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为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速增长,促使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有计划地、合理地使用工资基金,国务院国发〔1985〕115号文件发布了《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劳动、计划部门应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精神,在国家下达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内,及时研究并将劳动工资计划安排下达给各地(市)、省直各部门执行。各地(市)、省直各部门应在接到省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后四十天内,按隶属关系将计划逐级分配到各基层单位
。
各地、市、县在下达劳动工资计划时,应同时抄送上一级和同级劳动、计划、人事、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
各级主管部门在向直属单位下达劳动工资计划时,应同时抄送同级和直属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计划、人事、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单位的开户银行。
二、各级主管部门应在劳动、计划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内,对本部门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使用,作出具体安排,在同级人事部门监督下执行。
三、有些省直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事业单位之间层次较多(如省某主管部门所属省公司下设地、市、县分支公司),其工资基金可采取分级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省主管部门确定,并抄送有关省、地、市、县劳动、计划、人事、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单位开户银行。
四、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试点的国营企业,其经济效益比核定的基数有增减时,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上缴税利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计算出实际工资总额,并相应增减其工资总额计划。这些企业工资总额增减计划,地(市)属企业报地(
市)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后,送开户银行;省属企业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开户银行,并报省劳动局、计委、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备案。
五、职工人数增、减时,工资总额计划按以下办法核增、核减: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试点的国营企业,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凡未正式纳入劳动工资计划的以下人员,可由主管部门(或同级劳动部门)根据有关证明材料,先行追加所属单位工资基金:
1.国家统一分配的研究生和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凭调配主管部门的报到证或介绍信;
2.统一分配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凭省、地(市)劳动局下达的分配计划和地(市)劳动局、省主管部门的介绍信;
3.军队转业干部,凭师以上政治机关的行政介绍信;
4.城镇复退军人,凭各级复退办的介绍信;
5.国营农场自然增长劳力,经主管部门审查,凭地(市)劳动局的批准手续;
6.落实政策收回的人员,按省落实政策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联合下达的落实政策专项指标和落实政策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
7.招收干部,按省劳动局核定的招干指标,凭省人事局下达的招收干部通知和人事部门的介绍信;
8.省下达的新增合同制职工,凭省、地(市)劳动局分配计划和市、县劳动局录用新工人的介绍信。
上述人员的工资,如在下达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中已包括在内的,则不应另行增加工资基金。
计划内临时职工的工资额,应在省下达的该项工资总额计划内控制使用,不得突破。
各单位因职工自然减员、合同工辞退等原因减少人员(除按国家规定工人退休补员部分外),应及时报主管部门核减工资总额计划。
职工按规定手续调动(包括成建制调动),调出人员的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办理工资基金核减手续,并由主管部门在“工资转移证”上签注盖章,调入人员单位的主管部门据以核增工资基金(按职工调动工资转移的有关规定执行)。从外省调入的人员,按调动审批手续和“工资转移证”
,由主管部门核增工资基金。
六、各单位应凭《工资基金手册》向开户银行领取职工工资。有关工资基金的核定、领取办法等具体事项和《工资基金手册》式样,由省劳动局会同省人事局、省人民银行等部门另行规定。
七、省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未下达前,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基层单位,可按上年度十二月份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应扣出的部分,加上按规定应增加的数额后核定下达,并抄送同级劳动、计划、人事、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基层单位的开户银行。待省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在
全年工资总额中统一核算。
八、各级主管部门应按季将工资基金实际支付数等有关材料汇总报送同级劳动、计划等部门。各级劳动、计划等部门应加强对工资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其具体办法由各地(市)制订。
九、不论采取何种工资形式,凡超过工资总额计划,银行有权拒付。银行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单位工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分别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违反工资基金管理政策规定的单位,银行应向劳动、人事、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和单位的主管部门反映,由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2.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如通过不正当手段套取、坐支现金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等,银行可按现金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十、各级供销合作社联社可参照执行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省供销合作社联社及其直属单位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暂定由省社编报,省劳动局审批;地(市)及地(市)以下供销合作社联社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暂定由地(市)社编报,地(市)劳动局审批。
十一、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由各地区行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自行制订。
十二、本通知适用于中央各部在闽企、事业单位。
十三、本通知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凡现行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与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本通知有抵触的,应停止执行。
1986年5月7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装〔2013〕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铸造行业管理,做好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根据《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9月30日
(联系电话:010-68208131)
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铸造行业准入管理,做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号)符合性审查及准入公告的实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现场查验、材料报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企业的现场抽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申报负责准入公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开展本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实施工作中,可结合本地铸造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及相关产业政策,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铸造行业准入条件》或实施细则,并据此开展对本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企业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综合厂铸造车间以具备法人资质的总公司提出申请);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无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四)企业自查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具体要求;
(五)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网址:www.foundry.com.cn),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同时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见附件)。
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二)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或/及近三年最高销售额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七)企业上一年度环境监测报告;
(八)企业有害工种人员最近一次体检有效证明;
(九)2013年12月31日后新(扩)建铸造企业须提供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十)其他证明文件(如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准入公告申请企业的审核管理工作,受理企业网上及纸质材料申报、材料审核、现场复核工作,并将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要求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准入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三章 准入公告管理
第九条 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公示意见等进行认定,经认定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列入公告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每年开展一次自查,于3月31日前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准入符合性基本材料,并形成自查报告,于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三)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中贯彻《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相关准入条款保持情况。
第十一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况开展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确认后撤销其准入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申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有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准入资格的,提前告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情况进行论证,决定是否撤销公告资格。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2年内不得申请准入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铸造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可制定相关政策,对准入公告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
铸造企业准入公告
申
报
书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填 报 须 知
一、填写申请报告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二.申请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综合厂铸造车间以具备法人资质的总公司提出申请)。
三.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首先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填报相关材料,确认提交后下载并打印所填报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作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的一部分。
四.《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企业基本信息(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2. 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 企业上一年度(或/及近三年最高销售额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6.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7. 企业上一年度环境监测报告;
8. 企业有害工种人员最近一次体检有效证明;
9. 2013年12月31日后新(扩)建铸造企业须提供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10. 其他证明资料(如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等)。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申请铸造行业准入并《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2.本企业自愿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铸造行业准入信息和资料,并为现场查验及复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信息(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申报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公司类型
员工总数
员工总数: 人
其中(生产人员: 人,管理人员: 人,技术人员:____ 人)
企业简介
(2000字内)
二、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1. 建设条件和布局
1)生产现场所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序号
企业生产现场具体地址
生产地环境空气功能区
(非一类区)
1
2
…
2)2013年12月31日后新建铸造企业填报
序号
文件名称
项目名称
审批号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
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3
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
4
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2. 生产工艺
序号
工艺方法
1
2
…
3. 生产装备
1)熔炼设备及能耗
序号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吨金属液能耗
(需注明单位)
设备制造单位
购置时间
配套通风除尘、除烟设备
1
2
…
2)造型、制芯或特种铸造设备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设备制造单位
购置时间
配套通风除尘设备
1
2
…
3)砂处理设备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设备制造单位
购置时间
配套通风除尘设备
1
2
…
(注:此表为采用砂型铸造工艺企业填报,其他铸造工艺企业不必填报)
4)清理设备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设备制造单位
购置时间
配套通风除尘设备
1
2
…
5)各种旧砂回用率
序号
旧砂种类
回用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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