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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51:57  浏览:9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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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

公安部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
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安消防队是一支军事化的同火灾作斗争的队伍,必须昼夜执勤,做好灭火战斗准备,保证迅速出动,有效地扑救火灾,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 公安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消防车、艇、器材装备,应当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建筑条件、交通道路、消防火源、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灭火任务的需要,予以配备。
第三条 公安消防队全体执勤人员,要搞好业务教育训练,进行调查研究,掌握责任区的水源、道路、建筑特点,熟悉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维护保养器材装备,不断加强执勤备战工作。
第四条 公安消防队在执勤中,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严格管理教育,加强组织纪律性,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制度,保证执勤备战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公安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车、艇,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擅自动用的,要追究责任;影响火灾扑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章 公安消防中队执勤力量的组成
第六条 城市和县镇公安消防中队,至少要配备二辆执勤消防车和最低数量的器材工具(见附件一)。特种消防车、手抬机动泵以及备用水带等器材,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七条 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战斗班和两名通讯员组成。执勤队长,由正、副队长和正、副指导员轮流担任。战斗班执勤人员:水罐车和泡沫车各八名,即班长、驾驶员和六名战斗员;轻便消防车五名,即班长、驾驶员和三名战斗员。特种消防车和消防艇的执勤人
员,根据需要配备。
第八条 战斗员的分工代号,由班长根据战斗员的技术水平、实战经验和身体条件确定。
第九条 指挥员和通讯员应当配备全套战斗服、手电筒;班长和各号员配备全套战斗服和安全勾、安全绳、手斧、手套;班长配备手电筒;驾驶员配备战斗靴、手电筒。
第十条 执勤人员对消防车、艇上的器材工具,要明确分工,负责检查保管。水罐车、泡沫车的执勤人员,分工保管的器材如下:
(一)班长:分水器、安全绳、氧气呼吸器、防火隔热服;
(二)驾驶员:吸水管及其扳手、滤水器、异径接口、帆布水桶;
(三)一、二号员:水枪、水带、水带挂勾、泡沫枪(勾管);
(四)三、四号员:梯子、水带、水带夹、护桥、断电工具;
(五)五、六号员:梯子、水带、破拆工具、消火栓扳手、急救药箱。
第十一条 消防中队电话室、了望台,应该根据需要配备执勤人员和器材设备,保证昼夜执勤。

第三章 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任务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任务主要是:做好灭火战斗准备,闻警立即出动,扑救责任区的火灾,或按照上级的命令,扑救其它地区的火灾。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中队在执勤时,遇有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出动:
(一)当责任区发生火灾或爆炸,接到报警时;
(二)当责任区以外发生火灾或爆炸,接到上级命令时;
(三)当上级检查执勤情况,听到出动信号时;
(四)当发生其它重大灾害事故,接到上级命令时。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后,必须迅速着装登车;执勤队长检查登车情况,宣布出车命令。消防车驶离车库时间,不得超过一分钟。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中队出动时,要留下一名干部,集中非执勤人员,准备再次出动。

第四章 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十六条 执勤队长的职责:
(一)组织好执勤力量,检查全体人员的执勤情况和车辆器材装备的维护保养情况,保证时刻处于战备状态;
(二)掌握责任区的情况,熟悉灭火作战计划,领导执勤人员的学习、训练和各项执勤备战工作;
(三)指挥执勤力量出动,乘指挥车或首车到现场;
(四)执勤时发生的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认真填写《执勤记录》(见附件三)。
第十七条 班长的职责:
(一)带领全班进行学习和训练,熟悉责任区的有关情况和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做好灭火战斗准备;
(二)确定战斗员的分工代号;
(三)检查全班人员的执勤情况,保证车辆、器材和个人装备完整好用;
(四)执勤时发生的问题,及时报告执勤队长;
(五)听到出动信号时,带领全班迅速登车,待命出动。
第十八条 战斗员的职责:
(一)积极参加学习和训练,做好各项执勤备战工作;
(二)明确自己的分工和任务;
(三)保持个人装备和分工保养的器材工具完整好用;
(四)听到出动信号时,迅速着装,按规定位置登车。
第十九条 驾驶员的职责:
(一)维护保养好消防车和泵浦,保证油、水、电、气充足,车辆完整好用;
(二)熟悉责任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重点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听到出动信号时,迅速发动消防车,做好出动准备;
(四)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
(五)出车回队后,及时对消防车进行检查保养,发现故障,迅速排除,恢复备用状态。
第二十条 通讯员的职责:
(一)迅速、准确接受报警,发出出动信号,填写《出车证》(见附件二);
(二)将出车证送交执勤队长,报告火灾地点,并乘指挥车或首车出动;
(三)熟悉调集暗号和有关部门的电话号码,掌握责任区重点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维护保养通讯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修复,保证通讯畅通。

第五章 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安消防中队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保证执勤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 公安消防中队在每天上午上操上课前进行调班。各班清点保养车辆器材后,全体人员列队集合;执勤队长进行交接班;接班执勤队长调整落实执勤人员、车辆,安排执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中队在星期日和节日要坚持执勤,不安排学习和训练;离队休息的人员,不得超过四分之一。减少执勤车辆时,必须报告上级批准。
第二十四条 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如有特殊事情需要离队时,必须按规定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队,并按时回队销假。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中队必须设置门卫,担任警戒,接待报警的群众,保持车库门前道路畅通。
第二十六条 消防车库内不准住人和存放危险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使用保温炉时,要保证安全。
第二十七条 电话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不准他人擅自动用通讯、信号设备。
第二十八条 执勤人员在驻地训练时,尽量不要使用执勤器材,以保证及时出动;外出训练时,必须报告上级批准,并保持通讯联络。
第二十九条 公安消防中队必须经常保持室内外整洁卫生,保障执勤人员身体健康。
第三十条 执勤人员的学习、训练,熟悉责任区和重点单位的有关情况,制订灭火作战计划和实地演练,检查和维护消防水源等项工作,必须按照上级部署,有计划地进行。

第六章 公安消防大队、支队、总队执勤人员的组成、任务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安消防大队、支队、总队的执勤人员,由正、副大(支、总)队长、政委(教导员),战训科(股)长、参谋、调度员、通讯员和指挥车驾驶员等组成,轮流担任执勤任务。
第三十二条 城市大(支、总)队执勤人员,必须昼夜执勤,当重点单位发生火灾和两个以上中队出动时,立即前往火场,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大(支、总)队执勤人员出动后,留队干部要组织其他人员执勤,准备再次出动。
第三十三条 大(支、总)队执勤指挥员,负责领导各中队的执勤工作,检查执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谋人员,负责协助大(支、总)队指挥员掌握各中队的执勤情况,经常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填写大(支、总)队执勤记录。
第三十五条 调度员,必须熟悉通讯暗号,检验通讯设备,保证联络畅通;接受报警后,掌握火灾情况,迅速调动执勤力量;做好调度室工作记录。
第三十六条 通讯员,必须随时接受报警,每日公布气象情况,负责维护保养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做好通讯联络工作。
第三十七条 指挥车驾驶员,必须经常维护保养好指挥车辆,接到命令随时出动,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



198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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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


(200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根据《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确定的检察改革的原则和重点,现制定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作为2000年至2002年检察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以通过大力推进检察改革,加强检察工作,繁荣检察事业,强化监督职能,完善检察体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方面迈出重要步伐。
检察改革要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严格遵循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宪法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努力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在三年内实现六项改革目标: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和作用;改革检察机关的机构等组织体系,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改革检察官办案机制,全面建立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改革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公正、廉洁和高效;改革检察机关经费管理机制,实行科技强检,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提供物质保障。
检察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进程相适应;
——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努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权;
——有利于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立足国情,合理借鉴国外检察制度的有益经验,健全科学、合理的检察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调动检察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执法水平。
一、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和作用
1、逐步建立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侦查协作机制。2000年,初步形成高效、协调、规范的侦查统一指挥系统。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检察院建立信息顺畅、反应灵敏、指挥有力的侦查指挥中心,强化对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健全办理跨地区大案要案的指挥协调和异地代为取证、协助办案的侦查协作机制。
——建立和加强各级检察机关与监察、审计、公安、金融、海关、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逐步建立侦查骨干“人才库”,为办理跨地区的重大、疑难案件提供组织保障。
2、改革和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和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具体规定,使立案监督工作规范化,强化立案监督的效果。
3、加强检察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办案规范和工作流程,形成确保司法公正的检察业务运行机制。
——2000年起,定期研究制定侦查、批捕、起诉、抗诉的刑事政策和证据标准,增强检察官证据意识,提高其收集、运用证据的能力,探索和完善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举证程序和证明规则,保证有力指控、揭露、证实犯罪。
——适应公开审判的需要,规范检察人员出席二审、再审法庭的法律职责和工作程序。
——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规范。
4、2000年起,研究制定刑事案件抗诉标准,增强抗诉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5、积极研究拓宽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和方式,研究制定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标准和具体工作程序,支持民、行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保证民、行检察工作在新形势下取得重大发展。
6、改革检察机关法律文书,本着诉讼经济、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权威性的原则,简化检察法律文书的种类和内容,对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格式、要素进行改革,强化对证据、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提高检察法律文书制作的质量。
二、改革检察机关的机构等组织体系,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7、严格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决定》,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党委支持下,根据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检察官法的规定,健全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管理机制。加大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力度,规范管理程序。
8、根据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从有利于保障公正执法和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出发,科学调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充实加强业务部门,精简、调整非业务机构,根据业务归口的原则,进一步调整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精简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协商,对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名称、规格和职责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改革于2000年完成,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改革在2002年前完成。
9、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改善和优化检察委员会结构,按照一定比例选拔政治强、业务精、议事水平高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担任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进一步明确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提高议大事的水平,规范议事程序。
10、为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继续完善上下一体、政令畅通、指挥有力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加强各省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力度,健全各省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统一管理和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检察工作中承上启下、左右联动的作用。规范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实施业务指导的程序,保证业务指导的正确、及时和有力。
11、进一步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的程序。2000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请示报告的范围、内容、程序和具体要求作出规定,理顺工作关系,分清职责范围,确保政令畅通。
12、规范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报告工作制度。2000年起,下级检察院要定期向上级检察院报告工作,上级检察院的工作情况也要定期向下级检察院通报,听取下级检察院的意见。
13、全面总结我国检察工作的经验,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和检察职能,研究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特点的检察管理体制。适时提出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提案,为进行深层次检察改革提供依据。
三、改革检察官办案机制,全面建立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14、建立、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健全、落实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依法明确主诉、主办检察官承办案件的程序和职权。从2000年起,在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主诉检察官的条件、选任、职责、管理、考核、奖惩、监督及工作机制作出统一规定。其他各业务部门也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责和具体情况,逐步实行符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特点的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15、推行和坚持检察长、副检察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亲自办案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要定期承办具体案件,包括主持侦查工作、出庭支持公诉等,加强对业务工作的指导。
四、改革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16、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改善干部队伍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加强业务部门,精简行政管理人员,分离技术性、服务性人员,按《检察官法》的规定严格规范检察官管理工作。
——2000年,根据检察官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检察官等级立法的提案。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调整检察官与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的配备比例,实现检察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严格实行以岗定员。
——建立独立的书记员职务序列。制定书记员任职资格条件和管理办法,逐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书记员。
17、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合理精简、确定检察机关编制。根据各地人口数量和检察业务工作情况,研究、确定检察官、书记员的编制。高检院和各省级院要选择部分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检察院进行检察机关定编工作的试点。
18、改革检察官选任制度。严格规范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考试考核制度,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开选拔、民主推荐制度,保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制定各级检察机关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标准,处级(含处级)以下领导职务实行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制度。
——自2000年起每五年逐级对检察干警进行一次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合格者方能继续从事检察工作。检察官晋升、助理检察员拟任检察员,应当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进行考核,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决定是否予以晋职晋级。
——完善检察干部评价体系,制定岗位分类和职责规范,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岗位责任制,改进考核方法。
19、规范检察人员录用制度,重点抓好“入口关”和“出口关”。
——实行统一招考制度,坚持凡进必考(考试、考核)原则。各级检察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考试录用制度。自2000年起逐步实行初任检察官面向社会统一公开招考制度,健全检察官考录机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法律专业毕业生。
——坚持审核审批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录用、调进人员,必须逐级层报省级检察院审核。
——切实疏通出口。对超编进入、非正常进入和落岗经培训仍不适合做检察工作的人员,要调出检察机关,商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对不符合干部条件的,要坚决予以辞退或者责令辞职。
20、逐步实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的检察官从下级检察院优秀、资深检察官中选任的制度,同时有计划地选调高层次法律人才到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检察官,形成检察官来源和选任的良性循环。
21、加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交流力度,保持检察机关的活力。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干部,原则上在同一地区、同级班子任职满十年的应当进行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实行轮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同一地区、同一班子任职十年以上的,在检察系统内对口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原则上实行轮岗。
——各级人民检察院建立部门领导干部定期岗位轮换制度。上级检察院要定期选派优秀干部到下级检察院挂职。有计划地选拔下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到上级检察院挂职。
——有计划地推进省级院、分州市级院之间领导班子成员跨省(区、市)、跨地区的交流及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和骨干的交流工作。
——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制定检察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具体规定。
22、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加强对司法警察的统一管理,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合理配置和使用司法警察。改革司法警察任用制度,实行部分司法警察的聘任制。
五、改革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公正、廉洁和高效
23、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不断拓宽“检务公开”的范围、方式和途径。
——建立举报反馈制度。对署名并提供联系地址的举报,要在一定期限内向举报人回复有关处理情况。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力度。
——建立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审查程序。进一步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和“举报宣传周”制度。
——建立办案回访制度。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尤其是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要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回访,听取意见,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办案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规范举报人、申诉人、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制发统一的权利义务告知规定和文书格式,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探索建立拟作不起诉决定案件的公开程序,落实和完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制度。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要听取有关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24、强化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健全检察业务工作中对举报、初查、立案、适用强制措施、撤案、不批捕、不起诉、申诉复查等诉讼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案、干部管理的领导和监督工作,增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5、严格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人大执法检查和邀请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切实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各项规定。
26、严格贯彻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法自觉接受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诉讼制约和社会监督。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制定接受有关部门制约的具体办法,制定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
27、依法保障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项权利。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制定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履行职责的具体程序;制定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为特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规定。
28、加强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配合和协作,与有关部门协商,进一步规范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和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法律文书的具体程序;抓好公诉人、辩护人审前证据材料交换的试点工作。
六、改革检察机关经费管理机制,实行科技强检,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提供物质保障
29、按照“先进、适用、配套、普及”的原则,加强物质装备建设,不断提高检察业务建设的科技含量。加快大中城市科技强检步伐,带动检察工作的现代化。
30、加快国家检察信息系统建设。2002年底前,全面落实《国家检察信息系统计算机网络地址规范》和《国家检察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设置规范》的有关规定。
31、加强各级人民检察院办公自动化和交通、通讯等其他物质装备建设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执法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2001年底前,大中城市检察院要实现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在法律信息传输、信息处理、诉讼文书制作、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统计数据信息等方面的应用。
——加快检察机关计算机信息网络和通讯系统的建设。制定信息化工作规划,统一相关应用软件,2002年前实现高检院与省级检察院、地级检察院的计算机远程联网,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检察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
——2002年底前,开通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院、大中城市检察院之间的检察系统专线通信网,实现语音通讯、传真、数据通信、专用电话/电视会议系统功能。
32、研究对各类案件司法指标体系的改革工作,建立现代化的司法统计和管理体系,增强宏观分析能力和快捷灵敏的信息处理能力,保证宏观指导的正确、科学和高效。
33、分离检察机关的服务性、辅助性职能,逐步探索、实行检察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从2000年开始,探索实行检察辅助人员、后勤服务人员聘任制。
34、积极探索多层次的经费物质保障体系,到2002年底前初步建立新的检察业务经费保障制度。
35、努力落实从优待检政策,改善检察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逐步提高检察干警工资待遇和抚恤标准,建立检察干警保险制度,研究落实检察津贴标准。
2000年是全面落实三年检察改革目标的关键一年,要重点抓好以下检察改革工作: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全面进行机构改革;继续深化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侦查协作机制;加强科技强检工作,增加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实施各项具体改革措施时,对于一些深层次的改革问题如领导体制、干部管理和经费保障等,要积极开展研究和宣传工作,为检察改革提供科学的依据。
在迈向新世纪的征途上,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广大检察人员要切实执行“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深刻认识检察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抓好干部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的转变,把改革精神贯穿于各项检察工作之中,将深化改革作为推进各项检察工作的动力,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分级负责,顾全大局,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切实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各级人民检察院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切实落实各项改革措施,每年集中解决一些突出问题,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努力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建设高素质政法干部队伍的战略目标,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检察制度奠定坚实基础,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应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财税[2001]44号文件中规定享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