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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更正《2009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有关内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09:05  浏览:85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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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更正《2009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有关内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更正《2009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有关内容的通知

农办机[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现对2009年1月13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2009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农办机[2009]1号)部分内容进行更正和调整,请各地执行。具体更正调整内容如下:

一、手扶拖拉机

广西贵港动力有限公司生产的JL81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0.16万元改为0.13万元;

山东常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SH101-2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0.16万元改为0.13万元;

沂水县飞龙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YH101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0.16万元改为0.12万元;

山东时风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SF101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0.12万元改为0.16万元。

二、25-40马力轮式拖拉机

常州东风农机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东风-32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2万元改为1.1万元;

山东常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SH35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3万元改为1.2万元;

荣成市海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HS35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3万元改为1.2万元;

长拖农业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SNH35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3万元改为1.2万元;

马恒达(中国)拖拉机有限公司生产的MFS35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3万元改为1.2万元;

四川川龙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CL35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3万元改为1.2万元。

三、40-80马力轮式拖拉机

福田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TA55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6万元改为1.8万元;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MG60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2.0万元改为1.9万元。

四、80马力以上轮式拖拉机

山拖农机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TS80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3.3万元改为3.0万元;

上海纽荷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SHN80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3.3万元改为3.0万元;

福田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TA82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3.8万元改为3.2万元;

山东常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SH82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3.8万元改为3.2万元;

山拖农机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TS90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3.5万元改为3.1万元;

上海纽荷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SHN90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3.5万元改为3.1万元;

约翰·迪尔天拖有限公司生产的JOHN DEERE90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3.5万元改为4.0万元;

山拖农机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TS90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4.6万元改为4.0万元;

上海纽荷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SHN-90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4.6万元改为4.0万元;

洛阳世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SJH904型,标准配置及技术参数中的轮胎型号:“前轮6.5-20,后轮14.9-30”改为“前轮11.2-24,后轮16.9-34”。

五、全喂入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福田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DA18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6万元改为1.7万元;

浙江柳林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4LZ-160B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6万元改为1.7万元;

现代农装株洲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生产的4LZ-1.5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6万元改为1.7万元;

江西国力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生产的4LZ-2.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7万元改为1.8万元;

湖南中天龙舟农机有限公司生产的4LZ-2.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7万元改为1.8万元;

现代农装株洲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生产的4LZ-1.8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7万元改为1.8万元;

益阳福祥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4LZ-1.8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7万元改为1.8万元;

浙江柳林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4LZ-160B型,标准配置及技术参数中的割台割幅:由2.0m改为1.8m。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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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执法监察维护工商形象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展执法监察维护工商形象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以公平交易执法年和工商形象建设年为中心的工作要求,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素质,树立良好的工商形象,确保政令畅通,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决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情况开展执法监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紧围绕公平交易执法年和工商形象建设年这个中心,对社会反映强烈,领导关注,影响工商形象的热点问题,选准执法监察项目,本着全面部署,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工作。要注意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研
究制定防范措施,完善制度,建立制约机制,防止不廉洁问题的发生,促使监察对象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工商形象。
二、主要内容
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易发生不廉洁行为的“证、照、案、费”等重点部位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易发生的“吃、拿、卡、要”等重点问题,采取不同方法,各有侧重地开展如下内容的执法监察:
(一)对公平交易执法人员查处经检案件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监察机构、法制、公平交易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规,对近年来查处的经检案件是否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装卷规范的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是否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实施《广告法》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重点检查:审批广告经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广告经营单位资质标准、经营范围用语等有关规定。是否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外部监督和受理、审查、核准三级把关的内部制约机制的情况。查处
广告违法案件是否符合办案程序及有关规定。是否实行检查、审理、处罚三段制的内部制约机制和公开办案结果,接受外部监督的情况。
(三)对注册、审查商标的工作人员执行《商标法》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重点对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代理商标的情况进行调查,制定有关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企业注册部门和工作人员执行《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执法监察。抽查企业注册档案,对审批工作程序和核准依据进行检查;对建立和执行接受外部监督和内部制度制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和市场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开展执法监察。重点对“吃、拿、卡、要”,粗暴管理的行为采取多种形式的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六)对依法收费管理情况开展执法监察。认真调查研究,摸清收费管理工作中,容易产生影响工商形象问题的部位、环节及主要问题,制定制约措施。推行微机收费管理的做法。
三、几点要求
开展执法监察、维护工商形象,是落实公平交易执法年和工商形象建设年中心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抓出成效。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成立由公平交易、法制部门和监察机构组成的执法监察小组,认真研究制定计划,狠抓落实。
(二)明确重点,抓出成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研究本地区、本部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工商形象的热点问题,选准执法监察项目,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检查。要扎扎实实,注重实效,防止走过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执法监察的重点是,对公平交易执法人员查处经检案件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本系统开展执法监察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边检查、边纠正,搞好建章立制工作。各地在执法监察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先进典型和案件线索。对在执法工作中,严格、公正、廉洁执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立案查处;对不适合在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要调离或辞退。并针对发
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4月30日前,将开展执法监察的重点项目电话(010-8522710)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局。并于10月31日前,将开展执法监察的情况书面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包括:基本做法、检查发现的问题、
产生问题的原因和防范措施及建议。





1996年3月20日
  伦敦奥运会结束不久,“林丹”牌饲料、“叶诗文”牌泳衣等商标注册信息不断出现在媒体报道中。8月26日央视报道称,商标市场近年涌现出了新群体——商标职业抢注者。他们申请商标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通过商标高价转让,进行不正当的牟利(8月27日《北京晨报》)。

用名人注册商标,可谓一本万利,注册费大约在千元左右,但是,注册成功通过市场进行商标转让却是少则几万元,高则数百万,甚至更多。这种行为侵犯了名人本身的姓名权甚至名誉权,影响到他们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它还会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名人本身经营或者授权他人经营的商品,并基于对名人的信任而购买商品。

对于恶意利用名人姓名抢注商标,工商部门虽表示要“探索建立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个人、企业以及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但实际上,这一制度并无法律依据作支撑。因为,根据《商标法》规定,并无禁止利用名人的姓名注册商标的规定,仅第10条第8款规定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这一条款可否解释为禁止利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仍存争议。

正因如此,许多抢注名人姓名的商标被商标局认可,而名人本人和社会公众也无法通过有效的渠道来申请商标委员会撤销被抢注的名人姓名商标。例如,目前以刘翔作为商标的达48个、林书豪299个、姚明110个……而新成为奥运冠军的孙杨、叶诗文等人的姓名又成为新的抢注热点。

当然,名人可以通过法院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因此,抢注名人姓名的行为,是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姓名侵权之诉。2011年底,武汉某公司擅自将“姚明”、“姚明一代”作为商业标志使用,最终被法院判侵犯姚明姓名权,赔偿人民币30万元。

但是,从新一轮的抢注风来看,只用侵犯姓名权诉讼,难以遏制这一问题。因为,这种诉讼只是事后的,且维权成本高,难以应付多如牛毛的抢注事件。最好的方法是在《商标法》中对利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作规范,从源头上遏制这种风气的蔓延。这方面在国外有立法先例可循,例如《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法》明确规定,未经本人、继承人、相应主管机关或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同意,属于俄罗斯历史和文化财富的著名人物的姓、名、笔名及其派生名、其肖像或临摹作品的复制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我们也可以考虑在《商标法》对利用名人姓名及同音、近似名进行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什么情形下属于恶意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商标的不予登记或者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