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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减少项目经理与建筑公司“内部承包纠纷”/孟圣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38:03  浏览:8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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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是建筑行业再熟悉不过的话题。作为一种内部经营方式,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是为明确公司于员工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分工,该分工形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但实际操作中,大量建筑企业为了收取相应的管理费,而同意非公司员工来以公司名义承接项目,该非公司员工也自然被委任为“项目经理”。
下面我主要想给各位建筑行业的朋友讲讲预防内部承包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1、作为建筑公司应该对项目经理进行谨慎的选择,不要为了收取几个点的管理费而给公司带来巨大风险。

内部承包要是进行的顺利,给公司和承包人都会带来可观的利润,但是进行出现偏妥,可能导致大量的材料供应商,分包商,民工的闹事甚至被起诉,同时与业主的纠纷也绵绵不断。所以建筑公司在确定内部承包人即项目经理时,要慎之又慎,考察该人员的实际履行能力,业务素质,人品道德等因素,建议在选择项目经理时,收取其相应的风险保证金,一致发生纠纷,建筑公司代为垫付款项后,也能适当的弥补损失。

2、签订严格的内部承包合同, 在合理分配公司和项目经理权利义务的同时,防范内部承包风险。

a、我们建议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工程款请款制定,原则上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拨款只需满足工程正常使用即可,承包人请款时应明确所申请工程款的用途,包括民工工资、材料款、分包商工程款等,同时要提交相应的请款票据,如合同、发票、民工名单等。

b、约定项目经理对外的任何转包行为都需要经过公司同意,已经项目经理私自分包导致法律风险的责任承担形式。同时约定,项目经理没有经得公司同意私自转包的违约责任,已经建筑公司的单方解除权。

c、因项目经理原因导致公司账户不查封,约定项目经理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范围应尽量详尽。

d、对于公司对项目部拟定的各种制度也应在承包协议中明确,以备追究责任时有据可查!

3、项目实施工程中的风险控制

a、项目部的各种计划包括进度、成本、质量、安全公司应了如指掌。对相关材料进行不定期核查。

b、杜绝业主直接将工程进度款直接打入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指定的银行账户。

c、建立项目部印章管理制度。项目部印章最好指派建筑公司一名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盖章记录。同时在项目部印章刻上“无签约权”等字样建议圆形章最好环刻。避免项目部印章使用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

d、建议与主要材料供应商的对账制度。

以上仅仅上本人给建筑行业担任法律顾问期间结合建筑行业内部承包管理期间乱象作出的总结,希望能对各位朋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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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17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委,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政补助收入问题
《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财政补助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科学事业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科学事业单位取得的由财政部门通过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转拨的科学事业费,以及由财政部门拨给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以科研课题和项目形式下达的科学事业费,均属于财政补助收入。
二、关于非独立核算单位问题
《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营收入”是指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或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或所属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②没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③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上级(主办)单位预算,由上级(主办)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三、关于成本费用开支范围问题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科学事业单位成本费用,其具体开支范围为:
(一)直接费用,即单位在科研和生产过程中耗用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和其他直接支出。
1.直接工资包括直接从事科研和生产人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2.直接材料包括科研和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件、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燃料及动力等。
3.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科研和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以及科研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学术交流费、外事活动费、计算测试费、资料费、学术著作刊物印刷费、技术引进费、样品样机购置费、专用仪器购置费、项目评审费、咨询费、设计费、外协费和劳务酬金等。
劳务酬金是指科研课题、项目(不含科研产品)完成后或阶段完成后,按实现的收入扣除尚未含劳务酬金的成本后剩余部门的20-60%计算提取发放的劳务酬金,以及按照《技术合同法》规定计提发放的奖励费。
(二)间接费用,即单位的研究室、业务部、车间等部门为组织管理科研和生产活动发生的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水电气燃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学术交流费以及按比例提取的修购基金等。
(三)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费用、研究生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办公费、资料费、出版印刷费、差旅费、业务交往费、公用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修缮费、劳动保护费、缴纳的学会(协会、研究会)会费、环境治理和排污费、卫生绿化费、材料盘亏毁损和报废、呆帐坏帐损失、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税费、非广告性赞助(捐助)、按比例提取的修购基金和自行开展项目研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等。
业务交往费应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支:全年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该部分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2.销售费用包括本单位销售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以及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等。
3.财务费用包括单位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四、关于多层次成本费用核算问题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科学事业单位多层次成本费用核算,可采取以下办法:
(一)具备整体核算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应以所有科研、生产和管理部门为核算单位,在单位整体范围内进行成本费用核算。
(二)不具备整体核算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具备条件的研究室、业务部为核算单位,在单位局部范围内进行成本费用核算,或者直接对具备条件的科研课题、项目和产品进行单项的成本费用核算。
五、关于成本费用的结转和归集问题
《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成本费用结转归集的具体方法为:
(一)成本费用发生后,应按照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进行分类,期末(月或年)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的规定,根据费用的用途分别归集到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成本费用向支出结转时,应先区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成本中属经营性的结转到经营支出,属事业性的结转到事业支出;期间费用的结转方法与成本的结转方法相同,但对一些无法直接结转的期间费用,应按合理的比例分别结转到经营支出和事业支出。
六、关于结余及其分配问题
(一)《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结余是科学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二)《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是指单位年度经营收入之和与经营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经营收支结余=经营收入-经营支出
经营收入=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工程承包收入+租赁收入+其他经营收入
经营支出=产品(商品)销售成本+经营服务成本+工程承包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
税金及附加是指产品(商品)销售、经营服务、工程承包等活动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收到的出口产品退税,相应减少税金及附加。
(三)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是没有限定用途的资金,作为单位平衡预算的一项收入来源,用于弥补预算收支差额。
七、关于专用基金提取比例问题
《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专用基金具体提取方法和比例如下:
(一)修购基金
科学事业单位计提修购基金的方法和比例为:
1.未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单位,按照当年事业收入的1-5%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其计提比例,由各财务主管部门在上述比例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计算公式为:
年提取修购基金额=事业收入×(1-5%)
2.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单位和单位内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研究室、业务部、生产经营部门以及单项科研课题、项目和产品,其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部分,对在用的仪器设备(已经一次计入成本的专用设备,在本科研课题、项目结束前,不计提修购基金,更换课题后计提)每年按原值的3-5%计提修购基金,在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对在用的房屋建筑物每年按原值的1-2%计提修购基金,在修缮费中列支。计算公式为:
年提取修购基金额=在用仪器设备原值×(3-5%)+在用房屋建筑物原值×(1-2%)
3.产业规模较大和其他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对在用固定资产一般采用企业提取折旧的方法计提修购基金,其中对在用仪器设备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对在用的房屋建筑物提取的修购基金在修缮费中列支。计算公式为:
1-预计残值率
年提取修购基金额=固定资产原值×-----------
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预计残值率参照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科学事业单位计提修购基金的方法和比例,由财务主管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职工福利基金
科学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一般科学事业单位按当年结余的40%提取,减拨事业费已经到位的技术开发类型单位按当年结余的50%提取。
(三)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要求,《制度》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科学事业单位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基金的来源为事业收入和经营收支结余两个渠道,即按照当年事业收入的1-2%提取并在业务费中列支转入和按当年经营收支结余的10%分配转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应用于对单位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四)医疗基金
按照当地财政、卫生等部门规定的标准提取,并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八、关于财务分析指标问题
1.经费自给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收入满足经常性支出程度的指标,是综合反映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状况的最重要的分析评价指标。计算公式为: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经费自给率=------------------×100%
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为了使经费自给率具有连续性和可比性,在计算时,应对那些使经费自给率波动较大的临时性和一次性的特殊收支因素予以扣除,如一次性专项资金安排的设备购置支出等。
2.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例。衡量科学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的指标。利用该项指标,可以分析本单位支出结构及发展趋势是否合理,了解本单位与先进单位的差距。计算公式如下:
人员支出
人员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公用支出
公用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人员支出是指事业支出中用于人员开支的部分,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金和助学金等。公用支出是指事业支出中用于公用开支的部分,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3.资产负债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开展业务活动能力的指标,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是: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为了更加合理地反映科学事业单位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单位在计算资产负债率时应将政府专项合同款从负债和资产总额中同时予以扣除。
4.收入计划完成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完成情况的指标。计算公式是:
当年总收入
收入计划完成率=---------×100%
计划收入
5.总收入增长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总收入增长水平的指标,是单位技术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是:
当年总收入-上年总收入
总收入增长率=---------------
上年总收入
×100%
6.事业收入增长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增长水平的指标。计算公式是:
当年事业收入-上年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增长率=-----------------
上年事业收入
×100%
7.经营收入增长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增长水平的指标。计算公式是:
当年经营收入-上年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增长率=-----------------×
上年经营收入
100%
8.支出计划完成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支出完成情况的指标。计算公式是:
当年实际支出数
支出计划完成率=-----------×100%
支出预算数
9.专用基金增长率。衡量科学事业单位积累能力的指标。计算公式是:
专用基金 年末专用基金余额-年初专用基金余额
=---------------------×
增长率 年初专用基金余额
100%
九、其他问题
《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是指:①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②单位收入较多,不需要财政补助;③可以完全实行成本核算。这类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应行业企业财务制度。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国家科委。


贵阳市劳动监察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劳动监察办法

 (1994年11月23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监察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劳动监察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贵阳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监察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工会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四条 劳动监察实行专、兼职结合的劳动监察员制度。专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监察工作的主体。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在行业、企业集团和街道办事处、乡(镇)聘任兼职劳动监察员。
劳动监察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
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
(一)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依法维护正常的劳动工作秩序,协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三)受理用人单位、劳动者举报并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依法纠正和查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权。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下列行为实行监督: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
(二)用人单位“公开招收、择优录用”劳动者和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执行“先培训、后上岗”规定的情况;
(三)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和外来劳动力的用工登记手续是否完备;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或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鉴证和履行情况;
(五)跨地区的职工调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情况;
(六)对违纪职工的处理;
(七)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工作时间情况;
(八)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
(九)劳动工资、劳动就业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工作情况;
(十一)职业培训校、站(班)的招生、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
(十二)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以及执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十三)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十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十五)社会保险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六)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十七)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十八)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九)伤亡事故的报告和查处;
(二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管理情况;
(二十一)安全检测和检验机构的工作情况;
(二十二)对外劳务合作的组织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情况;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劳动监察员的执法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根据监察需要,进入有关单位检查;
(二)可以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勘察劳动现场,询问相关人员;
(三)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和当事人据实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
(四)可以在必要时向被检查单位和当事人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或《劳动监察指令书》,责其据实作出书面答复;
(五)可以依法当场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并填写《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书》交当事人。
第八条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秉公执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和企业的有关保密资料;
(三)为举报者保密;
(四)案件与劳动监察员有关联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 劳动监察员在执行劳动监察任务时须两人以上,并出示《劳动监察员证》等证件。对违反、违章的劳动监察员,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并举报。
第十条 查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登记立案。对发现的违反规定行为,经过审查需查处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三)作出决定。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追究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四)组织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从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十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或劳动者,可视情节轻重和行为后果,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或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且又教育不改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妨碍公务扰乱治
安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3000元罚款。
(二)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未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不订立《劳动合同》和合同未经鉴证的用人单位及相关的职业中介机构,责令整改,并按录用和介绍的实际人数对其处以人均50-100元罚款。
(四)非法从事劳动力交易、职业中介活动及职业技术培训,采取欺骗手段谋取暴利,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五)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处以罚金或收取滞纳金。
(六)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责令补发。
(七)劳动安全设施、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设施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八)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劳动者从事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用人单位和责任人员2000--1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劳动者违反规定,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
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