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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32:54  浏览:8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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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源部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2009年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会议的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抓好《工作规划》落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成效,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促进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纪律保障机制。


认真开展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的监督检查。积极主动服务与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建立“快速通道”,加快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审查,落实土地审批、供应和矿产资源保障,确保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等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供应。加强对建设用地全程监管,严防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用地,保证土地供应符合中央规定的投向。对项目用地申报和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把关不严、随意变通的,对贯彻落实中央政策措施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严格追究责任。


加强对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坚决纠正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以及落实耕地保护政策中弄虚作假的问题。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严肃处理违反土地流转政策的行为。强化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各类土地违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二、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


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导干部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在改进作风方面取得新成效。


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在全系统要起表率作用。一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遵守政治纪律、保证政令畅通,自觉维护中央大政方针和国土资源政策的严肃性。二要心系群众、服务人民。体察社情民意,倾听群众意见,在履行职责中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好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三要真抓实干、务求实效。沉下身子深入基层调研,提出解决重要问题的实招、破解难题,使国土资源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四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有效落实公务购车用车、会议费、接待费和出国(境)经费支出零增长的要求,抵制铺张浪费之风。五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加快实施国土资源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强重大专题研究,把解决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难点、热点问题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增强执行力紧密结合,完善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


加强对党员干部作风状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有效解决党性不强、作风不正、执纪不严等方面的问题。积极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严肃追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三、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开展党的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做到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活动,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要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同培养、选拔、管理、使用干部结合起来。


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重点抓好以下工作:(1)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等行为。(2)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到国(境)外定居等规定和有关事项报告登记制度,严禁发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3)治理违规组织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建房、在风景名胜或公园区建房等问题;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多占住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占用住房等问题。(4)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和操纵招商引资项目、资产重组项目,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5)严禁领导干部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深入开展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从严控制出国(境)经费、团组数量和规模,从严控制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继续开展治理“小金库”和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严格控制新建楼堂馆所,纠正超预算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的问题。


四、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强化监督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要推进监督工作创新,把防治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监督遵守政治纪律、贯彻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继续做好对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的经济责任审计。继续做好巡视工作,规范程序,提高质量,扩大范围,深入开展对机关司局、直属单位和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巡视。把巡视监督与日常监督、干部任用相结合,注重巡视成果的运用。


落实对重点部位和环节有效监督的措施。强化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规范土地、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程序,执行国土资源法定行政许可、资金项目安排、规划计划等事项会审制度;推进门户网站建设,扩展政务大厅统一受理、限时办结、结果公开的审批事项范围,实行网上申报审批的效能监督;扩大民主推荐和公示范围,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继续开展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投资办企业工作;规范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发挥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监督作用,开展预算单位经常性财务审计。


五、加强征地监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严格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各项政策,严把征地补偿安置审查关,对征地补偿偏低、没有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的,一律不予报批用地。依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布实施工作,防止随意改变或降低补偿标准,使补偿及时足额到位。认真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积极探索多元化安置途径,推进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保等问题。建立健全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


认真治理征地中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不到位、基本保障不落实等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问题;严肃查处违规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甚至强行侵占农民土地等违纪违法行为。


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发挥办案治本功能


以查办发生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利用行政审批权、执法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查处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查处违法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违法入股矿产资源开发的案件;查处土地出让和资源开发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查处领导干部违规违法收受财物、经商办企业、干预市场交易活动、公款出国(境)旅游等行为。


认真排查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并做好核实工作。要注意把案件处理与教育挽救有机结合,既要严肃执行纪律,又要宽严相济,严格区分一般错误和违纪行为界限,保护干部的合法权益。要用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干部自觉抵御诱惑;对案件暴露的漏洞健全制度规范;善于从案件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改进监督工作,切实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七、深化改革创新,促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治本抓源头工作


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抓好《工作规划》落实。以解放思想为先导、深化改革为动力、创新制度为保证,把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市场机制、强化监管惩处结合起来,深化治本抓源头工作。以修改《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为重点,完善增强参与宏观调控能力、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提高保障发展能力、规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建立市场配置资源新机制,着力土地和矿业权市场建设,认真治理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突出问题。


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逐步缩小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范围,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管理制度。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行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当地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上以公开、规范的方式出让转让。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规定,开展矿业权市场建设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统一配号制度,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全面落实《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国土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及运行机制。


中国共产党国土资源部党组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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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八届一次第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八届一次第4号)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提名,决定李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93年3月28日于北京




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宿迁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宿迁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宿迁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12月)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宿发〔2005〕33号)和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以引导和促进市区对服务业的投入,壮大产业规模,优化经济结构,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市区(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和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范围内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市级财政2009年在软件和服务外包基金中安排2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后每年根据需要适度增加资金额度。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以项目管理为主;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标准、编制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引导资金安排计划,对引导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提出拨付意见,向市服务业领导小组汇报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以资金管理为主;与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年度使用计划、项目评审标准、下达资金计划等。办理引导资金的拨付,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工作。
  第四条 引导资金遵循统一管理、公开申请、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按项目申报,科学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管理方式。
二、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和使用范围:
  1.投资规模大、辐射能力强,能够提高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和服务业布局规划要求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3.品牌知名度高、经营理念新,能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或先导作用的服务业企业;
  4.实施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战略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
  5.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
  6.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的奖励资金;
  7.项目评审(评议)、绩效评价等的工作费用。
  凡市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或当年享受过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领域和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不再安排引导资金。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为项目补助和考核奖励两种:
  1.项目补助。符合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项目给予一定资金的资助,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
  2.考核奖励。对年度服务业目标考核的表彰奖励资金(考核奖励办法另定)以及项目评审(评议)、项目绩效评价等费用在引导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引导资金的10%。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宿迁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二年以上;
  2.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
  2.填写完整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3.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具有资质的投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5.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它相关财务资料(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引导资金一般每年度申报两次,分上、下半年各一次。
  1.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明确引导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
  2.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填写引导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通过项目所在地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局)、财政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3.项目所在地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局)负责本区域内申报项目的扎口工作,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4.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组成联合审核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产业导向和布局以及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通盘考虑、突出重点的前提下提出引导资金的扶持项目及额度安排建议,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达扶持项目的资金安排计划,并明确重点扶持内容。
四、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均纳入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服务业重点项目考核,按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各区发改局或有关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引导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1.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每半年一次,通过各区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的书面材料。
  2.建设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于当年尚未安排的引导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安排。
  第十三条 各区所报项目的补助资金将一次性拨至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应及时、足额拨付至相关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所报项目,资金直接拨至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完成后,如有需要,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项目单位应公开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以确保专款专用。
五、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或移作它用。一旦发现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收回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予安排新的项目)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3.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资金重点扶持市区服务业发展。沭阳县、泗阳县和泗洪县参照本办法设立同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