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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60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18:15  浏览:96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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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60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

卫生部


关于对60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
卫生部


五、六十年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了一批中医药学徒。这批人员陆续在1970年底前出师,并领到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医师证书或中医证书。为了解决好这批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遗留问题,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按“改革职称评定制度,实
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精神,对这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怎样实行聘任制,我们在有关省、市的协助下,进行了摸底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对这批中医药技术人员聘任的职务及其限额和比例,在不超过各地宏观控制数额的情况下,可按以下条件聘任。
一、曾获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医师证书及相当资格证件后,行医25年以上,经验丰富,疗效显著,在群众中享有一定信誉,根据“中医药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以下简称“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者,有资格被聘为副主任中医(药)师或主任
中医(药)师,条件达不到者可低聘为主治(主管)中医(药)师。
二、1966年底以前,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中医药学徒:凡属高中毕业从师学习中医3年及以上,初中毕业学习5年及以上,经考试或考核合格,连续从事中医(药)工作15年者,根据“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者,有资格被聘为主治(主管)中医(药)
师;初中毕业从师学习中医(药)3年,连续从事中医药工作15年,根据“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者,有资格被聘为中医(药)师。
三、六十年代初期招收的中医专科学生肄业后,从师学习中医,出师后一直从事中医工作至今,根据“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者,有资格被聘为主治(主管)中医(药)师,条件达不到者可低聘为中医(药)师。
四、由其它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改做中医(药)技术工作20年以上,根据“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者,有资格被聘为主治(主管)中医(药)师;15年以上,根据“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议合格者,有资格被聘为中医(药)师。
五、中医药学徒的文化程度,学习年限以及行医时间与以上各条不相符者,可参照上述规定,经过严格考试或考核,根据“任职条件”,经专家委员会评定,确定其相当的职务。



198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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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

深府办〔2006〕126号

《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研发投入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型企业;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第三条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资助款经评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数额



第五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范围是:

(一)人员费:指内设研发机构中专门用于全时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企业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七条 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研发投入资助额与市科技研发资金其他无偿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的资助额),一般最高为100万元,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最高为6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须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在网上填写);

(二)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确定现场考察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二条 对现场考察合格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资料库中随机抽取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核实情况和本年度全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初步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以及核定资助额,交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再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享受资助的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企业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研发费用。

第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四章 评审规则



第十七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资助申请的专家评审工作。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应当从咨询专家库中抽取5位或以上的科技、管理、财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其人数应为单数。并邀请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采取单人独立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对评审的项目或企业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名。所有经专家评审的意见和签名应当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经发现不申请回避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通知该专家进行回避,并由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原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估、检查评价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上年度获得研发投入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价的重点是:

(一)该企业的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指标是否有明显的增长;

(二)该企业是否取得了一定质量、数量的知识产权;

(三)该企业是否在研发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对上述三项均未取得明显进展的企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该企业继续申请资助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办理民商案件防范刑事风险皱议

王克先


[内容摘要] 律师对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己有认识,而对办理民商案件的刑事风险却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些年,越来越多的人因民事诉讼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其中不乏律师。实践中,律师办理民商案件还应小心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集会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等等。因此,律师应当有独立人格,不要受当事人的影响,不能为了几个钱而不顾一切,千万不要取胜心切,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依法执业,身正自然不怕影斜。

[关键词] 律师;民商案件;刑事风险;防范


一、引言。
  一位资深律师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如果你要取证,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尽管这番话有戏谑的成分,也有些偏激,但却反映出很多律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恐惧心理,同时说明律师对刑事案件的风险己有充分认识。而对民商案件(包括行政案件)中的刑事风险却远未引起律师足够的重视。既然我们是律师,就应该了解律师执业有哪些风险。如果律师连自己也不能保护,就更谈不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了。本文主要从证据犯罪出发分析律师代理民商案件的刑事风险。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诉讼已成为人们解决争议的最重要方式。刑事诉讼的严肃常常使伪证者望而却步,因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往往让人觉得有机可乘。不知从何时起,民事诉讼的伪证就像地下的暗流涌现出来,当前,虚假诉讼案件有明显蔓延之势,全国各地都先后出现了虚假诉讼案件。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查处的三起虚假诉讼案例数额特别巨大,最多的达到6000余万元,最少的也达到450余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5月,浙江法院经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107件。浙江省东阳市法院近90%的办案法官表示曾接触过该类案件,80%表示该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严重妨害了正常的司法活动,也极大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社会危害性很大。
二、律师因民事诉讼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伪证现象,己引起执法者的重视,以前,民事诉讼伪证被发现,其后果一般只限于否定证据的效力,极少对行为人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更谈不上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些年,越来越多的民事诉讼伪证者受到了刑事惩处,本来这很正常,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惊讶的是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因办理民商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下是几起公开见之媒体的案例:
(一)帮助伪造证据案:
1、律师翁某、吴某帮助伪造证据案:1998年11月,亚源公司从浙江某公司购进摩托车销售,后有消  费者因不能上牌等原因要求退货。亚源公司经理徐某与律师翁某商量后伪造了证据,翁某虚构了19名消费者撰写了起诉状,起诉亚源公司和浙江某公司以期挽回损失。徐某又请律师吴某制作虚假调查笔录,伪造原告的委托书,作为19名虚假原告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徐、翁两人则作为亚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法院判决19名虚假原告胜诉,获得双倍赔偿。后因他人举报而案发。一审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翁、徐、吴三人有期徒刑二年、一年零六个月和一年。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律师罗某帮助伪造证据案:浙江省宁海县律师罗某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担任宁海某化工厂诉讼代理人时,以欺骗、伪造等手段,帮助该化工厂伪造证据。后案发,2001年11月,宁海县人民法院认定罗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3、律师何某帮助伪造证据案: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何某明知于某的欠款已收回,欠条原件在法院档案,仍在该欠条复印件上签署了“复印属实”,并与其所伪造的证人证言一起在法庭上出示,以证实于某的欠款经催收未归还且未超过诉讼时效。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以何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何某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2月,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律师严某帮助伪造证据案:2007年3月初,浙江省诸暨市某医院的护士谢女士收到浙江省绍兴县法院送来的传票,称其欠他人款额65万元。谢女士感到突然,“我与原告王女士素昧平生,何来借钱一事?”。但 “借条”上面清楚地写着“今借到王女士人民币累计现金65万元整。具借人:谢女士”。2007年5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谢女士称,她从来没有向王女士借过钱,王女士向法院提供的那份借条是经人变造而成的。谢女士说,她曾经在一张纸条上签过自己的姓名,当时该纸条只有右下角上有几个字:“付现金11万”,那是案外人王某所写,现在王女士出示的这张借条上的其他字都是王某事后添加上去的。谢女士虽然提出了抗辩,却未能在法庭上出示任何证据,而且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对借条提出鉴定申请,因此法院对王女士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于同年6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谢女士归还王女士65.35万元。一审判决后谢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但由于她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7日作出裁定,按谢女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谢女士输了官司又失去了上诉的机会,却不甘心。她向绍兴县人民检察院反映了这一情况,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结果发现王女士与谢女士素不相识,且王女士不具备借给他人65万元的能力,倒是王女士的老板王某曾通过王女士汇钱给谢女士。王某供出了骗取字条的实情,以及事后在严律师建议下将“收条”变成“借条”的事实:2007年2月5日晚上,王某邀请谢女士来到市区一家五星级酒店房间,王某将11万元现金交给她。交钱之时王某说:“我给你这么多钱了,你这次打个收条吧。”王某在一张白纸的右下角写了“付现金11万”几个字,然后让谢女士签了名。谢女士签好字后倒头便睡。王某乘谢女士不备,将11万元现金和该纸条拿走,并在纸条的空白处加上了“借条,今借到王女士人民币现金累计65.35万元整,分期归还如下……”等内容。王女士则供认是老总王某和律师严某叫她在诉状上签名、捺手印的,当时,她曾提出自己并不认识谢女士又何来借贷关系,但王某和严某却对她说没事。
绍兴县检察院对此案提起抗诉,法院撤销了原判。王某和律师严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王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律师严某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二)妨害作证案:
  律师周某妨害作证案:2008年2月14日,深圳市某房地产集团向宝安公安分局报案,公司原法律顾问湖南律师周某之妻肖某兰向法院起诉了该集团,称肖某兰与该集团签有售房合同,而该集团无权售房并且“一房二卖”,要求双倍返还已交房款共计5396710元。公司认为周某是利用工作之便伪造了证据,宝安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并通知该集团应诉,请求公安机关查清事实,依法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07年12月,周某被集团解雇后心存不满,顿起报复之意。随后,周某在集团内部网站查到集团某某城三期两套房产的业主资料,并于2008年元旦前后,到宝安区福永街道某超市找到一个女文员,骗其在两张空白收款收据(盖有深圳市某某房地产集团财务专用章)上填写:肖某兰于2007年4月23日和4月25日分别付款人民币150万元和119.8355万元,购买宝安区西乡大道某某城两套房产。2008年1月2日,周某以其妻肖某兰的名义起诉深圳市某房地产集团,要求双倍返还已交房款共计人民币5396710元。
  2008年4月4日,周某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宝安警方依法逮捕,肖某兰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依法逮捕,5月14日,该案被移送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宝安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对此案开庭审理。
(三)其他案件:
  除了上述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还应小心涉嫌其他罪名。如:北京律师朱久虎因代理陕北民营石油企业诉当地政府行政案件,于2005年5月26日凌晨在陕西省靖边县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非法集会罪,同年6月22日被逮捕。受朱久虎家属委托,北京律师多次远赴靖边县为朱久虎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当地警方都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批准会见。在北京律师和一些有识之士的不懈努力下,朱久虎于同年9月20日取保候审回到北京。靖边县检察院在一个月后对朱久虎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据说,当时靖边县有关方面已经准备将对朱久虎进行劳教。
  再如,北京律师孔某、战某,被控未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资格,导致银行被骗5亿余元,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又如,律师张某为农民代理不服土地征用执行案件,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惹祸上身。
三、何谓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有人惊呼,继《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成为悬在律师头上的又一把“达摩克斯利剑”。
  笔者认为,上述律师触犯刑律,除了其自身素质外,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不无关系。很多当事人,甚至一些专家学者、一线执法人员都错误地认为,民事诉讼伪证不构成犯罪。所以我们更有必要学习掌握《刑法》第307条的规定。  
(一)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行为人非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具体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绑架等方法使证人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甚至丧失自由而无法作证;或者对证人进行威胁使证人不敢作证;或者采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许诺钱财或其他利益使证人不愿作证;或者采用引诱、唆使、劝说来说服证人不要作证;还有利用职务等身份迫使从属部下不要作证等等。
  行为人指使他人作伪证,具体可用胁迫的手段来实施,可以采用贿买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唆使、引诱的方法,还可以采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职务迫使下属作伪证等。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严重,侵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甚至使之无法进行;或者采取的手段极其恶劣;或者产生严重的后果,如造成冤、假、错案;或者经教育后,行为人仍继续实施妨害作证行为,等等。
  妨害作证罪发生的时间、空间较广。从时间看,既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因为在这一阶段,行为人实施有妨害作证的行为,同样会影响以后即将发生的诉讼活动,也即实质上仍会侵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从空间看,可以发生在刑事案件、民商案件中,也可以发生行政案件中,这里所说的案件是指诉讼案件,不包括没有进入诉讼的违纪案件、行政案件等。
  犯妨害作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帮助伪造证据罪
  帮助伪造证据罪,是指在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
  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伪造证据的信心等。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
  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造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篡改、歪曲、加工、整理成违背事实真相的证据。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虽有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
  犯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兄弟罪名帮助毁灭证据罪,除了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其它与帮助伪造证据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