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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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函〔2007〕8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永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十三日
永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农业部《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农市发[2005]1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绿色食品产业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52号)以及《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快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07]10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开发,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打造农产品品牌,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其产品在当年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新认证的,均可以申报享受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无公害农产品。对当年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新认证的农产品申报单位,每个无公害农产品一次性给予奖励0.1万元,但对同一单位一年内最高奖励不超过0.5万元。
(二)A级绿色食品。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绿色食品A级质量新认证的申报单位,认证产品数在2个以下(含2个)的,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奖励0.5万元,超过2个以上的,按每超一个产品追加奖励0.15万元,但对同一单位一年内最高奖励不超过2.5万元。
(三)有机食品或AA级绿色食品。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有机食品或AA级绿色食品质量新认证的申报单位,认证产品数在2个以下(含2个)的,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奖励0.75万元,超过2个以上的,按每超一个产品追加奖励0.25万元,但对同一单位一年内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三、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年初列入预算。市属单位或个人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县区所属单位或个人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0%,所在县区财政承担80%。
四、审定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由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并填写《永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申请表》,连同当年获得的认证证书原件及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于次年1月向所属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属单位直接向市直主管部门申请。
(二)各县区农业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对单位或个人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拟定奖励种类和金额,形成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农业局审核。
(三)市农业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给予奖励。
五、附则
(一)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如查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当年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应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二) 从2007年起,在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中,对申报新增食用农产品加工企业没有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不予受理申报;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在比照其它企业同等条件下可降低门槛、优先向省推荐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对现有市级以上食用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没有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在2008年底前要逐步淘汰摘牌。
(三)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业 农产品△ 奖励 通知
永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企业规模
经营范围 注册商标
认证产品名称 产地规模
获奖种类
申请奖励金额
县级农业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农业部门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民政府
审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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