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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危险货物港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38:03  浏览:9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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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危险货物港口管理办法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危险货物港口管理办法


  《枣庄市危险货物港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枣庄市危险货物港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管理与监督,保障危险货物在港口作业的安全,保护港口水域及陆域环境,防止事故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行政辖区内的港口码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以下简称经营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 枣庄市航运管理局是我市港口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危险货物港口管理工作。市航运管理局运输管理处具体办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以下简称认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必须取得市航运管理局核发的认可证,并在认可证核准的范围内进行作业。未取得认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等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及标准,经市航运管理局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并取得任职上岗证书;
  (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六)具备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七)取得安监、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八)对拟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结构、设备设施、装卸工艺、作业货种等方面,通过资质机构的安全评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认可证申办程序:
  (一)港口经营人向市航运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市航运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对港口经营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三)市航运管理局根据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作业能力确定作业范围,对予以认定的,核发相应的认可证;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认可证由市航运管理局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已持有认可证的港口经营人,需增加作业范围或危险货物品种和类别的,必须重新提出申请并增报以下相关资料:
  (一)新增的作业范围及危险货物品种的理化特性;
  (二)港口作业方案;
  (三)防污染、消防及人员救护的预案;
  (四)针对新增作业范围及品种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市航运管理局受理港口经营人提出的新增作业范围及危险货物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具体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认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在认可证上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理化性质、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等事项,在预计到、离港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但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定期申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通报市航运管理局。
  第十六条 作业委托人应当向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提供正确的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并保证资料正确、完整。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第十七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市航运管理局报告。市航运管理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未经市航运管理局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八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危险货物的操作。
  第二十条 市航运管理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各类危险品的港口,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车辆和无关船舶停靠。作业期间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第二十二条 港口企业应对进出港口区域载有危险货物的运输工具实施出入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市航运管理局: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第二十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做好演练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当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发生事故时,从事危险货物港口

作业的企业应迅速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市航运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航运管理局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当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组织救助。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市航运管理局及有关部门、企业应当服从地方人民政府指挥,积极配合救助,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航运管理局应定期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资质进行审验,发现其不再具备条件的,应当限期整顿,或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撤消其资质。
  第二十八条 市航运管理局及其管理人员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并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
  (二)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应急设备、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三)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市航运管理局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取消其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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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经委颁发《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委


财政部、国家经委颁发《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1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经委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59号和166号文件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若干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改进。

附: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若干规定

为了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内部潜力,使经济责任制健康地发展,现根据国务院〔1981〕159和166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对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国家对企业和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多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即“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全额利润留成”,“上交利润包干,超收分成或留用”,“亏损补贴包干,减亏分成或留用”和“超计划利润留成”。
凡是有条件按部门(包括公司)实行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办法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得主管部门同意后,从上述五种形式中确定一种办法试行。主管部门在财政部门核定的留成比例或包干指标的范围内,对所属企业(包括亏损企业)实行不同形式的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办法。暂时没有条件按部门试行的,经财政部门同主管部门商定也可以按企业为单位实行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办法。但是,不论按部门或者按企业实行,一个部门、一个企业只能采用一种办法,不能兼用两种办法,重复提取留成。实行盈亏包干的单位,不再提取利润留成和企业基金。已经重复提取的,应当坚决纠正过来,并退回多提的利润留成和企业基金。经过管理体制改革,取消了工业局的县(市),可以采取由财政部门对同级经委试行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办法。
二、对于生产正常、利润比较稳定的部门和企业,应当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或全额利润留成的办法。全额利润留成办法,能更好地体现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简便易行,应当积极推行。
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办法的部门和企业,基数利润留成的范围和增长利润留成的比例,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1980〕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但是,为了比较合理地确定基数,应当将原来规定按上年利润(指利润总额扣除归还技措贷款和按规定留给企业治理三废利润等以后的余额,下同)确定基数,改为按前三年平均利润滚动计算。企业当年利润高于前三年平均利润的,其中:相等于前三年平均利润的部分,按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比前三年平均利润增长的部分,另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企业当年利润低于前三年平均利润的,则按当年利润和核定的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今后新批准试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部门和企业,其基数利润留成比例应按前三年纳入利润留成的几项资金与同期利润总额计算。
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的部门和企业,其全额利润留成比例,按照前三年应得的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之和,占前三年利润总额的比例,予以核定。
三、有些部门和企业,因情况特殊,实行上述两种利润留成办法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以下办法:
1.对因调整期间生产任务不足,利润大幅度下降的部门和企业,可以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的办法。年度的利润计划,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分配的收入任务,结合生产计划和增产挖潜的要求,具体核定。超计划利润视同增长利润,大部分上交国家,小部分留给部门和企业。留给部门和企业的利润应控制在国务院〔1980〕23号文件规定的增长利润留成比例的范围内。
2.对潜力比较大的微利的部门和企业,可以实行上交利润包干、超收分成或留用的办法。其中,有的可以实行“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的办法;有的可以实行“基数递增包干,超收分成或留用”的办法。上交利润包干基数一般应高于上年,超收部分国家所得一般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部门和企业所得一般不得高于百分之四十。对个别增产增收潜力小的微利企业,也可以实行“基数包干,超收留用,短收自负”的办法。
3.对于确因客观原因发生亏损的部门和企业,可以实行亏损定额补贴包干的办法。其中,有的可以实行“亏损基数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办法;有的可以实行“亏损递减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或分成”的办法;有的可以实行“定额补贴包干,超亏不补,减亏分成或留用”的办法。亏损补贴包干基数一般应低于上年,减亏部分国家所得一般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部门和企业所得一般不能高于百分之四十。个别企业减亏难度较大或者减亏数额不大的,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减亏部分企业可以多留一些或全部留用。
四、原经批准试行利润留成的扩权企业和部门,凡试点没有到期的,原则上仍应继续实行原来的办法。试点已到期的,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实行原来的办法,也可以改用其它适当办法。
五、中央各部门的利润留成比例和盈亏包干基数、分成比例,由财政部核定。地方各级企业主管部门的利润留成比例和盈亏包干基数、分成比例,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和财政体制实行中央和地方总额比例分成办法的省、自治区,应由地方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后,报财政部核定;其余地区均由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自行核定。
各地区已定的盈亏包干基数不合理的,要作适当调整;包干分成比例过高的,要降下来。
六、利润留成比例和盈亏包干基数确定以后,除了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办法的企业以外,一般应当三年或四年不变,以利于部门和企业作长期安排。对于少数生产、利润不稳定的部门和企业,其盈亏包干基数,也可以一年一定。
七、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和全额利润留成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金,应当在留成的利润中支付,不能列入产品成本;按规定应支付的计件超额工资,可以计入产品成本,并在核定奖励基金的留成比例时,将这部分工资总额剔除计算。
实行盈亏包干和超计划利润留成的企业,按规定开支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金,可以计入产品成本,但计入产品成本的奖金,只限于按标准工资总额10~12%提取的部分,按核定发放奖金数额高于标准工资10~12%的部分,应当从超收分成中列支。
八、为了发挥价格、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以后,除因国家规定调整产品价格和改革税制以及国家投资新增生产能力而影响企业利润增减幅度较大的以外,利润总额、留成比例或包干基数,一律不作调整。
九、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要坚持有奖有罚。对部门和企业,除考核利润指标外,还要考核产品产量、质量、品种、成本等项指标。全面完成上述指标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取利润留成或超收分成。五项指标中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其应提利润留成或超收分成的百分之八。个别情况特殊的,其考核指标可以有增有减;扣减比例,也可视指标的重要程度不同而有高有低,但考核指标全部没有完成的,应扣减其应提利润留成或超收分成的百分之四十。完不成盈亏包干任务的,应当用部门或企业的各项专用基金补足。当年不足以弥补的,由下年补足。
铁道、交通运输、邮电、民航等部门和企业的考核指标,由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另行商定。
十、企业用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和包干、超收分成资金,要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新产品试制任务较多的行业,也可以用利润留成资金或超收分成资金单独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企业的增长利润留成资金或超收分成资金,应当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提取奖金的增长幅度应低于利润增长幅度。发放奖金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10号、94号文件和同年十月二日《关于控制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各项基金的具体比例,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规定。
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集中一部分职工福利基金,统建企业的职工宿舍或其他集体福利设施和劳动保护设施,但不得用于主管部门本身的奖金和福利。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特点,掌握一部分生产发展基金,用于重点措施项目和全行业技术改造。
各项基金的使用计划,主管部门要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年终应将使用情况,随同决算一并上报。
十一、为了促进企业节约使用国家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一九八二年起,所有工交企业都要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企业交纳占用费,可视同利润提取利润留成,暂不调整利润留成比例。新批准试点的企业,核定利润留成比例时,原则上也应当包括资金占用费在内一并计算。企业由于减少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节约的占用费而增加的利润,可按财政部(81)财企字第49号文件的规定提取30%的分成。
十二、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部门和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制度,保证完成国家财政收入任务、各项计划指标和经济技术指标,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利润留成资金和超收分成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经济效果。严禁乱摊成本,截留利润,弄虚作假,转嫁负担和损害国家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应按情节轻重,扣减、停止应提的利润留成和超收分成。


胡锦涛和普京签署《中俄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胡锦涛和普京签署《中俄联合声明》(全文)


  2007年3月26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和俄罗斯总统普京在莫斯科签署了《中俄联合声明》。

  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俄联合声明

  应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7年3月26日至28日对俄罗斯联邦进行了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在莫斯科举行正式会谈,并出席了“中国年”开幕式和中国国家展开幕式。

  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分别会见了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弗拉德科夫和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主席格雷兹洛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俄罗斯联邦的访问是发展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新的重大步骤。访问进一步加强了中俄互信,使其达到新的高度。这符合当前两国务实合作和在国际舞台上相互协作的高水平。

  两国元首满意地指出,中俄建立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十年来,双边各领域合作发展顺利,给两国人民带来实际利益。继续全面加强中俄合作符合两国最高国家利益,有利于维护亚太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双方愿共同努力,不断深化务实合作,加强战略协作,提高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水平。

  为此,两国元首声明:



  (一)双方将立足长远,巩固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十年来取得的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持之以恒地增进互信,加强政治领域合作;坚持互利互惠,加强经济领域合作,深化科技和人文合作;密切协调与配合,加强安全领域合作。

  (二)根据2001年7月16日签署的《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原则和精神,双方将加强在涉及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等重大问题上的相互支持。俄方重申坚定支持中方在台湾、西藏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三)双方将继续加强议会交往,充分发挥议会合作机制的作用,开展立法机构之间的交流,为完善双边合作的法律基础作出不懈努力。

  (四)根据2004年10月1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中俄双方勘界工作进展顺利。双方重申,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剩余两地段的实地勘界工作。双方认为,两国边界问题的解决将有助于本着持久和平、互谅互利的精神加强双边关系和发展边境地区合作。

  (五)2006年在中国举办“俄罗斯年”进一步加强了两国政治互信,深化了双方在政治、经贸、科技、人文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决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俄已经启动的“中国年”活动也达到同样的高水平,为加强中俄关系和两国人民各方面交往发挥重要作用。

  (六)双边经贸合作继续蓬勃发展。双边贸易额显著增加,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规模扩大,地方交往更加活跃。两国企业界大公司和中小企业间的交往更加密切。这为双边经贸合作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创造了有利条件。双方将进一步完善两国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充分利用这一机制,推进各领域务实合作取得更多实际成果。

  同时,鉴于在一系列重要领域,特别是机电产品贸易和高科技领域生产合作方面尚有巨大潜力,双方需继续采取协调一致和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经贸合作的质量和水平。

  (七)中俄两国均致力于加强投资合作,这是双边合作的优先方向之一。2006年11月9日签署的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政府间协定为两国公司和企业积极开展合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双方将共同努力,为两国企业落实投资合作项目创造有利条件,并继续发挥中俄投资促进会议机制作用,提高两国企业相互投资的水平和质量。

  (八)中俄地方和边境地区合作是双边经贸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两国毗邻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两国应积极努力,在中国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和俄罗斯实施远东、东西伯利亚地区发展战略过程中加强协调,并着手制定这方面的合作计划。

  (九)逐步落实能源领域的大型双边合作项目,将有力推动中俄经济增长和加强两国经济安全。双方对两国公司在油气和电力等领域开展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并将共同努力,支持两国公司继续推进双方有关油气、电力合作项目,巩固和发展中俄在能源领域全面、长期的战略协作关系。

  (十)双方愿进一步采取措施,发展行业生产合作,包括能源、农业、医疗、机械制造、航空和汽车制造,联合推广科技成果,首先是能源和资源节约技术成果,吸引中国公司承包俄建筑和农业生产项目,扩大对两国企业的宣传推介工作。

  (十一)双边环保合作取得显著进展。双方满意地指出,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下的环境保护合作分委会及相关工作组已经成立,跨界河流水体水质联合监测工作组顺利启动。双方合作的优先领域是跨界水体的污染防治、跨界水体水质监测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十二)中俄在移民领域的合作稳步发展。两国移民问题联合工作组工作顺利。双方将继续在打击非法移民方面开展合作,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两国人员往来。

  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为两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在本国境内从事正常的贸易、投资和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对方公民在本国境内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十三)继续加强人文领域合作对深化政治互信、巩固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社会基础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应大力加强并充实两国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大众传媒和档案方面的交流,广泛吸收两国社会各界参与。



  (一)中俄对国际政治的重大原则问题立场一致,在主要地区和国际问题上的立场相同或相近,这使两国能够更有效地参与国际合作,应对新的挑战和威胁。中俄在外交事务中将继续协调和深化战略协作,为两国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国际社会面临的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加以解决。两国将继续致力于在国际事务中广泛、牢固地确立协商一致的原则和协作机制。

  双方决心同各国加强合作,维护各层次、各领域的稳定和安全,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多边主义和国际关系民主化,尊重国际法的优先地位,推动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当今世界应保持文化和文明的多样性,应鼓励旨在促进各种文明对话的倡议和行动。

  (二)中俄在联合国一系列重大问题上持相同或相近立场。双方在联合国框架内的成功合作,是充分实现中俄两国的利益,即大力加强联合国作用和巩固安理会在保障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中心地位的保证。

  双方认为,联合国改革应以成员国最广泛协商一致为基础。双方在这一世界性组织改革方面加强协调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主张也完全适用于正在讨论中的联合国安理会改革方案。中俄认为,试图强行扩大安理会只会适得其反,扩大应以最广泛协商一致为基础。

  (三)中俄认为,各国在应对新的挑战和威胁方面的合作应成为国际安全体系的基石。

  为此,双方强调必须进一步完善国际反恐合作的条约法律基础。这一合作应符合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和联合国安理会反恐决议,应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反恐公约。双方希望《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早日生效,联合国能早日就关于国际恐怖主义全面公约达成一致。

  只有最广泛地开展地区合作,才能有效遏制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中俄愿与亚太地区的国际地区组织及其反恐机构加强合作,以共同应对新的挑战和威胁。

  (四)中俄确认,愿进一步加强国际防扩散机制,强调所有国家必须完全履行联合国安理会1540号决议。双方将加强出口管制,认为这是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的重要手段。

  (五)双方坚持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主张,强调谈判缔结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国际法律条约的重要性,以及为此在日内瓦裁军会议上重建讨论该条约草案特别委员会的必要性。

  (六)双方注意到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信息通信技术、系统以及手段的迅猛发展和广泛使用带来的广阔前景,同时认为,全球信息化进程虽有许多优点,但也带来现实威胁,即信息产业成果可能用于不符合保障军民领域国际安全与稳定的目的,双方对此表示担忧。

  中俄愿开展对话并共同作出积极努力,加强本国和国际信息安全,特别是打击刑事犯罪和恐怖活动。中俄两国元首支持上海合作组织国际信息安全专家组的工作,该专家组负责制定维护国际信息安全行动纲要并确定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全面解决国际信息安全问题的途径和措施。

  (七)双方认为,应在严格遵守国际法准则,并照顾相关各方合法利益的基础上,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国际和地区冲突与危机。

  (八)中俄强调,伊朗核问题只能通过谈判和平解决。

  中俄重申恪守核不扩散体系,强调国际原子能机构在解决伊朗核问题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中俄呼吁伊朗采取必要的建设性步骤,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相关决议,并认为伊朗根据核不扩散条约并在遵守其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前提下,拥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中俄将尽一切努力推动尽早启动谈判,寻求伊朗核问题长期、全面和相互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

  (九)中俄重申支持朝鲜半岛无核地位的立场不变,认为实现这一目标对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至关重要。双方对六方会谈中出现的积极势头表示欢迎,支持第五轮六方会谈通过的解决朝核问题的起步行动。

  双方重申愿履行北京六方会谈框架内各自承担的义务,表示将继续作出不懈努力,在考虑有关各方合法利益和关切的基础上,通过外交途径全面彻底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

  (十)中俄支持加强国际协作,帮助伊拉克尽快实现局势正常化,维护伊拉克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双方希望伊拉克各派加强团结,建立旨在实现民族和解与和睦的广泛对话。

  (十一)公正、全面和可靠地解决阿以冲突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战略目标,这一目标只有在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马德里原则和“路线图”等公认的国际文件基础上通过谈判才能实现。

  双方主张大力促进国际社会特别是中东问题“四方”为实现中东局势正常化和恢复巴勒斯坦、叙利亚、黎巴嫩和谈进程所作的努力。双方认为,召开有关各方广泛参与和充分准备的中东问题国际会议是落实上述努力的有效形式。

  (十二)中俄主张继续推动阿富汗和平重建进程,支持阿富汗政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战后重建和开展睦邻友好所作的积极努力,把阿富汗尽快建成和平、安全和经济繁荣的国家。

  中俄对来自阿富汗境内的毒品威胁表示关切。为打击毒品犯罪,双方将推动建立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反毒机制,加强组织内的反毒合作。双方认为,在阿富汗周边建立“反毒安全带”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十三)两国本着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精神,重申为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繁荣加强紧密协作的坚定决心。双方表示将一如既往地在上海合作组织、东盟地区安全论坛、亚太经合组织和亚洲合作对话会议等亚太地区多边组织框架内相互支持。

  (十四)双方指出,中亚独特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应得到充分尊重,中亚国家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双方认为,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维护和促进中亚地区和平稳定符合中亚国家的长远和根本利益,有利于中亚地区局势健康稳定发展。双方表示将与中亚国家在双边和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加强政治、经贸、安全等领域的合作,并大力推动上海合作组织与欧亚经济共同体、集安条约组织扩大交往,认为这有利于上述组织更有效地解决其面临的问题。

  (十五)发展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多边合作是中俄外交政策的优先方向。上海合作组织在地区和国际范围内正在成为有影响的力量。双方将继续就上海合作组织相关问题进行各个级别的协调与磋商。在当前上海合作组织发展的新阶段,就迫切的国际问题进行紧密政治对话意义重大。同时双方认为,成员国还应集中力量开展经济、社会、人文领域务实合作,以造福该组织各国人民。双方将采取协调步骤,发展和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经贸合作,联合实施经济合作项目,鼓励教育和文化等领域的人员交往。

  2007年在比什凯克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例行峰会将根据组织的基础文件精神确定新任务。

  中俄希望继续加强上海合作组织的反恐能力。双方强调,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在推动本组织框架内打击“三股势力”的合作及消除新挑战和新威胁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应充分发挥其巨大潜力。

  (十六)双方支持扩大中俄印三方合作。2006年7月在圣彼得堡“八国集团”与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对话会期间举行的中俄印首次首脑会晤为加强三国各领域合作注入了新的活力。这有利于拓展三国在经济领域的互利合作,加强在应对新挑战和新威胁,特别是国际恐怖主义等方面的协调,为亚洲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

  (十七)中俄认为,2006年9月第61届联合国大会期间举行的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部长级会晤有助于加强重在讨论全球经济问题的四方接触,推动全球化向有利于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胡锦涛   弗·弗·普京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于莫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