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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8:42:16  浏览:8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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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财发﹝2008﹞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管社团,有关交通企业:
为适应交通事业发展,加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建设,部制定了《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推荐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为了适应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加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交人劳发〔2003〕203号)和《关于加强十一五交通财会人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交财发〔2006〕526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人才工程实施的目标任务
交通财会人才工程实施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并逐步完善选拔、培养、使用财会人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交通领域培养造就一大批财会人才,形成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持续发展的交通财务人才队伍,进一步优化财会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交通财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增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能力,适应财政改革和经济全球化、会计国际化发展趋势,服务行业发展。
交通财会人才工程实施的主要任务是:
(一)选拔培养十名左右学术造诣达到国内财会领域先进水平、国内交通财会领域领先水平、在交通财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在国内财会界有重要影响的交通财会精英,作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第一层次,引领交通行业财会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二)选拔培养百名左右学术造诣达到国内交通财会领域先进水平、在交通财会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在国内财会界有一定影响的交通财会顶尖人才,作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第二层次,引领交通行业各专业领域财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选拔培养千名左右具有系统的财会理论知识和综合分析能力、在地方和大型交通企事业单位财会工作中有重要影响的“复合型”交通财会拔尖人才,作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第三层次,引领地区、部属单位和重点联系企业交通财会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四)选拔培养万名左右能够全面掌握交通财会业务,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在本单位财会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交通财会业务骨干,作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第四层次,不断推进交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规范化管理。
二、人才工程的组织实施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按照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交通运输部成立实施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领导小组”),确定人才工程各阶段的目标和实施计划,负责财会精英、财会顶尖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根据需要可直接推荐并确定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中国交通会计学会负责。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部直属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系统)财会拔尖人才、财会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并向交通运输部推荐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
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可委托省级交通会计学会负责财会拔尖人才、财会业务骨干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人才选拔的条件
申请参加交通财会人才工程的人选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拔财会精英的条件。
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在交通财会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在学术研究或工作实际中有突出业绩,其学术、业务水平在国内交通财会领域居于领先地位,或在国内财会领域有一定的优势和知名度。
(二)选拔财会顶尖人才的条件。
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属于交通行业主要专业领域内的财会领军人才,具有扎实的财会理论知识、丰富的财务工作(或教学、科研)经验和很强的业务组织能力;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造诣,在学术研究或财会工作中有突出业绩。
虽没有达到规定的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但在最近四年内在财会业务方面获得过国家级表彰的财会人员可破格申请。
(三)财会拔尖人才的选拔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属于本地区或本单位的财会拔尖人才,具有较扎实的财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财务工作(或教学、科研)经验和较强的业务组织能力。
虽没有达到规定的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但在最近四年内在财会业务方面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财会人员可破格申请。
(四)财会业务骨干的选拔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属于本单位的财会业务骨干,或具有培养发展潜力的财会人员。
虽没有达到规定的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但在最近四年内在财会业务方面获得过省厅、大型企业集团、部属海事、救捞、船级社和长航系统单位及以上表彰的财会人员可破格申请。
四、人才选拔的程序
交通财会人才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进行选拔。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推荐。
具备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选拔条件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地区省级交通财务和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部推荐。
其中,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部直属单位具备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选拔条件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基层单位同意,报经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一级单位财务、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交通运输部推荐。
具备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选拔条件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负责向单位所在地区省级交通财务和人事主管部门推荐。
其中,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具备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选拔条件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同意后,负责向单位财务和人事主管部门推荐。
(二)资格审查。
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初步入围人选;根据需要,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可直接确定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的初步入围人选。
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初步入围人选;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本单位内部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初步入围人选。
(三)组织考试。
财会业务骨干的初步入围人选应当参加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财会专业技术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人员,制定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财会业务骨干初步入围人选的考试和阅卷。
根据需要,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高层次财会人员培训基地、中国交通会计学会或省级交通会计学会,依据考试大纲组织对财会业务骨干初步入围人选的考前培训。
(四)确定人选。
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的人选由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审,评审通过并报部领导小组批准后,报交通运输部人事主管部门备案。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的人选,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或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审,评审通过并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部直属单位批准后,分别报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和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财会精英由交通运输部颁发证书;财会顶尖人才和财会拔尖人才由交通运输部财务和人事主管部门颁发证书;财会业务骨干按隶属关系分别委托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或部直属单位颁发证书。
(五)公布名单。
入选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的财会人员名单,将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上予以公布。
五、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各层次财会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根据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使用方案。其中,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的培养使用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和人才所在单位共同负责;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的培养使用工作由省级交通人事、科教、财务主管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共同负责。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的培养使用工作,由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人事、科教、财务主管部门及人才所在基层单位共同负责。交通财会人才培养使用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建立人才培养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可通过安排专项资金等多种途径,对人才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以及进入高层次财会培训基地接受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等方面予以资助和鼓励。
(二)建立人才培养的国际交流制度。组织或推荐交通财会人才到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流、考察,重点支持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借鉴发达国家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投融资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高交通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三)建立人才培养的国内研修制度。各级人事、科教主管部门应将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纳入所在单位人才教育培训计划,并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各级交通人事、科教、财务主管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应为人才到国家会计学院、有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学习进修以及高层次财会培训班参加学习创造条件。
1.重点安排财会精英到国家会计学院进行研修。
2.重点安排财会业务骨干到有关高等学校进行研修。
3.有针对性地安排财会顶尖人才和财会拔尖人才参加由交通运输部组织的高层次财会理论与实务培训班或研讨班进行学习。
4.有针对性地安排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参加有关交通会计学会组织的现代财会理论与实务培训班。
各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财会人才培养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人才使用的激励机制。各级交通人事主管部门要重视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相关人员的培养使用,对具备条件的人才作为后备干部,重点加以培养、提拔使用。财会精英人才由部聘为财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引领行业财会工作改革、发展、创新中的领军作用。
(五)积极支持财会人才参加交通财会科研活动。交通财会人才所在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财会人才参加有关财会理论与实务研究工作,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科研项目。安排财会精英承担或参与部级财会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鼓励和支持财会顶尖人才和财会拔尖人才承担或参与不同层级的交通财会理论和实务研究工作,不断提高交通财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
(六)将“十百千万”交通财会人才工程建设纳入交通运输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建设之中,选拔培养的交通财会精英,作为候选人选向“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推荐;选拔培养的交通财会顶尖人才,作为候选人选向“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三层次推荐。
(七)加大对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的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推荐交通财会人才参加高层次财会学术组织,支持他们参加有关的财会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他们在本专业领域的知名度;应积极推荐本单位财会人才参加国家、交通运输部以及有影响的社会组织设立的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并加大对他们突出业绩的宣传力度,逐步形成“比、学、赶、帮、超”的人才竞争环境和氛围。
六、人才的管理
(一)建立交通财会人才信息库。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队伍信息库按人才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人才信息及时更新,实施动态管理,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培养、使用提供基础信息支撑。
(二)联系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各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应保持与人才的经常性联系,通过电子档案或其他有效方式随时了解交通财会人才的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
(三)考核管理。
各层次交通财会人才应在培养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财会业务学习。其中,财会精英、财会顶尖人才和财会拔尖人才应参加由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会理论研讨或财会业务培训;财会业务骨干应参加由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会业务培训。
1.财会精英每两年至少应撰写并公开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篇;培养周期内至少主持完成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报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2.财会顶尖人才每两年至少应撰写并公开发表一篇有较大影响的专业论文;培养周期内至少主持完成一项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报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3.财会拔尖人才每两年至少应撰写并发表一篇专业论文;培养周期内至少参与完成一项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报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会拔尖人才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4.财会业务骨干每年至少应撰写一篇工作体会、工作经验总结等书面报告,并报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务业务骨干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安排出国进行考察的交通财会人才,应在回国后提交考察报告,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本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周期调整。
1.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按照四年为一个周期对交通财会人才进行滚动培养和管理。
2.在培养周期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取消其交通财会人才资格;提供虚假人才信息电子档案,经批评后仍未改正的,取消其交通财会人才资格;没有按照规定完成并提供相应的工作体会、专业论文、学术论文、没有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的,取消下一周期交通财会人才选拔的资格。
3.在培养周期结束时,根据本周期内交通财会人才综合表现,择优推荐可塑性强、表现优秀的人才进入下一周期更高层次进行培养。



文档附件: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推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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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离任稽核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离岗离任稽核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为加强内部制约控制,监督各级干部在岗、在任期内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离岗离任稽核的要求,现制定对重要岗位干部和部门领导干部进行离岗离任稽核的试行办法。
一、稽核对象
需进行离岗稽核的为贷款、会计、资金交易、财务、基建、物资采购及管理等岗位的干部。
需进行离任稽核的为负责上述岗位的副处长至总经理领导干部;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或实行首席代表委托代表负责的代表;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总经理。
以上有关人员在行内部门之间调动,或行外调动、离退休、免职、撤职、辞职前,应进行离岗、离任稽核。
二、稽核期
以被稽核人离岗、离任前2年的业务工作状况为主,如有需要可向前追溯若干年。
三、稽核内容
主要稽核被稽核人在岗、在任期内业务状况,存在哪些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
(一)离岗稽核。
1.经手业务的基本情况,历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经手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其责任,是否采取相应措施,交接时所在部门是否监督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3.保管的印鉴、重要凭证、库房钥匙是否交清,有权签字是否按规定注销。
4.被稽核人有无违反各项规章制度。
5.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二)离任稽核。离任稽核是对领导者个人决策行为、个人业务行为和个人责任的稽核。除离岗稽核的5项内容外,离任稽核还要增加以下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外贸和金融政策、法规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2.被稽核人在任期间进行内部管理,特别是在制定并监督执行相互制约、授权有限等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情况。
3.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是否失误及造成损失情况。
4.对本部门发生的重大事故应负的领导责任。
对国内外代表处和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稽核除以上相关内容外,应检查是否有超范围经营行为,经费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稽核程序
(一)离岗离任稽核是考核任用和干部交流的必须程序和制度,原则上未经稽核,不得离岗、离任和解除其在岗和任职期间应负的责任。被稽核人离岗离任前,由人事部门提出《离岗离任稽核通知书》,经人事、稽核部门的主管行长批准后,下达给稽核部和被稽核人所在部门。稽核部门
(可与人事部门联合)组成稽核组,实施稽核。
稽核组由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人数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稽核人员与被稽核人是亲属或其他关系,则应回避。
(二)稽核组在进行离岗离任稽核前应向被稽核人所在部门和被稽核人发出通知书,同时向被稽核人发出稽核问卷和被稽核人的自查报告提纲。通知书内容包括:稽核内容、稽核期、稽核时间、要求提供的材料目录和稽核人员的构成。被稽核人应按稽核部门的要求,客观详细地写出自查
报告报稽核部门。
(三)现场稽核。
1.听取被稽核人在岗、在任期间工作情况的自我介绍。
2.根据需要,可听取部门领导和同事关于被稽核人的工作情况介绍。
3.查阅有关资料和档案,检查被稽核人经办或批准的业务基本情况,主要是要查清经手业务的风险情况。
4.对成绩和问题,经查核实后,正确划分主客观原因,主要是要分清风险形成的责任。
(四)写出稽核报告和稽核评议书。稽核报告以本办法第三项规定的内容为主。稽核评议书要对被稽核人的工作业绩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对重大问题的责任归属应提出初步意见,由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将稽核报告和稽核评议书送被稽核人及其部门领导或行领导签署意见。如有异议,稽核部门应进行核实,不实之处进行修改,双方意见最终不能达成一致,将各自意见附后,一同报行领导。
(五)稽核报告和稽核评议书,会签人事部门,经行领导批准后,稽核评议书进入个人档案。
(六)整理稽核资料,建立稽核档案,按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五、稽核人员的职权
(一)收集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账册、报表、凭证等资料,必要时可复制有关资料。
(二)对稽核中的涉嫌问题,可向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进行咨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被稽核人履行职责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六、被稽核人员的权利
被稽核人员对稽核报告和稽核评议书如有异议,有权在稽核报告下达之日起15日内,向行长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仍按稽核报告的决定照常执行。
七、稽核纪律
(一)被稽核人及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义务向稽核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对提供假资料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二)稽核人员要依照国家法律和我行的规章制度进行稽核,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三)稽核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公务、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对干扰破坏稽核工作和打击报复稽核人员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8月10日

关于黑龙江省与俄罗斯开展五日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关于黑龙江省与俄罗斯开展五日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1992年12月26日 国家旅游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我局《关于扩大边境旅游,促进边疆繁荣的意见》,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你省黑河市与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克市开展五日游活动,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定中国国际旅行社黑河支社承办此项旅游业务,其它单位不得办理。
二、双方参游人员一律持用本国护照,不得持用代替护照的旅行证件,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三、我方参游人员必须是在黑龙江省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不得组织异地人员参游。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管理。如发生参游人员在境外滞留不归,要追究承办单位的责任。入出境行李物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居
民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四、对俄方参游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管理,严防滞留不归及从事与来华身份不符的活动。
五、双方承办单位必须将各自参游人员组成团队,集体出入境。入出境手续按照两国互免团体旅游签证协议办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参照《关于中苏边境地区开展自费旅游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旅国际字(1989)第141号),加强对此项旅游业务的领导和管理,防止公费旅游、异地办照、滞留不归以及任意扩大参游范围等现象发生,使此项业务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199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