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证监会公告[2012]42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3:16:29  浏览:93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证监会公告[2012]4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2]42号


  为切实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确把握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要求,保证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一)合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滥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以此为名少提减值准备。除有明确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异常外,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一般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对于划分为可供出售类别的权益工具投资,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政策部分明确披露判断权益工具投资价值“严重”与“非暂时性”下跌的量化标准,该判断标准应当在各报告期间保持一致。

   (二)及时足额确认股权激励费用
   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等待期内合理确认股权激励费用。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取消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应当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即视同剩余等待期内的股权支付计划已经全部满足可行权条件,在取消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当期确认剩余等待期内的所有费用。

   (三)正确处理并充分披露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影响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进行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应当具有充分的依据。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确定会计估计变更的适用时点,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开始适用时点及其影响金额。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导致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在决议日前已经存在,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董事会等相关机构正式批准后生效,上市公司不得追溯适用会计估计变更。

  (四)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披露会计政策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不得以会计准则的原则性规定代替具体会计政策。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应当体现业务特点,有助于投资者的理解和使用。其中,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应当披露具体的收入确认时点,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应当分别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关注同行业上市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同类业务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存在显著差别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做出专业判断的,应当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结合业务的经济实质确定相关的会计处理,同时充分披露相关专业判断的理由及依据。上市公司在进行专业判断时,应当特别关注委托经营和受托经营情况下是否具有控制权、债权与股权的区分、风险实质性转移与形式上追溯权的关系等领域。上市公司还应当遵循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合理列报资产和负债,准确划分流动性与非流动性项目。

  二、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监管要求,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年报审计工作中,除重点关注前述会计准则执行问题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切实做好审计工作,提高执业质量。

  (一)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关注《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提示的风险领域

  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1-4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基础上,严格贯彻风险导向的审计理念,切实关注《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的相关内容,按照监管要求,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和技术标准,执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提高年报审计执业质量。

  (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审计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建立健全对员工及其直系亲属的基本身份信息报备、投资信息登记、独立性审查和违规行为处理的独立性管理制度,强化独立性监控,并在2012年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组织一次对全体员工及其直系亲属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于2013年5月31日前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监管系统”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政策和程序、员工买卖股票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违规行为处理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等。

  (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项目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选派合适的人员开展项目审计工作,同时加强与项目所在地证监局的联系,在现场审计工作开展前报备项目组成员的名单、执业资格、所在单位(总所或分所)、从业经历、教育背景以及该项目预计的审计时间等信息,并在审计过程中将所发现的上市公司财务欺诈、舞弊等事项及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报告。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加强对分所项目的管理,确保总分所质量标准的统一。对于由分所执行的审计项目,应当对分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并从总所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应当经过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审核。

  (四)强化重点风险领域审计工作,有效提高审计质量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了解上市公司及其环境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对重点风险领域分配更多的审计资源。

   1.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特殊交易形式和创新交易模式的销售收入确认。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上市公司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关注上市公司是否承担回购义务;合理分析盈利模式和交易方式创新对经济实质和收入确认的影响。

   2.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确定的重要性水平,执行必要的资产减值准备测试程序。重点关注以下事项: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商誉、长期闲置固定资产、停建在建工程等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新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ST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完整性;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变更是否有历史数据或同行业数据支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发展情况对资产期末计价的影响。此外,在资产期末计价中利用专家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评价并作进一步分析判断。

   3.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函证保持必要的控制,确保函证过程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影响,包括选定函证对象、确定函证内容、收发函证等。对于异常回函或回函存在差异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态度,寻找其他支持证据,不得简单依赖上市公司财务资料或管理层的解释。在未收到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

   4.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规模和风险角度合理识别上市公司境外子公司是否属于重要组成部分,并确定集团审计项目组应当执行的审计程序。如果由担任集团审计的境内注册会计师直接到境外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及法律等背景,正确处理境内外会计准则的差异;如果由担任集团审计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境外分所或成员所审计,集团审计项目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和评价境外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程序,并参与境外分所或成员所的审计工作。

   5. 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的规定,阅读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其他信息,以识别其是否与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并作出恰当应对。

  三、推进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一步规范内部控制审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同时按照《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会办〔2012〕30号)的规定,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鼓励其他未纳入实施范围的上市公司披露上述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其实施意见的要求执行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审慎承接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不得与具有网络关系的中介机构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咨询和审计服务。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利用他人工作、信息技术应用控制评估、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等环节的审计程序,审慎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2月1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1992年3月1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定)

  万 里   习仲勋   彭 冲   朱学范   阿沛·阿旺晋美
  赛福鼎·艾则孜     周谷城   严济慈   荣毅仁
  叶 飞   廖汉生   倪志福   陈慕华(女) 费孝通
  孙起孟   雷洁琼(女) 王汉斌




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准确的人口和土地数据资料,是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制订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人口已经查清,而土地的家底还不完全清楚。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报告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这一工作


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资源家底不清,现有耕地面积不实,草地、水面和各项建设用地也缺乏准确的统计数据。这种状况与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很不适应,亟需
进一步把土地资源查清。


建国三十多年来,我们没有作过全面的土地资源调查。一九五八年进行的土壤普查,主要查了耕地土壤,没有量算土地面积。一九七九年春,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土壤普查,通过土壤普查,基本查清了土壤类型及其理化性状和障碍因素,为做好土地评价、农业区划,调整农业结构和农业
布局,以及开展科学种田、科学养殖等提供了重要资料。
与此同时,有一千一百八十个县(旗)进行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这些调查,由于受条件的限制,多为较大面积的概查,大队(村)或更小单位的土地使用情况尚未查清,不能更换现在不实的耕地统计数据,不能满足以大队(村)为单位建立土地统计、登记制度的要求,更不能满足当
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情况下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发展生产的要求。至于土地评价分等工作也还尚未进行。
为了摸索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的经验,一九八二年全国在农区、牧区、城市效区和丘陵山区分别选择了九个不同类型的县(旗、区),采用更大比例尺图件进行了详查试点;少数省、市亦进行了一些详查工作。详查结果表明:耕地、草地、水域等面积普遍不实,林地资源最近几年也有变
化,很有必要进行一次全面统一的详查。


这次开展土地资源详查,总的要求是:全面查清我国土地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利用状况并作出科学评价。详查工作拟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到一九八五年底,全国各县(旗)除个别边远地区外,要善始善终地完成县级第二次土壤普查,并根据条件进行土地利用现状概查或详查
,全国汇总出比较接近实际的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数据。第二步,到一九九0年,除完成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汇总外,各地都要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开展土地评价,汇总出准确的各类土地数据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应根据全国总的进度要求,制订具体方案。详查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力量,以专业队伍为骨干,采用航空遥感技术为主,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技术规程进行调查、验收。国营农、林、牧、渔场(包括部队和侨务、司法等
部门所属各场)的土地资源调查,也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署,分头办理,按期完成。
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应和土壤普查统一部署,妥善安排,结合进行。对已有的土壤普查等成果要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浪费。在人力、物力和财力许可范围内,力求一查多用。详查成果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查实大队(村)和农、林、牧、渔场生产队(或分场)等基层单位的土地面积,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二)满足社队和国营农、林、牧、渔场制订土地利用规划,因地制宜组织农、林、牧、副、渔生产,实行科学种田、科学养殖的要求;
(三)满足制订国民经济计划、农业区划、规划的要求;
(四)满足以大队(村)和农、林、牧、渔场为单位进行土地登记,建立土地档案,全面管理土地的要求。


为完成上述任务,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作。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由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领导,具体工作由农牧渔业部牵头,林业、水利、建设、测绘、统计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下设土地资源专业组,原来的全国土壤普查办公室改为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设在农牧渔
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和部署这项工作,已建立土地管理机构的,具体工作由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尚未建立土地管理机构的,可暂由农业区划部门负责。
(二)健全充实土地资源调查事业机构,加强技术培训工作。鉴于土地资源调查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重、技术性强,目前工作基础差,技术队伍薄弱,应予充实和提高。地(市)县土肥站除承担土壤肥料工作外,同时承担土地资源调查任务,并把土地统计、登记、土地资源动态监测
、土地利用规划等后续工作做好。
土地勘测人员在野外工作期间的劳保福利和作业补助应按照地质等同类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几项规定。1.过去土地面积不实问题,是历史形成的,经查实后,必须如实上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压不报、弄虚作假或擅自修改调查数据和资料。违者要追究责任。土地调查单位也要对所提供数据的质量负责。2.今后评先进单位、个人要全面衡量,主要根据实际总产
量和对国家贡献大小,不单凭单位面积产量。3.土地资源调查资料由土地管理机关负责管理,逐级上报,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凡验收合格的,可提供给计划、生产等部门内部使用。未经上级政府批准,不得公开引用或发表。4.详查结束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
规定,按照统计制度逐级上报耕地、林地、草地、水面利用数据分项建设用地资料。
(四)加强测绘工作,保证底图供应。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所需大比例尺测绘图件由国家测绘局负责提供,并组织协调各专业测绘部门生产能力,加快出图速度。目前测绘部门仅能提供农区所需1/万图件一百二十万平方公里,尚缺二百万平方公里,重点林区所需一百七十五万平
方公里1/2.5万图件基本没有;牧区所需四百六十万平方公里1/5万或1/10万的图件,有70%需更新。为了完成上述供图任务,必需抓紧航空摄影工作,增加正射投影仪等设备,加速生产航空象片平面图或影象地形图。
为了保证一九九0年前能分期分批提供近期大比例尺航空影象图和地形图,在“六五”、“七五”期间由中央财政每年给国家测绘局增拨必要的航空摄影和测绘事业费,并在“七五”期间每年再增拨一定的设备基建费。属地方管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处)也应根据任务大
小在地方财政中相应增加事业费和基建费。
(五)解决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专项经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技术培训、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和测绘资料、资料印刷及工作人员的补助等。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市、县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建议从一九八四年起列入农业自然资源调查经费专项开支。并由中央财政在
“六五”和“七五”期间每年安排必要的补助经费。中央补助经费包括各种国营农、林、牧、渔场土地利用调查补助费。
(六)制订调查方案,统一技术规程,严格验收上报制度。为了保证土地资源调查质量,便于逐级汇总,必须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总要求、工作组织)和技术规程进行调查和验收上报。一九八一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土地资源专业组印发的土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
和土地利用分类体系草案,拟进一步修改后正式颁布实施。关于土地评价方面的技术规程,由农牧渔业部先拟一个大纲,通过试点检验,尽快草拟适合我国情况的技术规程。
(七)做好后续工作,管好用好土地。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使用情况都是经常变动的。为了能经常保持动态资料的现势性,还必须建立土地统计、登记制度,搞好土地档案,开展土地资源动态监测,及时记载土地利用和地力变化情况,定期更新土地调查资料,以满足
各部门的需要。因此,土地资源调查应和建立土地统计、登记制度结合进行,并和其他后续工作紧密衔接,切实把土地资源管好用好。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研究办理。



198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