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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35:33  浏览:89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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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技监局量函(2001)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1〕55号),我局制定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见附件一),以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见附件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
前言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行为,提高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和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信誉,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制定本规范。企业向社会声明具备相应的计量保证能力,应以本规范为依据。
本规范提出的要求,来源于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法制要求和企业为保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准确所应具备的管理要求、技术要求和产品要求,这些要求是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所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也可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在建立其计量保证体系时使用。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指导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建立计量保证体系,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对本单位计量保证能力的自我检查和评价。
2.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
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0);
5)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
3.定义
3.1定量包装商品
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
本规范所指的量限范围是:
质量:5g~25kg
体积:5mL~25L
长度:没有限制
3.2净含量
去除包装材料和与该产品包装在一起的任何其他材料后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3.3计量保证
用于保证计量可靠和适合的测量准确度的全部法规、技术手段及必要的各种活动。
3.4计量设备
所有的计量器具、标准物质和辅助设备以及进行测量所必需的技术资料,既包括测量和检验过程中使用的,也包括检定(校准)中使用的设备。
4.管理要求
4.1管理职责
企业管理者应了解计量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要求并负责在本企业组织贯彻实施。
4.2管理机构
企业应有明确主管计量工作的负责人,有管理计量工作的部门,能统一管理本企业的计量工作。
4.3计量人员
企业应配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并经过培训的计量管理、检定和商品量检测人员。
4.4管理文件
企业应建立与本企业生产相适应的计量体系文件或计量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地贯彻实施,实施结果要有记录。计量体系文件或计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计量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2)计量器具配备管理程序;
3)计量器具采购、流转管理程序;
4)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管理程序;
5)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管理程序;
6)产品计量检测管理程序;
7)不合格产品控制程序;
8)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程序。
4.5计量单位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技术文件、计量设备及产品标识、使用说明书等必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技术要求
5.1产品标准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必须有包含产品净含量要求的产品标准。净含量要求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中的要求。
5.2计量设备和包装设备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产品标准的要求配备计量特性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设备。企业检测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所配备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小于或等于被检测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的三分之一。包装设备和包装工艺中,用于商品量检测的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必须达到100%。所有设备要定期检定或校准,并适时核查。
5.3量值溯源
企业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登记造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受检率达到100%。在用计量器具应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
5.4标志管理
企业应对计量设备实施标志管理,标志应注明计量设备状态、检定(校准)日期、有效期和检定(校准)单位(或检定人员)等信息。
5.5不合格设备控制
企业对任何不合格计量设备都应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做出明显的标志。不合格设备应在不合格原因已排除并经再次检定(校准)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在调整或修理前,如检定(校准)结果表明,该计量设备在以往的检测中给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带来了明显的误差风险,企业应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5.6计量检测
企业应根据产品标准和工艺文件制定必要的检测规范,并按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有记录。检测规范一般应包括检测要求、检测设备、检测方法(步骤)、检测频次、检测记录及检测结果的处理等内容。其中对产品净含量的检测按本规范6.2条要求进行。
5.7环境条件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测的环境条件应符合检测规范和计量检测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
5.8记录
企业应保存必要的记录,用以证明计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记录至少应包括:产品标识、批次、最终产品、过程检测、抽样检测、改正与复查、储存,以及计量检定(校准)、计量管理等。
6.产品要求
6.1净含量标注
企业必须在商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
6.2净含量
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误差必须符合产品强制性标准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计量检测过程中的抽样、检测及评价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要求。
6.3包装材料
企业用于包装定量包装商品的材料应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准确性的要求,并应能防止商品在包装(分装)和运输过程中的渗漏和破损。
6.4不合格控制
企业必须确保不符合产品标准或实物净含量超过允许误差规定的产品处于受控状态,以防止损害消费者利益。
6.5纠正措施
企业应分析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原因,并确定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应加以记录。

附件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
1.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外沿为正八边形,内沿为正方形,比例如下图:
图(略)
2.使用“C”标志时,应清晰易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可除去。
3.“C”标志应与净含量同时标出,标于净含量之后或之前。“C”标志字符高度与净含量字符规定高度相同,最小高度不少于3mm。
4.标志颜色推荐为黑色,也可根据印刷需要选择其他颜色。


200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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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质监监发〔2012〕174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提高监管有效性,促进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山东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提高监管有效性,督促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明确由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分类管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计量器具以及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监管不适用本办法。有其他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质监部门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和实现程度,在对企业分类的基础上,为履行产品质量监督职能、合理配置资源所实行的综合监督管理模式。

  第四条 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步实施、科学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建立分类监管工作信息系统,负责对各市局分类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分类监管工作,负责管理本辖区的分类监管信息,对各县局分类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县局”)负责本辖区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具体工作,按照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辖区的工业企业进行分类,收集、报送、更新分类监管信息,并对企业实施监管。

  第六条 从事分类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依法行政、严格监管。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七条 企业分类是质监部门为实施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措施,依据《山东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进行分类的活动。

  第八条 《分类监管实施细则》是市、县局对企业进行分类以及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各市、县局可结合本地监管实际,根据《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的项目要求,制定具体产品的分类监管要求。市、县局制定的分类监管要求不得少于《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确定的项目要求。

  第九条 依据《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企业分为:AA、A、B、C等四个类别。

  A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强和实现程度好的优秀自律企业,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较强和实现程度较好的良好自律企业,能够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有效运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B类企业:是指具有基本的履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的企业,产品质量基本保持稳定,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C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保障能力较差的企业,在近3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2次(含)以上不合格情况,或存在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或存在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或存在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 企业分类情况属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信息。企业不得将分类结果印制于产品标志,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目的。

第三章 分类监管方式

  第十二条 质监部门根据企业分类情况,结合本辖区企业实际,对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形式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含定期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回访。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期监督检查是指质监部门有计划地对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含日常巡查)。为避免重复检查,原则上由市局组织制定本辖区的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县局及有关部门依据《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质监部门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门性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回访是市、县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质量违法行为整改落实情况的核查。

  第十六条 上述监督检查和回访,检查人员均应记录相关检查信息,并经企业确认。

  第十七条 市、县局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督检查形式。原则要求如下:

 (一)对AA类企业实施信用监管方式,重点监督企业落实自我承诺的情况,主要监督措施包括:

  1.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自我承诺落实情况,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质监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业自我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质监部门支持其积极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优先推荐其申报政府质量奖等质量奖励。

 (二)对A类企业实施责任监管方式,重点监督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情况,主要监督措施包括:

  1.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质监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及社会反馈信息对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质监部门指导和支持其不断提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能力。

 (三)对B类企业实施常态监管方式,主要监督措施包括:

  1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质监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监督检查;

  3.质监部门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计量和标准体系,增强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四)对C类企业实施加严监管方式,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企业实际,主要监督措施包括:

  1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质监部门将其列为本辖区重点监管企业;

  3质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加严监管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4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未有效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履责约谈,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5对已经获得的质量奖励和其他质量扶持政策,依据相关规定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取消。

  第十八条 市县局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依法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产品抽样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企业应当依法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开展风险等级评估,将工业产品质量按风险程度分为Ⅰ级(高风险)、Ⅱ级(较高风险)、Ⅲ级(一般风险),并动态发布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市、县局结合辖区内工业产品及企业实际进行评估后,可以增加本地区的Ⅰ级(高风险)和Ⅱ级(较高风险)产品目录。

  市、县局对确定为Ⅰ级(高风险)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照从严监管的原则,将监管方式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 有关规定相应下调一级;对确定为Ⅱ级(较高风险)和Ⅲ级(一般风险)产品的生产企业,可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监管方式。各地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动态调整相应的监管方式。

  第二十条 市、县局结合监督检查情况,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对企业的分类和分类监管方式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为1年。对企业的分类不允许越级上升,但可以越级下降。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降级处理,并相应调整监管方式:

 (一)违反相关质量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隐患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现不合格的;

 (四)发生经查实的消费者反响强烈或新闻媒体曝光的产品质量问题的;

 (五)出现其他应当降级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质监部门在实施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分类监管是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综合监管模式,不代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

  附件:山东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细则

http://app.shandong.gov.cn/attach/2012/22/42-1.pdf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常州乡镇污水收集及处理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转发《常州乡镇污水收集及处理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9〕3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加快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点源治理工程建设是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和实现太湖治水目标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对乡镇、农村污水治理工程建设、运行的指导,市环保局会同市建设局、农林局、规划局等部门联合制订了《常州乡镇污水收集及处理实施指导意见》,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乡镇污水收集及处理实施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防止水污染,改善太湖水环境质量,改变乡镇生活污水及部分工业废水无组织排放现状,改善乡镇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快环境优美乡镇建设,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湖流域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林厅关于加快推进太湖流域乡村生活污水生态净化处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2条 本意见适用于常州市范围内的所有乡镇。

第二章 原则及目标

  第3条 原则
  3.1 乡镇污水处理规划是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前提,应树立规划先行的理念,各辖市(区)应明确责任部门牵头组织编制乡镇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污水处理规划编制中,应贯彻“城乡一体、区域统筹”的原则。
  3.2 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应一次性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可分期实施。
  3.3 各辖市(区)需明确专门部门负责乡镇污水处理行业管理工作,为乡镇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管理和技术指导。
  3.4 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宜走专业化道路,污水管网的养护可就地组建养护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宜通过招标或邀标的形式选择专业化公司。
  3.5 污水处理费应尽早开征,并尽可能与市区的征收标准相一致,污水处理费与自来水费可合并征收,以保障污水处理建设运营的资金来源,确保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运行的顺利进行。
  第4条 目标
  4.1 2010年底前镇区污水处理系统污水收集处理率必须达到80%以上;
  4.2 2010年底前“五化三有”达标整治村及创建“省级生态村”的村庄应全部配套建设适合本地特点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3 2012年底前农村污水处理率太湖一级保护区达到70%以上,其他地区达到40%以上。

第三章 乡镇污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运营

  第5条 污水处理厂布局
  5.1 根据“城乡一体、区域统筹”原则,结合市(区)污水处理厂已布点情况,城郊结合部镇区污水宜纳入主城区污水处理系统一并处理。
  5.2 其他区域污水处理厂布点,根据排水分区的划分,按布局合理、投资省、运行经济且污水处理厂宜有一定的服务半径(一般5~8公里)的原则布点。
  第6条 污水处理厂设计
  6.1 出水标准
  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必须具有除磷脱氮功能,出水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6.2 乡镇污水的水质、水量特点
  6.2.1 进水水质、水量波动较大,冲击负荷大。
  6.2.2 污水、雨水未完全分流,收集的污水在雨天带有一定的雨水和地下水的入渗,水质浓度偏低。
  6.2.3 近期污水量较小。
  6.3 工艺的选择
  考虑乡镇污水处理厂的特点,处理工艺宜具有运行稳定、抗冲击负荷强(水质及水量)、管理简单、运行成本低等优点,优先推荐AAO工艺系列或氧化沟系列。当工业废水较多,生化性较差时(B/C小于0.3),宜增设水解酸化池,利用兼性水解产酸菌将复杂有机物转化为简单有机物,提高后续生物处理的效率。
  6.4 总平面布置
  分期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总平面宜按中远期规模布置并控制用地,房屋建筑部分及集水井宜按中远期规模一次实施到位,其它水处理构筑物可分期实施。
  第7条 污水收集管网
  7.1 收集体制
  管网收集系统宜采用分流制系统,老镇区近期采用截流式合流制形式过渡,但在该范围内新建小区及单位应采用分流制系统,需特别注意截流干管转化为污水干管的功能转化衔接问题,避免远期截流干管的闲置和浪费,原则上,截流干管兼分流制污水干管。
  7.2 管道高程控制
  污水管起端覆土应能使所服务街坊污水管顺利接入,一般考虑1.5m~2.0m。为便于施工降低工程造价和经常运行费用,一般当污水管道埋深达5.0~6.0m左右时,宜设置污水中途提升泵站,应尽可能减少泵站数量。
  7.3 过河倒虹管
  倒虹管过通航河道时采用双管,过不通航河道时可采用单管,管内设计流速V≥0.9m/s。倒虹管离河底距离应满足航道及水利部门的要求。过河倒虹管过通航河道时建议用牵引法施工,过不通航河道建议用开槽埋管法施工。
  7.4 临河房屋排出污水截流
  鉴于临河而居(房屋坐落在河道驳岸上)房屋排出污水截流的困难性,提供以下方法供参考:方式一,在不影响河道通航及泄洪条件下,压缩现有河道断面,重砌河道驳岸,驳岸内侧敷设截流管(渠),此方案需征得航道及水利部门同意;方式二,根据现场情况直接在河道中架设支墩敷设管道截流;方式三,选择每户分流方案,污水排向房屋另一侧道路污水管;方式四,结合镇区改造拆迁敷设污水收集管网。
  7.5 管材选择
  7.5.1 污水重力管管径DN400mm~DN600mm,建议采用HDPE双壁波纹管、UPVC加筋管;管径DN≥800mm,建议采用钢筋混凝土管。
  7.5.2 污水压力管建议采用球墨管或PE管。
  7.5.3 污水倒虹管建议采用钢管或PE管。
  7.6 污水泵站
  7.6.1 泵站规划建设应考虑除臭及降噪措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7.6.2 泵房宜分格,方便设备的增添、检修、维护。
  7.6.3 泵房宜配泵3-4台,2-3用1备,泵室集水容积宜大于1台泵10分钟流量。
  第8条 运行管理
  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的要求,加强管理,确保污水处理稳定达标,保护水环境。
  8.2 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8.2.1 公共排水系统内的排水设施,辖市(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8.2.2 道路规划红线外住宅小区或企、事业单位内的排水设施,由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8.2.3 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8.3 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应充分发挥处理能力和水平,在满足生活污水处理的基础上,接纳部分适合污水处理厂工艺的工业废水,服务地方经济大局,承担社会责任。
  8.4 贯彻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凡工业废水需接入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单位,必须申领《排水许可证》,未领证及虽领证但未达到接管标准的,工业废水一律不得进入污水管网。排水户超标排放废水,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关闭接管闸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撤回《排水许可证》,终止排水户废水排入污水管网。
  8.5 接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必须满足CJ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或制定针对性的接管水质标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对含病原体的废水须严格消毒。对生化性好,超过接纳标准但污水厂能接纳的废水,经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接管。
  8.6 工业废水接入污水处理厂的具体措施应遵循“一厂一案”的原则,根据接管废水水质水量的具体情况制定方案,每个厂只允许设一个排放口,在接管处设置采样口,充分运用先进的水质水量监测系统,通过监管人员的严格把关,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接入。
  8.7 建立并完善污水管网的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加大排水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从源头治理,杜绝排水管网错接、乱接,确保污水管网安全、畅通。
  8.8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要根据污泥的成分结合本地区的具体实情来选择处置的途径。一般纯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灭菌处理后各项指标基本可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可用于农肥处理;含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污泥由于有重金属、有机毒物的存在,必须采用卫生填埋、进热电厂焚烧、进专业污泥厂干化造粒等无害化方法进行处置。

第四章 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

  第9条 污水处理基本原则
  9.1 农村应根据村庄所处区位、人口规模、集聚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收集和处理模式。
  9.2 农村地区鼓励紧密结合农业生产,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鼓励农村采用黑水(主要指粪便污水)、灰水(主要指洗涤污水)分离。黑水处理可采用沼气净化池、三格式化粪池等方式处理后用作农肥。灰水可采用就地自然处理,净化后污水农田利用或就地排放。
  9.3 依据规划2~3年左右将被拆迁的村庄及经济条件较差的村庄,宜采用简易方法处理,包括粪便污水农用、利用现有河塘增氧简易好氧处理等;规划3年内不拆迁的村庄及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应尽早落实因地制宜的污水处理装置,出水农用或作为村内河塘的补充水。
  9.4 主要入湖河道(武进港、漕桥河、太滆运河、雅浦港等)及其主要支流附近村庄的生活污水应立足于处理后村内河塘循环使用,鼓励村内河塘与入湖河道及支流建闸,非汛期不向外排水。
  第10条 污水收集模式
  10.1 结合村庄道路建设逐步完善村庄排水系统。鼓励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雨污合流排水方式,但应考虑逐步实现分流。
  10.2 排水管道、沟渠应经常清理,防止生活垃圾、污泥淤积堵塞,保持排水顺畅。一般清掏周期一年一次。
  10.3 排水、污水收集系统整治技术措施。
  10.3.1 雨水排放可根据地方实际,采用明沟或暗渠收集方式,也可采自然就地排放。雨水沟渠应充分利用地形,及时就近排入池塘、河流等水体。
  10.3.2 雨水排水沟渠的纵坡应不小于0.3%,雨水沟渠的宽度及深度应根据各地降雨量确定,宽度不宜小于15厘米,深度不小于12厘米。
  10.3.3 雨水排水沟渠砌筑可根据各地实际,选用混凝土或砖石、条(块)石等地方材料。
  10.3.4 有条件的村庄,宜采用管道收集生活污水,根据人口数量确定污水总量,估算所需管径,最小管径不小于15厘米。无条件的村庄,可参照排水沟渠的标准,建造加盖的暗渠。
  10.3.5 污水管道宜依据地形坡度铺设,坡度不应小于0.3%。污水管道应设置检查井,距离建筑外墙、树木中心1.5m以上,管材可根据当地条件选用混凝土管、塑料管等多种材料。
  第11条 污水处理模式
  11.1 纳管处理。对于靠近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乡镇的村庄,优先考虑将村庄生活污水纳入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
  11.2 分散处理。对不具备接入乡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条件的村庄,因地制宜对生活污水采用分散式处理。
  第12条 污水处理技术
  12.1 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技术主要有:小型污水处理装置,沼气净化池,人工湿地、土地处理和稳定塘等自然处理技术。为减少氮、磷的排放,采用小型污水处理装置的,后段宜增加植物吸收塘,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吨污水.天。
  12.2 采用何种因地制宜的处理技术,建议各村咨询有关专业部门,主要技术包括以下几方面。
  12.2.1 小型污水处理装置
  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分为厌氧、好氧生物处理装置。好氧生物处理装置宜使用生物接触氧化、SBR等工艺。如武进区雪堰镇雪东村、南山村污水处理模式。
  12.2.2 沼气净化池
  沼气净化池是把污水厌氧消化、沉淀过滤等处理技术融于一体而设计的处理装置。沼气净化池功能区应包括:预处理区、前处理区和后处理区。沼气净化池排列方式可分为条形、矩形和圆形三种,可根据工程现场地面和地形情况选用不同排列方式。净化池所产沼气应尽可能收集利用。
  12.2.3 自然处理技术
  农村生活污水自然处理技术包括人工湿地、土地处理和稳定塘等处理技术,自然处理技术是投资较省、处理成本较低的污水处理工艺,在农村地区适宜推广。(1)人工湿地:主要有表面流、潜流和垂直流人工湿地。人工湿地系统应根据污水性质及当地气候、地理等实际状况,选择适宜的植物。如新区通江花园污水处理模式。(2)土地处理:包括慢速渗滤、快速渗滤、地表漫流等处理技术。土地处理技术适用于地下水位深、有废弃土地资源的村镇。土地处理设计时,应根据应用场地的土质条件进行土壤颗粒组成、土壤有机质含量调整等。如武进区雪堰镇雅浦村污水处理模式。(3)稳定塘:适用于有塘、洼地可供利用的村庄。选择类型以常规处理塘为宜,如兼性塘、好氧塘等。如新区春江镇石庄里村污水处理模式。
  第13条 降低投资和运行费用途径
  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在保证处理效果的前提下,通过以下方法降低投资和运行费用:(1)占地面积、绿化率以及辅助设施等配制可低于设计手册中相关规定标准;(2)处理设施选址时优先考虑利用地形,减少提升泵站;(3)采用简单易行的自动运转或手、自动联动运转方式;(4)水处理构筑物可采用非混凝土的建筑,如土堤、砖砌等,以及采用简易防渗的废弃坑塘等替代;(5)污水处理动力鼓励使用太阳能、沼气能等清洁能源。

第五章 资金筹措

  第14条 资金来源
  14.1 为确保污水处理厂及收集系统建设、正常运行和维护,应多方面筹措资金,拓宽资金渠道。
  14.2 污水处理收费是资金来源的主体,需认真执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为此,各辖市(区)应明确统一的征收主体,统一征收标准。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地区需立刻开征污水费用。
  14.3 各辖市(区)财政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直接支出,特别是在管网建设上。
  14.4 污水厂建设及运营走市场化道路,积极引进社会资金,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
  14.5 对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资金,鼓励富裕村民、村企或相关企业出资建设,鼓励一般村民出劳力。
  14.6 积极争取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性补助资金。
  14.7 积极争取银行贷款。
  第15条 资金管理及使用
  严格建设资金管理,制定政府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建立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加强资金拨付前的审核,引入审计制度,进行跟踪审计,保证资金管理及使用安全、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