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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41:50  浏览:9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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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人口,系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外地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育龄妇女,以及其他需要管理的外出、外来人口中的育龄妇女。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民政、劳动、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五条 外来育龄妇女必须持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到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计划生育登记手续。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外来育龄妇女暂住证或寄住证时,应检验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外来育龄妇女情况。
第七条 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住房的房主,应凭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通报情况。无上述证明的,不准提供住房。
第八条 单位招用外来育龄妇女时,必须检验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登记证明。
第九条 外来育龄妇女承包、承租企业的,由发包、出租单位检验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登记证明。无上述证明的,不准承包、承租。
第十条 外来育龄妇女申报个体工商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检验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登记证明。无上述证明的,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招用外来育龄妇女的单位领导,对其计划生育负有教育和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外来孕妇没有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的,按计划外怀孕处理。
第十三条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部门参照《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一)弄虚作假,骗取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的。
(二)为流动人口出具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的。
(三)包庇流动人口躲生、超生或为其提供住房的。
(四)招用外来育龄妇女的单位领导、计划生育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流动人口生育失控的。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中个体工商户,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履教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令其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对外来育龄妇女持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的,除给予当事人处罚外,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七条 对污辱、殴打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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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 2

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一、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本附件。

二、一方直接从另一方进口的在《安排》下实行零关税的货物,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
(一) 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该方;
(二) 非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只有在该方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其原产地才可认定为该方。

三、本附件第二条第(一)款所称“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 在该方开采或提取的矿产品;
(二) 在该方收获或采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
(三) 在该方出生并饲养的动物;
(四) 在该方从本条第(三)款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五) 在该方狩猎或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六) 持该方牌照并悬挂国旗(就内地船只而言)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就澳门特别行政区船只而言)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它海产品;
(七) 在持该方牌照并悬挂国旗(就内地船只而言)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就澳门特别行政区船只而言)的船只上加工本条第(六)款所列产品中获得的产品;
(八) 在该方收集的该方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九) 在该方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 利用本条第(一)款至第(九)款所列产品在该方加工所得的产品。

四、下列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凡用于以下规定的目的,即视为微小加工处理,在确定货物是否完全获得时,应不予考虑:
(一)为运输或贮存货物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
(二)为便于货物装运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
(三)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处理。

五、本附件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应采用双方同意的下列实质性加工标准:
(一)“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可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从价百分比”、“其它标准”或“混合标准”。
(二)“制造或加工工序”是指在一方境内进行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
(三)“税号改变”是指非一方原产材料经过在该方境内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且不再在该方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制造。
(四)“从价百分比”是指完全在一方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该方境内完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
—————————————————————×100%≥30%
出口制成品的FOB价格

1.“产品开发”是指在一方境内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开发费用的支付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支付金额必须能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7条的协议》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2.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7条的协议》。
(五)“其它标准”,是指除上述“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和“从价百分比”之外的双方一致同意所采用的原产地确定方法。
(六)“混合标准”是指同时使用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确定原产地。

六、简单的稀释、混合、包装、装瓶、干燥、装配、分类或装饰不应视为实质性加工;企业生产或定价措施的目的在于规避本附件条款的,也不应视为实质性加工。

七、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不应考虑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工厂、设备、机器和工具的产地;也不应考虑虽在制造过程中使用但不构成货物成分或组成部件的材料的产地。

八、下列情况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应忽略不计:
(一)随所装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与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

九、双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数级税目为基础,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标准,制订《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本附件表1)。本附件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在《安排》下,满足本附件表1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货物方可视作已在澳门进行了实质性加工。
任何根据《安排》附件1第五条实施零关税的原产澳门的货物和拟在澳门生产的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应补充列入本附件表1。

十、根据《安排》实行零关税的原产货物,应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下列情况下应视为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一)货物直接从一方运输至另一方口岸。
(二)货物经过香港运输,但:
1.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
2.未进入香港进行贸易或消费;
3.除装卸或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所需的工作外,在香港未进行任何其它加工。
(三)经过香港运输的货物,应向申报地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1. 在出口方签发的联运提单;
2. 出口方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3. 货物的原厂商发票;
4. 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三个条件的证明文件。

十一、本附件实施后,如因生产技术改进或其它原因,一方认为需要对本附件的内容或本附件表1内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作出修订,可向另一方提出磋商要求并提交书面说明及支持数据和资料,通过《安排》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磋商解决。

十二、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 ――――――――――



表1
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序号
内地2001年税则号列
货 品 名 称
原产地标准
1
17049000
其它不含可可的糖食
混和加入香味、煮沸及塑形
2
19012000
供焙烘面包糕点用的调制品及面团
税号改变标准
3
19019000
其它麦精制的其它税号未列名食品
税号改变标准
4
19021100
未包馅或未制作的含蛋生面食
混和、塑形及烘焙
5
19021900
其它未包馅或未制作的生面食
混和、塑形及烘焙
6
19023010
米粉干
混和、塑形及烘焙
7
19023030
即食或快熟面条
混和、塑形及烘焙
8
19023090
其它面食
混和、塑形及烘焙
9
19053000
甜饼干;华夫饼干及圣餐饼
混和、塑形及烘焙
10
19054000
面包干、吐司及类似的烤面包
混和、塑形及烘焙
11
19059000
其它面包、糕点、饼干及其焙烘糕饼
混和、煮沸、塑形及切割
12
20089990
未列名制作或保藏的水果、坚果
税号改变标准
13
21011100
咖啡浓缩精汁
从咖啡豆制造或税号改变标准
14
21050000
冰淇淋及其它冰制食品不论是否含可可
从奶或代奶用品、甜料、添加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和及冷冻。如冰制食品附有外层,则外层亦须在澳门制造。
15
21061000
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
税号改变标准
16
21069010
制造碳酸饮料的浓缩物
税号改变标准
17
21069020
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
税号改变标准
18
21069090
其它编号未列名的食品
税号改变标准
19
22060000
其它发酵饮料
发酵及酿制
20
22071000
浓度≥80%的未改性乙醇
发酵及酿制
21
25232900
其它硅酸盐水泥
税号改变标准
22
29336910
三聚氰氯
化学变化,包括高温处理、搅拌、蒸馏、萃取、离心作用及过滤
23
29336990
其它结构上含非稠合三嗪环化合物
化学变化,包括高温处理、搅拌、蒸馏、萃取、离心作用及过滤
24
29413011
四环素
化学变化,包括高温处理、搅拌、蒸馏、萃取、离心作用及过滤
25
29413012
四环素盐
化学变化,包括高温处理、搅拌、蒸馏、萃取、离心作用及过滤
26
29413020
四环素衍生物及其盐
化学变化,包括高温处理、搅拌、蒸馏、萃取、离心作用及过滤
27
29415000
红霉素及其衍生物,及它们的盐
化学变化,包括高温处理、搅拌、蒸馏、萃取、离心作用及过滤
28
30039010
含磺胺的混合药品
从原料提取或税号改变标准
29
30039090
含其它未列名成分混合药品
从原料提取或税号改变标准
30
30041011
氨苄青霉素制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31
30041012
羟氨苄青霉素制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32
30041013
青霉素V制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33
30041019
其它青霉素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34
30041090
其它已配剂量含有青霉素或链霉素药品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35
30042090
已配剂量含有其它抗菌素的药品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36
30049054
清凉油
税号改变标准
37
30049059
其它中式成药
从化学或草药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或

(b)煎煮及混和及碾磨。如碾磨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溶解及/或燥干及/或过滤,则溶解及/或燥干及/或过滤亦须在澳门进行。
38
30049090
已配定剂量的药品
从化学或草药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或

(b)煎煮及混和及碾磨。如碾磨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溶解及/或燥干及/或过滤,则溶解及/或燥干及/或过滤亦须在澳门进行。
39
32091000
溶于水介质的聚丙烯酸油漆清漆等
从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40
32100000
其它油漆及清漆;皮革用水性颜料
从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41
32151900
其它印刷油墨
从颜料和化学溶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溶解及混和。
42
33019010
提取的油树脂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和令制造物料产生化学变化。
43
33019020
柑桔属果实的精油脱萜的萜烯副产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和令制造物料产生化学变化。
44
33019090
含浓缩精油的脂肪、固定油、蜡等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和令制造物料产生化学变化。
45
33029000
其它工业用混合香料及香料混合物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和令制造物料产生化学变化。
46
33030000
香水及花露水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47
33041000
唇用化妆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48
33042000
眼用化妆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49
33043000
指(趾)甲化妆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50
33049900
其它美容化妆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51
35069110
以聚酰胺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搅拌或混和化学物料,产生物理或化学变化。
52
35069120
以环氧树脂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搅拌或混和化学物料,产生物理或化学变化。
53
35069190
以橡胶或塑料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搅拌或混和化学物料,产生物理或化学变化。
54
35069900
其它未列名的调制胶、粘合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搅拌或混和化学物料,产生物理或化学变化。
55
38159000
其它未列名的反应引发剂、促进剂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和令制造物料产生化学变化。
56
39079900
初级形状的其它聚酯
税号改变标准
57
39095000
初级形状的聚氨基甲酸酯
税号改变标准
58
39159000
其它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1)在澳门收集的在澳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或(2)在澳门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59
39231000
塑料制盒、箱及类似品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60
39232100
乙烯聚合物制袋及包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61
39232900
其它塑料制的袋及包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62
39239000
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其它塑料制品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63
39269010
塑料制机器及仪器用零件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64
39269090
其它塑料制品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65
42010000
各种材料制成的鞍具及挽具
裁剪布匹,并缝制成产品
66
48119000
其它经涂布、浸渍、覆面的纸及纸板
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燥干、轧光和涂层。
67
48191000
瓦楞纸或纸板制的箱、盒、匣
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切割及装订。如制版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则排字亦须在澳门进行。
68
48192000
非瓦楞纸或纸板制可折迭箱、盒、匣
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切割及装订。如制版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则排字亦须在澳门进行。
69
48211000
纸或纸板印制的各种标签
从塑料或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印刷或涂上胶水,及切割。
70
48239090
其它纸及纸制品
(1)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及压制。如压制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塑形及/或装配,则塑形及/或装配亦须在澳门进行;或

(2)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及切割。如制版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则排字亦须在澳门进行 ;或

(3)从纤维或醋酸盐,及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压模、包装及粘合。如压模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卷绕及/或塑形,则卷绕及/或塑形亦须在澳门进行;或

(4)从纸及/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印刷、切割。如切割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热封,则热封亦须在澳门进行。
71
52051100
非零售粗梳粗支纯棉单纱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2
52094200
色织的重质全棉粗斜纹布(劳动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3
54011010
非供零售用合成纤维长丝缝纫线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74
54024910
非零售用聚丙烯未捻单纱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75
54024920
非零售用氨纶未捻单纱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76
54024990
非零售未捻的其它合成纤维长丝单纱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77
54026910
非零售用聚丙烯多股纱线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78
54026920
非零售用氨纶多股纱线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79
54026990
非零售其它合成纤维长丝多股纱线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80
54074200
染色的纯尼龙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1
54076100
其它纯聚酯非变形长丝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2
55081000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
从澳门制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搓捻及卷绕;或

(b)(i)染色或丝光处理或漂白及(ii)上蜡或上油及(iii)卷绕。
83
55093200
非零售纯聚丙烯腈短纤多股纱线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84
55129900
其它纯合成纤维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5
55132100
与棉混纺染色的轻质聚酯平纹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6
58042100
化学纤维机织花边
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
87
58062000
含弹性纱线≥5%的狭幅织物
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
88
58071000
机织非绣制纺织材料标签、徽章等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或

(2)从布匹、织带或丝带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剪裁(若用布匹制造)及印色或刺绣。
89
60019200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起绒织物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90
60023090
宽>30cm其它弹性纺织材料针织、钩编织物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91
60029200
棉制其它针织或钩编织物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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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利益是现代行政之目的,也是行政法能够成为部门法的重要基础,因而在行政法当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不但限定了公民所拥有的权利界限,而且也为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明确了法律规范。为此,应当在立法、行政及司法等环节上对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从而保障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能够实现。本文旨在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界定,继而探讨行政法视野下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平衡的制度建设,并提出行政法视野下维护公共利益的对策选择。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

  一是公共,表示为公众所有,是公共利益的重心。人作为一种社会群体,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在某一范围之内占据多数的势力集团经过人口流动,就有可能形成另外的集团,而公共利益也会得以改变。由此可见,公共自有其相对性,而相对性正是公共利益之所以不确定的原因。二是利益,从哲学上看,主要表现为某一特定课题对于主体所具有的意义,并为主体自身或其他评价者承认对于有关主体之存在具有价值。可见,利益的不确定性或利益自身的特性是相互联系的,而该特性之形成又取决于课题、主体及主、客体间的关系。综上,公共利益是在一定范围内,由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多数人之利益要求而确定的,确定的关键不在于一定范围的确定上,而在于范围内多数人之确定。这就造就了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主要表现为利益内容具有不确定、受益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这两个方面。

   二、行政法视野下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平衡的制度建设

  (一)建立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相互平衡的听证制度。公共利益之本质在于实现与维护社会中各位成员的基本礼仪。因此,要确定何为公共利益,就要在决策的过程中倾听每一个人的呼声与意愿。假如社会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将个人意愿公开而直接地表达出来,并能被决策者们所采用,那就是真正地体现出公共利益之内涵。当然,从现实操作层面来考虑,真正倾听每一位成员的声音,关注社会共同体当中每一位成员的实际意愿,从而实现每一位成员的利益。这对于一个决策者来说是不可能的。但是,这并不能成为领导者在决策过程中“关门”制定政策的理由。建立听证制度,通过有代表性地听取每位社会成员的呼声和意愿,赋予当事人就一些重要事实表达自身意见的良机,并将这些意见与呼声有机融合到公共利益的决策机制之中。

  (二)建立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互相平衡的协商制度。现实当中,即使是能够真正体现每一位成员利益的公共利益,它和个人利益之间也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冲突。这是因为公共利益所涉及的还是每一位成员的切身利益。在要求个人或者少数人牺牲其自身利益而去服从公共利益时,不免就会发生难以预见的冲突,而协商机制则是缓和这一矛盾的理想选择。由于在协商过程中,公共意志得到了有效整合,公共利益也能得到合理的表达,社会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根据公共信息及个人判断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形成共识,并缓和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让公共利益能够更好地符合各成员之利益。

  (三)建立合理的法律确定制度。当社会中的每一位成员利益都能表达出来,而且成员对于公共利益之认识已达到相当共识,那就很有必要通过社会成员进行表决,把公共利益通过法律之形式加以确定。诚然,因为公共利益本身是十分复杂的,在法律界定其内容的时候,不但要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各项利益,而且还应包括法律原则之规定,这就需要在具体实践中依据法律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证。

   三、行政法视野下维护公共利益的对策选择

  (一)立法机关运用立法程序以确认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之界定权应当掌握在人民群众手中,这是因为,只有人民自己,才能知道何为自身共同利益,也惟有人民才是公共利益中最为权威的决定者,而由公众自行来决定公共利益内容的最佳形式,莫过于有人民代表机关或者代议机构来制定出法律。所以,唯有立法机关才能以立法形式设定公共利益的具体条款。因为公共利益往往具备了不确定性与相对性,在应用中容易被滥用,甚至曲解。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时,应当要尽可能地将公共利益内容加以具体化,让人民群众能通过相关法律规范来明确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和目的。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在确定公共利益条款过程中,应当全面征求与听取各方的意见,考虑与权衡各个社会群体的切身利益,最终建立起一种相对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

  (二)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程序以实现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应要严格地执行有关法律规范,通过个案,把公共利益加以具体化,并最终确定下来,从而具体实现公共利益。但是,因为公共利益在行政之中所涉及的面十分广,只靠立法无法做出十分详尽之规定,这也就赋予行政机关以十分大的空间,造成行政机关在具体公共利益确定上拥有十分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这一实体之中的不确定性,一定要运用完整而正当的法律程序加以弥补,主要应包括决策公开程序、公共调查与咨询程序、通知程序、听证程序及补偿程序等各类程序。通过以上程序规定,使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的决策与执行过程变得公开而透明,能够切实保障相对人所具有的知情权、听证权、申辩权及补偿权等各项权利。以此同时,行政机关在使用公共利益限制时,要严格遵循比例原则作出利益衡量。

  (三)司法机关运用司法程序以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对于不确定概念之解释与适用,曾经被认为是属于行政机关可进行自由裁量之范畴。司法机关要更加尊重行政权力,不应对其解释与适用实行审查。但是,随着当今时代之发展,这一观念已发生了新的变化: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这一解释,可以没有限制地进行审查,并且不受行政机关解释的拘束。在法律还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由行政机关通过自由裁量权及相关行政程序,以确定共公共利益。当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不服从时,法律一定要赋予其进行诉讼之权利,并通过司法程序,对公共利益进行最后确认。在司法审查的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综合权衡的方式,以公共利益来限制公民权利之目的、必要性、内容及限制程度,同时还有被限制的公民权利之种类和性质等多种因素,以此来判断这一公共利益是否真正符合立法之要求,行政机关所实际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是否会被滥用。运用司法程序以确认公共利益,主要通过个案,让公共利益得以具体的实现。

  总的来说,公共利益不仅为公民权利设置了界限,而且也为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设置了边界。因为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因而行政机关具有很大的裁量空间。为了避免出现行政机关盗用公共利益的名义来谋取非公共利益,应着力在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等环节进行制约,从而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