均成交价;
2、人民币与美元汇率按8.26元人民币兑换1美元计算。

附件四:全国汽油、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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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份 | 90号车用汽油 | 0号柴油 |
|----------|----------|----------|
| 北京 | 2615 | 2355 |
|----------|----------|----------|
| 天津 | 2615 | 2355 |
|----------|----------|----------|
| 河北 | 2615 | 2355 |
|----------|----------|----------|
| 山西 | 2675 | 2410 |
|----------|----------|----------|
| 内蒙古 | 2675 | 2410 |
|----------|----------|----------|
| 辽宁 | 2615 | 2355 |
|----------|----------|----------|
| 吉林 | 2615 | 2355 |
|----------|----------|----------|
| 黑龙江 | 2615 | 2355 |
|----------|----------|----------|
| 上海 | 2615 | 2355 |
|----------|----------|----------|
| 江苏 | 2615 | 2355 |
|----------|----------|----------|
| 浙江 | 2635 | 2375 |
|----------|----------|----------|
| 安徽 | 2655 | 2395 |
|----------|----------|----------|
| 福建 | 2675 | 2410 |
|----------|----------|----------|
| 江西 | 2655 | 2395 |
|----------|----------|----------|

| 山东 | 2625 | 2365 |
|----------|----------|----------|
| 河南 | 2635 | 2375 |
|----------|----------|----------|
| 湖北 | 2615 | 2355 |
|----------|----------|----------|
| 湖南 | 2645 | 2385 |
|----------|----------|----------|
| 海南 | 2740 | 2475 |
|----------|----------|----------|
| 广东 | 2685 | 2420 |
|----------|----------|----------|
| 广西 | 2740 | 2475 |
|----------|----------|----------|
| 四川 | 2810 | 2585 |
|----------|----------|----------|
| 重庆 | 2800 | 2530 |
|----------|----------|----------|
| 贵州 | 2790 | 2520 |
|----------|----------|----------|
| 云南 | 2820 | 2550 |
|----------|----------|----------|
| 陕西 | 2645 | 2390 |
|----------|----------|----------|
| 甘肃 | 2600 | 2375 |
|----------|----------|----------|
| 宁夏 | 2620 | 2355 |
|----------|----------|----------|
| 青海 | 2600 | 2420 |
|----------|----------|----------|
| 新疆 | 2430 | 2265 |
----------------------------------
说明: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可以在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附件五:化肥用重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表

单位:元/吨
------------------------------------
| 价 格| 出 厂 价 格 |
| 产品名称 | |
|----------------|-----------------|
|一、化肥用重油 | 825 |
|----------------|-----------------|
|二、喷气燃料 | |
|----------------|-----------------|
|1号喷气燃料 | 1950 |
|----------------|-----------------|
|2号喷气燃料 | 1950 |
|----------------|-----------------|
|3号喷气燃料 | 2000 |
|----------------|-----------------|
|4号喷气燃料 | 1920 |
|----------------|-----------------|
|大比重喷气燃料 | 2170 |
|----------------|-----------------|
|高闪点喷气燃料 | 2090 |
|----------------|-----------------|
|海军多用途燃料 | 2040 |
------------------------------------



199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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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生何去何从?

王思鲁 汪广翠


   【金玉良言】在这样一个竞争惨烈、物欲膨胀、浮躁功利的大环境下,在职业生涯中,准确的人生定位的确相当重要。不要轻易地作出决定,而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准确的定位,你必须清楚自己喜欢什么,适合什么。在此我想提几点建议:如果你选择进入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是个不错的选择,其招聘法律人才的数量相对而言也比较多。你可以分三个方向考虑:
1、往公务员方向:如果你不喜欢法律,你可以在公司里面先工作着,同时准备考公务员,毕竟公务员的录取比例太低了,这样,你既有工作保障,又可以充分准备公务员。
2、往企业方向:如果你喜欢做管理,进入企业后,在充分熟悉企业的运作模式的前提下,往管理方向发展,设法成为企业的高管或者企业老板,法律人经商或者管理都具有相当的优势。
3、往律师方向:如果你最后的目标是做律师,在充分熟悉企业的运作模式的前提下,可以重新回到律师行,以后重点往公司诉讼和企业法律顾问方向发展,但要早早准备,尽快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和律师界保持密切的业务联系。

如果你打算为律师事业奋斗终生,一毕业就选择进入律所。那么你须做足以下准备:
首先,你要竭尽全力地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律师道路的通行证。
然后,做好长远的职业规划,专心选择一家声誉好的律所,并力争取得通过实践磨练出来的“实战派”律师的指导,因为跟对老师将使你事半功倍。
更为重要的是,你必须摆正心态,具备坚定的决心和信心,随时准备投资时间、金钱和精力,珍惜在实践中再学习的机会,从一点一滴做起,规范自己的行为和语言,抛弃投机取巧、急功近利的心魔,勤奋、踏实地学习做事、做人,经过三至八年大浪淘沙的历练,相信你将会成为一名独挡一面的优秀律师。

笔者认为,时下的中国正是孕育和造就志者、勇者的大好时机。“疑无路”,路,其实,就在脚下,“柳暗花明”需要的只是你一步一步踏实地前进,或许前进中会遇到雪山、草地,历尽磨难,但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风雨的历练是完善自我的必由之路,志者、勇者就是这么炼成的!

时下,“找工作难,难于上青天”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一窝上”的教育风气,教育的产业化,造成了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相当普遍,可谓前路迷茫。特别是法学本科生,由于就业单位和求职者的双重原因,导致就业更是“山重水复疑无路”、“难啊难”。作为律师,我们经常被问到,法学毕业生究竟该向何处去,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在这里我就自己的切身所感所悟,对法学毕业生讲几句肺腑之言,希望对行进在求职路上者有所帮助。
因为公检法机关主要采取对外公开招考,或者下级提职等方式招员,对外招收应届生的职位逐年减少,条件却逐年增高,门槛愈垫愈高,很多法学院的“科班生”只能望洋兴叹,根本无法进入司法机关工作,所以,他们或选择企业,或选择律所,或选“家里蹲”吃用父母的,抑或“转行”从事非法律工作。当然,企业和律所是法学应届生的两大就业渠道,因此,我主要针对法学毕业生的两大就业渠道进行一些比较!
进入律师事务所或进入企业法务部工作的优劣之观:
一、轻松度不同??到企业工作较之在律所轻松。正规的企业有一套严格有序的管理制度,上下班定时定点,员工一般有生活规律而相对轻松。当然,不排除有些未设立法务部等不太正规的企业,其员工的工作环境与薪酬待遇也是相当残酷的;而在律所除了做行政工作的人员外,一般情况下,律师助理的工作与生活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他们随时可能要帮“律师”老板草拟法律文书,帮着复印证据材料,大热天跑法院送材料;有时还得帮着倒茶、打扫、拿报纸、邮递信件等等;完了,回到家你还得加强业务技能学习、要看书,甚至连熟睡时突然一个电话,便须立即起身,或去见当事人,或去见证人,或出差,有时甚至连续几个月不休息,高强度、长时间的作业,极度消耗体力和精力,过着“炼狱般”的生活,需要极强的毅力,这也是很多律师助理扛不住而半路退出的主要原因。 除此,不少律所还存在招助手专门为了拉案的情况,“有案有钱,无案无钱”,神似了“拉保险的”;还有一些律所招收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学毕业生,让其挂名“律师助理” 或“实习律师”,不用也不发薪酬,待其挂牌执业后,也不管不问,“个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任其自身自灭,反正于己无害。更有甚者利用强势地位,让助手干活却不给钱,十足的“资本家”。据我们了解,支付一定薪酬给助手的律所,一般门槛较高,对学历、资格考试、专业技能等要求严格。
二、权力不同??律师助理的权限较之企业法务人员小。律师助理初出茅庐,经验不足,专业水平也有限,离不开资深律师的指导。在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之前,须以经验丰富的指导律师为中心,听命于师傅,自己的权限往往较小;而在企业,由于法务比较专业,所以企业的领导一般会将部分权力授于法务人员,由其自己作主。在进入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法务人员对法律实务便有了话语权,可以自己说了算,权力相对比较大。
三、薪酬不同??企业的薪酬与福利较之在律所优厚。需要设立法务部的企业,一般是经营状况比较好的大中型企业,待遇高、福利好。例如在广州,这种企业一般员工月收入在2500元以上,外资企业在4500元以上;而律师则是一个需要长期积累的职业,不可避免地要对自己进行投资,除了要投入时间、精力外,还要投入大量的金钱。在律所,律师助理的社会地位与待遇与下岗工人相像,甚至不如,有的每月只能领到1000-3000元不等,而不少律师在招用助理更没有工资发,且无福利,连起码的下岗职工所享有的最低生活保障都没有,甚至连饭、房租都成问题。如房地产律师秦兵曾坦言:“自己做助理时没有工资发,但包管午饭。”“律师太难,刚开始干,活下去都很难”,这可能是最精辟最真实的写照了。
四、发展空间不同??律所的律师助理在法律方面的发展空间较企业法务人员大。常识告诉我们企业不是慈善机构,也不是事业单位,而是“一切向利润看”的营利组织,它的最大目的就是赚钱。因此在它的运营中,最重要的部门是销售、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生产技术开发部门等等,能为之带来利润的主角部门,而法务部往往排在最后,是名副其实的配角。但并不能因此怪责企业太拜金,只因它是企业,它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利润,为了赚钱,因此它的前冲锋主角不可能是法务部,而是不能用条条框框限制的,为其创造一切条件,让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情发挥本领去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的销售、生产等部门。试想,如果法务部成为了企业的主角,那么该企业就失去了企业的最本质属性,不再是真正的企业了,而演化成了律所。实际情况是,有些企业的老总考虑问题并不咨询法务部意见,或者咨询了也不重视。只有在出现问题时,才会想到用到法务部,法务部也只在此时才有了用武之地。可想而知,企业的法务人员能上升到企业高层领导的,凤毛麟角。另一方面,因为企业法务人员没有专业的师傅指导,没有提高专业技能的环境,没有介入重大法律实务诉讼,久而久之,成了“赤脚医生”,在法律方面的发展前景渺茫。当然,对于有志成为一名成功律师的毕业生来说,为了满足生存的需要,把企业作为一种过渡,也未尝不可;而在律所,律师助理的发展空间与前景相对企业,更加广阔、更加明朗。高端的法律实务一般是由正规律所的专业律师团队操作,他们有较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较专业的业务水平,对律师助理来说,好的师傅就如河上的桥,跟对师父是成功的一半。当然,师傅领进门,修行在自己。对于刚刚从事律师助理工作的新人,需要耗费大量的体力、精力、时间,乃至投入金钱,经常还会遭遇不利或不好的结果。熬过去——将会成为一名合格成功的律师,名利、自由随之而来;熬不过去——那些带着襁褓梦不愿付出精力、时间,不愿投资的人注定是要被这个行业所淘汰,落得个“半路转行”的下场,或到企业的法务部,或找其它工作。
五、业务品质服务不同??律所的服务水平远比企业法务部高。企业的法务部门往往因“近水楼台先得月”,对企业的运作本体比较了解,但在法律本体上,法律水平却不高。因为企业招收法学毕业生只把他当作普通员工看待,虽也重视其法律专业,但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学习专业知识或参与重大法律业务或法律诉讼,也没有更好的师傅指导,几乎靠着在黑暗中摸索着前进,可想其法律实务能力提高不会太多,往往只是“绣花腿”,是不能与经真枪实弹打出来的专业律师相提并论的。就如同外科医生,取得医师证书资格肯定不能独立上手术台做手术,必须经过数年临床实践经验的积累方可独立完成手术。事实上,企业的领导也深知此理,一旦企业遇到重大问题,他们往往会外包给律师来处理,而不敢交到自己的法务部门。当然不排除律师队伍或因司考,或因行业不规范,或因执业环境的影响,造成律师队伍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出现个别“害马之群”。但从整体来看,中国律师正值成长和发展时期,优秀的和真正的律师也在不断地涌现,中国律师的执业水平与素质也在日趋改进,可以说,中国律师业的前景还是光明的,但道路的确是漫长、曲折的。
比较之后的几点建议:
总之,在这样一个竞争惨烈、物欲膨胀、浮躁功利的大环境下,在职业生涯中,准确的人生定位的确相当重要。不要轻易地作出决定,而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准确的定位,你必须清楚自己喜欢什么,适合什么。在此我想提几点建议:如果你选择进入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是个不错的选择,其招聘法律人才的数量相对而言也比较多。你可以分三个方向考虑:
1、往公务员方向:如果你不喜欢法律,你可以在公司里面先工作着,同时准备考公务员,毕竟公务员的录取比例太低了,这样,你既有工作保障,又可以充分准备公务员。
2、往企业方向:如果你喜欢做管理,进入企业后,在充分熟悉企业的运作模式的前提下,往管理方向发展,设法成为企业的高管或者企业老板,法律人经商或者管理都具有相当的优势。
3、往律师方向:如果你最后的目标是做律师,在充分熟悉企业的运作模式的前提下,可以重新回到律师行,以后重点往公司诉讼和企业法律顾问方向发展,但要早早准备,尽快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和律师界保持密切的业务联系。
如果你打算为律师事业奋斗终生,一毕业就选择进入律所。那么你须做足以下准备:
首先,你要竭尽全力地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律师道路的通行证。
然后,做好长远的职业规划,专心选择一家声誉好的律所,并力争取得通过实践磨练出来的“实战派”律师的指导,因为跟对老师将使你事半功倍。
更为重要的是,你必须摆正心态,具备坚定的决心和信心,随时准备投资时间、金钱和精力,珍惜在实践中再学习的机会,从一点一滴做起,规范自己的行为和语言,抛弃投机取巧、急功近利的心魔,勤奋、踏实地学习做事、做人,经过三至八年大浪淘沙的历练,相信你将会成为一名独挡一面的优秀律师。

笔者认为,时下的中国正是孕育和造就志者、勇者的大好时机。“疑无路”,路,其实,就在脚下,“柳暗花明”需要的只是你一步一步踏实地前进,或许前进中会遇到雪山、草地,历尽磨难,但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风雨的历练是完善自我的必由之路,志者、勇者就是这么炼成的!


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10〕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规范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状况和住房面积等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可享受住房保障的城市居民家庭。
  本办法适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高新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级发改、物价、财政、统计、公安、劳动与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金融、证券、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010元。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对标准适时调整。
  第七条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且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其他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八条 配偶、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扶养、抚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同为共同生活。
  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视同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九条 父母与成年未婚子女共同申报住房保障且一并计算了住房面积的,视同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具体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从事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全部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扣除经营性支出后的净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存款利息、有价证券股息红利、保险受益、其他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出售收入(含房屋拆迁补偿收入)、其他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捐赠收入、遗产收入、赡养(扶养、抚养)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
  (五)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一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自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扣除社会保险费补贴部分)。
  (七)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八)征地拆迁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九)与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生活的离退休人员所领取的养老金(离退休金)中等于或小于低保标准的两倍的部分。
  (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十一)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第十二条 工资性收入的认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收入的工资性收入,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认定;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工资通过银行发放的,还需提供银行工资存折。
  兼职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估认定。
  第十三条 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评估认定。
  第十四条 财产性收入的认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诚信申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认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和出售房屋等资产收入,按照租赁、买卖等合同认定,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估认定。征地拆迁补偿收入和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凭拆迁协议及补偿金领取证明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转移性收入的认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养老金和离退休金,凭本人养老金和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通过银行发放的,凭领取存折予以认定;未通过银行发放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出具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通过银行发放的,凭领取存折予以认定;未通过银行发放的,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捐赠收入、遗产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协议、公证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五)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领取证明予以认定。
  (六)赡(扶、抚)养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予以认定;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视为无赡(扶、抚)养能力;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上的,赡(扶、抚)养费按超过部分除以应赡(扶、抚)养人数的得数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住房保障家庭:
  (一)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二)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三)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家庭成员或其供养的成年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旅游等,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的。
  (四)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基金、住房公积金等金融资产1人户超过6万元,多人户(2人及以上)超过12万元的。
  (五)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外地来长就读的在校学生。
  (六)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然后凭公安部门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办理住房困难证明,然后由户主通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书面申请,同一区范围内人户分离的,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家庭在提交住房保障的书面申请时,应授权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依法开展调查。
  第十八条 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提供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证件、证明:
  (一)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提供户主出具的人户分离的情况说明和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在当地的房屋、收入证明。
  (二)自缴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的凭证。
  (三)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提供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
  (五)家庭成员中有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六)家庭成员中有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读学生的,提供在读证明。
  (七)家庭成员中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提供土地(山林、水塘)等生产资料承包或者租赁合同,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评估证明。
  (八)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事项,发给《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申请书》、《长沙市住房保障申报家庭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长沙市住房保障申报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近六个月收入情况申报表》、《长沙市住房保障申报家庭财产情况申报表》、《长沙市住房保障申报家庭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申请家庭及其成员应如实申报收入和财产,认真阅读、理解并按要求签具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验,确认为真实有效和完备的,应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签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出具《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对经审核、审批确认为不符合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至少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情况、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请家庭及其成员的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公安(车辆管理)、劳动保障(社会保险)、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民政、金融、证券、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和机构应当如实提供下列与申请对象有关的信息,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一)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情况。
  (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
  (四)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
  (五)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的情况。
  (六)车辆拥有的情况。
  (七)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情况。
  (八)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情况。
  (九)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
  要加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上述职能部门与民政部门专用信息系统的网络对接、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查证等认定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认定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认定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二十七条 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住房保障家庭,不再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第二十八条 《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由区民政局核发,有效期为1年,1年期满需重新认定。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审批资料以户为单位建档,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审批档案存区民政局,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审批档案存街道(乡镇)或社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申请住房保障收入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由区民政局收回已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或宣布作废,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市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家庭及其成员的相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民政局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市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无理取闹,侮辱、殴打收入认定工作人员,或阻碍审批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 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