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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42:23  浏览:9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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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


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

总 则
为了在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中,确保人身安全、行车安全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工频、单相25千伏接触网的运行和检修。
各主管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要领导和监督有关人员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
的各项规定,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的安全。
对严格遵守本规程和防止事故有功的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本规程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所有接触网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之后,接触网上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
第2条 为保证接触网运行和检修作业的安全,对有关人员实行安全等级制度。凡从事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方准参加相应的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
第3条 对从事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现职人员,要每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考试。此外,对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
一、开始参加接触网工作的人员。
二、当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但仍从事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6个月以上而仍继续担任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4条 根据接触网运行和检修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同,按下表的规定分别由铁路局机务处和供电段组成考试委员会,负责进行安全等级的考试并签发合格证(表略)。
第5条 接触网工每2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不适合接触网作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6条 雷电时禁止在接触网上进行作业,遇有雨、雪、雾或风力在5级及以上的恶劣天气时,一般不进行接触网带电作业,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带电作业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7条 在接触网上进行停电或带电作业时,除具备规定的工作票外,还必须有值班电力调度员批准的作业命令。
除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电力调度发布的倒闸命令可以没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外,接触网所有的作业命令,均必须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
第8条 在进行接触网作业时,作业组全体成员均须戴安全帽。
所有的工具和安全用具,在使用前均须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准使用。
第9条 接触网的巡视工作,要由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人员担任。在巡视中不得攀登支柱并时刻注意避让列车。
第10条 有关吸流变压器及回流线路的各项规定,由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二章 作业制度
作业分类
第11条 接触网的检修作业分为三种:
一、停电作业——在接触网停电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二、带电作业——在接触网带电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三、远离作业——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附近的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工 作 票
第12条 工作票是在接触网上进行作业的书面依据,要字迹清楚、正确,不得涂改和用铅笔书写。
工作票填写1式2份,1份由发票人保管,1份交给工作领导人。
事故抢修和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作业时可以不开工作票,但必须有电力调度的命令。
第13条 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工作票分为三种:
一、接触网第一种工作票,用于停电作业。
二、接触网第二种工作票,用于带电作业。
三、接触网第三种工作票,用于远离作业即距带电部分1米及其以外的高空作业和较复杂的地面作业(如安装或更换火花间隙和地线、检修回流线、开挖和爆破支柱基坑等)。
第14条 发票人一般应在工作前1天将工作票交给工作领导人,使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工作票中内容及做好准备工作。
第15条 工作领导人对工作票内容有不同意见时,要向发票人及时提出,经过认真分析,确认正确无误,方准作业。
第16条 每次开工前,工作领导人要向作业组全体成员宣读工作票内容,布置安全措施。
作业结束后,工作领导人要将工作票(附相应的命令票)交给工区,由专人统一保管不少于3个月。
第17条 工作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工作日。
一般带电作业中如包括特殊带电作业须另开工作票。
第18条 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组成员,一般不应更换;若必须更换时,应经发票人同意,若发票人不在可经工作领导人同意,但工作领导人更换时仍须经发票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签字。
第19条 1个工作领导人或1个作业组,同时只能接受1张工作票。1张工作票只能发给1个作业组。
第20条 对较简单的地面作业可以不开工作票(如支柱培土、清扫基础帽等),由有关负责人向工作领导人布置任务,说明作业的时间、内容、安全措施,并记入值班日志中。
作业人员的职责
第21条 停电和一般带电作业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须由安全等级不低于四级的人员担当;特殊带电作业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须由安全等级不低于五级的人员担当。
同1张工作票的签发人和工作领导人必须由2人分别担当,不得相互兼任。
第22条 工作票签发人在安排工作时,要做好下列事项:
一、所安排的作业项目是必要和可能的。
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正确和完备的。
三、所配备的工作领导人和作业组成员的人数和条件符合规定。
第23条 工作领导人要做好下列事项:
一、作业地点、时间、作业组成员等均应符合工作票提出的要求。
二、作业地点所采取的安全设施正确而完备。
三、时刻在场监督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如果必须短时离开作业地点时,要指定临时代理人,否则停止作业,并将人员和机具撤至安全地带。
第24条 作业组成员要服从工作领导人的指挥、调动,遵章守纪;对不安全和有疑问的命令,要果断及时地提出,坚持安全作业。

第三章 高空作业
一般规定
第25条 凡在距地面3米以上的处所进行的所有作业,均称为接触网高空作业。
第26条 高空作业必须设有专人监护,其监护要求如下:
一、带电作业时,每个作业地点均要设有专人监护。
二、停电作业时,每1监护人的监护范围,不超过2个跨距,在同1组软横跨上作业时不超过4条股道。在相邻线路同时作业时,要分别派监护人各自监护。
三、当停电成批清扫绝缘子时,可视具体情况设置监护人员。
第27条 高空作业要使用专门的用具传递工具、零部件和材料等,不得抛掷传递。高空作业人员要系好安全带。
攀杆作业
第28条 攀登支柱前要检查支柱状态,选好攀杆方向和条件,攀登时手把牢靠,脚踏稳准。用脚扣和踏板攀登时,要卡牢和系紧,严防滑落。
第29条 攀登支柱时要尽量避开设备,且与带电设备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登梯作业
第30条 接触网作业用的车梯和梯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实、轻便、稳固。
二、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上,对车梯的车轮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三、略
第31条 用车梯进行作业时,工作台上的人员不得超过2名;所用的零件、工具等均不得放置在工作台台面上。
第32条 作业中推动车梯应服从工作台上人员的指挥。当车上有人时,推动车梯的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并不得发生冲击和急剧起、停车。台上人员和推车人员要呼唤应答,配合妥当。
第33条 工作领导人和推车人员,要时刻注意和保持车梯的稳定状态。当车梯在曲线上或遇刮大风时,对车梯要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当车梯在大坡道上时,要采取防止滑移的措施。当车梯放在道床、路肩上,或作业人员超出工作台范围作业时,作业人员要将安全带系在接触网上,
不得系在车梯工作台框架上。车梯在地面上推动时,工作台上不得有人停留。
第34条 为避让列车需将车梯暂时移至建筑限界以外时,要采取防止车梯倾倒的措施。当作业结束,车梯需要就地存放时,须稳固在建筑限界以外不影响了望信号的地方。
第35条 当用梯子作业时,作业人员要先检查梯子是否牢靠;要有专人扶梯,梯脚要放稳固,严防滑移;梯子上部要固定在接触网上之后再开始作业。梯子上只准有1人作业(硬梯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车顶作业
第36条 作业前,工作领导人要检查接触网检修车的工作台与司机室之间的联系装置,该装置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第37条 作业时,工作台周围的防护栅要搭好;在防护栅外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作业中检修车的移动应听从工作台上人员的指挥,检修车移动的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且不得急剧起停车。

第四章 停电作业
安全距离
第38条 在进行停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包括所持的机具、材料、零部件等)与周围带电设备的距离不得小于;110千伏为1500毫米;25和35千伏为1000毫米;10千伏及以下为700毫米。
命令程序
第39条 每个作业组在停电作业前由工作领导人或指定1名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作业组成员作为要令人员,向电力调度申请停电。
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每1个作业组必须分别向电力调度申请停电。
在申请的同时,要说明停电作业的范围、内容、时间和安全措施等。
第40条 电力调度员在发布停电作业命令前,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所有的停电作业申请进行综合安排,审查作业内容和安全措施,确定停电的区段。
二、通过列车调度办理停电作业封闭线路的手续,对可能通过受电弓导通电流的分段部位采取封闭措施,防止从各方面来电的可能。
三、确认作业区段所有的电力机车已降下受电弓,断开有关馈电线断路器及接触网开关,作业区段的接触网已经停电,方可发布停电作业命令。
电力调度员发布停电作业命令时,受令人认真复诵,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给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在发、受停电命令时,发令人要将命令内容等记入“作业命令记录”中,受令人要填写“接触网停电作业命令票”。
验电接地
第41条 作业组在接到停电作业命令后须先验电接地,然后方可作业。
第42条 使用抛线法验电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检查所用抛线的技术状态。抛线须用截面积6至8平方毫米的裸铜软绞线做成。
二、接好接地端。
三、抛线时要使抛线不至触及其它带电设备;线抛出后人体随即离开抛线。
四、接地线装设完毕后,方准拆除抛线。
使用其它方法验电时,由铁路局自行制定安全措施。
第43条 当验明确已停电后,须立即在作业地点的两端和与作业地点相连、可能来电的停电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如作业区段附近有其它带电设备时,按本规程第38条规定在需要停电的设备上也装设接地线。
在装设接地线时,将接地线的一端先行接地,再将另一端与被停电的导体相连;拆除接地线时,其顺序相反。接地线要连接牢固,接触良好。
装设接地线时,人体不得触及接地线,接好的接地线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连接或拆除接地线时,操作人要措助于绝缘杆进行。绝缘杆要保持清洁、干燥。
接地线要用截面积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裸铜软绞线做成,并不得有断股、散股和接头。
第44条 在停电作业的接触网附近有平行带电的电线路或接触网时,为防止感应危险电压,除按上条规定装设接地线外,还要根据需要增设接地线。
第45条 验电和装设、拆除接地线,必须由2人进行,1人操作、1人监护,其安全等级分别不低于二级和三级。
作业结束
第46条 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任务完成后,由工作领导人宣布作业结束,作业人员、机具、材料撤至安全地带,拆除接地线,确认具备送电、行车条件后,通知要令人向电力调度请求消除停电作业命令。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要分别向电力调度请求消除停电作业命令。
电力调度员经了解确认完全达到送电、行车条件后,给予消除停电作业命令的时间,双方均按规定作好记录,整个停电作业方告结束。
第47条 电力调度员在送电时须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确认整个供电臂所有的作业组均已消除停电作业命令。
二、按照规定进行倒闸作业。
三、通知列车调度员接触网已送电可以开行列车。

第五章 带电作业
作业分类
第48条 带电作业按其复杂程度分为一般带电作业和特殊带电作业两种,除规定的特殊带电作业项目以外,其余均为一般带电作业。
第49条 特殊带电作业包括下列项目:
一、安装、拆除5米以上长度的承力索、接触线或供电线。
二、安装、拆除绝缘子和承受补偿张力的部件。
三、安装、拆除、检调、清扫分相分段绝缘器。
四、安装、拆除腕臂。
五、安装、拆除避雷器。
六、隧道内和桥梁(下承桥)内及天桥、跨线桥下部的作业。
七、安装、拆除、检调隔离开关。
八、安装、拆除电联接器,检调锚段关节。
九、夜间作业。
第50条 带电作业按作业方式分为直接带电作业和间接带电作业。
直接带电作业——用绝缘工具将人体与接地体隔开,使人体与带电设备的电位相同,从而直接在带电设备上作业。
间接带电作业——借助绝缘工具间接在带电设备上作业。
命令程序
第51条 每个作业组作业前由工作领导人或指定1名安全等级不低于四级的作业组成员作为要令人员,向电力调度申请带电作业。
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每1个作业组必须分别向电力调度申请作业命令。
在申请的同时,要说明带电作业的范围、内容、时间和安全措施等。
用绝缘工具进行间接带电测量,若不影响列车正常运行时,可以不向电力调度申请作业命令。
第52条 电力调度在发布带电作业命令前,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所有的带电作业申请进行综合安排,审查作业内容和安全措施,确定带电作业地点、范围和安全措施。
二、撤除有关馈电线断路器的重合闸后,再发布带电作业命令。在作业过程中如果发现馈电线的断路器跳闸,电力调度员首先要弄清情况再决定是否送电。作业组如发现接触网无电时,要立即向电力调度报告。
三、电力调度员在发布带电作业命令时,受令人认真复诵,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给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每次带电作业,发令人将命令内容等填写在“作业命令记录”中;受令人要填写“接触网带电作业命令票”;电力调度员在发布作业命令的同时将列车有关运行计划和情况通知作业
组。
安全距离
第53条 直接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包括等电位的金属工具、工作台等,与接地体之间,以及间接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包括所持的非绝缘工具)与带电设备之间的距离均不得小于600毫米。
对于个别的简单辅助作业,如在支柱上拴滑轮等,可以不用绝缘工具,但作业人员与带电设备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本条规定。
绝缘工具
第54条 带电作业用的各种绝缘工具,其材质的电气强度不得小于每厘米3千伏;其有效绝缘长度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一、直接带电作业用的车梯、梯子等为2000毫米。
二、间接带电作业用的绝缘操作杆等为1000毫米。
三、其它绝缘工具如滑轮用绝缘绳等,一般为1000毫米,当受作业空间限制时为600毫米。
第55条 绝缘工具要有产品合格证并按下列要求进行试验:
一、新制和大修后的绝缘工具在第1次投入使用前,进行机械和电气强度试验。
二、使用中的绝缘工具要定期进行试验。
三、绝缘工具的机、电性能发生损伤或对其怀疑时,进行相应的试验。
禁止使用未经试验或试验不合格或超过试验期的绝缘工具。
第56条 绝缘工具在每次使用前要仔细检查有否损坏,并用清洁干燥的抹布擦试有效绝缘部分。应用2500伏兆欧表分段测量(电极宽2厘米,极间距离2厘米)有效绝缘部分的绝缘电阻,不得少于100兆欧,或测量整个有效绝缘部分的绝缘电阻不低于10000兆欧。
第57条 绝缘工具要指定专人保管,进行编号、登记、整理,监督按规定试验和正确使用。
第58条 绝缘工具要放在专用的工具室内;室内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对绝缘工具要有防潮措施。
第59条 绝缘工具在运输和使用中要经常保持清洁干燥,切勿损伤。
使用管材制作的绝缘工具,其管口要密封。
一般带电作业
第60条 在进行直接带电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等电位措施。等电位人员与支柱上的人员之间禁止传递物件;等电位人员与地面人员之间传递物件时必须用绝缘绳,其有效绝缘长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1000毫米。
第61条 在传递物件、上下车梯上下硬梯以及作业中,均要防止长大物件短接有效绝缘部分。
第62条 使用绝缘车梯和绝缘硬梯作业时,除遵守登梯作业的有关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车梯等电位之前,其各部分与带电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0毫米。
二、在车梯带电的情况下,严禁人员上下车梯。在同一侧同时上下车梯的人数不得超过1人。
三、推扶车梯时,人体各部均不宜触及绝缘部分。
四、硬梯必须有人扶持,扶硬梯的部位要尽量靠近地面,以保持足够的有效绝缘长度。
第63条 脚踏接触线上作业,当有电力机车通过时,要注意防止被机车受电弓刮碰。
第64条 在测量绝缘子电位分布时,须由接地侧向带电侧逐个测量。对绝缘子串,采用3片绝缘子的有1片不合格时,采用4片绝缘子的有2片不合格时,均须立即停止测量。
特殊带电作业
第65条 当进行特殊带电作业时,等电位人员必须穿着均压衣裤、手套、帽子和袜子,各穿着之间要电气连接可靠。
第66条 在接触线、承力索、供电线、电联接线、以及隔离开关等设备上进行带电作业时,要按有电流对待,若需断开上述设备时,必须事先用不小于该线截面的导线并联。
第67条 直接带电甩、接隔离开关、避雷器引线及长大线段、作业工具进入或撤离等电位时,必须用等电位线过渡。等电位线要用6~8平方毫米的裸铜软绞线做成。
第68条 更换分段绝缘器时,须将整个绝缘器短接;直接带电检调、清扫分段绝缘器时,须将主绝缘短接。短接线要用截面积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裸铜软绞线做成。在开始加设短接线时,人员不得与其串联。在作业期间隔离开关须始终处于闭合状态,必要时加锁或派人看守。
第69条 分相绝缘器有三块主绝缘时方能进行带电作业。直接带电更换、检调、清扫分相绝缘器的主绝缘时,须将该主绝缘短接;当电力机车通过时,要先拆除短接线。
第70条 在跨越同相位电分段的接触网上进行直接带电作业时,要事先将分段隔离开关闭合,或连接好短线再行跨越。
第71条 在接有吸流变压器的锚段关节内进行直接带电作业时,要先闭合分段隔离开关,然后方可进入锚段关节作业;作业结束后,要立即将分段隔离开关恢复原状。
第72条 设在隧道两端的保护间隙,要在作业前投入、作业结束后及时撤除。保护间隙的距离为170至300毫米。
作业结束
第73条 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任务完成,作业人员、机具、材料撤至安全地带后,由工作领导人宣布结束作业,通知要命令人向电力调度请求消除带电作业命令。
几个作业组同时作业时,要分别向电力调度请求消除带电作业命令。
电力调度员确认作业组已经结束作业,不妨碍正常供电和行车后,给予消除作业命令的时间,双方均记入记录中,整个带电作业方告结束。
第74条 电力调度员确认供电臂内所有的作业组均已消除带电作业命令,方能恢复接触网正常的分段状态和有关馈电线断路器的重合闸。

第六章 倒闸作业
第75条 凡接触网及电力作业人员进行隔离开关倒闸时,必须有电力调度的命令,对车站、机务段或路外厂矿等单位有权操作的隔离开关,在向电力调度申请倒闸命令之前要由要令人向该站、段、厂、矿等单位主管负责人办理倒闸手续。
从事隔离开关倒闸作业人员,其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三级。
第76条 在进行隔离开关倒闸作业时,先由操作人向电力调度提出申请,电力调度员审查后,发布倒闸作业命令;操作人受令复诵,电力调度员确认无误后,方可给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每次倒闸作业,发令人要将命令内容等记入“倒闸操作命令记录”中,受令人要填写接“隔离开
关倒闸命令票”。
第77条 倒闸人员接到倒闸命令后,要迅速进行倒闸。倒闸时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和绝缘手套,操作要准确迅速,一次开闭到底,中途不得停留和发生冲击。
第78条 倒闸作业完成后,操作人要立即填写“隔离开关倒闸完成报告单”;电力调度员要及时发布完成时间和编号并记入“倒闸操作命令记录”中,至此倒闸作业方告结束。
第79条 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不经电力调度批准,先行断开断路器或有条件断开的隔离开关,并立即报告电力调度;但再闭合时必须有电力调度员的命令。
第80条 严禁带负荷进行隔离开关倒闸作业。隔离开关可以开、合不超过10公里(延长公里)线路的空载电流。超过这个数值时,应经过试验,由铁路局批准,并报部机务局核备。
第81条 对带接地闸刀的隔离开关,应经常处于闭合状态。因工作需要断开时,当工作完毕须及时闭合。主闸刀和接地闸刀分别操作的隔离开关,其断开、闭合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闭合时要先断开接地闸刀,后闭合主闸刀。
二、断开时要先断开主闸刀,后闭合接地闸刀。
三、严禁接地闸刀处于闭合状态时强行闭合主闸刀。
第82条 各隔离开关的传动机构必须锁住,钥匙存放固定地点,专人保管并有标签注明开关号码。
相邻支柱的隔离开关及同一根支柱上的各台隔离开关,其钥匙不得相互通用。

第七章 作业区的防护
第83条 在停电的线路上进行接触网检修作业可能影响列车正常运行时,除对有关的区间、车站办理封锁手续外还要对作业区采取防护措施。
第84条 利用列车运行的空隙时间进行作业有可能影响列车正常运行时,除按第83条的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外,为随时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及时通知作业组,使之适时避让列车,应按下列要求设置坐台防护人员:
一、区间作业时,设在能控制列车运行的相邻车站的运转室(信号楼)。
二、车站作业时,设在该站运转室(或信号楼)。
第85条 防护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思想集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要认真、及时、准确地进行联系和显示各种信号。一旦中断联系,须立即通知工作领导人,必要时停止作业。防护人员的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

第八章 事故抢修
第86条 各种事故的抢修,应根据不同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迅速设法送电、通车,并与电力调度经常保持联系。
在遇有接触网断线事故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使任何人在装设接地线以前不得进入距断线落下地点10米范围以内。
第87条 事故抢修时,虽然故障的设备已经停电,但必须仍按第四章的规定办理停电作业命令,经过验电接地后方准接触故障的设备或进行抢修。
第88条 在事故抢修中,如与电力调度的直接通讯联系中断时,可设法通过列车调度、地区电话等进行联系;当一切电话中断时,在作业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做好事故地点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与牵引变电所、分区亭、开闭所联系,断开有关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
三、断开接触网有关隔离开关并加锁,必要时派人看守。
四、在可能来电的空气间隙和绝缘器处派专人进行防护。
五、按规定装设接地线。
六、工作领导人要设法将事故有关情况,通过各种方式,尽快报告电力调度。
(附录略)



198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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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通知

(法[200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问题。随着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和处置难度的加大、处置方式的多元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涉及不良金融债权案件中如何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正确审理上述相关纠纷案件,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在依法调整社会各种经济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职能作用。在审理和执行涉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中要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担保法及本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本意,统一司法尺度。

  二、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要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摒弃和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要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妥善处理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关系,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涉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的调研工作。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涉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中会不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而有关法律法规又相对滞后。人民法院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在审理和执行上述案件时,需要对金融不良债权和相关财产进行评估、审计的,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并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进行,要对评估、审计程序和结果进行严格审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价时,要尽可能采取由拍卖机构公开拍卖的方式,最大限度回收金融债权。

  五、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如发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处置金融不良债权过程中与受让人、中介机构等恶意串通,故意违规处置金融不良债权,有经济犯罪嫌疑线索的,要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查处。

  六、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易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处理前应征求上述有关部门的意见,共同做好工作。

  七、在执行涉及金融不良债权案件时,要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防范少数不法人员煽动、组织不明真相的职工和群众冲击法院和执行现场,围攻法院工作人员和集体到党政机关上访。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和上级人民法院报告。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安庆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1〕30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已经安庆市人民政府二○○一年第十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安庆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皖政办〔2000〕9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原则。
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医疗补助范围和对象。
下列人员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皖政〔1994〕27号)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各级
机关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发〔1995〕16号)规定,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大常委会、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它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行使行政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6〕7号)精神,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适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单位及人员名单,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核定。
第四条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的缴费标准为公务员(含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2%。由用人单位于每年一季度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
第五条医疗补助经费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补助个人帐户,具体补充办法为每人每年补充其年工资总额的1%。
二、封顶线以上医疗费用补助。根据《安庆市市区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按每人每年42元的筹资标准直接划拨到医疗救助金帐户,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
三、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因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年度内由个人自付累计超过1500元至3000元的部分,由医疗补助经费支付50%;3000元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医疗补助经费支付60%。持《慢性病就诊证》的公务员,在门诊发生的慢性病医疗费用,在规定的限额内视同住院医疗费用,予以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500元。
第六条医疗补助经费结算。
一年内,凡符合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应由医疗补助经费按比例承担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凭定点医疗机关有效单据和费用清单,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汇总报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报销,年终进行结算。
第七条医疗补助经费管理。
医疗补助经费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审计。
第八条对弄虚作假,冒领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医院、单位和个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拒付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对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违犯刑法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参照执行范围。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原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医疗补助资金由单位自行安排,对少数资金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医疗照顾对象及具体照顾办法,待省政府有关政策明确后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各县(市)在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后,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一年元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