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江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江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阳府[2006]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阳江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阳江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我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卷宗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决定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案卷依法进行评议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集中调阅评查和抽样调阅评查的形式进行。
集中调阅评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调阅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统一进行评议检查。抽样调阅评查是指在不特定期限内调阅部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检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及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1、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二)行政执法行为合法
1、属于本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权限。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准确。
4、处理适当。
(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1、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程序合法。
(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细则必须公示。
(2)案卷材料必须附有当事人的申请书;申请书格式文本是否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因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4)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许可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5)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6)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7)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8)对被许可人依法实施定期检验或注册等监督检查,是否有记录的档案。
(9)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适用了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10)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有合法票据。
(11)行政许可是否按规定时限办结,法律文书是否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2、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1)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必须公开。
(2)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否有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执法机关的盖章。
(3)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有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处理意见呈批表、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内部审批手续。
(4)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是否有书面记载,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是否有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以及主持人、记录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5)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取证方式是否合法。
(6)询问笔录、调查笔录是否两人以上,一问一记,笔录是否有被询问人或被调查人的逐页签名或盖章。
(7)作出行政处罚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8)给予罚款、没收财产的行政处罚是否有合法票据及物品清单。
(9)罚款决定是否罚款收款相分离,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10)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以及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11)法律文书是否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3、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合法
(1)强制措施依据、程序必须公开。
(2)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
(3)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对人。
(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按照法定期限进行,有无超期强制情形。
(5)行政强制收取的费用是否合法,并有合法票据。
(6)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是否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4、行政征收程序合法
(1)行政征收依据、对象范围、标准必须公开。
(2)行政征收是否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对人。
(3)行政征收是否有法定依据。
(4)是否擅自扩大征收对象和范围。
(5)是否擅自设立征收项目或擅自改变征收标准。
(6)行政征收是否使用合法的征收票据。
(7)征收的实物、金钱是否收缴国库。
(四)文本制作规范,案卷归档符合标准
1、文书材料完整,文书格式规范,卷宗内容填写齐全,做到一案一卷。
2、卷宗纸张要统一,卷内目录填写要规范,装订整齐,字迹工整,纸张无破损等。
第七条 法制工作部门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被评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案卷材料,需要有关行政机关配合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配合。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作为衡量行政机关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根据评查结果将被评查的行政机关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机关,可自收到评查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市人民政府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九条 对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机关,予以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要求该行政机关提出整改措施、报告整改结果。
第十条 对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具体案件,应当责令改正,并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案卷退回行政机关。
第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最高法院
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
目前,在我国与外国没有双边协议的情况下,有关涉外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的法律文书,一般按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过去,由于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多,没有制定统一的规定.随着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涉外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案件中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日益增多,为适应新的形势,针对过去在法律文书送达方面的问题,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的法律文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同我国建交国家的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或法人以及在华的第三国或无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除该国同我国已订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外,一般根据互惠原则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1、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给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再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所附送达回证上签字后,中级人民法院将送达回证退高级人民法院,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退给对方;如未附送达回证,则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给对方.
2、委托送达法律文书须用委托书.委托书和所送法律文书须附有中文译本.
3、法律文书的内容有损我国主权和安全的,予以驳回;如受送达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一般不予送达;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或因地址不明或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处理意见或注明妨碍送达的原因,由外交部领事司向对方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但不得损害我国主权和安全,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如对方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方向其在华的该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亦可按第一条的规定予以送达.
三、对拒绝转递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国家或有特殊限制的国家,我可据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四、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应按下列程序和 要求办理:
1、要求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
2、须准确注明受送达人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其在国外的详细外文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以便转递.
3、须附有送达委托书.如对方法院名称不明,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区主管法院.委托书和所送法律文书还须附有该国文字或该国同意使用的第三国文字译本.如该国对委托书及法律文书有公证、认证等特殊要求,将由外交部领事司逐案通知.
五、我国法院向在外国领域内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如该国允许我使、领馆直接送达,可委托我驻该国使、领馆送达.此类法律文书可不必附有外文译本.
六、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收费,一般按对等原则办理.外国法院支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的费用,由外交部领事司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我国法院支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的费用,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但应委托一方要求用特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所引起的费用,由委托一方负担.
七、中、日(本)双方法院委托对方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除按上述有关原则办理外,还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二日《关于中、日两国之间委托送达法律文书使用送达回证问题的通知》办理.
八、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代为调查或取证,参照以上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报有关单位.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