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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18:20  浏览:8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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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1998年11月25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创造清
洁、整齐、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
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邯郸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城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违反《条
例》的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本办法。其他市容环境卫生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市容环境卫
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执行。
第四条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其停止
施工,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强制拆除,并处以l(D元至
匕00元罚款。
第五条对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牌匾、霓虹灯
w容不健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强制改
正,并处以每一处观元罚款;文字不规范、字迹
不清晰、缺字少划,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强制
改正,并处以每一处 500元至 1000元罚款;图案、光
亮显示不完整。破损、脱皮等现象不及时修饰,责令其限期a
正。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每一处500元至leq
元罚款。
第六条对门面装修不按计划要求,影响市容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lffki元
至2500元罚款;对门面装修后出现破损、污浊,影响市辇
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强制改正,并处以SO
元至l(kl元罚款。
第七条对擅自改变橱窗使用性质或橱窗摆放脏
乱、破损影响市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9
制改正,并处以罚款。在主干道路的处以700元至lod
元罚款;在次干道路或小街巷的处以sbo元至700元8
款。
第八条对擅自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电杆、树木
等物体上涂写、刻画、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每处a
元至100元罚款。
第九条对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内的违章
建筑和影响市容、交通秩序的临建棚、亭、房等设施和建
筑物,责令其限期改造或拆除,并处以罚款。在主干S
路或重要公共场地内的,每处处以 500元至 lop元j
款;在次干道路或小街巷的,每处处以 100元至 500元 o
款(含批准的占道市场内)。逾期不改正的,经市人民到
府批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0
组织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第十条对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内堆放调
料,私设停车场、洗车场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占地面积
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第十一条对在城市主干道路两侧和重要公共场
地内乱摆设摊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元至Zbo元
罚款。对在城市次干道路两侧或小街巷内乱摆设摊点
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第十二条对违反规定在主次道路两侧和重要公
共场地内晾晒衣物,影响市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
元至如元罚款。
第十三条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
帐的,责令其限期设置,并处以罚款。在主干道路的处
以300元至sbo元罚款;在次干道路或小街巷的处以100
元至3to元罚款。
第十四条对临街工程竣工后两日内不清理和平
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在主干道路上处以3ho元
至500元罚款;在次干道路或小街巷的处以100元至3ho
元罚款。
第十五条对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止违反规定,
没有办理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200元罚
款。
第十六条对在城市道路上运输散装和流体货物
。、的车辆,不采取密封、包扎、覆盖措施造成漏、撒污染的,
,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
第十七条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和违反规定乱排
乱倒垃圾的车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暂扣押违章车辆或行车执照,但应
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定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
一吨以下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倾倒一吨以上的处
以每吨50元至250元罚款。
第十九条对临生干道路两侧或重要公共场所的
单位和门店,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发现一处不洁净影
响市容的,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对在次干道路或小
街巷两侧的单位和门店,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发现一
处不洁净影响市容的,处ZO元至50元罚款。
第二十条对在户外进行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
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两日内不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
2.5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在城区内焚烧树叶、杂物的,每次
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数量较多或屡次不改的,处以
lop元至3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的,责令其
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50元至lop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以25
元罚款;随时便溺的处以10元罚款。乱扔果皮、纸屑、烟
头、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罚款,数量较大或拒不
接受罚款的,可加信处以1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擅自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卫
生附属设施(垃圾中转站、垃圾场、公共厕所、果皮箱及
环卫设施标志等)的,责令其限期补救、赔偿,并处以相
当于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卫生附
属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损失较小的,处以200元至50C
元罚款。损失较大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盗窃、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公
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
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
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
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滥用职权、村私舞弊、玩忽职守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
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拒绝、阻挠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
理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权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涉嫌触犯刑律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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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6年7月27日 财发〔200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保证会计信息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针对现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中出现的新情况,我部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财发〔2001〕55号)作了补充规定。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一、“间接费用”的核算内容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对“间接费用”科目所包含的内容作适当调整:取消土地治理项目前期工作费,将项目建设中发生的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纳入间接费用范畴,即调整后的“间接费用”科目包括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材料损耗等。
二、项目管理费的会计核算
根据财政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提取使用的项目管理费不计入工程成本,直接在“农发资金支出”科目下增设“项目管理费”二级明细科目单独反映。
三、贷款贴息的会计核算
为加强财政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在“农发资金支出”科目下增设“贴息资金”二级明细科目,单独反映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贷款贴息资金。
四、工程监理费的会计核算
根据财政部令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农办〔2004〕49号)等有关规定,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发生的工程监理费通过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报账时,应按实际发生数分摊计入工程成本。
(一)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的账务处理。
1.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从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工程监理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拨入本级财政资金”科目。
2.按照监理合同,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预付工程监理费时,借记“应收款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与监理单位办理结算,支付剩余的工程监理费时,借记“应收款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质量保证金”等科目。
工程监理的质量保证金在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以应付款的方式挂账。
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监理公司时,借记“应付质量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将该部分资金转入“未完项目结存”科目,借记“应付质量保证金”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存”科目。
4.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向下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下达分摊监理费用通知时,借记“拨出资金”科目,贷记“应收款项”科目。
(二)市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的账务处理。
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监理合同,向各(市、县)下达分摊监理费用的通知,市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收到通知时,借记“拨出资金”科目,贷记“拨入上级财政资金”科目。
(三)县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的账务处理。
市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向县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转发分摊监理费用的通知,县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收到通知时,财政资金专账借记“拨出资金”科目,贷记“拨入上级财政资金”科目。报账资金专账借记“间接费用”科目,贷记“拨入资金”科目。
以上各级收入、支出年终结转的会计核算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财发〔2001〕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间接费用的分配,结转完工项目支出以及年终转账的账务处理与正常项目支出相同。
五、参股经营资金的会计核算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财发〔2005〕39号),为使国家投入的资产保值增值,增设 “参股经营投资”(第134号科目)、“转出参股经营资金”(第135号科目)、“转入参股经营资金”(第212号科目)、“本级参股经营资金”(第351号科目)、“参股经营收益”(第352号科目)五个一级科目。以上科目为财政资金专账使用,用于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经营情况。
(一)收到本级财政部门拨入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时的会计核算。收到本级财政部门拨入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本级参股经营资金”科目。
(二)上下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间拨付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时的会计核算。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拨付财政参股经营资金给下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时,借记“转出参股经营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下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转入参股经营资金”科目。
(三)投资参股时的会计核算。拨付资产运营公司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时,借记“参股经营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收到投资分红时的会计核算。收到投资分红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参股经营收益”科目。
(五)国有股权转让退出时的会计核算,财政参股经营资金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退出,溢价转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参股经营投资”、“参股经营收益”等科目;折价转让时,借记“银行存款”、“参股经营收益”等科目,贷记“参股经营投资”科目。
(六)参股经营企业破产清算时的会计核算。财政参股经营资金形成的国有股权分得破产清算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参股经营收益”等科目,贷记“参股经营投资”科目。
(七)收益分配的会计核算。属于上级财政参股经营资金获得的收益,转给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时,借记“参股经营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从参股经营收益分红中支付资产运营机构运营费用时,借记“参股经营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附:会计核算举例
附:

会计核算举例

一、工程监理费会计业务举例
按照有关规定,××省××年计划安排使用工程监理费2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监理费用150万元。
(一)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的账务处理。
1?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从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工程监理费2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拨入本级财政资金--工程监理费
2,000,000
2?按照监理合同,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预付监理费用45万元。
借:应收款项--××监理公司450,000
贷:银行存款450,000
3?按照监理合同与监理公司结算,支付剩余款项并预留质量保证金30万元。
借:应收款项--××监理公司1,050,000
贷:银行存款750,000
应付质量保证金--××监理公司
300,000
4?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下划工程监理费支出150万元。
借:拨出资金--工程监理费--××市(县)
1,500,000
贷:应收款项--××监理公司
1,500,000
工程监理的质量保证金在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以应付款的方式挂账。
项目验收合格,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监理公司。
借:应付质量保证金--××监理公司
30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
工程验收不合格,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将该部分资金转入“未完项目结存”。
借:应付质量保证金--××监理公司
300,000
贷:未完项目结存--监理费结存300,000
下年度,××省按照规定应安排使用的工程监理费为300万元,扣除上年结存的50万元后,实际安排数为250万元。
(二)市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的账务处理。
省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监理合同,向各(市、县)下达分摊监理费用的通知,××市应分摊50万元。
借:拨出资金--工程监理费--××县
500,000
贷:拨入上级财政资金--工程监理费
500,000
(三)县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的账务处理。
市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向县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转发分摊监理费用的通知,××县应分摊20万元。
财政资金专账:
借:拨出资金--工程监理费200,000
贷:拨入上级财政资金--工程监理费
200,000
报账资金专账:
借:间接费用200,000
贷:拨入资金--工程监理费200,000
二、参股经营资金会计业务举例
1?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向下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拨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参股经营资金100万元。
借:转出参股经营资金--××省
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2?收到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参股经营资金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转入参股经营资金1,000,000
3?收到本级财政部门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参股经营资金50万元。
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本级参股经营资金500,000
4?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委托监管协议拨付给某资产运营机构财政参股经营资金150万元。
借:参股经营投资--某参股经营项目
1,50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0
5?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收到某资产运营机构汇来的投资分红1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参股经营收益--某参股经营项目
100,000
6?资产运营机构按110%的价格转让国有股权140万元,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收到转让收入154万元。
借:银行存款1,540,000
贷:参股经营投资--某参股经营项目
1,400,000
参股经营收益140,000
7?参股经营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收到待处置10万元国有股权分得的破产清算资金2万元。
借:银行存款20,000
参股经营收益80,000
贷:参股经营投资--某参股经营项目
100,000
8?按投资比例上缴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应得的投资净收益10?67万元{(10万元+14万元-8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借:参股经营收益106,667
贷:银行存款106,667
9?上缴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财政参股经营资金100万元。
借:转入参股经营资金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10?从参股经营经营收益中支付资产运营机构运营费用2万元。
借:参股经营收益2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
11?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下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缴入的财政参股经营资金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转出参股经营资金--××省
1,000,000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质监局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的有效管理,推动科技工作上水平、出成果,达到科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的,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根据科技进步工作的要求,经市局立项,由系统内各单位(部门)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项目立项遵循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紧贴需求、研以致用的原则。项目应具有急需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符合科技发展规划要求。其中,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前瞻性和突出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预期成果对履行质监职能、提高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增强质监系统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的,可列为重大科研项目。

  第四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的单位与项目负责人(课题组长,下同)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项目结题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科研管理。

  第五条 市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合同签订、经费补助、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等有关工作。各县(市、区)局、直属机构受市局委托承担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原则

  (一)坚持“科技兴检”战略,以加快科技质监发展为中心,以质监工作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为重点。

  (二)贯彻科技创新精神,开拓质监系统有效监管和技术支撑的新领域。

  (三)以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为目标,为产业升级、企业转型、现代服务业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七条 项目申报范围:

  (一)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二)质量监管原理和方法研究及应用;

  (三)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控技术研究与应用;

  (四)计量器具及专用设备研究与开发;

  (五)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产品质量评价规则、计量检定规程制修订及应对技术贸易措施研究;

  (六)质量技术监督领域其他软课题研究。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申请单位认真填写《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研项目申请书》和《科研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上报市局。

  第九条 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工作法的方案;

  (三)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立项条件及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条件和前期研究基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研项目不超过两项,且无超期在研项目。重大项目负责人要求在申报专业领域内具有高级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项目的立项与跟踪

  项目批准立项后,即由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书》,实行合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市局签订《项目合同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者视为自动放弃。

  市局科技信息处负责跟踪监督项目的进展。

第三章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各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要求制定研究计划并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承担单位负责落实配套经费,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支持科研人员潜心从事项目研究工作,并加强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依合同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一般也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或终止

  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确需对项目主要内容、研究进度以及其它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科技项目执行终止的,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质监局递交项目终止报告。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提出结题申请,认真填写《项目结题申请书》并上报承担单位或县(市、区)局。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结题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结题的项目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结题或不予结题的决定。

  第十七条 项目不能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按期结题的,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课题组长)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核准后报市局审批。

  第十八条 对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的,经专家评议和市质监局审核同意,可以给予项目结题,不影响其再申请项目。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合同任务后,应在三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课题组长)向市质监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技术报告和结题报告;

  (四)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五)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其中:

  1、项目成果涉及检测方法研究的,应提供1家以上国家指定验证机构或无利益相关的市级(省级质检中心)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第三方验证(比对)报告;

  2、项目成果涉及软件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测评报告,并采用比对、计算及其他系统的方法对计算机及软件运行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进行验证和核查;

  3、项目成果涉及计量器具及专用检测设备研制的,应提供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或无利益相关的市级(省级质检中心)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第三方检测(比对)报告;

  4、因保密或技术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报告的,经验收组织单位同意,可在项目验收时,由专家予以现场验证。

  第二十条 市局科技信息处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的依据为项目合同书,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成果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三)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不足。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五)超过原定计划合同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允许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再次申请验收,如仍未通过验收,将终止项目。

  对无正当理由不申报验收的,对项目负责人(课题组长)或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两年内取消申报系统科研项目资格。

  第二十三条 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切实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可给予宽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分为补助性经费、自筹性经费和其他科研经费,以自筹为主。

  第二十五条 市局根据财政预算和年度科研工作安排,视情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提出科研项目专项经费补助方案,经局领导审定后下达。

  第二十六条 对下达的科研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照要求严格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需按照具体项目分别设立明细科目,实行项目经费封闭独立核算,确保项目经费足额到位。验收时,必须详细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科技信息处负责解释。


发布机构: 温州市质监局
发布时间: 201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