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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度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延期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22:07  浏览:9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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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度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延期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2003年度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工作延期的通知

体政字[2003]26号

各有关单位:
  由于四月份以来“非典”疫情的影响,为各单位申报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并考虑到本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工作推迟,经研究决定2003年局管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延期一个月,即申报工作截止日期由原定的5月31日推迟至2003年6月30日,请各单位根据这个时间安排好本单位的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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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7]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近期,个别地方在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出现指定国外沥青生产商参与投标、排斥国产沥青生产商的现象。该行为限制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也规定“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在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仅限于国外沥青生产商参与投标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章的要求,限制了国内合格投标人平等参与投标的权利,造成不公平竞争。
  沥青等公路建设主要材料的质量和价格对公路工程质量和建设成本有着重要影响。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各地在货物招标时对沥青等主要材料的有关性能指标、技术参数和质量作出规定是必要的,但不得指定产地、专利技术等,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请你们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并纠正货物招标时设定货物产地等非法排斥投标人的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可请监察部门介入调查。部也将把货物招投标活动作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在货物招标中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在全国进行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吉林市城市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城市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一三号)


  《吉林市城市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5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照环
                          2000年7月27日



(2000年5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积极宣传和正确使用城市标志,保持其应有的标识性、地域性和严肃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标志是城市形象的标识。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应自觉爱护城市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城市标志可以制作成模型、微标、图片。模型、微标、图片应按规定比例制作。
城市标志可按有关规定制成旅游纪念品或工艺品出售。
城市标志的图案可按有关规定印制在商品上进行宣传和销售。
第五条 城市标志可以图形或模型展示。城市标志与各部门、各单位标志同时展示时,应将城市标志置于较突出的位置。列队举持时,城市标志在前,平列展示时,城市标志在左。
第六条 城市标志的模型、微标、图片可以向国内外友好城市、友好人士及有关部门、单位赠送。
第七条 城市标志的模型、微标、图片、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的制作和图案的使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城市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第八条 不得以污损、褪色或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比例、色彩展示城市标志。
第九条 对损毁城市标志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