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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51:54  浏览:95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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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局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1995年1月16日《关于明确地热和地下水属性的请示》(津政法制〔1995〕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地下热水(25℃以上)属于地热资源,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
二、地下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鉴于地下热水管理与水资源管理的关系较为密切,在城市规划区内又涉及城市建设管理,在依法办理地下热水(25
℃以上)的开采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99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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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新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7月21日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黄山新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实施东向发展战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黄山新城区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国内外个人、法人和组织(以下称引荐人)向新城区引荐市外资金300万元以上,按本办法由新城区管委会给予奖励。
二、外来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新城区法定代表人不作为引荐人。引荐人由新城区管委会和投资者共同确认。
三、引进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对引荐人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为300—1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奖励引荐人;固定资产投资额为1000—5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奖励引荐人;固定资产投资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9‰奖励引荐人。
四、引进配套服务设施项目,按实际引进资金的3‰奖励引荐人。
五、引进其它类型项目,项目竣工开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人。
六、引荐人申请奖励应填写《黄山新城区引荐外来投资奖励申请表》,报黄山新城区管委会,由新城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奖励的引荐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实际投资额。
七、黄山新城区管委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按标准兑现奖励,奖金以人民币支付。个人所得税由引荐人按国家规定缴纳。
八、本办法由黄山新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和相互认证的合作协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等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和相互认证的合作协定》的通知


           (国检联〔1994〕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商会,各地商检局:

  蒙古国随着其国内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在其国内对部分商品,包括进口商品实行了强制性安全或质量认证制度。为疏通贸易渠道,我国与蒙古国于1994年4月29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和相互认证的合作协定》。国家商检局就协定的具体落实事宜又于1994年9月与蒙古国家标准计量中心在北京进行了会谈,确认了相互认证的商品目录,并签署了会谈纪要。根据合作协定及会谈纪要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中国输往蒙古的商品,蒙古方均凭中国商检证书通关、放行、销售(具体商品种类见中—蒙会谈纪要附件二(B):蒙方向中方提供的商品目录),无中国商检证书的商品将被蒙方海关扣留,直至经蒙方取样送首都检验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放行。凡蒙方输往中国的商品(具体商品种类见会谈纪要附件二(A):中方向蒙方提供的商品目录)。我方均凭蒙古国家标准计量中心的检验证书放行。为使中—蒙贸易顺利进行,请经营中蒙贸易的各外贸单位主动与所在地商检局取得联系并及时报检,保证货抵蒙古国口岸时顺利通关。请各地商检局做好检验出证等工作。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和相互认证的合作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蒙古国国家标准计量中心会谈纪要》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商检局和外经贸部报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和相互认证的合作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蒙古国国家标准计量中心会谈纪要》(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