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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25:18  浏览:8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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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江苏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江苏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江苏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修改为《江苏省扫除文盲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在我省居住的公民中,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力和义务。”同时再增加一款:“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三、第五条修改为:“任何单位职工中的扫盲对象不参加扫盲学习的,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职工、学徒中的青壮年文盲,不达到扫盲标准的不得晋级、转正。对新招收职工中的青壮年文盲,必须实行先扫盲后上岗。”
四、第六条修改为:“扫盲经费采取多渠道办法解决。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自筹,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安排一部分用于扫盲外,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必要的补助。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
除文盲教育。”
五、第七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教育事业编制中,充实县、乡(镇)成人教育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对农村扫除文盲工作的管理。”
六、第九条修改为:“扫除文盲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要求,实行验收制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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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

1962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抄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对我院1962年2月10日关于原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案件的复查和改判问题的批复所提的意见,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原审法院的管辖区域,随着行政区域的变更,分别划归几个法院管辖,其对划出地区的案件管辖权业经分别移交给该管的新设法院,新设法院自应依法在所辖地区内行使审判权,包括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①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职权。因此,原法院所判案件,凡属已划出地区的都应移送该管新设法院接管,案件的复查和改判也由新设法院处理。新设法院在改判案件时,应说明本案原系由原法院判决,现因本案已由该院接管,依法由该院重新作出判决或裁定。
①这里指的是1954年9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按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为第十四条——编者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律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对此,应与《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区别,此其一。其二,就书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对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则须以离婚协议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离婚协议书则完全符合这些要求,自然成为我国法上的选择。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作者:俞强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