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农林部、卫生部、交通部、外贸部、民航总局、铁道部关于严防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19:25  浏览:99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林部、卫生部、交通部、外贸部、民航总局、铁道部关于严防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联合通知

农林部、卫生部、交通部、外贸部、民航总局、铁道部


农林部、卫生部、交通部、外贸部、民航总局、铁道部关于严防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联合通知


     ((78)农林(牧)第69号 (78)卫防字第855号

   (78)交水运字第1191号 (78)贸会文字第1081号

    (78)民航会文第087号  (78)铁运字第930号)

 

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广东、广西、山东、新疆、内蒙古、云南省、市、自治区农林(农林、畜牧)、卫生、交通、外贸、民航局,东北铁路运输指挥部,齐齐哈尔、哈尔滨、吉林、沈阳、锦州、北京、上海、南昌、广州、柳州、乌鲁木齐、呼和浩特、昆明、济南铁路局,各地海关分关,动植物检疫所,卫生检疫所,口岸办公室,总后勤部、公安部、外交部、旅游总局:

  联合国粮农组织亚运区域办事处函称:“据泛美口蹄疫防治中心报告,巴西里约热内芦州第二次爆发非洲猪瘟。”并建议我采取严格的检疫、卫生措施。

  非洲猪瘟是猪的一种急性接触感染病毒性传染病,发病急,死亡率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如传入我国,对养猪业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为了严防此病传入我国,特作如下规定,望各部门互相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一、禁止从巴西进口猪。对从巴西境内来的旅客、机务和船舶工作人员(包括外交官员在内)携带的生猪肉、皮、毛等物品,海关应没收销毁或经彻底消毒后方准入境;对邮寄进口的生猪肉、皮、毛等物品,要原包退回。

  二、在入境口岸设置消毒槽,对来自巴西和途径巴西的旅客、机务人员、船员要下机下船需进行鞋底消毒。

  三、不准巴西的船舶、飞机在我国境内随意抛弃拉圾,如有卸下,口岸检疫所与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采取以上措施时,要耐心细致地进行宣传解释工作,处理问题要谨慎,防止造成对外不良政治影响。

 

                         一九七八年七月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厅科技〔2012〕142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落实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职责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10月15日



落实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职责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安监总科技〔2012〕119号)精神,确保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取得实效,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要求,对落实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的职责进行了分工。具体分工如下: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工作职责

(一)负责综合协调,统筹研究推动措施和办法,并积极配合相关司局做好推动工作。

(二)负责综合复核《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任务书》、《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报送科技部。

(三)统一组织攻关课题中期评估和验收。组织专家对攻关课题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材料报科技部。

(四)负责项目跟踪和进展情况材料汇总,并定期通报。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科技工作领导小组。

(五)统一组织并适时发布新的攻关课题、可转化的科技成果、推广的先进适用技术和技术示范工程项目。

二、项目主管单位(详见附件1)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所主管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任务书》、《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并进行初审。督促并落实项目承担单位相关配套条件,明确项目承担(实施)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在项目执行中期,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评估监督,形成中期评估报告,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中期评估报告中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改进和完善。

(三)每年年底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执行情况报告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送规划科技司。

(四)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的初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五)负责统计汇总、落实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验收后的成果转化、推广、投入产出效果指标,形成工作报告,并抄送规划科技司。

附件:

1.第一批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主管单位表
2.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任务书(格式)
3.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格式)
4.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实施方案(格式)
5.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格式)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2/1016/181396/content_181396.htm




附件1

第一批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主管单位表

一、一批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
序号 项目名称 主管单位 牵头单位 完成时限
(一)煤矿领域(共7项)
1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2 煤矿水害隐患探查与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西安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3 煤矿采空区隐蔽火源井下探测技术研究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4 矿井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技术研究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矿业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5 中小煤矿机械化开采关键技术研究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1日
6 西南(贵州)地区中小煤矿防突技术体系研究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贵州省矿山安全科学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7 矿山新型劳动保护装备研发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等 2014年12月31日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5项)
8 金属矿山采空区探测及处理技术研究 监管一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南大学、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2013年12月31日
9 深井开采岩爆与突出动力灾害监测预警关键技术研究 监管一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长沙矿山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10 金属矿山深井开采热害控制及岩移范围圈定方法研究 监管一司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公司、中南大学、长沙矿山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11 超大型金属地下矿山运输、提升、充填安全技术及关键装备研究 监管一司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冶京诚(秦皇岛)工程技术公司、北京科技大学、河北联合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12 南海深水油气钻井风险管理及应急关键技术研究 监管一司 中海油研究总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4年12月31日
(三)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领域(共3项)
13 油罐区重大事故防范关键技术研究 监管三司 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14 化学品快速采样定性分析及特性检定技术研究 监管三司 上海化工研究院 2013年12月31日
15 化工园区事故预警与现场动态监测关键技术及装备开发 监管三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6 冶金企业煤气危险区域监测监控与应急处置关键技术研究 监管四司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2015年12月31日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2项)
17 高毒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体系研究 职业健康司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2013年12月31日
18 典型尘毒危害监控治理技术装备研究 职业健康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4项)
19 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技术与装备研制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 2012年12月31日
20 煤矿快速救援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北方交通重工集团等 2015年6月30日
21 重大矿山事故钻孔救援关键技术及配套装备应用研究 应急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2014年12月31日
22 便携式煤矿救援探测机器人研究 应急指挥中心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 2013年12月31日



二、一批可转化的安全科技成果
序号 成果名称 主管单位 研发单位
(一)煤矿领域(共6项)
1 瓦斯煤尘爆炸自动抑爆装置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山西晋城兰花汉斯公司
2 瓦斯钻孔抽采钻进装备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西安研究院、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
3 气体浓度检测传感器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武汉理工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等
4 矿井地质构造精细探测装备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西安研究院、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等
5 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控预警系统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等
6 矿用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等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2项)
7 尾矿库风险分级与在线监测、预警装置 监管一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
8 矿井灾害监测与预警信息系统 监管一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
(三)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领域(共2项)
9 重大危险源监控关键技术装备 监管三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
10 烟花爆竹自动化生产装备 监管三司 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浏阳市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工业园浏河机械厂等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1 煤气防泄漏自动保护排水器 监管四司 秦皇岛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1项)
12 粉尘呼吸防护装备 职业健康司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等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1项)
13 矿用救灾指挥系统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等
14 小型移动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指挥中心 清华大学、北京辰安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等
15 煤矿隐患预警与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应急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

三、一批推广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
序号 技术名称 主管单位 研发单位
(一)煤矿领域(共7项)
1 煤层瓦斯含量参数快速测定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等
2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河南理工大学等
3 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及煤层增透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晋城煤业集团、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松藻煤电公司、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煤科集团等
4 矿井水害快速治理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煤矿顶板安全综合监测预警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6 矿井安全提升综合保障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矿业大学、徐州市工大三森科技有限公司
7 矿井通风安全保障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2项)
8 尾矿库细粒尾砂模袋法筑坝技术 监管一司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9 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 监管一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大学、西南石油大学等
(三)危险化学及烟花爆竹品领域(共2项)
10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保障关键技术 监管三司 北京化工大学
11 光气、二氧化碳、氯气等危化品快速监测预警技术 监管三司 重庆大学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2 高炉炉缸炉底侵蚀诊断与结构安全评估技术 监管四司 东北大学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1项)
13 粉尘浓度超限喷雾降尘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等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1项)
14 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北京科技大学等

四、一批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
序号 示范名称 主管单位 实施单位
(一)煤矿领域(共7项)
1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关键技术示范工程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河南煤化集团、中平能化集团、重庆能投集团
2 地面钻孔抽采采动影响煤层及采空区瓦斯治理技术示范工程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淮南矿区、淮北矿区、神华宁煤集团
3 煤矿高瓦斯矿井零超限瓦斯治理技术示范工程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天地王坡煤业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
4 煤矿采空区高精度综合勘探及三维建模技术示范工程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5 煤矿水害隐患探查与防治示范工程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冀中能源集团
6 矿井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示范工程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 矿井安全生产监管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4项)
8 采空区围岩变形支护结构风险监测预警示范工程 监管一司 中国五矿集团邯邢矿业有限公司
9 金属矿山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示范工程 监管一司 湖北三鑫金铜股份公司
10 尾矿库安全预警系统示范工程 监管一司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11 地下金属矿山数字化建设示范工程 监管一司 首钢矿业公司、北京首云矿业公司
(三)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领域(共2项)
12 大型油罐区实时监测预警示范工程 监管三司 中国石化黄岛油库
13 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示范工程 监管三司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4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示范工程 监管四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清华紫光公司等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1项)
15 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技术工艺及其装备示范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1项)
16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示范工程 应急指挥中心 应急指挥中心、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
(七)信息化领域(共2项)
17 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示范工程 规划科技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
18 安全培训远程教育平台及管理系统示范工程 人事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燕山石化教育培训中心



附件2

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任务书
(格式)




课 题 名 称:
课题牵头单位:
课题参与单位:

课题起止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编 制 日 期: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信息表

课题承
担单位 名 称
通讯地址 邮 编
课题参
与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课题
负责人 姓 名 性 别
学 历 出生日期
职 称 电子邮箱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工作单位
经费
预算 万元,其中: 国家拨款 万元
自筹 万元



一、目标与任务



二、主要研究内容



三、考核指标
1.约束性指标(对完成课题任务具有关键性作用,按期必须保证完成的有关指标)
2.预期性指标(在完成约束性指标的基础上,双方约定的对完成课题任务具有重要意义,确有必要的其他导向性的相关任务指标)






四、课题年度计划、年度目标
(可按年度考核的计划、目标)





(以上各项可另附纸)

五、双方签章

课题承担单位(盖章):
课题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课题主管司局(中心)(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
(格式)






科技成果名称:
项目牵头单位:
项目参与单位: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表

成果名称







息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项目联系人 姓名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主要目标
主要任务
考核指标
(300字以内)




一、国内外科技成果概况



二、主要技术指标


三、目标与任务
1.转化目标
2.主要任务


四、考核指标




五、应用前景




六、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



(以上各项可另附纸)


七、双方签章
项目牵头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主管司局(中心)(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实施方案
(格式)






技 术名 称:
项目牵头单位:
项目参与单位:


联 系 人:
联 系电 话:




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项目信息表

成果名称







息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项目联系人 姓名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主要目标
主要任务
考核指标
(300字以内)




一、国内外技术概况



二、主要技术指标


三、主要任务
1.主要任务


四、考核指标




五、应用范围




六、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



(以上各项可另附纸)

七、双方签章
项目牵头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主管司局(中心)(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格式)






示范工程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参与单位: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项目信息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息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项目联系人 姓名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经费
预算 万元,其中: 国家拨款 万元
自筹 万元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




为规范我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加强管理与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院《督导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院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实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应提高效率,确保质量,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院对评估、拍卖工作实行定点委托,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委托机构或办理委托事项。
第四条 督导室是本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的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定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和具体委托的指定工作。
委托评估、拍卖的具体事务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 本院的定点评估、拍卖机构,采取公开申请、择优选定的方式确定,每年选定一次。
第六条 具体委托实行拍卖和评估相分离的原则,同一财产的评估和拍卖工作,不得委托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办理。
第七条 本院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严肃处理评估、拍卖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评估、拍卖机构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本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委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本院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院委托拍卖物品的竞买活动。如违反本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章 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
第九条 本院定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由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院选定定点评估、拍卖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提出具体要求,公开接受申请。评估、拍卖机构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我院递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评估、拍卖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如有虚假不实,一经发现,本院将不接受其申请或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接受本院评估、拍卖委托的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拍卖机构的特种经营许可证;
(3)专职专业人员;
(4)固定的经营场所;
(5)拍卖文物、文化艺术品等国家规定专营物品的专营许可证。
(6)符合行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由督导室对评估、拍卖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本院接受申请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和选定。
第十五条 督导室经审查后,依据择优原则确定预选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被选定的评估、拍卖机构应向本院签订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院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2)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评估、拍卖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3)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赠送财物,或以其他方式贿赂本院工作人员;
(4)严格按照委托书的要求进行评估或拍卖,接受本院监督;
(5)评估机构必须承担出庭作证的义务;
(6)申请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无误;
(7)其他应当承诺的事项。
违反承诺的取消接受本原委托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定点机构选定后,以抽签方式确定其排列顺序。

第三章 评估的委托
第十八条 评估由本院业务部门决定。凡本院委托拍卖的财产,必须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评估机构且不违法的,经本院业务部门审查后可予照准。但选定的评估机构,须在本院的定点机构范围内。
第二十条 当事人明确表示无法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本院按本《细则》的规定予以指定。
第二十一条 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进行评估的,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交评估费。由法院决定进行评估的,由当事人预交评估费。
执行案件的评估费由被执行人支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暂时无支付能力的,由申请人先行支付,最后在执行款额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需本院指定评估机构的,由业务部门填写《委托评估登记表》一式两份送督导室。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国有和社会法人股的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督导室以定期抽签的方式确定具体委托的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院指定评估机构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向办理委托的业务部门申请更换评估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本院业务部门认为需要更换评估机构的,应填写《更换评估机构登记表》一式两份送督导室。
第二十七条 督导室经审查同意更换评估机构的,依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确定评估机构。不同意更换评估机构的,签署意见后将登记表退回审判业务部门一份。
当事人一般不得对重新指定的评估机构提出异议。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确定后,由业务部门向评估机构发出委托书,并将委托评估所需资料交评估机构。
第二十九条 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应包括:评估标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评估的具体要求、评估时限、评估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条款等。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或在五日内不明确表示接受委托的,更换评估机构重新委托,并取消原受委托机构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委托书送达后,业务部门应告知申请人或当事人在五日内预交评估费用至本院指定帐户。
第三十二条 评估费用的标准应按照国家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
经评估需拍卖的财产,如本院认为存在明显提高评估价格以收取较高评估费用问题的,以最后处理评估标的物的价格支付评估费用。
第三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标的进行调查或现场勘查。评估机构请求本院协助调查或现场勘查的,本院业务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评估机构超过委托时限未做出评估报告,经两次催办无正当理由仍未做出的,更换评估机构重新委托,原评估机构不得收取评估费用,并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评估报告完成后,业务部门应及时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次日起七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评估机构应在十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正或做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评估机构对评估异议经本院两次催办不作答复的,视为未作评估,更换评估机构重新委托。原评估机构不得收取评估费用,并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或答复结论有异议,且经庭审或审查有证据证明评估结论确有错误的,该评估结论无证据力或不作为拍卖依据,更换评估机构重新委托,原评估机构不得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十八条 属当事人责任造成评估结论或复议结论有误的,可由原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并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评估费用。
第三十九条 评估结束后,审判业务部门应填写《委托评估备案表》,送督导室备案。
当事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亦应在委托办结后填写《委托评估备案表》,送督导室备案。
第四十条 评估标的物在外地,必须委托外地评估机构评估的,由各业务部门自行办理。但具体的评估工作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评估结束后,应填写《委托评估备案表》,送督导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 评估费在业务部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支付给评估机构。

第四章 拍卖的委托
第四十二条 拍卖由本院业务部门决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拍卖机构且不违法的,经本院业务部门审查后可予照准。但选定的拍卖机构,须在本院的定点机构范围内。
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选定拍卖机构的,由本院指定。
第四十三条 本院业务部门需要委托拍卖的,应填写《委托拍卖登记表》一式两份送督导室。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国有和社会法人股的拍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督导室以定期抽签的方式确定具体委托的机构。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可在三日内向业务部门申请更换拍卖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业务部门认为需要更换拍卖机构的,应填写《更换拍卖机构登记表》一式两份送督导室。
第四十八条 督导室经审查同意更换拍卖机构的,依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确定拍卖机构。不同意更换拍卖机构的,签署意见后将登记表退回业务部门一份。
当事人一般不得对重新指定的拍卖机构提出异议。
第四十九条 拍卖机构确定后,由业务部门向拍卖机构发出委托书,并将委托拍卖所需资料,交拍卖机构。
第五十条 拍卖委托书内容应包括:拍卖标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拍卖底价、拍卖方式、拍卖时限、拍卖佣金率、拍卖定金及拍卖款的支付、违约条款等。
第五十一条 拍卖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或在五日内不明确表示接受委托的,更换拍卖机构重新委托,并取消原受委托机构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第五十二条 拍卖佣金的收取应按照国家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必要时本院可提出低于国家标准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对接受本院委托而举行的拍卖会,委托的业务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十四条 业务部门应监督拍卖机构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依照《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活动;
(2)在举行拍卖会七日之前,按《拍卖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要求,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或深圳法制报上的显明位置刊登拍卖公告,并在拍卖会前将公告资料送交本院业务部门备案;
(3)向竞买人如实展示拍卖标的及其有关资料;
(4)按拍卖委托书约定的拍卖方式、底价和时限要求进行拍卖;
(5)不得泄露拍卖保留价;
(6)不得与竞买人或其他关系人恶意串通,压价拍卖。
(7)本院要求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本院业务部门发现拍卖机构违反本《细则》前条规定的,应取消委托并以书面形式报督导室,经督导室审查后,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已拍卖成交的,业务部门应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 拍卖成交前,审判业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况中止或暂缓拍卖:
(1)上级法院指令中止或暂缓执行的,或依法定程序须中止执行的;
(2)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异议的;
(3)拍卖财产权属不清或共有人份额不清的;
(4)被拍卖的财产依法不能流通的;
(5)财产的权属正在诉讼或仲裁,其结果可能影响财产权属确定的;
(6)法院之间就拍卖财产的执行有争议的;
(7)被执行人在委托拍卖过程中履行了债务、提供了担保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8)拍卖机构的拍卖活动违法违规的;
(9)因其他情形本院认为需要中止或暂缓拍卖的。
第五十七条 中止或暂缓拍卖的,应由业务部门书面通知拍卖机构。
第五十八条 拍卖机构在收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相关拍卖活动。强行拍卖的,由拍卖机构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止或暂缓拍卖的原因消失后,由业务部门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业务部门决定终止拍卖的,撤销委托。
第六十条 被拍卖财产经过两次拍卖无法成交的,经本院业务部门同意,可降价拍卖。
经降价拍卖仍无法成交的,可按最后确定的保留价变卖给债权人。
第六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须告知买受人将拍卖标的价款全部汇入本院指定的帐户,并将成交确认书送交本院业务部门。
第六十二条 买受人将价款全部汇入本院帐户后,方可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物。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下达裁定书。
第六十三条 财产交付完毕或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依法处理拍卖标的价款。但因买受人责任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拍卖结束后,拍卖机构应在五日内向本院业务部门提交拍卖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告情况、竞买情况、拍卖结果(附拍卖笔录)等。经两次催办仍不按期提交报告的,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第六十七条 拍卖佣金须在拍卖成交、收取全部拍卖价款、拍卖标的交付、产权过户及拍卖机构提交拍卖报告后,从拍卖价款中支付。拍卖机构不得预收拍卖佣金。
第六十六条 拍卖结束后,业务部门应填写《委托拍卖备案表》,报督导室备案。
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拍卖机构的,亦应在委托办结后填写《委托拍卖备案表》,报督导室备案。
第六十七条 拍卖标的物在外地,必须委托外地拍卖机构拍卖的,由各业务部门自行指定拍卖机构,但具体的拍卖工作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拍卖结束后,应填写《委托拍卖备案表》,报督导室备案。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于2003年6月20日起公布实施,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试行)》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