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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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的决定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2009年5月27日通过)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公路法〉防止公路养护资金流失的决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8]6号
1998-02-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经营旧货,不论采取买断经营方式或寄售经营方式,均暂按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减半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
二、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凭内贸部颁发的《全国旧货调剂试点单位证书》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享受上述政策。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销售的旧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也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对未列入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旧货,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五、对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旧货,仍按现行增值税征收办法执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1号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现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本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
二○○○年一月六日
附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
一、 取消氮氧化物(NOX)指标。
二、 二氧化氮(NO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
由0.04mg/m3改为0.08mg/m3;日平均浓度限值由0.08mg/m3改为0.12mg/m3;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24mg/m3。
三、 臭氧(O3)的一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16mg/m3;二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6mg/m3改为0.20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