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54:48 浏览:8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
(1990年4月25日河北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1990年4月25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的通知
沪卫药事[200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评标结果的客观科学,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文印发)和《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沪府办[2002]46号文转发),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卫生部等六部委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评估;
(二)质量第一、价格合理;
(三)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考虑不同医疗机构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
第三条评标标准由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药招办)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拟定,经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实施。
第四条确定中标药品的合理价格区间:
(一)投标有效价:市物价局根据监测到的投标药品在医疗机构的实际进价和企业的合理生产成本确认各药品投标价是否为投标有效价格。
(二)中标药品的合理价格区间:市物价局根据投标有效价格确定中标药品的合理价格区间。
第五条评标:
(一)联合工作组人员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根据招标药品类别和数量、投标药品数量,从评标专家库中按医院级别和专业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评标专家,组成一个或数个评审委员会;
(二)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至评标会议开始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三)每个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为9~11人。评标工作以评审委员会为单位开展。每期招标中数个评审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同时开展。每个评审委员会由委员会内的评标专家推举临时负责人;
(四)评标专家根据评标指标及指标权重(见附件)和投标企业自荐内容对每一品规的投标药品进行评分,并在评分表上签名;
(五)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将总评分排名在前的若干个药品定为中标候选品种。
第六条联合工作组对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记录进行核对,核对内容主要为有无缺项、漏项、评分表是否签名等。发现问题,请评标专家及时修改、补充。
发现评审意见与投标文件内容明显不符时,经市药招办复核同意,可另组织评标专家对该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作出评审意见是否有效的决定。
第七条专利药品、获得我国行政保护的国外原研制药品、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国内原研制药品、在国内同品种药品批号取得前已经引进投产的国外原研制药品、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生物制品、国家级优质中成药品、国家计委单独定价的药品(以下简称分类评审的药品),由联合工作组参考同品规(无同品规的按同类品种)中标药品平均降幅确定中标价。
第八条中标候选品种的确定须满足下列条件(一)(二)或(一)(三):
(一)投标产品质量评分在32分以上或质量得分在前3名的,且近两年内投标企业无严重药品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二)投标价在中标药品的合理价格区间内;
(三)分类评审的药品投标价小于或等于联合工作组依据同品规(无同品规的按同类品种)药品中标情况确定的中标价格。
第九条每一规格中标药品数量依据本市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中标候选品种数量和中标候选品种的得分排列情况确定。
第十条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合理价格区间内的中标药品同时被确定为中、低价药品。
第十一条经证实2年内有生产销售假药和性质严重的劣药、利用暗中给予回扣或其他利益等严重违法手段销售药品行为的投标企业,不得中标。
采购某一中标候选品种的医疗机构数量少于本市医疗机构总数的3~5%时,该中标候选品种不供定标。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评标指标及指标权重
评标指标及指标权重
一、质量(45分):
要素及权重
指 标
指标权重
临床疗效评价
(11分)
疗效
明显优于其他同类产品
与其它同类产品相当
低于其他同类产品
5~6分
3~4分
1分
安全
不良反应发生率低
不良反应发生率较高
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
4~5分
1~3分
0分
质 量 标 准
(15分)
合格的药检报告
省级或省级以上
省级以下
7分
3分
剂型特点
先进
普通
1分
0.5分
工艺特点
先进
普通
1分
0.5分
专利
0.5分
原料标准
高于国家标准
达到国家标准
1.5分
1分
原料药及其制备专利
有
无
1分
0分
制剂执行的质量标准
高于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3分
1分
产品质量可靠性
(6分)
无质量问题
有质量公告的劣药记录(二年内)
6分
0-2分
生产管理质量
层次(5分)
GMP
产品GMP
非GMP委托GMP
非GMP
5分
4分
2分
0分
要素及权重
指 标
指标权重
药品品牌知名度
(3分)
知名品牌
一般品牌
2~3分
1分
药品包装质量和方便性(2分)
优
良
中
差
2分
1分
0.5分
0分
生产企业规模
(3分)
大型企业(固定资产:>1亿)
中型企业(固定资产:0.3-1亿)
小型企业(固定资产:< 0.3亿)
3分
2分
1分
二、价格(30分)
要素及权重
指标权重
价格(30分)
(最高合理价格―投标价)/(最高合理价格―最低合理价格)×10+20
三、信誉(10分)
要素及权重
指 标
指标权重
违法行为
(4分)
无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
4分 0分
履约能力(2分)
优
良
一般
2分
1分
0分
投标信用(2分)
好
中
差
2分
1分
0分
对社会公益活动支持程度(2分)
积极
一般
无
2分
1分
0分
四、服务(15分)
要素及权重
指 标
指标权重
GSP认证情况
(5分)
GSP认证
非GSP认证
5分
0分
24小时内
配送服务
(3分)
良好
一般
差
3分
1.5分
0分
伴随服务(5分)
批号跟踪
短缺药品供应
满足合理退换药品要求
定期上访征求意见
3分
1分
0.5分
0.5分
经营药品的质量
(2分)
无质量问题
有质量公告的劣药记录(二年内)
2分
0分
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刘志庚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全市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
第三条 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应报市政府备案审查:
(一)对公民罚款5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50000元以上的;
(二)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0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0000元以上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的;
(五)行政拘留10天以上的(因盗窃、抢夺被行政拘留的除外)。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办理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应报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局。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在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相关证据材料名称列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局对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作如下审查: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五)处罚是否公正;
(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局审查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可根据情况调阅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案卷和材料,有关部门应当如实提供。
第八条 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局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建议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纠正或者撤销,并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制局;逾期不纠正或不撤销的,由市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责令纠正或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处罚显失公正的;
(五)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六)有其它应予纠正或撤销情形的。
对已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已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依复议程序处理。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局应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履行行政执法督察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局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可暂扣其《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并可建议广东省人民政府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对被暂扣或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者,其所在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局对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或不执行行政执法督察决定的,责令其纠正,并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对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