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52:10  浏览:9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9〕104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确保《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单利益演示

  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3%,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3%;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7%、4.5%、1%;用于利益演示的万能保险高、中、低三档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6%、4.5%和最低保证利率。其中,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用于计算分红保险红利分配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假设,用于利益演示的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是指投资连结保险对应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的净投资回报率。

  二、关于信息披露材料

  除产品说明书以外的其他用于销售和展业的宣传材料,包括宣传单和宣传彩页等,可以对产品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简化,但至少应当包括风险提示和该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保单利益演示的,应当符合《办法》关于利益演示的有关要求。

  三、关于保单状态报告和红利通知书的提供方式

  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保单状态报告和分红保险的红利通知书时,可以采取向投保人寄送纸质信函的方式提供。经投保人同意,也可以以电子邮件等非纸质方式提供。

  四、关于客户回访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可以按照《办法》要求,对每一产品制定全国统一的回访标准话术,应用到对全国各地投保人的回访工作之中。制定全国统一回访标准话术的,应当将回访话术作为产品备案内容统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五、关于《办法》有关条文的释义

  (一)《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所指的“投保提示书”,是指按照《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及《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有关要求制定的投保提示书。

  (二)《办法》第十八条要求投资连结保险在产品说明书中披露各投资账户过去10年每月末账户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保险公司在报备产品时,上述价格为产品报备时该投资连结保险所连结的各投资账户过去10年的账户价格。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产品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有关上述价格变化情况进行随时更新。仅由于价格变化导致产品说明书的变更无需另行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指的“各行业股票市值及占比”,行业按照有关市场分类标准执行;“各类债券账面余额及占比”,债券类别分为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和其他类别;“各类基金净值及占比”,基金类别包括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开放式基金又包括股票型、债券型、货币型和混合型。

  六、其他

  (一)自《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下列文件:

  1、《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77号)

  2、《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5〕94号)

  3、《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76号)

  (二)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对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对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对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办法(以下简称“突出贡献奖”)适用于全市国营、集体、内联、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和股份制单位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突出贡献奖:将技术成果和专利直接应用于我市经济建设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对我市引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创新或国产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在我市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
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在环境保护、消除公害、防治疾病、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申请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所完成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必须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同时,实现税后利润(按申报之日起前2年中经济效益好的一年统计)工业项目须达2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须达50万元以上。


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技术水平为省内首创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对我市的建设或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起重大作用。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由项目的完成者(或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厦门市突出贡献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经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申报者必须另外提交下列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1)研制开发及生产原始记录报告、资料、图片;
(2)有关部门检测、验收或鉴定报告;
(3)用户意见书;
(4)其他有关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3、申报前对有关人员及项目如有争议,须在争议解决之后,才能申报。
第六条 评审机构:
厦门市突出贡献奖委托市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评选。评委会办公室增设专业技术评审组和经济审核组,分别负责项目的技术审查和经济审核。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按其所完成的项目不同情况给予奖励。
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
奖 励 等 级
---------------------
|奖励 | 增 加 税 后 利 润 |
| |---------------|
|等级 |工 业 项 目|农 业 项 目|
|---|-------|-------|
|特等奖|5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
|---|-------|-------|
|一等奖|4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
|---|-------|-------|
|二等奖|3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
|---|-------|-------|
|三等奖|2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 |
---------------------
奖 金 提 取 比 例
---------------------------------
| 工 业 项 目 | 农 业 项 目 |
|---------------|---------------|
| |奖金提取| |奖金提取|
| 增加税后利润 | | 增加税后利润 | |
| |累进比例| |累进比例|
|----------|----|----------|----|
|500万元以上部分 | 4% |300万元以上部分 | 5% |
|----------|----|----------|----|
|400万元-500万| |200万元-300万| |
|元(不含500万,下| 5% |元(不含300万,下| 6% |
|同)部分 | |同)部分 | |
|----------|----|----------|----|
|200万元- | | 50万元- | |
|400万元部分 | 6% |200万元部分 | 7% |
---------------------------------

“增加税后利润”的经济审核,由经济审核组委托市审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帐目审查,经济审核组进行经济分析和评议,并向评委会报告。
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按下表的内容、标准进行评分。

------------------------------
|评价内容| 评 分 标 准 |评分|
|----|--------------------|--|
| |1.解决本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与本市经济|35|
|解 决 | 和社会发展直接相关。 | |
|问 题 |--------------------|--|
|的 重 |2.解决本市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对经济与社|25|
|要 性 | 会发展有促进作用。 | |
| |--------------------|--|
| |3.解决较重要的问题,对整个企业、事业单|15|
| | 位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 |
|----|--------------------|--|
| |1.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指标达到或接近|20|
| | 国际水平。 | |
| |--------------------|--|
|技 术 |2.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并为国内首创或达到|15|
|水 平 | 国内领先水平。 | |
| |--------------------|--|
| |3.技术上有突破,并为省内首创或达到省内|10|
| | 领先水平。 | |
|----|--------------------|--|
| |1.项目在本市可应用的范围内都得到应用,|35|
| | 已占据国内技术市场。 | |
| |--------------------|--|
|应 用 |2.在本市某一个领域或某一行业里全面推 |25|
|范 围 | 开,并已开始向外扩散。 | |
| |--------------------|--|
| |3.成为整个企业、事业单位生存与发展的技|15|
| | 术依托或主要的管理方法。 | |
------------------------------

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先由评委会初评,然后交给所在行业进行社会评议,经反复多次后由评委会评定。
------------------
|奖励等级| 总分数 |奖励金额|
|----|------|----|
|特等奖 |90分以上 |10万元|
|----|------|----|
|一等奖 |80-89分|6万元 |
|----|------|----|
|二等奖 |60-79分|3万元 |
|----|------|----|
|三等奖 |40-59分|1万元 |
------------------

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市政府对获特等奖和一等奖首席完成者,另外给予以下奖励:
获特等奖的,奖励10万元;
获一等奖的,奖励5万元。
第八条 奖金来源及奖金分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奖金由受益单位提供,并按第七条规定的比例提取,交评奖办公室。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和市政府对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特等奖及一等奖首席完成者的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提供一定启动费建立奖励基金解决。

以上奖金由市政府统一颁发。
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集体完成的项目,奖金50%发给首席完成者,其余部分视项目其他完成者贡献大小分配。
第九条 凡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其技术职务评聘时可不受学历及任职年限的限制,给予破格晋升(或报批)。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所颁发的奖金,可免征奖金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一条 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已获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如符合条件可申报本奖励。
第十二条 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年税后利润工业项目达10万-200万元(不含200万元),农业项目达10万-50万元(不含50万元),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在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后完成的项目,并符合上述范围、条件和要求的均可申请奖励。



1992年10月30日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确属错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复查改正后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确属错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复查改正后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


复函
中共广东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粤纪办字(80)第25号文已转我局处理。所询问题现复如下:根据中组发〔1980〕7号文规定,凡确属错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经复查改正后,其错被开除公职后到作出复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可以与错被开除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的退职、退休问题,应按中
组发〔1980〕7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198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