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 科学技术部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令
科 学 技 术 部
二○○一年 第 16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本办法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部长 徐冠华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学技术部
目录格式说明
目录格式:
编 号:(1)××××××J(X)
技术名称:(2)_______________
控制要点:(3)_____。(出口条件)
说明:
(1)编号:共7位
年度代码 + 分类号 + 技术名称 + 控制等
类目号 级代码
2位数字 2位数字 2位数字 1位字母
年度代码由目录编制年度的后两位数字构成
分类号和技术名称类目号与排序索引表中相应数字 (粗体字为分类号) 对应
控制等级代码中“J”表示禁止出口,“X”表示限制出口。
(2)技术名称:某一类技术的总称。
(3)控制要点:该类技术中需要控制的技术内容、特征及范围。
(4)出口条件:
①“△”表示技术(软、硬件)禁止或限制出口,产品可以出口;
②“◇”表示技术软件禁止或限制出口,技术硬件及产品可以出口;
③“▲”技术(软、硬件)、产品均禁止或限制出口。
注:
(正文中〔方括号〕部分是对前面词语或字母的注释。)
(正文中(圆括号)部分是对前面概念的一般性说明。)
排序索引表
01 工程通用技术
01、真空技术
02、声学工程技术
02 测绘技术
01、大地测量技术
02、地图制图技术
03、精密工程测量技术
03 地震监测技术
01、地震观测仪器生产技术
04 气象技术
01、雷暴探测与报警技术
05 地质技术
01、地球物理勘查技术
02、地球化学勘查技术
03、地质找矿勘探技术
04、油气田勘探技术(见石油类目)
06 医学技术
01、中医医疗技术
02、潜水医学保障技术
07 药品生产技术
01、生物技术药物生产技术
02、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技术
03、天然药物生产技术
04、药用辅料及中间体制备技术
08 中药生产技术
01、中药材资源及生产技术
02、中药的配方和生产技术
03、中药饮片炮制技术
09 医疗卫生器械生产技术
01、医用诊断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
02、医用治疗器械及设备制造技术
03、医用材料及制品生产技术
10 农业技术
01、农作物(含牧草)品种及其繁育技术
02、经济作物品种、繁育及加工技术
03、农用机械制造技术
04、化学农药生产技术(见化工类目)
05、生物农药生产技术(见化工类目)
11 林业技术
01、林木种质资源及其繁育技术
02、园林植物、观赏植物繁育技术
03、林木生长调节剂制造及应用技术
04、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
05、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保护技术
06、林产化学产品加工技术
12 畜牧兽医技术
01、畜牧品种及其繁育技术
02、畜禽饲料及兽用生产调节剂生产技术
03、畜产品加工技术
04、蚕类品种、繁育和蚕茧采集加工利用技术
05、蜂类品种、繁育和蜂产品采集、加工及利用技术
06、兽药生产技术
07、兽医卫生检疫技术
13 水产技术
01、水产品种及其繁育技术
02、水产病害防治技术
03、水产品加工技术
14 计量技术
01、计量基、标准制造及量值传递技术
02、计量测试技术
15 工程材料制造技术
01、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02、陶瓷材料生产技术
03、耐火材料生产技术
04、低维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技术
05、人工晶体生长与加工技术
06、金属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
07、无机非金属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
08、聚合物基复合材料生产技术
09、金属材料制造技术(见冶金、船舶、航空、航天类目)
10、有机高分子材料制造技术(见化工类目)
16 矿业工程技术
01、矿山建设技术
02、采矿工程技术
03、选矿工程技术
04、钻井工程技术
05、矿山仪器、设备制造技术
06、矿山产品生产、加工与利用技术
17 石油、天然气开发工程技术
01、油气田勘探技术
02、油气井钻井工艺
03、石油钻采装备制造技术
04、石油、天然气集输技术
18 冶金工程技术
01、钢铁冶金技术
02、有色金属冶金技术
03、稀土的提炼、加工、利用技术
04、非晶、微晶金属冶金技术
05、轧制加工技术
06、冶金专用耐火材料生产技术
07、冶金仪器、设备制造技术
19 机械工程技术
01、铸造技术
02、热处理技术
03、通用设备制造技术
04、通用零部件制造技术
20 仪器、仪表技术
01、热工量测量仪器、仪表制造技术
02、机械量测量仪器、仪表制造技术
03、无损探伤技术
04、材料试验机与仪器制造技术
05、计时仪器制造技术
06、精密仪器制造技术
21 动力工程技术
01、燃气轮机制造技术
02、汽轮机制造技术
03、内燃机制造技术
04、锅炉制造与燃烧技术
05、制冷与低温工程技术
22 核技术(另行公布)
23 电工技术
01、电工材料生产技术
02、电线、电缆制造技术
03、电机生产及控制技术
04、电池制造技术
05、电器制造技术
06、电气测量技术
24 电力工程技术
01、火电工程技术
02、水电工程技术
03、输电线路施工及检修技术
04、输配电及电网控制技术
05、核电技术(见核技术类目)
25 电子技术
01、电子元件制造技术
02、电子器件制造技术
03、半导体器件制造技术
04、集成电路制造技术
05、传感器制造技术
06、激光技术
07、微波技术
08、雷达制造技术
09、光电子技术
10、目标特征提取及识别技术
26 通信技术
01、有线通信技术
02、无线通信技术
03、光纤制造及光纤通信技术
04、通信传输技术
05、通信网络技术
06、广播电视技术
27 自动化技术
01、机器人制造技术
28 计算机技术
01、计算机硬件及外部设备制造技术
02、计算机网络技术
03、信息处理技术
04、计算机通用软件编制技术(专用软件见有关各类目)
05、计算机应用技术(单一用途的技术见有关各类目)
29 化学及石油化学工程技术
01、化学原料生产技术
02、化肥生产技术
03、化学农药生产技术
04、生物农药生产技术
05、染料生产技术
06、涂料生产技术
07、催化剂生产技术
08、橡胶制品生产技术
09、感光材料生产技术
10、合成纤维生产技术(又见纺织类目)
11、合成树脂及其制品生产技术
12、聚合材料及其制品生产技术
13、高能推进剂原材料生产技术(另行公布)
14、稳定同位素生产技术(又见核技术类目)
15、石油产品及其生产技术
30 民用爆炸物工业技术
01、工业炸药及其生产技术
02、工业雷管及其生产技术
03、焰火、爆竹生产技术
31 轻工技术
01、造纸技术
02、工艺品制造技术
03、日用陶瓷及其制品生产技术(又见材料类目)
32 食品加工技术
01、粮食加工技术
02、糖加工技术
03、肉类加工技术
04、蛋品加工技术
05、饮料生产技术
06、食品添加剂生产技术
33 纺织技术
01、纺织天然纤维及其加工技术
02、纺织天然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
03、纺织化学天然纤维及其加工技术
04、纺织纤维制品及其加工技术
34 建筑工程技术
01、中国传统建筑技术
02、建筑结构与地基处理技术
03、建筑环境控制技术
35 建筑材料生产技术
01、非金属建筑材料生产技术
36 海洋工程技术
01、海洋环境仿真技术
37 铁路运输技术
01、机车工程技术
02、轮轨技术
38 道路工程技术
01、筑路材料生产技术(又见材料、建筑材料类目)
02、桥梁建造与维修技术
03、隧道施工技术
39 水路运输技术
01、港口设备制造技术
02、液体货物运输技术
40 船舶工程技术
01、船型设计与试验技术
02、船用设备制造技术
03、船舶建造工艺
04、船用材料制造技术
41 航空技术
01、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
02、航空器零部件制造及试验技术
03、航空材料生产技术(又见材料类目)
42 航天技术
01、航天器测控技术
02、空间数据传输技术
03、空间材料生产技术(又见材料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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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2001]43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河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公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黑河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及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黑河市城区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输服务的企业、个体运输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实行公司化管理。
第三条 公司分为服务型、联合型、实体型三种。
服务型公司:是指由单位或具有相应规模、经济实力的个体私营业户承办对零散经营的运输车辆,以挂靠或联营方式进行经营性管理的服务组织。
联合型公司:是指兼有实体和服务两种特征的公司。
实体型公司:是指同时拥有运输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的法人实体。
第四条 各级运输管理部门是公司的主管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开、歇业管理
第五条 公司开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办公场所(租赁场地、场所的应提供租期一年以上的合法、有效协议或合同)及办公设施。
(二)有2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
(三)有经济担保单位和担保书。
(四)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五)有完善的可行性报告和企业章程。
第六条 申请开业的公司须出具或办理以下手续。
(一)国营或集体单位持其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申请报告,个体私营业户持乡以上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本市常住户口、本人身份证,向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向运输管理部门出具资信证明和经济担保书、管理人员名单、企业状况、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以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文书。
(三)运管部门根据需要,本着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的原则,对申请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查和实际考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
(四)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到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登记。服务型、联合型公司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持有者必须到发证部门进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
第七条 公司申请歇业,须提前30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计部门审计,清理债权债务后,缴回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办理歇业手续。
公司分立、合并、迁移以及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后,须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公司职责
第八条 公司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月召开一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例会,组织学习省、市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进行安全、职业道德和文明服务等方面的教育,并开展培训。
(二)负责对本公司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车容、车貌、服务质量、运价执行情况的管理。
(三)在运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管理活动,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信誉。
(四)按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业户代办各种营运手续。
(五)负责贯彻落实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并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里程计价器,督促和组织车辆视情修理,强制维护、定期检测。
(六)统一办理本公司车辆的各种营运税费(包括运管费、客运附加费、养路费、营业税、保险费、工商管理费等)和报停、启封手续。
(七)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接受管理部门对本公司车辆的违章、违法、违规的处理以及投诉。
(八)有条件的公司为业户提供车辆维修、配件销售等有偿服务。
(九)负责办理行业管理部门对业户的年度审验及检测。
(十)组织参加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十一)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基础工作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接纳成员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行业的有关规定,并向出租车经营者做出服务承诺。
(二)建立各种管理台帐及基础资料,并按时向运管部门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三)建立各项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做到办事公开。
第十条 公司在业务开展上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经营业务,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按要求及时参加有关部门召集的公司管理例会,并贯彻落实好会议确定的有关事宜。
(三)按规定及时向税务、工商、运管部门缴纳各项税费。
(四)遵守车主自由挂靠的原则,公司不得以非正当手段强行联营。
(五)不得接纳未按规定手续办理转出原公司的车辆。
(六)定期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考核、年度审验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运管部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实行考评,奖优罚劣。
第五章 价格、票据及单证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收取服务费标准按交通、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收费时使用统一票据,严禁私自印刷、伪造、倒卖和转让运输票据和单证,道路运输单证由市运管部门统一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除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外,各公司不得自立项目或以其他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公司收取费用时,应当付给有效票据,不付给有效票据的,车主可以拒付费用。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运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限期补办经营手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而分立、合并、迁移的,吊扣经营许可证3个月,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的吊扣经营许可证3个月,并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的,未按协议向车主提供服务的,分别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给车主造成损失的,由公司按协议给予全额赔偿。
(四)未按要求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以及资料、记录、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以不正当手段强制车主联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六)未按物价部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至5倍罚款。
(七)未按规定缴纳国家各项税费的,责令补交,逾期未补交的按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八)未按规定使用统一收费票据的,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1至3倍的罚款。自行印制、伪造、倒卖、转让票据的,没收全部票据和非法收入,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九)未按规定组织参加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因执法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照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交通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