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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16:31  浏览:87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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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9〕1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威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和《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险性较小、发现后能够尽快整改消除的事故隐患。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事故发生。

市及各市区(包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举报事故隐患。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档,并对排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后,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将重特大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评估与分析、紧急处置措施等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查实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责成事故隐患单位或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无法解决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和处理。所报告和举报的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书面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于每季度开始之日起5日内将上季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由各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于每季度开始之日起10日内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季度开始之日起10日内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直接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三章 事故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 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组织整改,及时消除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于事故隐患确定后15日内将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和整改方案报所在地政府(管委)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特大事故隐患的,其评估报告和治理方案还应由所在地政府(管委)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报市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市管企业的,应当直接将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评估报告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整改方案应当包括整改的目标任务、方法措施、经费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治理的时限要求、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收到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和整改方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向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采取严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及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在事故隐患整改期间,各市区政府(管委)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有效监督,督促按期整改。

第十六条 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督办指令的事故隐患,按《威海市安全生产督办工作暂行规定》(威政办发〔2008〕55号)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事故隐患,按照管辖权限由当地政府(管委)负责治理。



第四章 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和反馈



第十八条 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责任人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采取保证措施责令在规定限期内整改完毕。

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牵头组织验收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属于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验收合格后,还应由各市区政府(管委)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报市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政府安委会督办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按《威海市安全生产督办工作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章 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

(一)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等制度的;

(二)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

(三)对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政府(管委)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收到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和治理方案后未及时组织论证,以及未下达治理通知书的;

(二)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三)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或接到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威海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威政办发〔2008〕13号)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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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等


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9〕17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银监局、保监局、林业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具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以来,我国林业生产力水平低、林区发展滞后、林农收入增长缓慢,林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实现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有利于充分调动和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的内在积极性。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建设生态文明、发展现代林业的战略举措,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农业安全与生态安全,事关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

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是金融部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强农惠农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当前实施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加就业、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意义重大。

二、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

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切实增加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覆盖面。对于纳入国家良种补贴的油茶林等林木品种,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鼓励开展林业规模化经营,鼓励林农走“家庭合作”式、“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农户”式等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道路,鼓励把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法人授信和对合作组织成员授信结合起来,探索创新“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信贷管理模式与林农小额信用贷款的结合,促进提高林业生产发展的组织化程度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各级财政要加大贴息力度,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逐步扩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

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发挥在林农贷款中的重要作用。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继续加大林业信贷投入,同时依托“惠农卡”,积极开展符合林业产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利用结算网络完善、网点众多等优势,积极提供银行卡、资金结算、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项目。其他各国有银行要采取直贷、贷款转让、信贷资金批发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林业贷款业务。其他各商业银行设在林业发达县域内的分支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林业贷款业务。

支持有条件的林业重点县加快推进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林业贷款业务合作,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业重点县的县级分支机构要合理扩大林业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面向林区居民和企业的林业金融咨询和相关政策宣传。探索建立村级融资服务协管员制度。

三、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

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鼓励林区从事林业种植、林产品加工且经营业绩好、资信优良的中小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鼓励林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基础性林业项目。凡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与个人,按法律和政策规定程序受让集体林权,从事规模化林业种植与加工的,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银行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基金投资林业种植等产业。支持组建林业产业投资基金。

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

四、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

各地要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各地可设立森林保险补偿基金,建立统一的基本森林保险制度。

保险公司要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在推进森林保险业务过程中,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林种的不同需求,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在产品开发中,要综合考虑当地林业生产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针对性地推出基本险种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在保险费率厘定中要充分考虑到林业灾害发生的机率和强度的差异性,设置不同的保险费率;在承保中要坚持“保障适度、林农承担保费低廉、广覆盖”的原则;在保险理赔服务中,要按照“公开、及时、透明、到户”的原则规范理赔服务,提升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

加大森林保险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提高林农保险意识。鼓励和引导散户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保险;创新投保方式,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集体投保,支持以一定行政单位组织形式进行统一投保,提高林农参保率和森林保险覆盖率。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各参与森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对森林保险实行一定比例的超赔再保,建立超赔保障机制,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

五、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和内控机制建设

建立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林权证登记、抵押、采伐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进程,将上述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便银行查询及贷款管理。推进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林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充分发挥信息整合和共享功能。

正确处理加大支持和防范风险的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林业投资风险的基础性研究,建立符合林业贷款特点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贷后检查和跟踪服务,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信息系统,不断充实和完善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组织和林农的数据信息,切实提高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林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六、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加大人民银行对林区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等县域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增加林业信贷投放的合理需求,通过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和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

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资源勘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保证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木、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管理。各林权证登记管理部门要简化林权证办理手续,降低相关收费。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贷款逾期时,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林权的处置工作。加快建立林权要素交易平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大力推进林业专业评估机构、担保机构和森林资源收储机构建设,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林业贷款的考核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对涉农贷款的相关规定。林业贷款的呆账核销、损失准备金提取等适用财政部有关对涉农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规定。

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加强对集体林权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协调。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与同级财政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保监会派出机构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协作与信息交流机制。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保监会派出机构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和辖区林业发展实际特点,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积极引导和支持辖区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林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并加强林业信贷政策的导向效果评估。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涉林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加强涉林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财政厅(局)、银监局、保监局、林业厅(局)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并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和细化落实措施,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银 监 会

保 监 会

林 业 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和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国信办〔2006〕2号)、《河南省信息化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2009—2012年)的通知》(豫政 〔2009〕3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以下简称电子政务网络)是河南省电子政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电子政务专网、电子政务外网两部分组成。电子政务专网主要承载各级行政机关内部办公、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等业务;电子政务外网主要承载各级行政机关网上办公、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及不需要在电子政务专网上运行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洛阳市市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电子政务网络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洛阳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信息中心)是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市电子政务网络的规划、建设、运行、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是本县(市、区)电子政务网络的主管单位,负责本级电子政务网络的规划、建设、运行、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电子政务网络建设



第六条 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讲求实效的原则,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七条 电子政务外网覆盖范围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直属部门,并逐渐延伸至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电子政务外网以互联网安全接入方式为主,并逐渐过渡到专线接入方式,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第八条 电子政务专网覆盖范围为市县两级国家机关,并逐渐延伸至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电子政务专网以专线方式接入,与互联网和其他网络物理隔离。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工程,应当利用已有的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专网资源,原则上不再新建跨部门、跨区域的网络、平台和机房。各行政事业单位新建电子政务网络项目,必须依托电子政务网络集中建立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之上(有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要求的除外)。对于市级财政拨款的电子政务网络项目应由市政府信息中心组织评审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电子政务网络项目应同步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要求。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电子政务网络项目建设。



第三章 电子政务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在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建立以CA认证为核心的安全防范体系(安全支撑平台和相关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保障各应用系统及接入终端的可信、可控和在规定权限内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确保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电子政务网络项目的设计方案、使用的产品、验收以及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系统安全的标准。

第十四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建设电子政务网络安全防控体系,各行政事业单位新建电子政务网络项目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已有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备份制度。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定期备份。

(二)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对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类分级授权管理,不同级别的访问者、管理者享有不同的权限。

(三)应急处理制度。针对可能发生的网络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及时、有效;对于重要系统,要做好容灾备份建设,及时采取系统数据灾难恢复措施。

(四)与本单位政务信息安全要求相适应的其他制度。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应使用正版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杀毒等软件。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计算机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增强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危害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电子政务网络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第四章 电子政务网络接入



第十九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对接入电子政务网络各单位(以下简称接入单位)的资格、接入方案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接入电子政务专网的单位应签订安全保密承诺书。在本《办法》出台前已接入的单位,须按照规定补签安全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电子政务外网接入单位应在市政府信息中心的指导下,按照全市电子政务外网统一规划和管理规范,做好运行、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政务网络各接入单位办公局域网和联网终端的隔离方式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保密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电子政务网络各接入单位的计算机联网终端需按要求安装安全管理插件,以保证全网的统一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建立接入网络、接入系统和单点接入终端档案,包括接入单位责任人、接入网络和系统的基本情况、统一分配的通信端口、网络地址及域名等。



第五章 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子政务网络的运行维护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的原则。接入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网络建设、日常管理、安全保密等工作,人员信息报市政府信息中心备案。接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办公局域网络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接入单位对接入电子政务网络的本单位局域网进行升级、改造后,应报市政府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应及时响应接入单位申请使用网络基础设施的请求,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事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2009-2012年)的通知》(豫政〔2009〕3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建立的政府性质的网站。

第三条 洛阳市政府网站群是指以市政府门户网“中国洛阳”为主站,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为子网站的网站群,是洛阳市通过互联网统一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窗口,是洛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洛阳市电子政务应用的主要载体和平台。

第四条 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以为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和公共服务,促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推动全市电子政务应用为宗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洛阳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信息中心)是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与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市政府门户网“中国洛阳”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子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本县(市、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确定责任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网站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网站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未建网站或网站要进行改版的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依托市政府门户网平台建设,原则上不再独立建站或改版,避免资源浪费。

第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和依托市政府门户网平台建设的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网站建设和管理由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未依托市政府门户网平台建设的市政府部门网站,由本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由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列支。

第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各子网站要做好相互之间的链接。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要突出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全市统一要求,规划建设本单位网站的内容、应用。同时,要努力创建具有适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特色栏目和应用。

第十条 各子网站域名要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文政务域名要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要尽量使用×××.ly.gov.cn作为本单位英文域名,其中×××为各单位的汉语拼音缩写。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域名改变要及时上报市政府信息中心。

第十一条 各子网站网页的设计制作,应庄重大方,体现本单位特点。

第十二条 市政府网站群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有条件的子网站还可编制繁体中文版和外文版,逐步扩大政府网站的服务范围。

第十三条 市政府网站群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可靠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依托市政府门户网平台建设网站的单位,须将网站管理员个人信息报市政府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市政府门户网和各子网站要确保全天候正常运行,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



第四章 信息发布和内容保障



第十六条 市政府网站群信息的组织、发布、转载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要按照《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之规定发布上网。

第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的内容保障以市政府信息中心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市政府门户网内容保障要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门户网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0〕53号)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信息发布和内容保障,由各自负责。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核发布机制。



第五章 互动交流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连线政府、在线访谈等栏目,实现政府与市民的网上交流、沟通,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子网站开设有“领导信箱”、“监督投诉”等互动栏目的,要及时受理、答复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开设有论坛的,需建立内容审核机制,防止不良信息上网。



第六章 网上办事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要围绕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网上办事服务应用,为企业、公众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都要将面向社会企业、公众的各项审批、注册、登记事项的办事流程、办事表格、办事依据、申报材料目录、承诺办结期限、办事结果、联系电话等信息组织上网,并实现办事表格下载。

第二十四条 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要逐步实施网上预审、网上审批。

第二十五条 已经建设审批事项管理系统和设有办事窗口、办事大厅的单位,要根据实际,逐步在网上建立申报与查询窗口,为公众、企业、单位网上直接提交办事申请、查阅办事结果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要整合部门网上办事应用,形成网上办事的统一窗口,方便公众登录和使用。



第七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对各子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各子网站定期检查通报、年度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对各子网站管理、维护及系统应用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组织本县(市、区)政府网站系统应用人员技术业务培训。



第八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数据备份与恢复,确保系统及数据的安全。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府网站的应急管理工作,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互联网管理及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保密工作机制,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系统后台的用户名、密码保护工作,防止因密码遗失造成信息安全和网站安全事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