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村庄整治考核验收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温委办〔2004〕30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村庄整治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温州市村庄整治考核验收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21日
温州市村庄整治考核验收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 “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作,加快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规范“整治村”考核和验收,切实提高农村新社区整治建设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的实施意见》(温委办〔2003〕39号)和《全市村庄整治实施标准》(温委办〔2003〕60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列入全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的整治村,适用本考核验收办法。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考核内容包括九个方面40项指标,实行基本分百分制加附加分考核的办法进行,基本分为100分,附加分为5分,合计105分。
(一) 房屋建设(10分)
房屋建设6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1.5分,以此类推。6项指标是:(1)新建房屋符合村庄建设规划;(2)乱搭乱建的构筑物基本拆除;(3)危房拆除或整修率达95%;(4)妨碍道路通畅旧房的拆除率达95%;(5)“赤膊房”整治率达80%以上,其中国道、高速公路、省道两旁要达到100%;(6)留有住宅新区发展用地,新区农户住宅90%以上采用坡屋顶。
(二) 道路建设(10分)
道路建设3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3分,以此类推。3项指标是:(1)进村道路硬化率达100%;(2)村内主干道基本硬化,且有一定宽度;(3)道路的排水、排污系统基本齐全。
(三) 绿化建设(10分)
绿化建设3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3分,以此类推。3项指标是:(1)山区县、半山区县和平原县中心村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15%、20%和25%;(2)中心村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并且至少有一处不少于300平方米供居民休闲的公共绿地;(3)村域范围内主要路、河、渠堤的绿化率达95%以上,荒山绿化率达95%以上,平原村的农田林网控制率达95%以上。
(四) 亮化工程建设(10分)
亮化工程建设3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3分,以此类推。3项指标是:(1)村内主干道和公共场所路灯安装率达100%;(2)村内其他道路路灯安装率达50%以上;(3)路灯亮灯率达90%以上。
(五) 卫生设施建设(10分)
卫生设施建设3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3分,以此类推。3项指标是:(1)垃圾房、垃圾桶等卫生基础设施齐全,布局基本合理;(2)新区卫生厕所使用率达100%,旧区露天粪坑和简陋厕所均改为文明卫生厕所;(3)村内有垃圾收集点,有专门卫生保洁人员。
(六) 其他基础设施建设(10分)
其他基础设施建设3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3分,以此类推。3项指标是:(1)有符合合格饮用水标准及用水量要求的水源,自来水入户率达100%;(2)广电、通讯、电力“三线”安装规范;(3)各种广告标志设置规范。
(七) 环境卫生建设要求(15分)
环境卫生8项指标均合格得15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2分,以此类推。8项指标是:(1)垃圾实行袋装化,并及时清运,实行无害化处理;(2)道路保持整洁,无垃圾堆积;(3)河塘沟渠得到彻底整治,水面无漂浮物,水质清净无臭味;(4)房前屋后杂物堆放整齐有序;(5)村内墙壁干净整洁,无乱涂乱画现象;(6)村内无严重污染源,无垃圾、秸杆焚烧现象,生产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7)畜禽养殖业达到有关整治要求;(8)卫生设施保持整洁。
(八) 家庭美化要求(10分)
家庭美化5项指标均合格得10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2分,以此类推。5项指标是:(1)农村家庭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形成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的家庭美德;(2)室内生产、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有序;(3)厨房、地面、家具、门窗、卫生间等部位保持清洁,无垃圾、无污水;(4)提倡使用卫生厕所;(5)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
(九) 精神文明建设要求(15分)
精神文明6项指标均合格得15分,若1项指标不合格扣2.5分,以此类推。6项指标是:(1)治保、调解、治安联防等群众性组织健全,措施落实;(2)法制宣传教育有部署、有措施,普法教育率达80%以上;(3)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扎实;(4)有一定的文化设施,并经常开展文体活动;(5)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争做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好、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德规范的公民;(6)人际关系和谐,积极开展评选文明家庭、争做文明村民活动。
(十) 附加分(5分)
凡获得与“千村整治、百村示范”有关荣誉的,省级1项加1分、市级1项加0.5分,最多加分不超过5分。
三、考核程序
按照县(市、区)自查、市组织核查的程序实施考核。
(一) 县自查。县(市、区)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当年度村庄整治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分在90分以上的整治村方可向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
(二) 市核查。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所属县(市、区)提出考核申请的整治村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对经市考核,考核分达90分以上的整治村,由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授予市级“村庄整治合格村”称号。
四、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村庄整治合格村”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县(市、区)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报告;
2、“村庄整治合格村”考核申报表;
3、村庄整治基本情况统计表;
4、村庄整治考核计分表;
5、村庄整治实施情况工作总结;
6、村庄整治前后的对比图或照片及说明资料。
五、考核时间
每年的11—12月由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当年度县(市、区)提出考核申请的整治村进行考核,县(市、区)应提前一个月完成所属整治村的自查工作。2003年度各县(市、区)所属的整治村,市考核工作在2004年8—9月份进行。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市级“村庄整治合格村”考核申报表;
2、市级村庄整治基本情况统计表;
3、市级村庄整治考核计分表。
长春市暂住人口户口管理规定(修正)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暂住人口户口管理规定(修正)
长春市人民政府
(1996年3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根据1998年4月6日发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暂住人口户口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 2000年12月1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的《长春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将本文废止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暂住人口户口管理,保证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吉林省暂(寄)住人员户口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城区暂住的外来人员户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长春市公安局是我市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城区内各公安派出所负责暂住人口户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市劳动、工商行政、物价、财政、统计、规划、土地、城建、房地产、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居民委员会设立暂住人口协管站(兼职),在居民组设协管员(兼职),具体协助公安机关对暂住人口户口进行管理。
第五条 凡外来人员在我市城区居住三日以上,均应办理暂住登记。其中居住一个月以上,且年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六条 外来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育龄人口应当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查验证明。
来我市城区就业的外来人员,还应当提交《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七条 外来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人员,由户主或者本人到暂住地协管站办理暂住登记,应当申领《暂住证》的,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租赁房屋内的人员,其租赁房屋的房主必须督促暂住人员在三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自己购买房屋内的人员,应当由本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五)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居民登记,可以免于办理暂住登记。但是,与店方签有协议,欲住一个月以上,且属于经商、办公的,应当由店方负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对证件齐全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申请者,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日内予以登记、核发《暂住证》。
第八条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期满后需继续暂住并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重新申领《暂住证》。
第九条 持有《暂住证》的外来人员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向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十条 暂住人口离开我市时,应当到暂住地协管站注销暂住登记。持有《暂住证》的,还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暂住证》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暂住证》由外来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查验。《暂住证》除了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收缴或扣押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缴和扣押。《暂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按规定及时补办。
第十二条 外来人员申领《暂住证》时,应当交纳管理费。
收费标准:
(一)省内跨地区(含长春市所辖县(市)人口及双阳区农业人口)进入我市南关、宽城、朝阳、二道、绿园区的暂住人员,每人每月10元。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我市城区的暂住人员,每人每月十二元。
收取暂住人口管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存入财政专户,纳入市公安局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暂住人口的管理。
第十三条 招用、容留外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带领或者督促外来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不得招用、容留未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员。
(三)按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上报暂住人员统计报表。
(四)发现外来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外来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申办的,责令补办,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冒领、冒用、转让、转借、涂改《暂住证》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员出租房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房屋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四)对招用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员或者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非法扣押《暂住证》的,除责令返还或者警告外,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我市暂住的,其户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十月四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长春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2月5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暂住人口户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育龄人口应当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查验证明。
2、将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省内跨地区(含长春市所辖县(市)人口及双阳区农业人口)进入我市南关、宽城、朝阳、二道、绿园区的暂住人员,每人每月10元。
《长春市暂住人口户口管理规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