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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0:39:47  浏览:91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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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政发 〔2010〕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2010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化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指通过使用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系统,实现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和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电子化政府采购具体活动由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 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系统通过登录省级政府门户网站进入。

  第七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应建立供应商库,实行会员制管理,全省统一使用。供应商自愿在网上免费注册,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成为会员,获取会员代码。

  第八条 采购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获取数字证书,通过数字证书进入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系统,对关键信息进行电子签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对其操作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采购范围与机构职责

  第九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范围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适合电子化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一)计算机设备、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传真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类;

  (二)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摄像机、照相机等电器设备类;

  (三)车辆类;

  (四)定点印刷、维修、公务车辆保险、医疗设备类;

  (五)其他适合电子化政府采购的项目。

  第十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评审专家数据库,制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二)电子确认、审批采购项目计划和采购方式,确定项目编号,下发采购文件;

  (三)核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办理支付手续、记录付款信息;

  (四)网上全程监控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五)受理供应商的投诉,处罚违规行为;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选定本单位采购人员,加强对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三)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四)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电子化政府采购事宜;

  (五)选定代表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六)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组织采购货物验收;

  (七)负责本单位电子化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集中采购项目,编制电子化政府采购文件,发布经采购人审核确认的采购信息;

  (二)网上接受供应商、建筑商响应文件、报价;

  (三)组织项目评审,维护评审纪律,做好相关服务;

  (四)受理、答复采购人和供应商的业务咨询,进行操作培训和现场维护;

  (五)妥善保存电子化政府采购档案;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供应商的注册、入库管理,建立完善供应商管理制度并报省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管理

  第十三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业省级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按照“统一条件,专库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到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书面登记,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员代码;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前两个年度财务报表、纳税相关证明;

  (四)产品生产商的授权文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应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分次交纳。如一次性预交一年的,本年度内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后应出具正式票据。

  投标保证金应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供应商退出政府采购活动时,经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应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

  第十六条 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业务前,供应商应按照要求在采购系统供应商管理模块中输入本企业的基本信息资料,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取得数字证书后,方可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业务。

  第十七条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会员资格进行年度审查。年度审查不得收取费用。审查办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制定,并报省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方法、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以及询价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定标、评标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库〔2007〕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无效:

  (一)采购项目报价供应商少于3个;

  (二)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高于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

  (三)其他导致无效的情形。

  届时采购人可向本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其他形式的采购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网上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资料。
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时,应当提供准确、不带倾向的技术参数,技术复杂、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的要求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人采购申报的审核,适合电子化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适合电子化采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一)按照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采购文件整合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电子化政府采购文件,竞争性谈判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电子化政府采购文件;

  (二)采购文件经采购人网上确认后,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网上采购公告;

  (三)组织招标、谈判或询价;

  (四)公告预中标(成交)结果;

  (五)采购文件归档。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按照采购要求编制文件,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按照采购项目要求的技术参数和截止时间形成文件,进行投标报价,报价必须低于本地市场同期平均价格。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报价,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截至规定时间,网站停止接受文件或报价。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投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网上投标无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未按电子化政府采购规定的格式制作投标文件的;

  (二)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提交的投标文件等电子文档不完整的;

  (三)未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投标的。

  第二十六条 采购当事人可按照项目编号、招标信息等全程跟踪了解、监督采购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网上开标,当天最短有效时间内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应当及时在网上发布并公示7天。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满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供应商应当对开标结果进行网上确认,若有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第二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网上评审记录和经评审专家电子签名的评审报告制作成纸质文件,经采购组织人员、采购监督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认真履行合同并做好后续服务。采购人对已完成的采购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内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持加盖公章的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审批表、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验收报告、支付信息表到本级财政主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一)系统出现故障,采购当事人不能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系统的;

  (二)系统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正常操作或采购结果出现错误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公平、公正采购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无法及时妥善解决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宣布正在进行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相关操作行为无效。待系统故障排除后,经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同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组织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季度对电子化政府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拟中标公告和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质疑回复、系统日志等资料备份存档,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全过程接受财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有异议的,可向财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进口产品采购、节能环保、强制采购等政策规定以及与采购项目相关的行业规范提出采购需求,不得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的供应商等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十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履约,据实予以记录,并将情况反馈财政主管部门。经财政主管部门查实的,在半年内对其政府采购申报不再审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当年政府采购预算,并移交行政监察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主管部门对不能履约(弃标)的供应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电子化政府采购供应商会员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电子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诋毁或串通其他供应商谋取中标的;

  (三)对报价错误或故意压低报价等手段中标造成不能履行的;

  (四)中标后拒绝按所报价格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不能按规定履行合同条款的;

  (六)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条 在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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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2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55号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德国普拉克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等47家公司的72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注册或重新注册,并发给《进口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2)。目录中所列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我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日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2

产品
类别
生产厂家
  有效期限

赛巨力
Cellu Pract
AS100 饲料级酶制剂
Enzyme Feed Grade 德国普拉克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BIOPRACT GmbH, Germany (2001)外饲准038号 2001.04—2006.04

DL—蛋氨酸(饲料级)
DL—Methionine
Feed grade 饲料级氨基酸
Amino acid
Feed grade 日本曹达株式会社
NIPPON SODA Co., Ltd.Japan (2001)外饲准039号 2001.04—2006.04

丙酸钙
CALPRONA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荷兰VERDUGT公司
VERDUGT B.V. (2001)外饲准040号 2001.04—2006.04

乐多仙™VP(包被颗粒)
RONOZYME VP CT 饲料级酶制剂
Enzyme
Feed grade 丹麦诺维信公司
Novozymes A/S,Denmark (2001)外饲准041号 2001.04—2006.04

乐多仙™VP(液态型)
RONOZYME VP L 饲料级酶制剂
Enzyme Feed grade 丹麦诺维信公司
Novozymes A/S,Denmark (2001)外饲准042号 2001.04—2006.04

乐多仙™W(包被颗粒)
RONOZYME W CT 饲料级酶制剂
Enzyme Feed grade 丹麦诺维信公司
Novozymes A/S,Denmark (2001)外饲准043号 2001.04—2006.04

乐多仙™W(液态型)
RONOZYMEW L 饲料级酶制剂
Enzyme Feed grade 丹麦诺维信公司
Novozymes A/S,Denmark (2001)外饲准044号 2001.04—2006.04

乐多仙™Pro(包被颗粒)
RONOZYME Pro CT 饲料级酶制剂
Enzyme Feed grade 丹麦诺维信公司
Novozymes A/S,Denmark (2001)外饲准045号 2001.04—2006.04

乐多仙™Pro(液态型)
RONOZYME Pro L 饲料级酶制剂
EnzymeFeed grade 丹麦诺维信公司
Novozymes A/S,Denmark (2001)外饲准046号 2001.04—2006.04

乐多仙™A (包被颗粒)
RONOZYME A CT 饲料级酶制剂
Enzyme Feed grade 丹麦诺维信公司
Novozymes A/S,Denmark (2001)外饲准047号 2001.04—2006.04

乐多仙™A (液态型)
RONOZYME
A L
饲料级酶制剂
Enzyme Feed grade 丹麦诺维信公司
Novozymes A/S,Denmark (2001)外饲准048号 2001.04—2006.04

宜可富迈可
IQF MICOBAN®PREMIX 饲料防腐剂
Feed additive—Preservative 宜可富化学及药品开发有限公司
INVESTIGACIONES QUIMICAS Y FARMACEUTICAS,S.A. Spain (2001)外饲准049号 2001.04—2006.04

宜可富阿思得
IQF ACIDMIX®NF 饲料酸化剂
Feed additive—Acidifier 宜可富化学及药品开发有限公司
INVESTIGACIONES QUIMICAS Y FARMACEUTICAS,S.A. Spain (2001)外饲准050号 2001.04—2006.04

宜可富谐睦
IQF XAMACOL® 饲料着色剂
Feed additive—Pigment 宜可富化学及药品开发有限公司
INVESTIGACIONES QUIMICAS Y FARMACEUTICAS,S.A. Spain (2001)外饲准051号 2001.04—2006.04

宜可富金福
IQF XAMACOL® 饲料防腐剂
Feed additive—Preservative 宜可富化学及药品开发有限公司
INVESTIGACIONES QUIMICAS Y FARMACEUTICAS,S.A. Spain (2001)外饲准052号 2001.04—2006.04

宜可富莫卡
IQF MOLDKAP®PX
饲料防腐剂
Feed additive—Preservative 宜可富化学及药品开发有限公司
INVESTIGACIONES QUIMICAS Y FARMACEUTICAS,S.A. Spain (2001)外饲准053号 2001.04—2006.04

宜可富谐乐
IQF XARPCOL® 饲料防腐剂
Feed additive —
Preservative 宜可富化学及药品开发有限公司
INVESTIGACIONES QUIMICAS Y FARMACEUTICAS,S.A. Spain (2001)外饲准054号 2001.04—2006.04

宜可富沃卡
IQF OVOKAP®PX 添加剂预混料
Additive premix 宜可富化学及药品开发有限公司
INVESTIGACIONES QUIMICAS Y FARMACEUTICAS,S.A. Spain (2001)外饲准055号 2001.04—2006.04

宜可富毒去完
IQF TOXIBAN®AM 饲料防腐剂
Feed additive—Preservative 宜可富化学及药品开发有限公司
INVESTIGACIONES QUIMICAS Y FARMACEUTICAS,S.A. Spain (2001)外饲准056号 2001.04—2006.04

宜可富坎特
IQF CANTHACOL® 饲料着色剂
Feed additive—Pigment 宜可富化学及药品开发有限公司
INVESTIGACIONES QUIMICAS Y FARMACEUTICAS,S.A. Spain (2001)外饲准057号 2001.04—2006.04

肉骨粉
Meat and bone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澳大利亚GARDNER SMITH公司
GARDNER SMITH AUSTRALIA PTY LTD (2001)外饲准058号 2001.04—2006.04

低蛋白乳清粉
Whey Permeat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荷兰宝迪乳品公司
Borculo Domo Ingredients,The Netherlands (2001)外饲准059号 2001.04—2006.04
巴罗顿
BARODON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韩国ANGORA株式会社
Korea Angora,Co., Ltd. (2001)外饲准060号 2001.04—2006.04

维生素K3
KAVIST PLUS MNB—50 饲料级维生素
Vitamin Feed Grade 意大利威尼达公司
VANETTA S.P.A.Italy (2001)外饲准061号 2001.04—2006.04

保卫素ⅡMAXI—GRO(P)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DPI配送加工有限公司
Distributors Processing,Inc.USA (2001)外饲准062号 2001.04—2006.04

爱铁旺—50
IRONG—5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中国派斯德有限公司
China Bestar Animal Health Ltd. (2001)外饲准063号 2001.04—2006.04

颗粒纯乳清粉
Granular whole Dried whey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国际原料公司
International Ingredient Corporation (2001)外饲准064号 2001.04—2006.04

巧克力奶粉
MILK CHOCOLAT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国际原料公司
International Ingredient Corporation (2001)外饲准065号 2001.04—2006.04

乳宝 80
DAIRYLAC 80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国际原料公司
International Ingredient Corporation (2001)外饲准066号 2001.04—2006.04

三幸酵素
SKANKO ENZYME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Enzyme 日本昭和酵素研究所株式会社
SHOWA ENZYME Laboratories Co. Ltd. (2001)外饲准067号 2001.04—2006.04

海博乐氨基维他
HIPRACHOK—AMINO100 添加剂预混料
Additive premix 西班牙海博乐生物大药厂
LABORATORIOS HIPRA,S.A. (2001)外饲准068号 2001.04—2006.04

露他维D3油剂
Lutavit D3 Oil 饲料级维生素
Vitamin feed grade 德国巴斯夫公司
BASF AKTIENGESELLSCHAFT (2001)外饲准069号 2001.04—2006.04

奥奇素
BIO—MOS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奥特奇生物技术公司
Alltech, Inc. Biotechnology Center, USA (2001)外饲准070号 2001.04—2006.04

粘营素
ALL—BIND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奥特奇生物技术公司
Alltech, Inc. Biotechnology Center, USA (2001)外饲准071号 2001.04—2006.04

饲料级烟酰胺
Niacinanide Feed grade 饲料级维生素
Vitamin feed grade 瑞士龙沙公司
LONZA, Ltd. Switzerland (2001)外饲准072号 2001.04—2006.04

L—赖氨酸盐酸盐
L—Lysine Mono—hydrochloride 饲料级氨基酸
Amino acid Feed grade VEDAN(VIETNAM)Enterprise Co., Ltd. (2001)外饲准073号 2001.04—2006.04

维他宝露精 VITAPEROS 添加剂预混料
Additive premix 法国梅里亚有限公司
MERIAL SAS, France (2001)外饲准074号 2001.04—2006.04

快大肥2
FAST GROETH PREMIX 添加剂预混料
Additive premix 加拿大富基企业公司
KANT POWER Company (2001)外饲准075号 2001.04—2006.04

好维素
NUTRIVIMIX 添加剂预混料
Additive premix 加拿大富基企业公司
KANT POWER Company (2001)外饲准076号 2001.04—2006.04

秘鲁红鱼粉
Peru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高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OLAND HOLDINGS, Co.,Ltd. (2001)外饲准077号 2001.04—2006.04

低蛋白乳清粉
Whey Permeat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法国阿诗玛公司
ASMAR SNC,France (2001)外饲准078号 2001.04—2006.04

益康"XP"
"XP" Yeast culture 酵母培养物
Yeast culture Feed grade 达农威生物发酵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2001)外饲准079号 2001.04—2006.04

L—赖氨酸盐酸盐
L—Lysine Mono—Hydrochloride 饲料级氨基酸
Amino acid Feed grade 味之素(美国)哈特兰德公司
Ajinomoto Heartland, Inc. USA (2001)外饲准080号 2001.04—2006.04

低蛋白乳清粉
Maple whey Permeat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加拿大枫叶食品国际集团
Maple Leaf Foods (2001)外饲准081号 2001.04—2006.04

中蛋白乳清粉
Whey Permeat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加拿大枫叶食品国际集团
Maple Leaf Foods (2001)外饲准082号 2001.04—2006.04

低蛋白乳清粉
Whey Permeat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蓝多湖公司
Land O' Lakes Inc. USA (2001)外饲准083号 2001.04—2006.04

乳清粉
(DARIGOLD)
Whey Permeat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WESTFARM FOODS 公司
WESTFARM FOODS,Inc (2001)外饲准084号 2001.04—2006.04

低蛋白乳清粉
(FOREMOST)Whey Permeat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FOREMOST FARMS公司
FOREMOST FARMS,USA (2001)外饲准085号 2001.04—2006.04

低蛋白乳清粉
(FARRO—LAC)Whey Permeat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FOREMOST FARMS公司
FOREMOST FARMS,USA (2001)外饲准086号 2001.04—2006.04

饲料级混合油
Feed grade Blend fats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美国贝克公司
Baker Commodities Inc. USA (2001)外饲准087号 2001.04—2006.04

饲料级混合油
Feed grade Blend fats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美国贵芬公司
Griffin Industries Inc. USA (2001)外饲准088号 2001.04—2006.04

饲料级混合油
Feed grade Blend fats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美国国家副产品公司
National By—products,Inc. USA (2001)外饲准089号 2001.04—2006.04

饲料级混合油
Feed grade Blend fats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美国普迪斯公司
Perity Land, Inc. USA (2001)外饲准090号 2001.04—2006.04

安劲维液体多维
Anupco Vitamino 预混合饲料
Additive premix 英国安劲亚营养产品公司
Anglian Nutrition Products Company,UK (2001)外饲准091号 2001.04—2006.04

保力寿
POLYCHOC B+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法国新奥兰动物营养有限公司
NEOLAIT—CODISLAIT MOUL IN NEUF,France (2001)外饲准092号 2001.04—2006.04

超保维
Turbovit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法国新奥兰动物营养有限公司
NEOLAIT—CODISLAIT MOUL IN NEUF,France (2001)外饲准093号 2001.04—2006.04

鱿鱼粉
Cuttle fish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海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HAI KUNG Industrial Corp. (2001)外饲准094号 2001.04—2006.04

秘鲁鱼粉
Peru fish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香港立美贸易有限公司
LUCKMATE TRADING Ltd. (2001)外饲准095号 2001.04—2006.04

宠物饲料(猫粮)
Pet feed (Cat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泰国Narong Canning有限公司
Narong Canning Co., Ltd. (2001)外饲准096号 2001.04—2006.04

宠物饲料(猫粮)
Pet feed (Cat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澳大利亚Uncle Ben's of Australia公司
Uncle Ben's of Australia (2001)外饲准097号 2001.04—2006.04

宠物饲料(狗粮)
Pet feed (Dog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澳大利亚Uncle Ben's of Australia公司
Uncle Ben's of Australia (2001)外饲准098号 2001.04—2006.04

宠物饲料(狗粮)
Pet feed (Dog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新西兰Lucky Petfood 公司
Lucky Petfood New Zealand,Ltd (2001)外饲准099号 2001.04—2006.04

宠物饲料(猫粮)
Pet feed (Cat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新西兰Lucky Petfood 公司
Lucky Petfood New Zealand,Ltd (2001)外饲准100号 2001.04—2006.04

宠物饲料(猫粮)
Pet feed (Cat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美国ROYAL CANIN 公司
ROYAL CANIN Inc.USA (2001)外饲准101号 2001.04—2006.04

肉骨粉
Meat and bone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澳大利亚康耐克顶摩公司
AMH PTY Ltd. Australia (2001)外饲准102号 2001.04—2006.04

智利鱼粉
Chile fish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PESQUERA EL GOLFO公司
PESQUERA EL GOLFO,Chile (2001)外饲准103号 2001.04—2006.04

乌贼膏
Squid soluble past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台湾谊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Ye Cherng Industrial Products Co.,Ltd. (2001)外饲准104号 2001.04—2006.04

混维II
Vitamin Premix II 预混合饲料
Additive premix 台湾谊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Ye Cherng Industrial Products (2001)外饲准105号 2001.04—2006.04

俄罗斯鱼粉
KURBATOVE Fish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Joint—Stock 有限公司
Joint—Stock Limited company (2001)外饲准106号 2001.04—2006.04

俄罗斯鱼粉
Phoenix Fish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Atoll—West有限公司
Atoll—West Company Ltd.Russia (2001)外饲准107号 2001.04—2006.04

俄罗斯鱼粉
Phoenix Fish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Chukotka Fishing有限公司
Chukotka Fishing Company (2001)外饲准108号 2001.04—2006.04

秘鲁鱼粉
Peru fish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Pesquers Hayduy 公司
Pesquers Hayduy S. (2001)外饲准109号 2001.04—2006.04


本溪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本溪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波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本溪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企业管理层是指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第三条 本市持有本溪市属国有资本的单位(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土地使用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向标的企:业管理层及关联实体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处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中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国民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国有产权市场化定价进程,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充分的市场化定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不得侵害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利益;
(四)妥善安置职工,促进职工就业再就业,保持社会稳定。
第六条 下列国有产权禁止转让:
(一)国家规定禁止转让的;
(二)存在产权纠纷或产权关系不清,尚未界定的;
(三)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或不宜转让的;
(四)人民法院、有权仲裁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通知冻结的;
(五)存在其他不宜转让情形的。
设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标的企业的经营者及管理层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擅自转让国有产权。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下列事项,应当在标的企业的主要办公场所公示7个工作日,由县(区)级以上工会组织(以下统称工会组织)实施监督,出具监证文件: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预案(以下统称预案)及审议、决策、核准情况;
(二)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劳动债权审计、经营者离任审计、资产评估及审核、核准、备案情况;
(三)经本办法第十五条指定部门核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以下统称转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下统称安置方案);
(四)经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指定部门确认的劳动债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公示事项。
第十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全部上缴市财政部门。
                第二章 转让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制定预案:
(一)由标的企业制定;
(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制定;
(三)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主体制定。
向管理层或关联实体转让的,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执行。
预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权转让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预案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审议,并形成决策文件:
(一)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会议审议;
(二)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三)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审议;
(四)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由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统称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预案经企业内部审议通过后,转让方应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请核准,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标的企业决策文件;
(二)转让方决策文件;
(三)预案;
(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预案经核准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转让方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开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审计和评估业务不得由同一中介机构进行。
(二)对标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损失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和认定,其中,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主管财政部门的意见。
(三)对标的企业的财务、劳动债权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对标的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进行核准或备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审计部门对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应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转让方案和安置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其中,转让方案应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安置方案应当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分别取得相应核准文件。
转让方案应当载明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标的情况、转让公告、受让条件等有关情况;安置方案应当包括标的企业职工基本情况、安置范围、劳动债权、安置办法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标的企业应当依法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转让方案,审议通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安置方案。
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应当报请工会组织参加。大会及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应当由工会组织出具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方案和安置方案制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以下统称公告),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时间发布。公告期限为20个工作日,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二)标的企业产权构成情况;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公布的事项。
公告不得体现具有明确指向性以及违反公平竞争和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十八条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对受让方的行业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及标的企业行业要求、企业自身发展的条件。
第十九条 公告发布后,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不得预设登记数量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二)由产权交易机构、转让方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受让条件,审查受让方的资格,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数量,并出具资格审查文件;
(三)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将受让方的登记、资格审查等资料与其他产权交易基础资料一同作为产权交易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的方式;
(二)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标的底价或折股价格,由转让方提出,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资产评估结果;
(二)市场供求状况;
(三)同类资产市场价格;
(四)安置职工所需费用;
(五)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转让前将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的方法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当交易价格低于转让底价或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价款应当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但受让方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委托律师拟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以下统称转让合同),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与受让方草签。
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标的企业涉及的安置方案;
(四)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四条 转让合同草签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本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转让涉及财政、劳动保障、土地、规划建设、社会公共管理等事项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审批。
(三)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
件: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崃议文件;
2.转让方案和安置方案;
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企业产权年度检查表;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重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召开论证会议进行充分论证和深入分析,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必要时可引入专家咨询、评议及审查机制或召开听证会进行审议。
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经批准后,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当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审核、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在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割手续,取得产权交易凭证。
                第三章 劳动债权
第二十七条 劳动债权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一)拖欠工资。在岗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未能及时支付的工资报酬,按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应付工资台账进行登记。
(二)拖欠生活费。职工下岗期间,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与职工双方约定或承诺,应发而未发给的生活费用,按企业与职工双方约定或承诺的数额进行登记。
(三)拖欠集资款。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向职工筹集的,应返还给职工而逾期未还的款项(不含入股资金),按企业职工集资款原始凭证和财务账进行登记。
(四)拖欠医药费。企业按政府有关规定制定的医药费报销或补贴标准,应报销而未报销或应补贴而未补贴的费用,按指定医疗机构医药费票据或企业补贴标准进行登记。
(五)拖欠采暖费。按有关规定,企业按职工住房采暖面积补助标准,应由企业承担或补贴而由职工垫付的采暖费,按供暖单位开具的认证手续进行登记。
(六)拖欠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认定的企业应缴未缴和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未上交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按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核验的结果进行登记。
(七)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标准,由企业缴纳而未缴纳和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未上交的费用,按住房公积金收缴部门核验的结果进行登记。
(八)拖欠其他债务。应由企业支付给职工及离退休等有关人员而未支付的费用,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九)法律、法规保护的其他劳动债权。
第二十八条 劳动债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一)由职工申报,标的企业登记,并记入《劳动债权表》;
(二)由转让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文件;
(三)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共同进行确认。
第二十九条 劳动债权应当按照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安置方案的规定偿还,偿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条 实行劳动债权分期偿还的,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债务人(转让方或受让方)和劳动债权人全体委托的债权人代表签订劳动债权偿还协议书;
(二)以债务人有效资产作抵押,由债务人与劳动债权人代表签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他项权登记:
(三)抵押物价值低于债务人担保债权的,受让方与劳动债权人代表签订保证合同,对债务人担保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四)以车辆、设备等易灭失的动产设定抵押的,受让方必须办理企业财产保险。
受让方未能按照劳动债权偿还协议履行的,劳动债权人代表可依法拍卖、变卖债务人所担保资产或要求受让方承担保证责任,所得款项由公证机关提存后按照劳动债权所占比例发放给债权人。
上述事项所需一切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土地资产抵押的,为本溪市国土资源局;
(二)以房屋资产抵押的,为本溪市房产局;
(三)以设备资产抵押的,为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以车辆资产抵押的,为本溪市公安局;
(五)以股权资产质押的,为本溪市产权交易中心;
以其他财产担保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动债权未结清的,对债务人的资产,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资产处置或担保事项,须经劳动债权人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资产处置收入或抵押融资贷款,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劳动债权;
(三)债务人资产处置或担保事项,未取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文件的,国土、房产、工商、公安部门和其他产权交易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资产转移、转让、变更或设定他项权登记等手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劳动债权按照下列规定的方式支付:
(一)拖欠社会保险费、职工住房公积金等需要统一支付的,原则上以银行支票或汇票的方式,直接支付给收缴部门;
(二)拖欠其他款项不需'要统一支付的,可选择银行存单、存折、储蓄卡的方式,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支付工作应当报请工会组织、审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同时,也应当邀请标的企业部分职工代表(应包括离退休人员)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应支付给职工的劳动债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
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第三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市各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国有产权转让,以及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和破产有关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