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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北京市市政管理系统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2:55  浏览:8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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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北京市市政管理系统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等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北京市市政管理系统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等



市政管理委员会系统各局、总公司:
为推动市政管理系统科学技术进步和新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应用,鼓励、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首都市政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特建立北京市市政管理系统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基金和奖励制度。现将《北京市市政管理系统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
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系统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市政管理系统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促进市政管理事业的发展和进步,提高市政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政管理系统的职工在北京市政管理各方面,研究、应用、吸收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在生产管理上进行工艺、技术、运行管理的改革,在工程设计、施工方面努力提高水平而取得优秀成果者,均可按本办法奖励。
受市政管理委员会或市政管理系统的各局、总公司委托进行工作并取得优秀科技成果的非市政管理系统职工,也可以按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三条 优秀科技成果奖根据科学技术水平分为三等。
一等奖:科学技术水平在国内首创或领先,有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学技术水平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对得奖项目除授予优秀科技成果奖证书、主要完成者个人奖励证书外,并发给下列数额奖金:
一等奖 3500元
二等奖 2000元
三等奖 1000元
奖励资金由城市维护费每年安排的市政管理科技费中列支。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成果必须是评奖前二年内完成并经局、总公司一级以上鉴定或已经验收投入正常运行、产生实际效益的。
凡申请未批准得奖者,不得重复申请。
第六条 市政管理系统优秀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定一次。奖励项目的数额当年确定。申请得奖的成果经局、总公司审查后上报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申请得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的填报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人。
第八条 市政管理优秀科技成果奖的奖金必需全部分配给该得奖成果的参与人员。并根据对成果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明显高于其他非主要的参与人员。
第九条 获得市政管理系统优秀科技成果奖又获得其他奖励的项目,其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只补发给差额部分。
第十条 获奖项目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要撤消其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并视情节由局、总公司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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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中信公司1999-2000年向所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资财字〔1999〕第1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
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96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
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司名称 金额(万元) 公司所在地
1 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4768
2 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1500
3 中信金属开发公司 58 北京市西城区
4 中信汽车公司 33 北京市朝阳区
5 中国西南资源联合开发有限公司 50 广东省珠海市
6 中信国际合作公司 4 北京市朝阳区
7 中信旅游总公司 14 北京市朝阳区
8 新力能源开发公司 50 北京市朝阳区
9 国华国际工程承包公司 50 北京市海淀区
10 中国租赁有限公司 50 北京市西城区
11 中国海洋直升机专业公司 50 深圳市
12 上海中信进出口有限公司 110 上海市徐汇区
13 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110 上海市
14 上海华信房地产公司 100 上海市浦东区
15 上海华美实业公司 50 上海市徐汇区
16 中信上海(集团)有限公司 230 上海市徐汇区
17 中信技术公司 12.5 北京市朝阳区
18 中信技术上海公司 4 上海市浦东区
19 北京凯德计算机辅助设计开发公司 7.5 北京市海淀区
20 北京中信国安工贸集团 30 北京市朝阳区
21 北京国安建设有限公司 42 北京市朝阳区
22 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 25 北京市海淀区
23 北京国安城市物业管理中心 15 北京市朝阳区
24 北京明州食府有限公司 5 北京市朝阳区
25 北京国强技术公司 5 北京市朝阳区
26 中信房地产公司 189 北京市朝阳区
27 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 200 北京市朝阳区
28 中信东莞发展公司 60 广东省东莞市
29 中信揭阳发展公司 15 广东省揭阳市
30 中信汕头发展公司 30 汕头金沙东路
31 中信龙岗发展公司 30 深圳市保安区
32 广州华安消防公司 9 广州中山一路
33 广州市华冠工贸公司 4 广州中山一路
34 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17 北京市朝阳区
35 中信律师事务所 30 北京市朝阳区
36 中询投资顾问公司 5 北京市朝阳区
合计 7962



1999年1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8月26日 生效日期1986年8月26日)
  为了进一步发展在教育、文化、体育和科学领域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6条,双方就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和体育
  1.孟方派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小组访华。
  2.中方派艺术团访孟。
  3.在华举办孟儿童画展。
  4.中方文艺界人士代表团四~六人访孟。
  5.中方派二~三人文物博物考察组访孟。
  6.孟方派二~三人文物博物考察组访华。
  7.双方鼓励两国体育团队或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和体育科学工作者进行互访和比赛,具体项目由双方共同协商。

 二、教育
  8.一九八七或一九八八年孟方派教育代表团三~五人访华。
  9.中方每年向孟方提供十二名奖学金并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10.孟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名奖学金,并接待中方根据需要派出的少数自费进修生和访问学者,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三、广播、电影、电视及其他
  11.孟方派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代表团访华。
  12.中方派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代表团访孟。
  13.双方互换电视节目及音乐录音。
  14.双方互相推荐各自的优秀文学作品,交流图书和资料。

 四、费用及其他
  15.实施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展览的组织和展出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商。
  16.凡本执行计划中未具体规定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可由双方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孟加拉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刘德有            伊纳耶·都拉·汗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