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新时期建设学习型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几点思考/陈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54:03  浏览:9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时期建设学习型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几点思考

陈平


内容提要: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监狱部门要适应新形势下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只有不断强化民警队伍建设才能面对诸多挑战。笔者认为,建设学习型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是队伍建设的根本,它能为监狱工作创新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本文就建设学习型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性和具体方式,做一粗浅探讨,就教于监狱工作各位同仁。

关键词:监狱人民警察;学习型; 队伍建设;探讨


一、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是大势所趋

  学习是一个民族和国家生生不息、文明传承、发展进步的重要途径,是一个人获取知识、提高素质、增长本领的重要方式,也是一个政党前进发展的重要保障。正是由于重视和善于学习,我们党才能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战胜艰难曲折,不断夺取胜利。创建学习型队伍,形成全面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形态,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使命。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21世纪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文化目标,就是形成全面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面对世界的新变化、形势的新发展,我们党在十七届四中全会上又郑重提出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重大任务,这既体现了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永不停滞、积极进取的精神,又明确了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新目标,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这一要求为监狱建设学习型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监狱工作的改革与创新离不开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的支撑。

二、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是监狱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㈠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监狱科学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当今这个以变革、调整、创新为显著特征的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新发明、新创造层出不穷,知识生产、知识传播、知识更新速度大大加快,学习能力已经成为竞争力的核心因素。无论是监狱个人,还是监狱组织,如果不加强学习,不提高学习能力,势必会落伍。监狱要更好地肩负起历史和时代赋予的崇高使命,落实好“首要标准”,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犯罪类别和犯罪特点的多元性和隐蔽性,要求我们必须更加重视学习、更加善于学习,努力掌握和运用一切科学的新思想、新知识、新经验,更好地带领监狱民警队伍在时代的风云变幻和新时期罪犯教育改造中掌握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出实招、谋实策。

㈡是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困难和挑战、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监狱工作新局面的迫切需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是一个在理论与实践上不断探索的过程。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监狱工作势必也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正在呈现出一系列阶段性新特征,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世所罕见。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推动监狱工作的不断创新与发展,迫切需要我们更加重视学习、善于学习,不断深化对教育改造罪犯的认识,继续探索、完善适合新时期监狱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的新路子,使教育改造罪犯的道路越走越宽广,使监狱工作呈现出崭新的局面。

㈢是党领导下的监狱保持正常运转,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从中国共产党成立以致执政的那天起,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始终面临着各种考验,面对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学习。只有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己,我们的党才能有效应对严峻挑战,永葆先进性,实现永续执政。伴随着共和国的成立,监狱同样走过了数十年的风雨历程,如果监狱民警离开了学习,可想而知,就难以在风云变幻的历史大潮中站稳脚跟,就难以改造好一大批形形色色的罪犯,就难以为维护好社会稳定推动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

㈣是新时期对监狱人民警察提出的新课题、新使命。 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是培养监狱民警以价值取向、团队精神、人文素质为内容的人格道德修养。长期的学习教育实践,造就了监狱人民警察特有的思想、道德、精神、作风、意志、品质、风格、仪表,并逐步形成了具有监狱警察特点的群体意识、价值意识、精神风貌、行为规范和管理方法,是一种具有时代精神和鲜明特点的特殊职业文化,它是监狱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在继承自己光辉历史的过程中,积极创造出的具有自己的政治理念、价值取向精神内涵、行业规范和管理模式,是一种传承、一种精神、一种活力、一种风貌,它以监狱人民警察精神为灵魂,是内在精神与外在形象的有机统一,是历史精神与时代思想的融合。实践证明,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在凝聚队伍战斗力、鼓舞队伍斗志、陶冶队伍情操、树立执法形象、推进监狱改革与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是推动监狱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㈠是监狱民警队伍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首先,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是监狱机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我们深深地感到监狱民警队伍在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及纪律作风等方面都存在不少差距。只有切实营造学习型民警队伍的氛围,才能在民警的思想深处树立起治警先强警的意识,解决好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使监狱民警队伍担负起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责任。其次,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是党的宗旨和监狱工作方针决定的。监狱机关、监狱民警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监狱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当前监狱机关遇到了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社会形态的多样化,使民警在思想认识上遇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冲击和诱惑,少数民警的理想信念动摇,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要想全面适应新时期罪犯教育改造改造的需要,就要求我们不断的加强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这也是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的灵魂。第三,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是全面提高监狱民警队伍素质的客观需要。目前监狱民警队伍建设要求较多,但成效有待提高。往往在监狱民警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学习层面上的问题,学习不够深入,思想没有转变,造成如“冷、硬、横、推”的问题,耍特权的问题,搞形式主义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说到底,还是学习上存在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狱民警思想政治工作离不开一支学习型的监狱民警队伍。

㈡有利于增强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凝聚力。 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是一支具有铁的纪律的部队,必须有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共同的信念,才能凝聚人心,形成合力。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强化监狱人民警察之间的沟通、互动,增强监狱人民警察职业的自豪感和认同感,加深监狱人民警察对本职工作的热爱,激发他们对监狱事业的奉献之情,反映他们朝气蓬勃、锐意进取的精神风貌,抒发他们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豪迈情怀。培育和发展监狱人民警察文化,有利于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养,有利于改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组织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塑造良好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形象,有利于增强队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㈢有利于提高队伍的战斗力。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的功能,不仅仅限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文化素质,更重要的是能在整个队伍中,营造了解人、理解人、尊重人、关心人和信任人的浓厚氛围,为民警展示才艺,施展才华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使强大的精神力量变为物质力量,从而调动民警锐意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激情和为监狱事业建功立业的使命感,增强队伍的活力,提高队伍的战斗力。

㈣有利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思想政治工作。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是推动监狱全面发展的过程,是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发展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既是对监狱人民警察实施管理教育的重要内容,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表现,同政治思想工作密不可分,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形势下的监狱人民警察思想政治工作是一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体现,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所在。

四、新时期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的方式探讨

  六十年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监狱人民警察为了社会稳定,人民的幸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他们笃定理想,牢记宗旨,执法为民,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他们恪尽职守、追求卓越、无私无畏的英雄胆识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勇于拼搏的时代精神离不开党的教育和指引,离不开监狱民警孜孜以求的学习和奉献。那么,如何建设一支新形势下的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呢?笔者提出以下方式加以探讨:

㈠加强党的思想政治领导,为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提供充实的政治保障。坚持党对监狱的政治领导,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正是监狱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全面提升监狱民警整体素质的内在要求。其深刻含义,就是要把党对监狱机关的政治领导的全部活动落实到监狱工作上,落实到加快监狱体制改革步伐、促进科学管理和科技进步、增强监狱机关的整体战斗力上。这反映了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对党组织建设的要求。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既是管理手段,也是管理方法。应加强党对监狱机关中党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教育,当前要组织开展好党的十七大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和理解。党委要引导党员及广大民警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学习,带动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共产主义信念,形成共同的精神支柱,确保广大监狱民警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中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㈡加大对监狱各类基础建设的投入,为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提供良好的硬件基础。应该说,对基础建设的投入量与监狱机关战斗力的提高是成正比的。在罪犯教育改造基础设施及装备上提高科技含量,是简化工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准确性的重要保证。同时,优化监狱机关办公条件、美化生活办公环境,也是增强民警凝聚力的重要途径。优美、整洁的外在环境对民警具有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下力气搞好环境建设,可培养民警爱岗敬业的思想,从而增强民警对工作单位的亲和力和认同感。

㈢切实加强对监狱人民警察世界观、价值观的教育,加强警察职业道德的培养,为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提供良好的内在动力。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并非先天具有,需要培养造就。首先,监狱民警的价值观是以其每位成员的价值观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因为每个人的价值观也并非个人独创,它也是从社会的价值观中选择和汲取的。其次,监狱机关为了引导每位成员去完成自己的工作,也须确立一套价值观念,通过法纪、行政、教育等手段把它输送到每位民警的思想中。概括地说,警察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在监狱机关工作中占有主导地位并得以体现。各级监狱机关应加强对监狱民警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以监狱一线的英雄模范人物为榜样,在监狱民警中大力倡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和艰苦创业精神,形成良好的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价值、道德价值、人格价值,形成高尚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以及对他人、社会、集体、国家的正确态度,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时代人民警察。

㈣争创鲜明的监狱人民警察精神,激发监狱机关的组织活力,为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营造积极向上的氛围。 一是舆论疏导,传扬精神。充分发挥各种舆论工具的作用,形成大力宣传积极进取、刻苦好学、勇于开拓的监狱人民警察精神的浓厚氛围,使民警处处感受到警察精神的存在,以获得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效果。二是领导垂范,典型导向。领导不仅是警察精神的倡导者,还应是躬行者,树立能代表警察精神的各类模范人物,发挥启迪和引导作用。三是自我教育,相互影响。通过监狱人民警察的自我教育,加深他们对警察精神的认同感和理解程度,提高自觉性,自觉性增强了,相互间的影响力就自然大了。四是目标激励,树立形象。将监狱机关各阶段的奋斗目标的教育,同警察精神的贯彻紧密结合起来,激励鼓舞监狱民警,为监狱的改革与发展不懈努力。

㈤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哲学,为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打造坚实的理论基础。 人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知识创造的主体,是知识之本。人同样也是监狱机关的无形资源(诸如知识、经验、品德等)的载体。监狱机关的存在、发展,一刻也离不开人。这就必须以人为本,把民警队伍管理上升到真正的科学管理的层次。一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处理好民主管理和集中统一指挥的关系。在监狱机关内部实行民主管理,首先监狱机关各级领导必须确立高度的民主意识,深入基层,密切联系民警,善于发挥民警的才智和创造力,采用有效措施,鼓励民警参与民主管理;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保证民主的实行。监狱机关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重大问题的决策时,都要向广大民警通报,发动民警献计献策,分析论证,在集思广益基础上得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真正发挥基层民警为监狱机关之“本”的作用。二是坚持人的因素第一,处理好人财物的关系。要以人为本,就要处理好人财物的关系,既重视监狱机关装备、办公条件等基础物质方面的建设,又注重发挥人的能动作用,从确立民警的正确观念和行为准则,选拔、培养、使用人才,从优待警,以礼待警,关心照顾民警生活,保护他们的积极性等方面全面做好人的管理,合理配置人财物三种资源。 三是对民警坚持用育并重,处理好使用与培养的关系。实践证明,监狱管理不仅要着眼于使用人、用好人,而且要培养人、造就人,使一大批民警能够成才。这也是监狱机关的管理目标之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人才,谁重视和落实人才的培养,谁就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监狱关也不例外,监狱机关要长期稳定发展就应处理好用人与培养的关系,用育并重,尤其应突出培养。光知道用人不够,一时用好人也不够,更重要的是注意培养人,提升民警的层次,提高其内在素质。光使用不培养,是不会有人才涌现的,这样最后也用不好人,而且会出现人才危机。四是正面激励为主,处理好激励和约束的关系。对人的管理离不开激励和约束,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也是民警队伍管理的重要内容。无论激励还是约束,都应通过完善规章制度,达到“法治”。激励从正面给民警以前进目标上的导向,指出该怎么做是正确的,在激励的因素结构、着力点选择、时机等方面体现出队伍管理的魅力;约束则在多个岔路口树起警示牌,告诉民警不该做什么,做了会有怎样的恶果,在约束机制的严密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上体现出制度纪律的铁面无私。简言之,激励给民警以正面引导,以动力;约束从另一面给以警戒、督促。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两者比较,激励更具积极意义,应视为主要手段。以激励为主,目的在于引导民警主动地把自己的价值取向与监狱工作目标、同警察的价值观和目标达成一致,以使这方面的“有为”换来约束的“无为”,达到一个新的境界。五是立足传承,重在学习。文化是无国界的,是传承和发展的。监狱人民警察要想保持高昂的战斗力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始终弘扬主旋律,与全社会的主流文化乃至世界各国监狱的发展趋势紧密联系。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不仅要立足自身,彰显个性,还要在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大背景下,兼收并蓄,汲取其他行业、部门、地域、民族中富有特色和时代性以及先进性的营养,将其转化为推进监狱民警队伍自身发展完善的有益鲜活元素,注入到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机制改革、内部管理、素质提升、形象塑造中。
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要把握时代的脉搏,立足于监狱工作实际,反映本质,唱响主旋律,融入到各项业务工作中去,与加强和改进队伍作风建设相结合,与深化监狱体制改革相结合,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工作相结合,增强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建设的吸引力、感染力,加强针对性、时效性,使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建设工作既有整体推进,又有重点突破,不断取得新进展,创造新经验。

主要参考文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10月22日 生效日期1986年10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

  第二条 混委会的职能是:
  1.寻求缔约双方之间经济技术和贸易关系的各种合作方式。
  2.研究和解决在合作中产生的问题。

  第三条 混委会每两年召开一次,轮流在中国和赞比亚举行。每次会议日期、议题和代表团组成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缔约任何一方可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向另一方提出修改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予修改。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六年。在协定期满六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六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宋  平             姆索科特瓦内
    (签字)              (签字)

福建省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建


福建省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我省房地产经纪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人和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福建省经纪人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活动,是指为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抵押、置(互)换、评估、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作和房屋维修服务等房地产流通领域的当事人有偿提供居间、行纪、代理等中介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审批成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地产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房地产经纪人的注册登记;
(二)依法保护合法经营,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经营;
(三)依照法律规定,对房地产经纪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四)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导房地产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
(五)协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房地产经纪人资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人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房地产经纪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房地产经纪人资格;
(三)负责房地产经纪人的专业培训;
(四)指导经纪人的经纪活动,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经营。
第四条 经纪人依照本办法进行的经纪活动受法律保护。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循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房地产经纪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并取得省建委、省工商局核发的《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
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由省建委、省工商局组织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
《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两年以上从事房地产行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房地产专业知识;
(四)前3年内没有犯罪或经济违法行为。
国家和省规定不允许兼职的人员不得申请《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人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业务场所;
(二)注册资本或登记资金数额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
(三)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章程和财务制度;
(五)合伙人之间有书面合伙协议。
房地产经纪人事务所可以从事除包销房地产以外的各项房地产经纪人业务。
第九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业务场所;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
(三)有5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四)《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经纪公司从事房地产包销业务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第十条 个体房地产经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业务场所;
(二)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
(三)登记资金数额不少于人民币3万元。
个体房地产经纪人只能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经纪业务。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申请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报原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经纪管理
第十二条 申办房地产经纪人事务所或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应持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办理注册登记。房地产经纪组织在领取到营业执照后一个
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个人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持证人必须于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到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由省建委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发的《房地产经纪人从业情况登记表》,按有关要求如实填写,并由其所在的房地产经纪组织签署意见并
加盖公章后,报省建委(或其授权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建委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其换发新证,未换发新证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在外省已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来我省依托房地产经纪组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必须到省建委、省工商局办理备案手续;要独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收集、利用房地产商业信息;
(二)要求委托方提供真实的相关材料;
(三)完成经纪业务后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获取佣金或者要求支付经纪活动经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
(三)按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如实介绍房地产交易有关情况;
(五)按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六)按规定收取费用;
(七)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人为当事人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使用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应在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30天内,将合同副本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管理。
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经纪事项;
(二)提供经纪服务的要求或者标准;
(三)收费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
(四)经纪合同的履行期限;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经纪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服务,或者利用业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经纪人组织执业;
(四)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为权属不清的房地产和按规定不准买卖或交换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
(六)兼职房地产经纪人接受与所在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当事人委托,促成交易;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的服务未能达到合同中经纪事项的要求和标准,应不收取或减少费用,但由委托人自身的责任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开展经纪活动,必须公正、诚实,严禁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房地产经纪人违反合同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除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回避。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的监督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帐簿、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费用按闽价〔1997〕房字41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 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应设立财务帐簿,载明开展业务所支出的费用、收取的服务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收费应开具国家统一的收费票据,经营所得应依法纳税。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含兼营房地产经纪的开发企业)歇业或因其他原因停止经纪活动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歇业或注销登记手续,并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在开展经纪活动中,有违反《福建省经纪人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规定》行为的,按《福建省经纪人条例》、《经纪人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建委共同负责解释。



1998年11月20日