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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28:26  浏览:8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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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年6月8日 证监会计字〔2007〕21号)



2006年11月26日,我会下发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3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为规范基金各类投资品种的估值业务,确保基金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及时、准确地进行份额净值计价,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基金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估值业务和份额净值计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估值业务基本要求

(一)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为准确、及时进行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基金估值的原则和程序;建立健全估值决策体系;使用合理、可靠的估值业务系统;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确保估值人员熟悉各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及具体估值程序;不断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定期审阅估值原则和程序,确保其持续适用性。

(三)托管银行在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之前,应认真审阅基金管理公司采用的估值原则和程序。当对估值原则或程序有异议时,托管银行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

(四)基金管理公司在对活跃市场上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综合各估值影响因素,充分理解相关估值模型及假设,经与托管银行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假设等信息。

(五)为提高估值的合理性和可靠性,行业需成立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应定期评估行业的估值原则和程序。在充分征求行业意见,履行向我会报备程序后,工作小组可对活跃市场上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提出估值意见。工作小组的组成及运作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协调。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在进行基金估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及相关复核工作时,可参考工作小组的意见,但不能免除相关责任。

(六)货币市场基金应按本通知的有关估值原则确定投资品种的影子价格。

二、估值的基本原则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三)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

(一)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交易所上市股票和权证以收盘价估值,上市债券以收盘净价估值,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二)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本文附件确定公允价值。

(三)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计价错误的处理及责任承担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估值及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识别及应急方案。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公司应立即纠正,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报告我会。

(二)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在进行基金估值、计算或复核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中,未能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分别对各自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公允价值①的确定方法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1-Dr)/D1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①对2006年11月20日前已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06〕37号)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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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直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20号)精神,现将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一)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8号)的报名条件,分别对参加相应考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各地应于2004年8月15日前完成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工作。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三)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可在报名时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二、考试安排

  资格名称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

  房地产  10月16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估价师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10月17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房地产  10月16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经纪人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经纪概论
                       (自备计算器)

       10月17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
                       (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自备计算器)

  三、考试方式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采取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均需使用2B铅笔和橡皮,应通知考生自备。

  (三)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4)》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4)》。

  四、报名信息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申请表(见附件1和附件2)应按照报名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3)的要求建成报名数据库,并于2004年8月31日前,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附件4)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试卷预订单(附件5)和相应数据库软盘,分别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邮政编码:100835,电子信箱:gjsbmk@cirea.org.cn)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2层,邮政编码:100037,电子信箱:jjrbmk@cirea.org.cn)

  五、试卷交接

  (一)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报名数据库和试卷征订单核发试卷。并于2004年10月13日前,由专人将试卷送达指定的交接地点。

  (二)考试结束后,各地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存放试卷,于2004年10月22日前,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人员的答题卡、答题纸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人员的答题卡,分别送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1室,联系电话:(010)88083151,联系人:贾亦岚、赵玉环)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8318964,联系人:赵鑫明、刘艳萍)。

  六、收费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

  1、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公平性。

  2、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3、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或答题纸的指定位置正确填涂准考证号和姓名。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缺考人员的准考证号和姓名,并在答题卡上填(涂)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应将 “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阅卷。

  4、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值班电话为(010)88083151;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值班电话为(010)68318964。各地在考试期间也要安排专人值班,并于2004年10月13日前将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分别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

  5、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将派有关人员到部分考点巡视检查考试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2004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实施工作。

  附件:1、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2、2004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3、数据库格式及说明

     4、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定单

     5、2004年度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定单

人事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

1985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赣法经字第16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具体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的问题,经本院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于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
(二)关于请求损失赔偿的期间计算问题,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法》实施前并延续到《商标法》实施后的,侵权期间从《商标法》实施之日(1983年3月1日)起计算;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法》实施后的,从侵权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