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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01:18  浏览:92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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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的通知


(国检务〔1992〕385号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三日)
 

上海、广东、湖北、吉林、陕西、北京商检局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审查部:

  今年五月国家商检局下发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根据《细则》有关规定和近年来收费情况,对《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经修订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与意见,请及时报告国家商检局主管部门。

  附件: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

 

附件: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收费规定

 

  一、申请费:                      50美元/次

  二、样品检验费(按申请单元计收):

  1、申请整机(车)样品检验费:

  (1)电冰箱                     6,000美元

  (2)空调器                     7,000美元

  (3)彩色电视机                  10,000美元

  (4)黑白电视机                   9,000美元

  (5)汽车                     34,500美元

  (6)摩托车                     7,000美元

  2、申请元部件样品检验费(按申请单元计收):

  (1)电冰箱压缩机                  3,500美元

  (2)空调器压缩机                  4,000美元

  (3)彩色显象管     18″以下           600美元

               18″-25″(含18″)   800美元

               25″以上(含25″)   1,000美元

  (4)摩托车发动机                  4,200美元

  3、资料审查费(按申请单元计收):50--500美元

  注:1、赴汽车厂进行样品检验时,收取样品检验费12,500美元/申请单元,另加收检验和审查人员来往交通费。

  2、新申请的型号与已获证的产品型号安全件等相同,经我方审查资料判定无须送样检验的收取资料审查费。

  3、日常监督抽查样品费,按样品检验费的二分之一收取。

  三、工厂生产、检测条件审查费(按申请单元计收):

  1、电工产品整机、摩托车               3,000美元

  2、电工产品元部件、摩托车发动机           2,000美元

  3、汽车                       4,000美元

  注:同时审查同一工厂的多个申请单元的生产检测条件,每多一个申请单元,增加相应产品工厂审查费的20%。

  四、日常检查和监督费:

  1、电工产品整机、摩托车               750美元/次

  2、电工产品元部件、摩托车发动机           500美元/次

  3、汽车                     1,000美元/次

  五、印制或模压标志费

  1、申请审核费                    100美元/证

  2、标志工本费

  (1)直径2厘米、3厘米、5厘米             5美分/枚

  (2)直径6厘米                    10美分/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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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提请审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章的标题修改为:“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认可(计量认证)”
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根据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资格认可,并取得资格认可证书。资格认可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国际标准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三、第三十条修改为:“市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经资格认可的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名单。经资格认可合格的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所出具的数据,可以作为贸易出证、成果鉴定、产品及工程质量评价、计量仲裁以及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公证数据。”
四、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计量调解和仲裁的根据是经资格认可合格的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出具的公证数据。”
五、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未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测,宣布其检测结果无效,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以所收检测费十倍的罚款。
已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和计量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虚假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测,宣布其检测结果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所收检测费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认可证书。”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4月9日

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国发[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减缓,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